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街道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總結范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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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總結范本

  街道200*年城市管理工作總結__落實城市環境長效管理責任書情況匯報200*年,**街道為進一步鞏固市區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成果,落實環境長效管理措施,促進和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市委、市府“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有關精神和《蘇州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充分發揮街道的轄區管理主體作用,按照市區城市環境管理總體要求,已全面完成區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指揮部對街道下達200*年城市環境長效管理主要任務,現匯報如下:

  1、認真貫徹執行《蘇州市城市環境管理若干規定》,全面履行《蘇州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所確定的市容衛生管理職責,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工作原則,及時調整街道環境管理網絡和街道爭創市環境衛生紅旗街道、城市管理創優活動領導小組,定期召開研究部署工作,制定了街道城市環境長效管理工作計劃。按照重心下移、責權一致和講求實效的要求,進一步確立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主體地位和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的職能作用,明確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和職責,形成以街道為核心、單位為重點、社區為基礎的分工科學、責權明確、務實高效、運行有序的管理體制,做到工作有計劃、有檢查、有成效。

  2、全面負責對街道轄區的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健全了組織網絡,落實目標責任制,“市容環衛責任制”的簽訂、檢查落實工作由街道城管協管隊獨立完成。做到領導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根據街道轄區范圍,對主次干道沿街單位情況進行逐一登記,1250家經營戶全部更換“市容環衛責任書”,簽訂率達100%并建立基礎臺帳。LocALHoSt堅持每日巡視制度,加強每月對“市容環衛責任制”單位檢查考評,對責任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促進了“市容環衛責任制”管理的落實。

  3、為進一步推動街巷、新村衛生保潔的長效化管理,提高桃花塢地區環境衛生的整體水平,3月29日街道召集街巷新村保潔承包單位、社區衛生主任、協管中隊組長近30人,對一年多來街巷保潔市場化運作情況進行座談。5月12日街道舉行“街巷新村道路保潔市場化運作”招聘情況介紹會,平江區城管局有關領導及相關人員30余人參加了介紹會。街道向與會者介紹了《桃花塢街道街巷新村道路保潔市場化運作實施方案》的目標要求、工作任務、保障措施;重點介紹了《桃花塢街道街巷新村道路市場化運作保潔方案》各標段區域范圍、工作任務和要求、考核辦法等,并對各標段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詳細的介紹,為全區街巷新村道路保潔市場化運作招標作好了全面準備工作。6月1日,在中街路社區舉行保潔工作交接儀式,自此,街道街巷新村道路三個標段12個社區保潔市場化運作全面推開。(責任編輯:范本之家)

篇2:蕪湖市城市管理條例

  安徽省蕪湖市人大常委會

  蕪湖市城市管理條例

 ?。?0**年10月13日蕪湖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營造整潔有序、文明和諧、生態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ㄒ唬╃R湖區、弋江區的全部區域;

 ?。ǘF江區、三山區所轄街道辦事處的全部區域;

 ?。ㄈ┌不帐〗碑a業集中區、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以及其他省級開發區的全部區域;

 ?。ㄋ模o為縣無城鎮、蕪湖縣灣沚鎮、繁昌縣繁陽鎮、南陵縣籍山鎮所轄社區的全部區域;

 ?。ㄎ澹┦徯麢C場所在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城市范圍內的市政、市容、綠化、環境、交通、應急、公共秩序和規劃實施等方面事務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行屬地管理,以縣(區)人民政府為主,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基礎,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市民代表等人員組成。

  城市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商務、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管理領域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形式,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城市管理,并提供保障。

  任何人對妨害城市管理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對在城市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全體市民中開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項

  第一節 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穩定、高效、智慧、開放的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滿足城市發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

  第十二條 下列設施屬于市政公用設施:

 ?。ㄒ唬┏鞘械缆?、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防洪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等市政設施;

