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傷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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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了規范工傷事故和事件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落實工傷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活動及與生產活動有關的活動中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和險肇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職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適用本制度。

主要職責

3.1

安全生產管理處、企管處負責公司的工傷事故和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監督各部門工傷事故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執行和落實。

3.2

各相關部門負責按工傷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管理內容和要求

4.1

管理內容

4.1.1工傷事故包括人身傷害事故和險肇事故兩類。

4.1.1.1人身傷害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a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

b

重傷事故,指造成人員失能傷害的損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c

輕傷事故,指造成人員失能傷害的損失工作日大于等于5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d

輕微傷害事故,指造成人員失能傷害的損失工作日小于5天大于等于1天的事故;

e

可記錄傷害事故,指造成人員傷害實際損失工作日在1天以內,夠不上輕微傷害工傷事故認定標準的事故;

4.1.1.2險肇事故,指出于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傷害的后果,但其過程表現的本質危害性類同人身傷害事故的情形。

4.1.2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經過、原因和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本規定追究責任。

4.2

事故報告

4.2.1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電話報告安全生產管理處(或安全生產管理處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處(或安全生產管理處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電話匯報公司領導和分管領導,從事故的發生到公司領導及分管領導接到電話報告應不超過半小時。發生死亡事故,安全生產管理處(安全生產管理處負責人)接到報告后還應在1小時內電話報告南豐鎮人民政府安監辦或張家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輕傷及輕傷以下事故、險肇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白天發生的應當電話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管理處(或安全生產管理處及其相關科室負責人),晚上發生的應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電話報告安全生產管理處(或安全生產管理處及其相關科室負責人)。

4.2.2

發生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在電話報告之后,應在1小時內將事故的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扼要報告安全生產管理處,內容包括:

a.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b.事故的簡要經過。

c.人員的受傷情況。

d.已經采取的措施。

4.2.3

輕傷事故、輕微傷害事故、可記錄傷害事故、險肇事故應在24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安全生產管理處:輕傷事故、輕微傷害事故應填寫《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書面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處;可記錄傷害事故和險肇事故采用書面報告的形式報告安全生產管理處。(因特殊情況:如人員調查、事故分析、責任認定、責任追究沒有及時完成,應請示安全生產管理處,得到同意后方可延期上報事故的書面報告)。

4.2.4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2.5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

跡、物證。

4.3

事故調查

4.3.1

輕傷及輕傷以上事故由安全生產管理處及企管處應依照本制度,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調查處理工作。輕微傷害事故、可記錄傷害事故、險肇事故由分廠、車間、單位進行調查處理,對性質嚴重或存在重大違章違紀的,安全生產管理處和企管處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可直接介入事故調查。

4.3.2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管理處和企管處牽頭,同時也邀請相關職能條線和技術方面的專家參加。

4.3.3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a.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b.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c.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d.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f.提交輕傷及輕傷以上事故的調查報告以及直接介入調查的輕微傷害事故、可記錄傷害事故、險肇事故的調查報告。

4.3.4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4.3.5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自發生之日起3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給公司分管領導。

4.3.6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調查報告報送公司領導批復之后,所在單位應及時填寫好《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報安全生產管理處。輕傷及輕傷以上事故還必須填報工傷事故登記和報告的電子檔案給安全生產管理處綜合科。

4.3.7

事故調查報告或《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和事故調查相關的

材料在事故調查結束后應當存檔保存:

a.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包括經過情況、受傷者的基本概況、附事故現場照片

和事故發生的示意圖等)。

b.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c.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d.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e.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

事故處理

4.4.1

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領導的批復進行處理;輕傷事故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處和企管處的調查意見進行處理;由安全生產管理處、企管處直接介入調查的輕微傷害事故、可記錄傷害事故、險肇事故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處和企管處的調查意見進行處理;由所在單位調查的輕微傷害事故、可記錄傷害事故、險肇事故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處和企管處批準。

4.4.2對人身傷害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不僅要根據造成人身傷害的后果,還要考慮其過程表現的本質危害性和可能性。對險肇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主要根據其過程表現的本質危害性和可能性,性質嚴重或重大違章違紀的險肇事故應從重處理。重復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險肇事故應從重處理。

4.4.3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負有責任的條線主要負責人、班組長和管理人員,

按照《安全生產紅黃牌制度》進行處理;在事故發生中存在違章違紀負有直接原因的肇事者,按照《員工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互保聯保小組中負有責任的成員按每年年初簽定的《互保聯保責任書》中的條款進行處理。

4.4.4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職工監督。安全生產管理處、企管處應對事故單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整改落實不力的,應上報公司領導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4.5

事故調查和處理的情況由安全生產管理處采用《事故處理通報》、《安全管理學習

資料》的形式及時進行公布。

4.4.6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管理處、企管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及至集團公司領導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和領導應當及時處理。

4.5其他

《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登記輕傷、重傷、死亡,由事故發生單位填寫,報安全生產管理處、財務處、工會各一份,單位留存一份?!豆鹿蕦彾ǖ怯洷怼返怯涊p微傷害事故,報安全生產管理處、財務處各一份,單位留存一份。

5

監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處負責監督實施,各生產單位以及職能處室執行。

5.2若出現下列情形,將按公司規定給予相應考核。

5.2.1各類工傷事故未按要求及時上報的。

5.2.2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5.2.3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

5.2.4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5.2.5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2.6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阻撓調查人員進行事故調查的。

6

附件

6.1

《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報告電子檔時,請附相關現場照片、事故現場示意圖、人員傷害部位的照片。

工傷事故審定登記表

YG-R-13034

單位:*年*月*日

受傷害者姓名

性別

年齡

工號

工種

班組

文化程度

本工種工齡

受過何種安全教育

家庭住址

事故時間

事故地點

事故性質

是□否□工傷

事故類別

事故傷害程度

死亡□

重傷□

輕傷□

輕微傷□

事故經過和事故原因

事故調查人員簽名:

日期:

整改措施

事故所屬部門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事故單位負責人簽字:

安全生產管理處意見

公司工會意見*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事故現場照片(事故單位提供);

附件2:事故單位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所進行的安全教育資料復印件(事故單位提供);

附件3: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及調查材料(調查組提供);

附件4:安環處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編寫的教育材料(安環處提供);

附件5:安環處對事故整改及教育情況的跟蹤說明(安環處提供);

篇2: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六)

  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六)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篇3:電子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制度

  電子有限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制度

  1、企業對于職工在生產區域內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須按照本制度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2、發生多人事故、重傷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車間、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廠長報告,安全部門派專人負責搶救和保護事故現場,以便調查分析,傷亡事故材料須在24小時內上報主管局、勞動局、總工會。

  3、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責任事故,按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上報和處理。

  4、事故發生后,所在車間科室應立即組織對事故調查分析,并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安全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和發生原因。

  5、各級領導應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及時負責。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延遲報告的,除責成補報補,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6、事故的調查分析,由安全部門、工會、人教部門,車間負責人等組成事故調查小組進行。重大事故,有上級機關派員參加會同調查,調查分析,應明確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并填寫有關報告單,最后經所在車間、科室負責人和廠長簽字后上報。

  7、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實,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在調查分析、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事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及時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盡快恢復生產。

  10、事故的全部資料及時存檔,并總結事故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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