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不合格黨員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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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評議黨員和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嚴格黨內生活,全面提高黨員思想政治素質,積極疏通黨員隊伍“出口”,純潔黨員隊伍,根據《中國共產章程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民主評議黨員和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必須遵循“堅持標準,立足教育,區別對待,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實事清楚、理由充分、處置恰當、程序規范、手續完備、黨員思想穩定。

  第三條

  民主評議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民主評議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以黨支部為單位有步驟地進行。形成組織定格意見和處置決議必須召開支部黨員大會,經應到會黨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章

  民主評議黨員

  第五條

  民主評議黨員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黨員和黨外群眾意見,采用定性評議與定量測評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六條

  黨組織對每個黨員要在全面評議的基礎上進行定格,格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種。對個別問題較為復雜一時難以定格的黨員,可暫不定格,待問題查清后再進行復議定格。

  第七條

  民主評議黨員之前要對黨員隊伍現狀進行調查摸底,應當進行“七個清理”:即清理入黨材料;清理上次被評為不合格限改黨員的表現、管理和復評復議后的定格情況;清理流動黨員的管理情況;清理不按時交納黨費、不參加組織生活、不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的“三不”黨員;清理黨員違紀違法情況;清理黨員信教和參加*組織情況;清理軟弱渙散的基層黨組織等情況。清理的基本方法:調閱黨支部、黨小組的記錄本、黨費收繳登記及黨員檔案等有關資料,查清每個黨員參加組織生活、交納黨費情況;與黨內外群眾座談,了解黨員的現實表現、完成任務、發揮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況;到有關部門核實黨員違紀違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依法納稅等方面的情況。對清理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梳理,并作為評議黨員和黨員定格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在新的歷史時期,共產黨員應當忠誠于共產主義事業,堅定不移地執行黨的基本路線,為建設***主義而奮斗。按照這個總的要求,著重從以下五個方面對黨員進行評議:

  (一)是否認真學習實踐***,自覺堅定理想信念;認真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成為本職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愛崗敬業、埋頭苦干、開拓創新、奮發有為、敢于擔當、奮勇爭先,在本職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

  (三)是否具有強烈的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積極主動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無私奉獻、排憂解難,自覺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

  (四)是否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五)是否模范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以實際行動弘揚正氣,敢于同不良風氣、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九條

  民主評議黨員,應堅持以下程序:

  (一)學習教育。對黨員普遍進行在新形勢下堅持黨員標準的教育和形勢教育。重點組織學習***理論、“***”重要思想和***,《中國共產章程程》、《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及上級有關文件。學習方法可以多種多樣,講求實效。

  (二)自我評價。黨員個人對照黨員標準和評議內容,從理想信念、政治立場、宗旨觀念、工作態度、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團結同志、模范帶頭作用等方面進行自我評價,肯定成績,找準問題,在是否合格上進行自我認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職黨員要寫出個人書面評價材料,其他年齡較大、文化偏低的黨員可作口頭匯報。未轉出組織關系的流動黨員,單位黨組織應提前通知他們按時返回參加評議,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向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寄回個人自我評價材料;有供職單位的,則出具由供職單位提供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

  (三)民主評議。黨支部要組織黨員和群眾代表,對黨員逐個進行民主測評。再召開黨支部大會,集中進行自評和互評,自評和互評必須逐個進行,逐個記錄。評議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觸及矛盾,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委會要對測評結果和評議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每個黨員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見,提交黨員大會討論,經表決通過后形成組織意見,轉告本人。對年老體弱和因病行動不便的黨員,經黨支部同意,可不參加集中評議,但所在黨支部應聽取他們的意見,并向其通報評議情況。

  (四)表彰處置。對評議出的優秀黨員,基層黨組織要以適當方式進行宣傳表彰;對評議出的基本合格黨員,要加強思想教育,做好轉化提高工作;對評議出的不合格黨員,支部應區別不同情況提出妥善處置意見,提交支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表決,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十條

