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奈曼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蘇木鎮人民政府,六號農場管委會,大沁他拉街道辦事處,旗政府各辦局:
現將《奈曼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奈曼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13號)、《衛生部等五部委關于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衛農衛發〔20**〕68號)、《內蒙古自治區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內衛發[20**]72號)和《通遼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補充方案》(通合發[20**]8號)精神,為使農民群眾享有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切實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
合作醫療制度堅持“政府組織引導,群眾自愿參加,多方籌措資金,保證收支平衡,報銷及時兌現,社會公開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凡持本旗農業戶口的農民,農林牧場、水庫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職工除外),均可在戶籍所在蘇木鎮參加合作醫療。參加合作醫療必須以戶為單位。
第五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享有規定要求的服務和醫藥費補償以及對合作醫療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按期繳納合作醫療基金和遵守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
旗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旗合管會)由旗長任主任,分管副旗長為副主任,衛生、宣傳、財政、民政、農牧業、發展和改革、工商、藥監、扶貧等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代表及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負責全旗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旗合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旗合管辦),是全旗合作醫療的經辦機構,掛靠在旗衛生局。
第七條
旗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旗監委會),由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衛生、財政、工商、藥監、扶貧等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及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負責全旗合作醫療的監督和審計工作。
第八條
蘇木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蘇木鎮合管會),由蘇木達鎮長任主任,衛生院院長為副主任,成員由財政、農經站等相關單位人員及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負責當地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蘇木鎮合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蘇木鎮合管辦),屬蘇木鎮政府內設獨立辦事機構,由1名主任和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組成,人員由當地政府調劑解決,具體負責承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工作。蘇木鎮成立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黨委書記任主任,由蘇木鎮人大、紀檢、財政、衛生、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組成,負責本蘇木鎮合作醫療的監督、審查工作。
第九條
嘎查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以下簡稱合管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村衛生室負責人、群眾推薦并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協助蘇木鎮合管會開展合作醫療各項工作。
第二章基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條
合作醫療制度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同時鼓勵企業和個人捐資,多渠道籌措資金。
第十一條
籌資渠道
(一)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每人每年繳納30元。
(二)自治區、市、旗三級財政按38:19:19的比例對參加合作醫療農民每人每年補助76元;
(三)中央財政對參加合作醫療農民每人每年補助124元;
(四)民政部門利用醫療救助資金補助五保戶、特困戶參加合作醫療的資金;
(五)集體、個人、群團組織、企業及社會各界對合作醫療給予的捐助資金。
第十二條
農民個人繳費、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支持資金,集體、個人、群團組織、企業及社會各界的捐助資金,統一劃撥到旗財政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十三條
農民個人繳費部分由蘇木鎮政府負責收繳,并開具自治區財稅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
第十四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按要求繳納參加合作醫療資金,每年12月31日前繳納完下年度參合基金,逾期未繳納者,視為不參合。
第十五條
合作醫療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旗合管辦要建立健全基金預決算制度、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認真編寫合作醫療基金年度預算,報旗合管會批準。年末要及時編寫合作醫療基金年度決算。
第十六條
