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空調器安裝保養維修作業指導手冊
為保證顧客小型空調器的正常運行,滿足顧客的需求,特制定此作業指導手冊。
一、柜式空調器的安裝及保養維修
1、電源線與空調器的容量需匹配;安放地點空氣暢通;空調機應離墻壁不小于10厘米,機架應焊接牢固,水平安裝;冷凝器的出水管不得裝置截止水閥,以保證排水不會回流而污染環境;電氣線路中的連接必須牢固。
2、每周清洗一次過濾網;每年清洗一次蒸發器和冷凝器;每年檢測一次有無泄漏。
二、窗式空調器安裝及保養維修
1、安裝在穩固,避免陽光直射的地方。
2、空調機兩側進風百葉窗不要被遮蓋,在空調機的后面500毫米范圍內,避免有圍墻之類的障礙物。
3、使室外機殼高度比室內高度低15毫米。
4、空調機內外進出風口不應有障礙物。
5、不要安裝在房間出入口附近,以免冷(暖)氣從出入口處損失。
6、接上電源,將開關鍵旋到送風位置,風扇電動機即運轉,此時應檢查電動機的轉向是否正確。
7、空調機在裝進木柜中時,應在機殼與木柜的縫隙外裝上邊圍,同時可選用海綿、泡沫等材料堵塞箱體四周的空隙,使室內外空氣不能對流,最后接通電源。
8、清潔濾塵網。
9、用干布或帶有清潔劑的濕布擦凈面板和機身。
10、保持底盤及機內殼的清潔。
11、風扇電機必須每二年檢修一次,以保證運行。
12、維修時檢查電源插頭接觸是否良好。
13、保險絲是否燒斷或停電。
14、空調機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15、電路是否負荷過剩,電線是否斷路。
16、空調機能開啟但冷量不足,應檢查是否有制冷劑泄漏,或補加制冷劑。
17、空調機電源開關是否完好。
18、恒溫器溫度調節旋鈕是否調至適當位置。
19、室內是否人多或有別的熱源,門窗是否打開。
20、冷氣流通是否因物體阻礙,或因不適當位置而影響制冷量。
21、新風調節是否關閉。
22、濾網是否積塵太多,影響制冷空氣流動。
23、安裝是否恰當。
24、蒸發器是否結冰。
三、分體式空調安裝與保養維修
1、室外機安裝
安裝位置應選擇在:進出氣流不被擋住的地方;吹出冷氣可以到達房間任何地方的位置;室內機組與室外機組之間距離最大為15米,高低差最大5米;不致發生振動的堅固墻壁上;容易順暢排風的地方;與日光燈或其它電燈泡相距1米以上的距離;選擇刮不到大風的地方;選擇通風良好的地方,灰塵少的地方;不容易雨淋或陽光直曬的地方;不要使運行噪聲或吹出熱風有妨礙鄰居的地方;不要使運行噪音或振動增大。
2、室內機組的安裝
固定板應水平安裝;保留能夠往下拉開空氣濾網的地方;確定墻壁孔位置;空調機應采用獨立電源;連接室內機電源線;從室內機組的左或右側底角引出電源線;一定要將排水軟管道配置在冷卻劑管道后下方;不要使排水管隆起或盤曲;不要拉著排水軟管包扎維修保養。
3、保養維修
3.1用吸塵器清潔室內機濾網上的塵垢,如果濾網結垢太多,可用加有中性洗潔劑的溫水沖洗,然后用清水充分洗凈,干燥后再裝回原位。
3.2每年對室外機內的冷凝器和風機扇葉清洗一次,并抹去電器元件上的塵垢。
3.3對加裝鐘控器的空調器,應每天檢查鐘控器工作是否正常,以確保達到需要的溫度。
四、相關工作記錄表格
《公用設施保養維修記錄表》
篇2: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2010)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20**)
?。?000年1月21日建設部令第73號)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管理,維護燃氣用戶、燃氣供應企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安裝、維修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和實施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燃氣燃燒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氣熱水器具、燃氣開水器具、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制冷器具等。
第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堅持保障使用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燃氣行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推廣燃氣燃燒器具及其安裝維修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淘汰落后的技術、設備、工藝。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七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通訊工具;
?。ǘ┯?名以上有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有工程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ㄋ模┯斜貍涞陌惭b、維修的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
?。ㄎ澹┯型晟频陌踩芾碇贫?/a>。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標準,其條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規定。
第八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經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不設區的城市和縣,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審查批準機構),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持《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向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取得《資質證書》的安裝、維修企業由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目錄》,并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進行資質年檢。
第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中直接從事安裝、維修的作業人員,取得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十一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崗位證書》:
?。ㄒ唬┩V拱惭b、維修業務一年以上的;
?。ǘ┻`反標準、規范進行安裝、維修的;
?。ㄈ┢墼p用戶,亂收費的。
第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應當在一個單位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和《崗位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三章 安裝維修
第十五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改裝、遷移或者拆除,應當由持有《資質證書》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進行。
第十六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受理用戶安裝申請時,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第十七條 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規范進行,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條 對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裝要求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拒絕安裝。
第十九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在家用燃氣計量表后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不得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第二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完畢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檢驗人員應當給用戶出具合格證書。
合格證書應當包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的名稱、地址、電話、出具時間等內容,并蓋有企業公章,檢驗人員應當在合格證書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未通氣的管道燃氣用戶安裝燃氣燃燒器具后,還應當向燃氣供應企業申請通氣驗收。通氣驗收合格后,方可通氣使用。
通氣驗收不合格,確屬安裝質量問題的,原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免費重新安裝。
第二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應當設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第二十三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維修的企業,應當是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設立的,或者是經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委托設立的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
委托設立的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應當與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簽訂維修委托協議。
第二十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接到用戶報修后,應當在24小時內或者在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內派人維修。
第二十五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對本企業所安裝、維修的燃氣燃燒器具負有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規范化服務標準。
第二十七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定期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應當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防火等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和《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確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進行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卧?、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
?。ǘ┠隀z不合格的企業,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ㄈ┯捎谌細馊紵骶甙惭b、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
?。ㄋ模┪唇浫細夤髽I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燃氣管理部門吊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后,應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薅ㄓ脩糍徺I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ǘ┢赣脽o《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o《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ǘ┮詡€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三十五條 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原因造成燃氣事故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燃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校工程部上門安裝、維修服務守則
學校工程部上門安裝、維修服務守則
1、雙方預約的時間應按時上門服務,如有變動,施工人員必須及時告知用戶。
2、進門前應先主動出示工作胸卡,請用戶查驗,語言要文明。
3、上門施工要抓緊進度,不得閑坐聊天,以免影響用戶日常工作。
4、尊重用戶的生活習慣,盡量保持室內環境清潔,施工要文明。
5、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亂動室內的物品,損壞要照價賠償。不得向用戶索取小費或財物。
6、維修施工需要更換材料的應先征得用戶同意,并主動介紹合格的材料。
7、維修完工后應向用戶解釋故障的情況,并交代安全用電的有關知識。
8、維修定價應盡量準確,不得任意抬高價錢以免造成不良影響。
9、安裝或維修完工后,施工人員應按規定填寫清楚有關表格,請用戶驗收后簽名認證。如遇用戶有不明之處應耐心解釋至用戶明白。
10、要求全體施工人員要以良好的工作作風為用戶排憂解難,以實際行動維護學校及水電管理服務部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