 ?。ǘ┕┧?、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設施;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提供穩定的服務,保障各項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不得擅自關閉、拆除市政公用設施或者在沒有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中斷服務。當出現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情況時,可以由主管部門臨時接管。

  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并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提高市政公用設施的運行效率,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市政公用設施的智慧化改造升級,發展智慧水務、智慧管網、智慧交通等智慧化運行管理模式。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運行管理。法律、法規未設定準入禁止或者未列入負面清單的市政公用設施運行項目,應當對各類市場主體開放。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ㄆ趯Τ鞘械缆愤M行養護、維修,保持路面平整;

 ?。ǘ┌l現城市道路范圍內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窨井蓋等設施缺損的,及時通知有關產權單位補缺或者修復;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范圍進行作業并及時恢復原狀。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有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不得占用無障礙停車位。

  禁止占用盲道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或者從事其他影響盲道正常使用的活動。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鼓勵建設雨水花園、儲水池塘、濕地公園、下沉式綠地等雨水滯留設施,提高雨水就地蓄積、滲透比例。

  第十八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優先保障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運行,適度發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亮化、美化作用。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3殖鞘姓彰髟O施功能完好,及時修復出現損壞的城市照明設施;

 ?。ǘ┒ㄆ趯φ彰鳠艟哌M行清掃,改善照明效果;

 ?。ㄈ┎扇」澞墉h保措施;

 ?。ㄋ模┍U险彰髟O施的安全運行;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禁止擅自占用、拆除、改動或者遷移城市照明設施。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監督管理。

  凡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各類管線應當全部入廊,管廊以外不得新建管線。

  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管理由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線單位負責。

  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完善管理制度,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并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模式,確保管廊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路名牌、指示牌等公共信息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做到標識醒目、語言文字規范。

  公共信息標識出現污損、脫落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

  第二節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高標準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推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和垃圾集中處置制度,逐步推進生活垃圾的分類,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

源自于建筑資料 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整潔、美觀。

  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四條 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劃分應當做到科學合理、責任明確。

  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3汁h境衛生責任區內設施、物品的整潔,對雜物進行清理;

 ?。ǘ┣鍜攮h境衛生責任區的地面,保持地面整潔;

 ?。ㄈ┒ㄆ趯Νh境衛生責任區的有關場所進行消毒,保證有關場所室內空氣衛生質量;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行政許可。

  取得行政許可的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履行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我鈨A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ǘ┰谶\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ㄈ┥米酝I、歇業;

 ?。ㄋ模┯绊懎h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禁止將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醫療廢棄物、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凑障嚓P國家標準規定的范圍焚燒垃圾;

 ?。ǘ┎扇∮欣跍p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禁止露天焚燒垃圾、秸稈或者落葉。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建設,促進垃圾清運體系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對接。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廢舊物品送往再生資源回收點。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廁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全面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

  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的水沖式固定公廁。其他不具備配建固定公廁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移動公廁。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三節 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具有地方特色的園林綠化管理,注重市樹、市花的種植與養護,形成獨特的山水園林風貌和綠色發展空間,增進市民身心健康。

  第三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注重景觀、生態、游憩、防災等功能,兼顧城市區域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城市內不同區域的園林綠化,依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分別由相應的管理單位進行保護和管理。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第三十一條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市裸露地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建設單位應當對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建設用地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以拆墻透綠為主要形式的開放式綠化。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ㄒ唬p壞城市樹木花草;

 ?。ǘ┥米钥撤コ鞘袠淠?;

 ?。ㄈ┛撤?、擅自遷移古樹名木;

 ?。ㄋ模p壞城市綠化設施;

 ?。ㄎ澹┪蹞p城市園林、綠地內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觀設施;