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由其戶籍所在蘇木鎮合管辦進行注冊登記,以戶為單位辦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簡稱《合作醫療證》),持證到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四章基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七條
合作醫療基金實行旗級統籌、旗鄉兩級核算、總量控制,如有結余可轉下一年使用,如有超支,由旗合管會進行調配逐步解決。
第十八條
合作醫療基金分為門診統籌和大病統籌兩部分。
(一)門診統籌基金為農民每人每年繳納的30元資金;
(二)大病統籌基金為除門診統籌以外的合作醫療基金、基金利息及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九條
門診統籌基金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用于報銷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在藥店和醫療機構門診醫藥費用。
第二十條
大病統籌基金分為住院醫藥費用補償基金、門診慢性病補償基金、二次補償基金和風險金四部分。
住院費用補償基金:是用于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和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藥費用補償的基金;即(單病種限價定額補償,非單病種疾病住院補償,重、特大疾病補償)。
門診慢性病補償基金:是用于參合農民在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慢性病醫藥費用補償的基金。慢性病補償基金按籌資總額的5%提取。封頂線每人每年4000元。
風險金是每年從大病統籌基金中按5%比例提取的基金,用于超限額大病補償和彌補住院費用基金超支部分。
二次補償基金:是在年末,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如結余過多,對當年住院醫藥費用超過30000元以上和特困住院的參合農民,按適當的比例給予二次補償。
第二十一條補償方式
門診醫藥費用補償: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在戶籍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藥費用,門診處方每人每日不超過100元,超過100元按100元計算,當場按40%比例補償,定點醫療機構持患者或家屬簽章的結算憑單專用發票按網上錄入結算形式,到戶籍所在地合管辦報銷;在藥店和本蘇木鎮以外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門診醫藥費用,先由本人墊付,憑正規的醫藥費用收據和合作醫療證,到戶籍所在地定點村衛生室或衛生院按上述規定補償;門診統籌補償封頂線為30元×家庭人口數。
住院醫藥費用補償:參合農民經診斷需要住院的,在通遼市內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藥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出院時憑公立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醫藥費用清單、入院首程記錄、醫藥費收據、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外傷和中毒的需出具當地合管辦和村委會證明),由經治定點醫療機構的新農合審核人員,按規定進行網上審核,并當場現金返還應補償的醫藥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將以上資料,通過計算機網絡傳至奈曼旗合管辦,實行網上審核核銷,旗合管辦將應報銷費用直接劃撥到醫療機構帳戶,不合理報銷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各醫療機構保存農民核銷的原始支付依據,所需資料由審核員建檔,核銷的結算憑證、藥費收據由財會人員建立專戶管理。到通遼市外公立醫療機構住院者,出院返鄉后,憑病歷復印件和上述報銷手續到戶籍所在蘇木鎮合管辦初審,由蘇木鎮合管辦報送到旗合管辦審核報銷。旗合管辦將報銷費用撥至其所在地合管辦,在村屯內公示7天,無異議后,予以兌現。蘇木鎮合管辦自受理至補償到位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門診慢性病補償:在門診治療的腦中風后遺癥、冠心病、肺心病、糖尿病、布魯氏桿菌病、慢性肝炎、肝硬化、風濕性心臟病、股骨頭壞死列為慢性病種。慢性病實行動態和檔案管理,由慢性病專家鑒定小組進行體檢,體檢費用從門診統籌基金中支付,確診后發《慢病補償證》,旗內醫療機構限定每日處方不超過100元,每次按門診發生醫藥費用總金額的40%進行補償。除上述病種外,確需合作醫療補助的門診慢性病由旗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研究解決。
第二十二條補償范圍
一、門診醫藥費用補償:補償在藥店和所有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門診醫藥費用。
二、住院醫藥費用補償
(一)20種單病種限價定額補償管理
選擇臨床路徑比較明確的20種疾病,作為單病種管理,實行限價定額補償。新農合單病種定額補償標準:
序號 病種 一級醫院 二級以上醫院 備注
住院總費用定額 自付費定額 農合補助定額 住院總費用定額 自付費定額 農合補助定額
1 肺炎 800 300 500 1400 700 700
典型急性胃、腸炎 500 100 400 1000 500 500
嬰幼兒肺炎 500 100 400 700 300 400
急、慢性闌尾炎 900 300 600 1800 900 900
手術治療 5
睪丸鞘膜積液 800 300 500 1700 800 900
手術治療(單側) 6
腹股溝疝 900 300 600 1800 900 900
手術治療(單側) 7
痔瘡 600 200 400 1000 500 500
手術治療(單側) 8
乳房腫瘤(良性) 900 300 600 1900 900 1000
手術治療 9
腎、輸尿管、膀胱結石 1500 500 1000 2000 1000 1000
碎石治療(單側) 10
肱骨髁上骨折(粉碎) 2800 900 1900 3200 1600 1600
切開復位+內固定 11
股骨干骨折(粉碎) 6000 2000 4000 14000 6500 7500
切開復位+內固定 12
脛腓骨骨干骨折(粉碎) 5000 1500 3500 10000 4500 5500
切開復位+內固定 13
鎖骨骨折 1300 400 900 2300 1100 1200
切開復位+內固定 14
骨折內固定材料取出術 1300 400 900 2300 1100 1200
上肢(包括鎖骨)手術治療 1500 400 1100 2500 1200 1300
下肢手術治療 15
正常分娩 700 300 800 400
婦幼項目補400 16
剖宮產手術 2000 500 1100 2700 1200 1100
婦幼項目補400 17