  在民主評議黨員中,優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應當定為優秀;優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應當定為合格;優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應當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過一半以上,或連續兩年評定為基本合格的,經組織考核認定確實存在突出問題的應當定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民主評議優秀格次的黨員比例,按不超過黨員總數的10%確定。

  第十二條

  預備黨員應參加民主評議,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當在評議中發現預備黨員不完全具備黨員條件或有違*的紀律情況,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延長其預備期或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十三條

  受黨紀處分的黨員,應參加民主評議。其中:年內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民主評議黨員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年內受到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查看一年處分的,當年民主評議黨員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對受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的黨員,受處分當年民主評議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參加評議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第三章

  不合格黨員的認定

  第十四條

  不合格黨員,是指喪失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不起黨員作用的黨員。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不合格黨員:

  (一)喪失共產主義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產和各項社會活動中消極落后,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發揮黨員作用,混同于一般群眾甚至落后于一般群眾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勞動紀律,作風散漫,經常曠工,或不講職業道德,見利忘義,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待遇,或虛報浮夸,工作不負責任,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對黨的現行路線、方針、政策持抵制或反對態度,經常散布傳播錯誤言論,在群眾中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黨性觀念淡薄,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不參加黨的組織活動,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納黨費的;或者在轉移黨員組織關系過程中,超過6個月不把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交給黨組織的。

  (五)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喪失黨性原則,對壞人壞事不揭露、不批評、不斗爭,甚至包庇縱容;在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嚴重威脅時視而不見,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組織原則和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和問題,組織、策劃、支持、參與集體*等群體性事件或張貼大小字報,或參與未經批準的*、*、*、罷工等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搞家族結盟,拉幫結派,公然威脅組織,甚至與組織對著干;或長期鬧不團結,嚴重影響貽誤工作;或組織、指揮、參與宗族和幫派械斗;或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經勸阻不改的。

  (八)不履行公民義務,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亂砍濫伐林木,亂占耕地,違規建私房,偷稅抗稅,不按期兌現經營承包合同,超計劃生育或違反《收養法》非法收養子女;或違反村規民約,影響很壞的。

  (九)在選舉工作中搞非法組織活動,或以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或纂改選舉結果的。

  (十)信仰宗教,參加非法組織,或經常參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動,或以封建迷信為業騙取錢財,經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個人利益置于黨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假公濟私,侵犯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體公款或項目資金,或者以借為名拖欠公款不還的。

  (十二)不遵守社會公德,道德敗壞,生活腐化,搞不正當男女關系,觀看、傳播淫穢物品或觀看色情表演,經常賭博或參與聚眾賭博,吸毒;經常打架斗毆,行竊偷盜、敲詐勒索,行賄受賄;搞宗族房頭活動,建宗祠,續家譜,聯宗祭祖;婚喪嫁娶大操大辦,虐待老人、配偶、兒童等行為的。

  (十三)經常傳播流言蜚語,撥弄是非,挑撥離間,破壞同志之間團結,嚴重影響和貽誤工作的。

  (十四)外出務工經商或其他原因長期外出,不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證》,與黨組織失去聯系的。

  (十五)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未達到黨紀處分條件,但造成較壞影響的。

  第十六條

  認定不合格黨員和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既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又要注意區別幾種不同情況:

  (一)把腐敗分子同不合格黨員,違紀黨員同不合格黨員區別開來。

  (二)把一貫抵制、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或行動,同思想認識模糊、跟不上形勢區別開來。

  (三)把由于黨組織不健全或軟弱渙散等客觀原因造成黨員不能正常參加組織生活、不能履行義務,同黨員長期消極落后,缺乏組織觀念、不愿意履行義務、不愿意參加組織生活區別開來。

  (四)把因年老體弱、家庭確有實際困難等原因沒有或不經常參加黨的活動、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區別開來。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決心改正錯誤,同拒絕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區別開來。

  (六)要把黨員本人應負的責任同黨組織的責任區別開來。

  (七)把由于經驗和能力導致工作上發生某種失誤和錯誤,同本人思想意識不好,在工作中不負責任,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損失的區別開來。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發展私營經濟,同違反政策和法律的規定,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區別開來。