 ?。┰诔鞘袌@林、綠地內傾倒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

 ?。ㄆ撸┢茐某鞘袌@林綠化的其他行為。

  第四節 公共空間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市實行疏堵結合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保障城市公共空間為人人所共享,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空間,是指城市范圍內向社會公眾開放、供公眾共同使用和活動的室內室外場所,包括城市道路、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交通服務場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等。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園、公共綠地、廣場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在公園、公共綠地、廣場內從事文化、娛樂、體育等活動,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生活。

  禁止占用公共空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氖鹿部臻g本身的建設、維護活動的;

 ?。ǘ┦苄袠I性質所決定,不可避免地占用公共空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ㄈ┱捌溆嘘P部門依法批準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前提下,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公共空間范圍內劃定擺攤經營區域和時間段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做好安全、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保障和管理工作。

  在擺攤經營區域內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谝幎ǖ臅r間段內經營;

 ?。ǘ┍3纸洜I設施整潔完好;

 ?。ㄈ┡鋫湎鄳男l生設施;

 ?。ㄋ模┌凑找幎▋A倒污水和垃圾;

 ?。ㄎ澹┦褂秒?、燃氣等清潔能源;

 ?。┓檄h保和安全方面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條 報刊亭、售貨亭、彩票亭等亭棚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劃,不得影響所在公共空間的原有功能。

  各類亭棚的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凑找幎ǖ挠猛臼褂猛づ?;

 ?。ǘ┍3滞づ锏恼麧?、完好;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店面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不得影響所在公共空間的原有功能。

  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牌、店面招牌的維護。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乞討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蚵啡藦娦兴饕斘?;

 ?。ǘ┰谲囆械郎匣蛘咄\噲鰞绕蛴?;

 ?。ㄈ┟{迫、誘騙未成年人乞討;

 ?。ㄋ模┮钥植?、殘忍表演的方式乞討;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范圍內允許飼養小型犬,限制飼養中型犬、大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小型犬、中型犬、大型犬、烈性犬的認定標準和流浪犬的管理,以及限制飼養中型犬、大型犬的具體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養犬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y帶犬只前往所在地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狂犬病免疫點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

 ?。ǘ槿慌宕饔色F醫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狂犬病免疫標識;

 ?。ㄈy帶犬只出門時,使用犬繩、牽引帶或者束犬鏈進行約束;

 ?。ㄋ模θ辉趹敉馀判沟募S便即時清除;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以及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飼養警犬、軍犬、導盲犬、搜救犬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犬只,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公共水域及其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逑窜囕v、衣物;

 ?。ǘ┓硼B家禽、家畜;

 ?。ㄈ┥米苑N植、采挖水生植物;

 ?。ㄋ模┥米圆稉苹蛘咭远練?、電殺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或者其他水生動物;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節 規劃實施管理與違法建設治理

  第四十二條 本市實行嚴格的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增強規劃的連續性、強制性和公開性,禁止違法建設行為。

源自于建筑資料 第四十三條 市政設施、環境衛生等城市管理領域的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科學論證,民主決策,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各專業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在城市建設和發展過程中,應當優先安排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弦巹?,并依法取得許可;

 ?。ǘ╋L格、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

 ?。ㄈ┓?、法規所作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違法建設的源頭治理,預防和減少違法建設行為。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下列區域進行重點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ㄒ唬┲?、次干道沿線;

 ?。ǘ╄F路沿線;

 ?。ㄈ┙友鼐€;

 ?。ㄋ模╋L景區周邊;

 ?。ㄎ澹┲攸c工程項目周邊;

 ?。┏青l接合部;

 ?。ㄆ撸┡飸魠^;

 ?。ò耍┏侵写?;

 ?。ň牛├吓f小區;

 ?。ㄊ┢渌菀壮霈F違法建設的區域。

  第六節 環境保護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市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管理,創造宜居、宜業、宜游的良好生態環境,增強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ㄒ唬κ┕がF場實行圍擋封閉;

 ?。ǘκ┕がF場的場內道路、出入口和加工區地面采取硬化處理措施;