子宮肌瘤 2000 700 1300 3000 1500 1500
手術治療 18
卵巢囊腫 1000 400 600 1500 700 800
手術治療(單側) 19
白內障 2000 600 1300 3500 1700 1800
手術治療(單側) 20
青光眼 1200 400 800 2000 1000 1000
手術治療(單側)
1、凡確定為單病種的住院患者,在旗內定點醫療機構,入院時只須足額交納治療總費用中的自付費用;在市內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按一級醫療機構定額標準給予補償;在旗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的,按二級醫療機構定額標準給予補償。
2、參合住院患者同時患兩種疾病,且均確診為單病種的,定額較高的病種按標準執行,定額較低的病種按定額標準的50%執行(包括個人自付和合作醫療補償)。
3、少數單病種病例確因病情嚴重復雜、合并癥、特殊體質等原因,住院時間較長、費用較大者,在發現并發癥或病情有變化嚴重時,由定點醫療機構以正式文件上報旗合管辦,經核實批準后按非單病種補償。
4、所有病種均以出院診斷為準。
5、旗內定點醫療機構,患者醫療費用總額低于定額補償標準者,也按單病種補償管理,費用總額高于限價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6、在旗內定點醫療機構,屬單病種的同一病人、同一病種因治療不當,再次住院間隔不到兩周的,不享受住院補償,再次住院費用由原住院的醫療單位負責。
7、患者實際住院醫療費用未達到自付費用定額標準的,按照非單病種補償管理,合管辦定額補償不變。
8、絞窄性疝按非單病種執行。
9、所有骨折病種均為無大血管、神經損傷的骨折。骨折病人的費用定額中,均包括了普通不銹鋼內固定材料的費用。
(二)住院非單病種的疾病補助標準
起付線(予以報銷的起始額度):蘇木鎮級50元(不含50元),旗縣級300元(不含300元),市級500元(不含500元),市外二級以上800元(不含800元)。在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醫藥費用報銷比例和分段:
醫療機構 起付線 分段及報銷比例
蘇木鎮級 50元 70%
旗縣級 300元 301-20000 20001-50000 50001以上 60% 65% 70%
市級 500元 501-30000 30001-60000 60001以上 55% 60% 65%
市外三級 800元 801-30000 30001-60000 60001以上 50% 55% 60%
封頂線:每人每年50000元。
(三)重、特大疾病管理和其它補償政策
1、將住院治療的白血病(再障貧血)、尿毒癥血透析、器官移植手術、心臟病(法樂三聯、法樂四聯癥矯正術;伴肺動脈高壓的房室缺損修補術;多個瓣膜置換及成形術)、肝癌半葉切除術、肺癌肺葉切除術、顱內惡性腫瘤切除術(包括新型介入療法),乳腺癌、宮頸癌根治術這九種疾病列為重、特大疾病管理,補償比例在住院非單病種補償比例基礎上提高10%,封頂線提高到70000元。在門診治療的癌癥化療及上述九種疾病按住院正常標準給予補償,封頂線為50000元。
2、在市內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住院補償比例按蘇木鎮級執行,起付線50元,報銷比例70%;在市外住院治療的,補償比例提高5%。
3、1—14歲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兒童,在自治區衛生廳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手術治療的,限價內的醫藥費用,新農合補償支付80%,民政醫療救助補償支付20%;
4、殘疾人(有殘疾證的)住院補償比例提高5%。
5、在校中小學生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補償時比例提高5%,學生既參加合作醫療,又參加其他保險的,當事人可持醫藥費用原始單據或復印件加蓋保險公司公章,按合作醫療規定予以核銷。參合農民也參加其他保險的,醫藥費用原始單據按正常規定核銷,復印件加蓋旗合管辦公章后再到投保單位核銷。
6、當年出生的新生兒已錯過參合繳費時間的、如果其父母均參加了合作醫療,新生兒患病住院治療的,下年度參合后,按上年度住院比例給予核銷。
7、參加合作醫療的獨女戶、雙女結扎戶,孩子的母親住院,補償時比例提高5%。
8、門診治療的結核病,在旗結防所按每次醫藥費用的40%比例補償,每人每年封頂線600元;經內蒙古第四醫院確診的多耐藥結核病,每人每年封頂線4000元。
9、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自治區增補藥物目錄以外藥品的,藥費補償比列降低5%。在各級中蒙醫院住院治療,使用基本藥物目錄內的中蒙藥藥費報銷比例提高15%,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中蒙藥藥費報銷比例提高10%。
10、旗內定點醫療機構轉往旗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患者,在首診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費用與所轉醫院的費用統一匯總,按所轉醫院標準補償。
11、患者住院前7天內,在公立醫療機構門診檢查、治療的門診醫藥費用計入總費用管理;住院期間因所住醫院沒有設備或必需藥品,經所住醫院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到同級別或以上醫院發生的門診檢查或藥費,符合《自治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費用,屬單病種的,計入總額按單病種管理;屬非單病種的,計入總費用后,按規定補償。
12、非單病種患者,使用醫用耗材的(鋼板、鋼釘、瓣膜、支架、人工關節,各類吻合器等)按費用的40%比例補償。
13、非單病種管理符合補償規定的外傷住院患者,住院補償比例降低10%。
三、下列情況不予補償
(一)在旗內定點醫療機構,屬單病種的同一病人、同一病種因治療不當,再次住院間隔不到兩周的,不享受住院補償,再次住院費用由原住院的醫療單位負責。
(二)未參加合作醫療者的醫藥費。
(三)在非公立醫療機構(合資及私立醫院)或不符合規定級別的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藥費用。
(四)計劃生育四術及計劃生育四術直接引起的病癥費用。
(五)掛號費、病歷工本費、煎藥費、自購藥品費、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點名手術費、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取暖費、出診費、就(轉)診交通費、救護車費、食宿費、文娛活動費、捐壞公物賠償費及其他生活服務費用。
(六)住院療養、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
(七)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矯正手術等費用。
(八)眼鏡、義齒、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費用。