  第四章

  組織處理

  第十七條

  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必須嚴格遵循《章程》規定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一)事實清楚。結論中對錯誤事實的認定必須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案件材料錯誤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人證、物證、后果、本人應負的責任,以及產生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實是定案的基礎,不能出現含糊不清,牽強附會,隨意夸大或縮小事實情節的材料。

  (二)證據確鑿。證據是判斷事實的依據,認定錯誤的事實一定要有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不確鑿,就不能定案。只有證據確鑿、充分,即使犯錯誤的人拒不承認,也可以定案處理。

  (三)定性準確。定性是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分析認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對問題性質的認定,必須以《章程》、《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法規作為判斷的標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什么性質的問題就定什么性質,一時難以確定的,可用寫實的辦法作出結論。

  (四)處理恰當。以事實為基礎,以政策為準繩,根據問題的性質、所造成的后果、犯錯誤者對錯誤認識的態度、一貫表現等,作出恰當的組織處理。既不要處理偏寬,又不要處理過頭。

  (五)手續完備。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要嚴格按照《章程》、《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手續辦事,必須具備以下材料:支部大會的處理決定及會議記錄;結論材料(即事實見面材料)及說明材料;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本人檢查材料;黨委批復。

  第十八條

  黨的組織處理包括兩個方面:對違紀黨員執行黨的紀律,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紀律處分;對不合格黨員采取限期改正、勸退、除名等組織處置措施。

  第十九條

  對違*紀的黨員,按照紀檢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對被評議為不合格黨員,但情節輕微,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愿望,愿意接受黨組織幫助教育,有改正錯誤的決心和實際行動,可給予限期一年時間改正的處理,到期不改正的,經支部大會討論,應勸其*,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要求留在黨內的,但經多次教育無效的,應勸其*,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無改正愿望,應該勸其*,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連續兩年評議為不合格黨員的,應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

  對革命意志衰退,不起黨員作用,不履行黨員義務和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簡稱“三不”)的不合格黨員,應分別不同情況,分類進行處理。

  (一)要求*的黨員,一般應同意其*,作除名處理。如果因年老體弱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無力發揮黨員作用或其他客觀原因要求*,應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仍堅持要退的,準其*。

  (二)對存在“三不”問題的黨員,應按以下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

 ?、胚B續六個月無正當理由存在“三不”問題,且不能認識錯誤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處理。

 ?、七B續六個月存在“三不”問題之一的,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峭獬鰟展そ浬痰狞h員,連續六個月以上不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工作情況(包括口頭、書面匯報),或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予以除名。

 ?、赛h員無正當理由,在變動單位轉移組織關系過程中,長期由個人保留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超過六個月的,按自行脫黨處理,予以除名。

  (三)對革命意志衰退,長期不履行黨員義務,不起黨員作用的黨員,應該勸退出黨。勸而不退的應予除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沤洺I⒉歼`背黨的路線,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和gg開放政策的政治觀點,經教育不改的。

 ?、崎L期消極落后,在工作、生產和各項活動中不起帶頭作用,甚至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經常曠工,消極怠工,或服務態度差,嚴重違背職業道德規范的。

 ?、窃诖笫谴蠓敲媲安桓覉猿衷瓌t,甚至在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嚴重威脅時仍麻木不仁或臨陣脫逃的。

 ?、炔话雌趦冬F經營承包合同,偷稅抗稅,經教育不改的。

 ?、苫閱始奕⒋蟛俅筠k,在群眾中影響很壞,經教育不改的。

 ?、逝按先?、配偶、兒童,雖未構成犯罪,但在群眾中影響很壞,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條

  對喪失共產主義信仰,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影響較壞的不合格黨員,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組織處置或紀律處分。

  (一)不擇手段謀取個人或親屬利益,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假公濟私,侵犯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體公款或項目資金,或者以借為名拖欠公款不還,情節較輕的,應勸退出黨,勸而不退的應予除名;情節較重的,應給予紀律處分。