 ?。ㄈ┰谑┕がF場出入口位置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ㄋ模┰谑┕がF場采取灑水、覆蓋、綠化等降塵措施;

 ?。ㄎ澹κ┕がF場的建筑材料集中、分類堆放;

 ?。┘皶r清運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

 ?。ㄆ撸┕こ炭⒐ず?,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防治措施。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視頻監控設施。

  第四十八條 禁止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

 ?。ㄒ唬┰谏虡I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ǘ┰谏虡I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設備、設施且造成噪聲排放超標;

 ?。ㄈ┰诟栉?、游藝、棋牌等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中超標排放噪聲;

 ?。ㄋ模┰趶V場舞、健身操等群眾性文化娛樂活動中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ㄎ澹┰卺t院、學校、機關、住宅、科研單位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褂眉矣秒娖?、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ㄆ撸┢渌瑯伺欧旁肼暤男袨?。

  午間(中午十二點至十四點)和夜間(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不得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動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噪聲排放采取臨時性管控措施。

  第四十九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現有餐飲服務項目的經營者終止經營后,其他經營者不得在原處經營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傾倒污水和處置餐廚垃圾。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禁止露天燒烤區域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燒烤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后,可以采取全面禁止露天燒烤的應急措施。

  第七節 交通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市實行與城市發展相協調的交通管理,保障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創新方法解決交通擁堵和停車難等問題,提升公共交通服務水平。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智能化交通指揮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單行道路的設置、調整和單向通行的實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O置、調整之前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ǘ┰趯嵤┑氖迦涨跋蛏鐣?;

 ?。ㄈ┰O置、調整相關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信號燈;

 ?。ㄋ模┰趯嵤┖蟮氖迦諆?,單行道路的出入口有交通警察指揮、引導;

 ?。ㄎ澹┓?、法規所作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在城市管理范圍內行駛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行人不得有下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ㄒ唬┌擒?;

 ?。ǘ娦袛r車;

 ?。ㄈ┛缭?、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ㄋ模┰谲囆械郎隙凳畚锲?、散發宣傳品;

 ?。ㄎ澹┓恋K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乘車人不得有下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ㄒ唬y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ǘ┫蜍囃鈷伻鑫锲?;

 ?。ㄈ┯绊戱{駛人安全駕駛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禁止下列破壞停車秩序的行為:

 ?。ㄒ唬┰谌诵械郎衔词﹦澩\嚥次坏膮^域停放機動車;

 ?。ǘ┥米哉加盟说耐\嚥次换蛘咄\囋O施;

 ?。ㄈ┰诠餐\噲龌蛘吖餐\嚥次辉O置障礙物,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ㄋ模④囕v遺棄在公共停車場或者公共停車泊位;

 ?。ㄎ澹┢茐耐\囍刃虻钠渌袨?。

  第五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和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勵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

  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擺攤經營區域時,應當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就近施劃停車泊位。

  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泊位,應當將停車泊位與人行道其他部位隔離,使機動車不經過人行道、而由機動車道出入停車泊位。確需經過人行道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針對行人的保護措施。

  第五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堅持公交優先戰略,在具備條件的路段設置公共汽車專用道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營線路設計合理;

 ?。ǘ┻\營設施齊全;

 ?。ㄈ┻\營車輛安全;

 ?。ㄋ模┓諛酥疽幏?;

 ?。ㄎ澹┱緟^和車身內外整潔;

 ?。{乘人員服務文明、規范;

 ?。ㄆ撸┓?、法規所作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七條 發展城市軌道交通,加強不同類型交通運輸方式之間的協調銜接,建設綜合交通樞紐。

  鼓勵和引導市民采用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

  第八節 應急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市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應急管理,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

  第五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下列主體應當加強安全防范,定期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

 ?。ㄒ唬┐笮腿罕娦曰顒拥膱鏊芾碚?;

 ?。ǘ┕娋奂瘓鏊推渌藛T密集場所的管理者;