(九)各種減肥、增胖、增高等項目的一切費用。
(十)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的費用。
(十一)因工傷、交通事故、自然災害、打架斗毆、犯罪、自殘、自殺、酗酒、吸毒、違章作業、醫療事故等發生的醫藥費用。
(十二)《自治區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和《自治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以外的住院藥醫療費。
第二十三條
實行雙向轉診制度。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需轉旗外就診者,必須轉入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療機構,轉診者可雙向轉診,轉出轉入視為一次住院,醫療費用合并計算。同一個病人、同一種疾病、在同一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線。外出務工及外出急診病人就近公立醫院住院治療,須在住院三日內向旗合管辦電話報告備案。出院后,備齊相關報銷手續,回蘇木鎮合管辦辦理補償手續。
第二十四條
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一切就診費用由接診醫療機構填寫清單,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字。凡未經簽字的醫藥費用,不予補償。在市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機構必須在入院48小時內網上登記。否則,患者的相關補償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連續參合的農民,跨年度住院的按一次住院計算,不允許報銷兩次。未連續參合的農民,扣除未參合年度醫藥費用后,按參加年度標準核銷。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合作醫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各蘇木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為定點醫療機構,村衛生室由所在地衛生院按照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提出意見并報旗合管辦審核,合格后方可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由旗合管辦發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牌匾和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證書,并通過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其他醫療機構和藥店根據實際需要由旗合管辦另行指定。對定點醫療機構證書實行年檢制度,并與旗合管辦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七條
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進一步完善“縣辦縣管”的衛生院管理體制。積極推行鄉村衛生組織管理一體化和衛生服務體制改革,強化農村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
各定點單位要加強人員、房屋、設備、技術、管理的建設,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滿足農民群眾防病治病需要。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對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價格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價格要進行公示,并嚴格執行物價政策。
各住院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需要住院的參合患者,進行參合身份確認(查驗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
旗內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患者收治住院的,須由經治醫生開具入院通知單,告知患者到定點醫療機構核銷處辦理參合身份確認登記,核銷處在病歷或其它資料上加注“農合患者”(并注明“單”、“非單”字樣),告知住院科室和結算處,并與患者簽署住院治療補償政策知情協議書。
醫務人員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轉診原則,為參加合作醫療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嚴格按照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范診治,不得濫開藥、開大處方、濫用大型醫技檢查,病人出院帶藥藥量一般控制在七日量內,并記錄在醫囑單上,不得隨意加重患者的醫藥費用負擔。單病種住院患者住院收費超過患者自付費用定額的,定點醫療機構須在患者出院時將所超費用如數退還患者,否則,將按照醫療服務協議規定在其補助資金中加倍扣除并退還患者。指使單病種住院患者在住院費用之外,外出購藥品、器材的,一經查實,按所購金額如數退還,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加強農村衛生機構藥品采購和使用管理,推行藥品集中招標、跟標采購,嚴禁假劣藥品進入農村醫療衛生機構,保證農民用藥安全。
第六章合作醫療監督
第二十九條
旗監委會定期檢查、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三十條
旗合管辦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舉報投訴,做好詳細記錄,由專人負責調查處理,在20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通知舉報或投訴人,并向旗合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旗合管辦定期向旗合管會和旗監委會匯報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實行合作醫療帳目定期公開制度。各級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對住院情況在各村公示欄上采取張榜公布的形式對補償對象、補償比例及補償額度進行報銷前公示,報銷后公布基金收支情況,保證農民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確保合作醫療制度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條