  (二)對參加宗教活動的黨員,應教育、勸阻。如果經教育仍堅持信仰宗教的,應勸其*;對組織搞宗族活動或擔任族長的黨員,要進行教育,經教育不改的,要勸其*;對以當道士、巫婆、神漢,以看相算命、看風水為職業的黨員,要勸其*。

  (三)對參與*或鬧事的黨員,要進行教育,經教育不改的,要勸其*。對組織、操縱集體*或鬧事的,應給予紀律處分。

  (四)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對經常參加賭博活動的黨員,要進行教育,經教育不改的,要勸其*。對慣賭、賭頭、窩賭、教唆賭博、用暴力手段阻礙執法人員履行查禁賭博公務的黨員,應給予紀律處分。

  (六)對亂占多占耕地,違規建私房,亂砍濫伐林木,以及有經濟問題和有其他違紀行為的黨員,應按國家有關政策和黨的紀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違*紀該作紀律處分的,不能用勸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該按勸退、除名處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使其留在黨內。如果在違*的某一方面紀律的同時,又不履行黨員義務,不起黨員作用,則應視其問題的主要方面,或給予黨紀處分,或勸退、除名。

  第二十四條

  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經民主評議認定為不合格黨員后,應組織人員對不合格黨員的問題進行認真調查、取證、核實,寫出綜合報告,報上級黨組織審查。

  (二)召開支委會議,通報不合格黨員的問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聽取被處置對象的意見,為召開支部大會作準備。

  (三)召開支部大會,通報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宣布處理意見;聽取黨員意見,受處理者可以說明情況和申辯;到會正式黨員對處理意見進行表決,以應到黨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議(召開支部大會,應盡量通知全體黨員到會)。

  (四)支部填寫《處置不合格黨員登記表》,并讓受處理者在“本人意見”欄簽署意見,有關材料要與本人見面。如果受處理者拒絕簽署意見,應進行教育,若勸說無效,支部仍可上報審批,并在“本人意見”欄注明這一情況。上報審批時,除要報《處置不合格黨員登記表》外,還要附主要事實的綜合報告、證明材料、本人的檢查和說明材料。要求*的還要附*申請書。

  (五)上級黨組織召開黨委會或總支委員會,認真審查黨支部關于不合格黨員的處理決定及主要事實材料,經過充分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決定。

  (六)黨支部大會通過的處理決定,在上級黨組織批準之日起生效。處理決定批復后,黨支部負責人應與被處理者談話,鼓勵受勸退、除名處理的人做個好公民,并做好其家屬、子女的工作。如果受處理者對處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訴,黨組織應熱情接待。對于確屬堅持錯誤和無理取鬧的人,要進行批評教育。對離開黨的隊伍的人,黨組織要團結他們,不得歧視。如果他們具備黨員條件,有入黨要求,還可以重新入黨。

  第二十五條

  對黨員進行勸退、除名處理的,由縣委組織部審批,基層黨委(總支)應上報勸退、除名黨員的《不合格黨員處置呈報表》、支部大會處理決定、會議記錄復印件、事實見面材料、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本人檢查材料、基層黨委(總支)審查意見。對黨員進行限期改正處理的,由基層黨委(總支)審批,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黨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處置不合格黨員登記表》和有關材料及時歸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對受限期改正處理的黨員,黨組織應做好幫教轉化工作,幫助他們制定改正錯誤、達到黨員標準的計劃;分配他們做適當的工作,幫助解決生產、生活、工作中的具體困難;每季度聽取一次思想匯報,半年進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時鑒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篇2:不合格材料不合格維修服務控制

  不合格材料及不合格維修服務的控制

 ?。?、目的:確保維修服務過程中,不合格維修服務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在維修服務中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不合格服務能及時得到處理。

 ?。?、適用范圍:采購來的不合格維修材料及維修服務過程中質量不合格維修的控制。

 ?。?、職責:

 ?。?1技工負責對發現的不合格材料進行標識或記錄,技工班長負責對不合格材料進行確認。

 ?。?2技工班長對不合格維修服務進行檢查,工程主管負責對不合格維修服務進行確認。

 ?。?3不合格材料、服務,由管理處工程主管與管理處經理制訂糾正措施并糾正。

 ?。?、內容:

 ?。?1不合格維修材料的控制

 ?。?1.1技工班長對使用中發現的不合格材料應及時進行記錄,填寫《不合格產品處理單》。

 ?。?1.2不合格材料確認后,將不合格材料進行以下處理。

  4.1.2.1進行更換,以達到住戶的維修要求

  4.1.2.2作讓步接收使用(急用且住戶認可)

  4.1.2.3降級用于別的標準稍低的維修中

  4.1.2.4退貨或報廢

 ?。?1.3技工班長按時將《不合格品處理單》送交工程物料部作相應處理。

 ?。?2維修不合格服務的控制

 ?。?2.1在維修過程中,發生的不合格服務,由技工班長和工程主管確認后,根據具體情況查找原因做相應處理。

  4.2.1.1在維修服務過程中出現輕微不合格,不影響服務質量的應在當天內糾正并作好相應的記錄。

  4.2.1.2由客觀環境(如大雨、住戶家無人、材料無法及時購回)所造成的不合格服務,經與住戶協商后,一旦達到條件立即維修,進行糾正。技工應在《派工單》上作相應說明。

  4.2.1.3維修服務中出現嚴重不合格服務時,技工班長和工程主管應立即上報管理處經理并組織制定糾正措施,糾正維修完畢后,按同樣的維修服務標準服務重新檢驗(時間不超過3天),如遇特殊情況,而不能在三天內完成,則須提前說明并做記錄。

篇3:物業公司不合格控制程序

  物業公司不合格控制程序

  1、目的

  明確不合格的控制方法,以防止所有不合格的非預期使用或交付。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不合格物資、不合格服務控制。

  3、定義

  3.1不合格:不符合規定要求。

  3.2 報廢品:不符合顧客規定要求的產品和物品

  3.3 待檢品:可疑品,尚需確認合格與否的產品

  4、職責

  4.1行政人事部負責負責組織不合格評審,并對處置的結果進行追蹤驗證。

  4.2 工程部負責顧客提供的不合格維修材料的標識、隔離;對維修不合格的評審與處置

  4.3 行政人事部負責進料不合格品的處置與供方的聯系和處理。

  5、工作程序

  5.1不合格服務的分類

  5.1.1嚴重不合格:指對服務質量影響較大,或連續發生同類的不合格,導致業主的抱怨與投訴。如故意刁難、延長服務時間。

  5.1.2一般不合格:指對服務質量影響一般,未引起業主的抱怨與投訴。如服務人員衣著不整等。

  5.1.3輕微不合格:對服務質量影響輕微,業主感覺不到的不合格服務,如服務人員未配戴工作牌。

  5.2進場物資不合格品的控制

  5.2.1經檢驗判定不合格的物資,由檢驗人員于《物資驗收表》上注明不合格并確定處理決定(拒收),并由倉管人員將不合格品予以標識,移置于不合格品區。

  5.1.2 拒收處理:由倉管人員及時通知采購給供方辦理退貨手續。

  5.2 不合格服務或環境管理中不符合事項控制

  5.2.1 在服務或環境檢查中發現不合格,由檢查部門對異常狀況進行描述,填寫《整改通知單》交受檢部門整改。不合格發生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實施,檢查部門對整

  改措施實施情況予以驗證。

  5.3維修、安裝交付后發現的不合格控制

  5.3.1 工程維修、安裝過程或交付后發現不合格,接受信息部門應及時出具《整改單》通知工程部到現場予以查看,并決定處理措施(返工、返修等),工程部經理對對整改措施實施情況予以驗證。

  5.4 業戶提出的不合格項的控制

  5.4.1 公司各部門接到客戶抱怨或投訴時,客服部應及時記錄于《顧客信息處理、記錄、跟進記錄表》中,并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采取糾正措施,并對整改措施實施情況予以驗證。

  6.相關文件

  6.1《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6.2《糾正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7.相關記錄

  7.1《整改通知單》BW/C*-8-04-01

  7.2 《顧客信息處理、記錄、跟進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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