 ?。ㄈ└邔咏ㄖ?、老舊建筑的管理者;

 ?。ㄋ模┑叵驴臻g的管理者;

 ?。ㄎ澹┮兹家妆锲?、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法規規定的其他主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

源自于建筑資料 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第六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對應急預案進行動態調整。

  市政公用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以及緊急狀況下的設施運行等應急演練。

  第六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避難場所、設施和設備的管理,加強各類應急物資的儲備。

  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避難場所不足以容納所有受到危害的人員時,應當優先容納傷員、病員、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

  第三章 城市管理執法

  第六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ㄒ唬┳》砍青l建設領域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ǘ┉h境保護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ㄈ┕ど坦芾矸矫娴膽敉夤矆鏊鶡o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ㄋ模┙煌ü芾矸矫娴那终汲鞘械缆?、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ㄎ澹┧畡展芾矸矫娴南虺鞘泻拥纼A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称匪幤繁O管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ㄆ撸┙洶不帐∪嗣裾畬徟男枰行惺沟钠渌姓幜P權。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實施與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擅自改變或者放棄應當繼續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責。

  第六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實行屬地管理,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負責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兩個以上縣(區)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同一違法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縣(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未予查處的違法案件,應當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

  第六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案件應當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案件應當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

  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一個部門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其他部門不得再次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參加的查處違法案件聯合執法協同機制。

  第六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钥彬?、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ǘ┰诂F場設置警示標志;

 ?。ㄈ┰儐柊讣斒氯?、證人等;

 ?。ㄋ模┎殚?、調取、復制有關文件等資料;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需要實施鑒定、檢驗、檢測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開展鑒定、檢驗、檢測,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或者約定期限內完成鑒定、檢驗、檢測。沒有法定期限或者約定期限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認定意見或者需要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等資料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供認定意見或者有關文件等資料。不能提供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方面協助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

  第六十七條 行政處罰方面的城市管理執法文書的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強制方面的城市管理執法文書的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城市管理執法文書的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市、縣(區)和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網格管理,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網格化管理模式,及時發現和查處城市管理違法行為,快速處置城市管理中的各類問題。

  第六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整合人口、交通、建設等方面的信息,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等功能,并逐步實現與網格化綜合監管、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等相關信息平臺的互通共享。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城市管理與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城市管理執法信息和相關行政管理信息。

  第七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根據城市人口數量、管轄區域面積等因素,合理設置城市管理執法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準。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隊伍管理,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提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七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置執法執勤車輛和裝備器材。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設備,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一節 公共服務

  第七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綜合性的服務中心,整合各類政務(公共)服務機構,統一事項、標準、網絡和管理。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為民服務中心,社區可以設立便民服務站,在全市形成互聯互通、運行順暢、管理規范的政務(公共)服務體系。

  各類服務中心應當落實政務公開要求,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和全程代理制。

  城市管理中的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有關服務中心辦理。

  第七十三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12319”城管服務熱線,受理城市管理領域的各類服務事項,并實現與“110”報警電話、市長熱線等的對接。

  第七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城市管理領域的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網格化管理,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

  第七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向社會購買下列服務:

 ?。ㄒ唬┦姓O施維護;

 ?。ǘ┉h衛保潔;

 ?。ㄈ﹫@林綠化管養作業;

 ?。ㄋ模┕步煌?;

 ?。ㄎ澹┢渌聞招怨芾矸?。

  第七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城市管理領域的志愿服務。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志愿者與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建立交流合作關系,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城市管理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節 公眾監督

  第七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開城市管理中的各類信息,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公開其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監督方式等信息,并將本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對其工作,可以提出批評、

源自于建筑資料 建議。

  接到檢舉、控告或者批評、建議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及時將處理結果向檢舉人、控告人或者提出批評、建議的人反饋,并對檢舉人、控告人或者提出批評、建議的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對城市管理工作的滿意度評價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下列主體開展城市管理第三方考核評價:

 ?。ㄒ唬┰O置城市管理專業的高等院校;

 ?。ǘ┏鞘泄芾硌芯繖C構;

 ?。ㄈ┏鞘泄芾碇驹阜战M織;

 ?。ㄋ模┏鞘泄芾硐嚓P行業的行業協會;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第三方主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發現城市道路范圍內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窨井蓋等設施缺損后,未通知有關產權單位補缺或者修復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有關產權單位未進行補缺或者修復的,依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損壞或者擅自砍伐的城市樹木屬于林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的其他事項,需要納入城市管理領域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具體辦法。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源自于建筑資料

篇3: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2019)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20**)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會

  (20**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文明、規范執法。

  第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協調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南新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領導本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研究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依法查處城市管理領域重大復雜的違法案件??h、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山南新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執法隊伍,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發現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以及其他聯系方式。

  第二章執法職責

  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以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店外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和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以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等的行政處罰權。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進行調整。

  市和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前兩款的規定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力清單。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職責權限或者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章執法協作

  第八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作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重大案件或者專項行動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案件線索移送函;

  (二)監測、鑒定、檢查、調查等證據材料;

  (三)應當移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或者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移送部門。

  移送部門應當配合接受移送部門做好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工作。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書面請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協助:

  (一)需要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所掌握,自行收集難以取得的;

  (二)需要出具專業認定意見的;

  (三)通過協助才能實現城市管理目的的。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調取文書、資料、信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情況復雜的,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需要出具專業認定意見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的書面意見;情況復雜的,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明確答復期限。出具專業意見需要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城市廣場、商業中心、主要道路、車站等重點區域共同設立巡邏組或者聯合執法工作站,加強對城市重點區域的管控。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調查取證、文書送達、行政強制、宣傳教育、社區服務等方面,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工作。

  第四章執法規范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理由、依據、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采納。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不得少于二人,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做到語言文明、行為規范。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執法人員可以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等方式,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日常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并說明理由。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執法人員的回避,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決定;回避決定作出前,執法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查處。

  第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制作詢問筆錄或者調查筆錄;

  (二)進入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制止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使用執法記錄儀或者錄音、拍照、攝像等設備,對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制作筆錄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建立行政執法檔案并予以完整保存。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可以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方式,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應當當場制作清單并交付當事人。清單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先行登記保存的清單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先行登記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表面完好程度;

  (三)當事人領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條件;

  (四)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逾期未處理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下列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當事人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當事人仍繼續施工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書面通知供電、供水企業按照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電、供水;違法施工行為糾正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供電、供水企業恢復供電、供水。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使用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通過淮南市公共信息網站公示,并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當事人違法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失信懲戒。

  第五章執法保障

  第二十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執法任務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加強執法能力建設。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配置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配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行政執法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承擔。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機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保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的經費,按照規定配置車輛、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裝備。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行網格化,通過劃定網格區域明確管理對象、管理標準以及責任人,準確掌握城市管理情況,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完善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建設綜合性城市管理以及行政執法數據庫,實現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依法開放共享。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制度,推行“律師駐隊”制度,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水平。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職責范圍、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處罰標準、監督途徑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實行執法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執法不協作、怠于協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巡查職責,或者巡查發現問題未及時報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后未及時制止、移送;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物品;

  (三)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或者偽造、隱匿證據;

  (四)泄露舉報人信息;

  (五)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幫助違法行為人逃避查處;

  (六)擅自設立行政處罰或者改變種類、幅度,違反法定程序;

  (七)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交;

  (八)截留、私分涉案物品或者罰款、沒收財物;

  (九)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

  (十)違規使用行政執法車輛和制式服裝;

  (十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助義務;

  (十二)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制止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破壞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裝備的;

  (三)擾亂公共秩序或者辦公秩序,致使執法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執法人員的;

  (五)其他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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