實行合作醫療基金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每兩年要對合作醫療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向旗合管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三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全旗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對合作醫療的有關信息按職責收集、整理、分析、上報,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
篇2:醫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
第五醫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
1、為了做好贛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成立醫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及核查小組,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工作。
管理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
核查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
2、在出入院處設立新農合接待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窗口,具體負責參合農民入院接待及出院結算工作。
3、全體職工必須掌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政策及規定,并向就醫農民宣傳。
4、新入院的病人在辦理住院手續時,門診醫師、收費處人員、住院部各科室醫務人員一定要認真詢問患者是屬醫保參保人員,還是屬新農合人員,還是屬自費人員,要告知患者或家屬及時(最遲在一周內)將本人農保相關手續交出入院處,同時門診醫師、收費處人員、住院部各科室醫務人員應認真核對農保證上的相片與其本人是否相符,避免冒名頂替住院現象的發生。違反告知義務所產生的后果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并扣罰金100元。
5、在未確認新入院的病人是屬哪一類人員的情況下,醫師用藥時就應該選擇既是醫保藥品目錄范圍內的,又是新農合藥品目錄范圍內的藥品。今后對待新入院的農保參保人員,在其辦理農保住院手續之前,如果醫師使用了非農保的藥品或醫用材料,該藥品或醫用材料的費用由責任醫師承擔100%;在其辦理農保住院手續之后,醫師在未填好《農保自費項目告知簽字記錄單》的條件下使用了非農保的藥品或醫用材料,由責任醫師承擔100%相關費用。
6、合理檢查合理用藥:①嚴格按病情需要進行檢查,單項檢查、治療或醫用材料≥260元的項目;超過兩次反復做大型檢查(CT、彩超、結核菌培養藥敏、纖支鏡、胃鏡等)項目應經科主任同意,醫務科審核,報院領導批準,由病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執行。②嚴格控制病人住院期間的院外檢查及購藥,如病情需要,應經科主任同意,醫務科審核,并書面申請報院領導批準后執行,緊急情況下可電話請示執行,之后補辦手續。③病情所需新、貴、特藥品的使用,必須經科主任簽字同意,醫務科審核,報院領導批準后執行。④大型檢查(CT、彩超、結核菌培養藥敏、纖支鏡、胃鏡等)和單藥或治療費用日均超過150元項目,需經科主任批準,由病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后執行。⑤認真遵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合理使用抗菌藥物。⑥使用多種抗生素、多種生物制品的,多次、反復做大型檢查(CT、彩超、結核菌培養藥敏、纖支鏡、胃鏡等)的,都必須在病程記錄上寫明理由。嚴禁"開搭車藥品"、"開搭車檢查",嚴禁無醫囑用藥或檢查,做到醫囑單、檢查報告單、費用清單(簡稱:"三單")相符,違者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不斷提高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為參合農民就醫提供優質服務。
8、在對參合農民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嚴格執行《贛州市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基本用藥目錄》及《贛州市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范圍》。
9、如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目錄》的藥品,或擬選用自費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應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后方可施行。自費藥品的比例必須控制在15%以內,未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施行的自費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及自費藥品的比例超過15%以上部分費用由科主任和經管醫生按3:7比例承擔。
10、出院病人帶藥規定:綜合病種不得超過病情所需藥品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過病情所需藥品7天用量,超過部分由經管醫生承擔。
11、直補窗口為參合農民辦理信息登記時應認真核對其身份和相關證件,出院時應其提供詳實的醫療費用清單,經管醫生應為病人提供真實的出院小結、疾病證明書、患者或家屬簽名的自費藥品及診療項目的知情同意書。直補窗口在報帳時要收集整理好相關資料,核對無誤后方可報帳。
12、直補窗口為參合農民報帳時必須按規定進補償,并及時準確填寫在《合作醫療證》上。如因直補窗口審核錯誤,給予患者多補,該費用由直補窗口人員自負。
13、患者出院時,必須先結清住院所有費用,然后憑借住院發票、費用清單和出院小結到新農合結算窗口進行審核補償,結算窗口由專人按規定補給患者報銷款。
14、收費室專職人員應在次月5日前對上月新農合病人已補償的費用進行匯總,寄送有關的資料和報表到各縣(市、區)農醫局(管理中心)。并對各縣(市、區)農醫局(管理中心)上個月的新農合患者住院補償款到帳情況進行核查,如未到帳應及時催款。
15、醫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核查小組將于每季度對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進行全院通報及按相關制度進行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