物業公司總經理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公司總經理行使職權的合法性,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工作守則》(以下簡稱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所稱經營管理層是指由總經理、副總總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公司經營管理班子,包括財務總監、工程總監。
第二章 聘任
第三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任期為3年,任期滿后,由甲乙方按照公司章程推薦、留任或更換人選,經董事會通過決定聘用。
第四條:公司工作需要,設副總經理一名,財務總監一名,工程總監一名,將根據合資公司章程規定安排推薦人選,經董事會會議決議聘任。
第三章 總經理職權
第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下列職責:
1、執行董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2、全面負責合資公司的經營管理;
3、組織和管理合資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工作,并定期向董事會呈交管理報告;
4、組織實施合資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5、向董事會呈交年度的經營、管理與財務計劃及預算,供董事會審議通過;
6、提出適應合資公司業務需要的組織結構建議,擬訂合資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確定各部門責任和職能的分工,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上述制度;
7、聘用并辭退除由董事會聘用或解聘的合資公司的職工,決定此類職工的獎懲、提升與薪金,但職工的獎懲、提升與薪金需經董事會批準。負責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并經董事會審查批準后組織執行上述計劃;
8、協調與物業管理項目開發商等相關方的關系,洽談物業管理委托協議及其它物業管理事項;
9、執行合資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六條:受董事會委托總經理應當于合資公司成立三個月內及每年第一季度內制定公司年度管理計劃,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生效的年度管理計劃由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合資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基本內容包括:
1、對本年度公司經營管理形式與市場環境及所管物業項目的總體分析和把握;
2、本年度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工作思路;
3、本年度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主要指標(含經營管理收入、營業成本及費用、營業利潤及同比增長率等);
4、本年度公司管理費用(含工資總額)控制指標;
5、本年度公司業績的預定指標;
6、公司未來發展的調整和規劃;
7、董事會認為應納入年度經營計劃的其它內容;
8、總經理認為應納入年度經營計劃的其它內容。
第八條: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主持權屬于總經理,公司年度經營管理計劃通過后,在年度計劃范圍內的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在獲得公司董事會授權后由總經理全權主持和實施。
第九條:凡超出公司年度經營管理計劃和范圍的經營管理決策及費用支出均由董事會決議通過,通過后總經理按照決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 總經理辦公會
第十條:總經理辦公會是總經理履行職權的基本形式,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辦公會有權決定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總經理辦公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第十二條: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召集并主持,總經理因故不能到會時可改期召開或指定副總經理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條:總經理辦公會的通知方式分為書面通知和電話通知,凡已將總經理辦公會的召開時間列入總經理周工作安排并對外發布的,視為已將召開總經理辦公會的書面通知送達各參會人員。
第十四條:總經理辦公會的出席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工程總監和項目的管理人員,上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前向總經理請假。
第十五條:總經理辦公會列席人員(如必要時)包括:向會議匯報議題的公司中層干部或其它職員;
第十六條:出席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的人員對會議所議事項有發言權和建議權,最后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行使決定權。
第十七條:出席或列席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的大多數人員對總經理決定有異議,認為總經理決定超越了經理權限或該決定有可能對公司產生不利后果的,可提出保留意見或向董事會提出申訴意見。
第十八條:總經理辦公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經記錄人員整理后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作為公司文件由總經理簽發,上報董事會,會議紀要下發至出席會議人員及公司各部室,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由公司存檔。
第五章 總經理班子的分工
第十九條:董事會授權由總經理決定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工程總監的總經理班子中的工作分工,該工作分工以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的形式予以明確,并報董事長、董事會備案。
第二十條:根據經營管理工作的需要,總經理可以將董事會授予總經理的職權予以分解后授予副總總經理、財務總監、工程總監,該授權決議以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的形式予以明確,并報董事長、董事會備案。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一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運行的有關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總經理應按要求定期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1、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概況;
2、公司財務狀況、盈虧情況;
3、公司現金流轉情況;
4、公司所管項目安全及突發事件處理等情況;
5、公司完成年度工作計劃比率情況;
6、公司主要骨干人員變動情況;
7、公司所涉法律問題的處理情況;
8、董事會臨時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9、董事長要求報送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三條:遇有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出現,總經理及其指定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到達事發現場,籌措安排,對事件進行緊急處理。
第七章 考核和解聘
第二十四條:對總經理的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董事長主持,考核結果由董事會決定,考核內容由董事會制定并予以明確。(見附件)
第二十五條:年度考核于公司年度工作總結公布后兩個月內完成,考核結果通報總經理本人和公司董事,考核結果合格的,總經理繼續履行其職責;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董事長應提請董事會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條:任期考核于總經理任期到期前三個月內完成,考核結果通報公司董事,考核結果合格且董事會有意續聘的,由董事會在總經理任期結束后予以續聘;考核結果不合格或董事會無意續聘的,總經理任期到期后自然解聘。
第二十七條:對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工程總監的考核形式和考核期限由總經理制定具體方案落實執行??己私Y果通報董事會決定,考核合格的,繼續履行職責;考核不合格的,由董事會批準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工程總監在任期屆滿前因故可以向董事會提出辭職,其辭職申請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偨浝?、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工程總監在其辭職申請未得到批準前,還應當審慎勤勉地履行職責,同時董事會對提出辭職申請人員的職權應進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財務總監被董事會解聘或董事會批準其辭職申請的應進行離任審計,一般情況下,離任審計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離任審計結束,方可正式辦理調離手續。
第八章 獎懲和工作紀律
第三十條:在總經理領導下,總經理班子工作成績突出為公司發展做出貢獻的,董事會對經理及總經理班子成員進行獎勵,董事會對總經理及總經理班子進行獎勵的辦法和形式由董事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在總經理領導下,總經理班子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會首先追究總經理責任,其次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必要時應給予懲罰。
第三十二條:以總經理為首的公司全體成員應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總經理應制定明確的職責分工及工作紀律,用以約束總經理班子的各位成員完成工作任務,實現工作目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守則經董事會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守則未涉及到的其它相關事項以合資公司章程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守則于2002年 月 日經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 月 日起施行。
篇2:建筑公司總經理崗位工作職責(十三)
建筑公司總經理崗位職責(十三)
負責公司全面工作。
一、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行政管理工作,完成好上級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局的各項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負責財務收支審批和合理利用資金,執行財經政策,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四、負責抓好安全生產和安全教育工作。
五、負責公司各種協議、合同審查簽署,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篇3:建筑施工集團企業總經理崗位工作職責
建筑施工集團公司總經理崗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集團和公司各項工作決議,落實集團公司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根據集團公司的部署,制定建筑公司的發展規劃與本年度應完成的各項工作指標;
二、直接對集團總經理及相關部門負責,受其領導并接受其考核、評定;
三、主持建筑公司的全面工作,對生產經營、工程質量、財務狀況、安全工作負責;
四、組織、領導建筑公司各職能部門編制,制定建筑公司發展規劃及實施細則與具體工作方案;
五、根據建筑市場的競爭法則,建立統一、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
六、建立企業激勵機制,弘揚企業文化,為員工搭建施展才能的平臺;
七、對全體員工進行考核工作,對職能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職員的任免、勞動報酬、獎懲進行直接的評定、考核;
八、建立系統、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引導員工樹立工程質量精品意識、品牌意識;
九、接受員工所提出的各種合理化意見、建議。形成具有科學決策、**管理等特點的現代化企業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