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推進勞動合同制度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切實保障廣大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我市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平安**地,根據《勞動法》、《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在全市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對接長珠閩,建設新**地”和“構建和諧平安**地”的戰略部署,以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宣傳開路,以加強勞動合同簽訂為主抓手,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行為和勞動合同管理,加快建立勞動關系雙方自主調節、政府依法調控的勞動關系調整機制,促進**地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工作目標
通過這次活動,使95以上的非公企業建立勞動合同檔案,80以上的非公企業員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用工集中的工業園區、建設、交通運輸、商業服務業等重點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要達到90以上;已建立工會組織的規模以上非公企業集體合同簽訂面達80,工資集體協商率達60,建立用人單位誠信用工和勞動者誠信務工信息庫及社會查詢系統,定期公布嚴重失信的企業和務工人員名單。
三、實施步驟
這次活動按照整體推進,分步實施的步驟,分為宣傳發動、組織培訓、實施簽訂、檢查驗收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9月1日—25日)
全市統一開展宣傳和咨詢。在主要街道、路口應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各新聞媒體刊登勞動合同制度知識問答,宣傳典型事例,開展熱線接聽等。
(二)組織培訓階段(9月26日—10月20日)
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貿委、總工會、市委黨校職工培訓中心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聯合舉辦勞動合同制度培訓班,有關系統勞資部門、各企業法人代表及企業勞資部門、工會干部參加,主要宣講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法律法規知識等,布置開展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實施工作。
(三)實施簽訂合同、進行鑒證階段(10月21日—12月31日)
勞動者應依照《勞動法》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經營者作為法人代表,可以直接代表企業(也可以通過委托書代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簽訂《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必須及時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進行鑒證,勞動合同書到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取。
(四)檢查驗收階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各有關部門要組成工作組深入各用人單位,對開展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主要內容:一是開展工作貫徹落實情況;二是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情況,企業員工結構情況,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比率,
(四)建章立制,強化管理
要從制度、管理、服務政策等方面入手建立長效機制,確保勞動合同制度規范有序地實施。要通過這次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工作,在全市工業園區開展“用工規范園創建活動”促進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實施的各項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包括勞動用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存檔管理制度、用工檢查制度等;各用人單位,包括個體、私營企業,以及非全日制靈活用工,都要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及時建立企業用工合同簽訂臺帳,并加強對員工勞動合同制度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勞動法律意識,減少勞動爭議,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從勞動合同簽訂、錄用、備案,到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勞動爭議處理等全過程強化管理;要充分發揮計算機管理的作用,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數據庫,并實現企業、社區、系統與勞動保障部門計算機聯網,全面掌握勞動合同簽訂和執行情況;用人單位要積極提供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以便政府更好的服務企業,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實施。
(一)按《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1、勞動合同的期限;2、生產(工作)任務;3、勞動(工作)條件;4、勞動紀律;5、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6、保險和福利待遇;7、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8、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問題;9、違犯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10、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梢院炗喴荒暌韵?、一至五年的短期合同,或者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符合條件的可以簽訂五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合同,或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三)用工單位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主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編制定員,制定崗位規范和勞動定額,依法招收、使用、解聘或辭退勞動者,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
愿和勞動技能選擇職業,依法提出解聘和辭職。用工單位內部分配,應依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等要素自主確定,但最低工資不得低于《江西省最低工資標準及適應區域》規定的330元/月。
(四)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和患職業病,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用工單位不得推卸應承擔的責任。
(五)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的規定將勞動報酬全部結清,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工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例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都應符合《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續訂,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鑒證。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取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八)市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工單位的勞動用工、勞動工資、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和勞動合同實施監督管理,仲裁勞動爭議和用工年檢。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非法用工,均由市勞動監察大隊進行監察,并按《違反行政處罰法》查處。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合格手續;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五、主要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有關部門務必從實踐“***”重要思想的高度,從“構建和諧平安**地”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工作順利開展。為加強領導,決定成立市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市政府副市長
***市政府市長助理
***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市經貿委主任
***市總工會主席
成員單位為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建設局、市林業局、市商業局、市交通局、市外經貿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人民銀行、市廣電局、市中小企業局、市東西合作辦、市工業園管委會等單位的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推進工作,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同志任辦公室主任。
為切實開展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工作,市政府將派出督導組對各部門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同時,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對推進工作每個階段的情況,及時書面匯報,工作結束時要寫出總結報告。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積極收集匯總情況,及時通報,促進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責,落實任務
按照“系統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明確工作任務。市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各有關部門開展情況的督查,市有關部門負責對本系統本行業用人單位(企業)的檢查和督查。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企業)開展情況的督查。要充分發揮有關行業協會的作用,組織相關人員參與督查,提高督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實行分工負責制,各施其責:市建設局負責建筑用工企業,市交通局負責交通運輸企業,市商業局負責飲服企業,市外貿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市工商局負責成衣市場和制衣廠,市人民銀行負責金融企業,市林業局負責家具企業,市東西合作辦、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各負責自己的管轄工業園區,各鄉鎮負責各自所轄單位(企業)。
(三)部門聯動,形成合力
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扎實開展工作,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網絡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建設,盡快將工作網絡延伸到重點工業園區、工業鄉鎮,對違反《勞動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依法予以堅決查處。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提高服務質量,發動全社會參與監督,并和工商部門建立工商年檢和勞動保障年檢的聯動機制。建設部門要以勞動合同簽訂為契機,落實建筑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制度,強化建筑企業用工管理,對因層層轉包而發生工資拖欠的建筑企業,依法降低其建筑施工資質。公安、司法和金融等部門要積極協助勞動保障部門依法對欠薪企業財物進行監管保全。財政要提供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工作的經費。各企業主管部門要做好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簽訂工作。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公開揭露勞動用工違法行為,并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篇2:房地產公司員工手冊:員工關系篇勞動合同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員工手冊:員工關系篇勞動合同
第一章勞動合同
1、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延續
員工加入公司后,為了明確和公司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每年三月份,公司根據上一年考核結果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續簽的勞動合同一般以一年為期限。
?、?、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員工提出辭職或公司對員工予以資遣或辭退,雙方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辭退
2.1辭職
員工因某種原因需辭職時,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及相應專業職位員工辭職須提前1個月申請;其他副職主管需提前20天提交申請,普通員工需提前10天申請。
2.2資遣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員工應予資譴:
?、?、停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以安置時
?、?、勞工對于所擔任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員工資遣先后順序:
?、?、歷年平均考核較低者
?、?、曾受懲戒者較未受懲戒者
?、?、工作效率低者
員工資遣,通告日期如下:
?、?、在公司服務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提前10日通告
?、?、在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提前20日通告
?、?、在公司服務3年以上者,提前30日通告
員工接到資遣通告后,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及補貼照發,如未能依照前條規定通告而即時終止雇用者,以前條規定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發,如經預告,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員工如因受懲罰而被開除或自行辭職者,不以資遣論。
員工資遣,根據以下規定發給資遣費:
?、?、在公司連續服務每滿1年者,發給相當于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在本公司工作年資滿3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發相當于10天本薪的資遣費,但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給與,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2.3開除: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有下列情況者之一的員工,人力資源部經過調查并核實后,公司將予以辭退(不發資遣費)。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毆打同事或相互斗毆者;
?、?、在公司及辦公區域內賭博者;
?、?、偷竊或侵占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實者;
?、?、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消者;
?、?、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20日者;
?、?、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關系者;
?、?、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件者;
?、?、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進入公司者;
?、?、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在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參加非法組織者;
?、?、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其它違反法令法規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辭職、資遣和開除經過審批后,離職者須在離職之前完備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包括:
?、?、交接工作;
?、?、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工服、胸牌、員工卡及其他公物;
?、?、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
?、?、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
?、?、如果與公司簽有其他協議,按其他協議約定辦理;
?、?、離職手續完備后,公司向員工支付最后結算工資。
篇3:勞動合同勞務合同雇傭合同關系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關系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在實踐中較易混淆。筆者以多年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實踐出發,結合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規定,試總結勞動合同與其他兩種合同的區別,為正確處理相關案件提供思路。
案例:某甲長期為一商店運送貨物掙取勞務費。一日,某甲因有事臨時讓某乙代其為商店運送貨物,每日支付勞動報酬80元。誰知,某乙在第二次運送貨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車輛逃逸,查無下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與商店老板共同賠償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某乙家人以某乙與某甲和商店之間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要求按工傷處理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及其家人能否向勞動仲裁委主張權利,涉及某乙與某甲之間以及他們與商店之間的法律關系。此案例中,某乙與某甲是雇傭關系,某甲與飯店是勞務關系,他們與商店之間都不具有勞動關系。那么,勞動合同關系與雇傭合同關系以及勞務合同關系有什么具體區別呢?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務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以雙方勞動權利為主要內容訂立的協議。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但細分析其法律特征則仍可看出其不同之處。
二、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的區別: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雇用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2、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雇傭合同的勞動報酬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預。其他諸如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方面,現行法律也只針對勞動合同做出規定。由上可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干預程度要高于雇用合同。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了解了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及勞務合同的區別,讓我們再分析本文開始時的案例。某甲以個人名義要求某乙代其送貨并支付勞動報酬,與某乙具有雇傭合同關系,根據相關規定,雇主應承擔受雇人在執行受雇事務時造成的自身損害的后果,因此某甲應承擔某乙死亡給其家人造成的損失;商店讓某甲為其送貨并支付報酬,某甲并未成為商店一員,不受商店管理和約束,因此商店和某甲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勞務合同風險由提供勞務方自負的原則,商店不承擔某乙死亡的責任。由于此案中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某乙家人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是不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