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勞動管理制度
1.為加強公司勞動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2.日??记谝幎?/p>
2.1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如果周末加班,那么就是上午九時30分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30分。)
2.2員工必須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勤。
遲到:超過規定上班時間未到崗位為遲到。
早退:未到規定下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為早退。
2.3員工日??记趯嵭写蚩ㄖ?。
2.3.1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出勤員工每天(包括加班)須保證至少兩個考勤記錄;
2.3.2員工上下班需打卡,違反此規定者,給予雙方各書面警告一次并處以100元罰款;
2.3.3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卡,應最晚于下一工作日內填寫《未按時打卡說明書》,注明因公外出時間及原因,由授權領導簽字,報公司考勤員留存;
2.3.4公司考勤員:人事專干、文員;
2.3.5遲到早退的處罰:
考慮公司辦公地點比較偏遠,目前公交車不太方便,員工在上班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電梯故障、交通堵塞等)而延遲到崗十五分鐘以內,不處罰,但必須對考勤員說明遲到原因,但每月累計5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崗的,給予口頭指導一次;每月累計10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崗的,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單次遲到超過15分鐘不足1小時或早退一次按以下標準扣罰。
總經理級:200元/次
部門經理級:150元/次
部門主管級:100元/次
部門專員級:50元/次
部門文員級:40元/次
員工級:30元/次
2.4所有人員上班須先到公司報到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部門主管批準,不辦理批準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論處。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部門主管說明外出理由,得到批準后,方可外出,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上班時間未辦請假手續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扣除當天工資的70%,并給予警告一次。
2.5缺勤:下列情形按曠工處理:
2.5.1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不上班者。
2.5.2請假期限已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
2.5.3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未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者。
2.5.4超過1小時未到(或離開)崗位,且無充分理由辦理補假手續者。
2.5.5請假原因不屬實者。
2.5.6曠工的處罰:按照月薪資標準÷28÷8×曠工時數×300%扣罰。年累計曠工達五天及其以上或連續曠工五天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請假的規定
員工因各種原因需要離開工作崗位時,應辦理請假手續,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達一小時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3.1員工因事、病、婚、喪、生育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工作崗位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3.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書信或帶口信等方式及時向部門主管報告,部門主管應向公司領導報告,并應于返回工作崗位的當天補辦請假手續。
3.3請假報批程序:
3.3.1請假二天以內(含二天),填制請假單,說明請假事由報部門主管簽字批準;
3.3.2請假二天以上者,須經公司領導簽字批準。
4.假期計算及待遇:
4.1事假
4.1.1事假須提前一天辦妥請假手續,部門主管憑本人在請假單上說明的詳細事由準假,如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公司業務者,公司有權不準假或縮短、暫緩準假。
4.1.2公司員工事假天數原則上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月累計不得超過3天。
4.1.3公司員工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時限的,須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否則按曠工論處。
4.1.4員工請事假期間按事假時間扣除薪資。
4.2病假
4.2.1員工因病必須治療及休養時,憑市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手續,一天以內的病休可以免附診斷證明;
4.2.2員工連續病休超過三天,但不超過三個月時,按本人日工資的70%計發病假工資,福利照發,獎金按實際休假天數扣除。
4.2.4病休連續三個月以上為長期病休,長期病休須憑醫院住院證明或醫師病假建議請假,并須經總經理簽字批準。
4.2.5長期病休人員按*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發給基本生活費。
4.3年假
4.3.1公司員工自入職之日起,工作滿一年后具備享受年假的資格,年假期間薪資照發。年假遇節假及公休順延。
4.3.2年假標準:員工自入職之日起工作滿一年享受5天年假,1-10年可享受5天年假,10(含)-20年可享受10天年假,20(含)年以上可享受15天年假。
4.3.3每年元月一日為核定基準日,核定下年度年假天數。在當年度3月31日前(含)入職的員工下一年度可有4天年假;4月1日至9月30日入職的員工下一年度可有2天年假,10月1日后(含)入職的員工下一年度無年假。
4.4公傷假
4.4.1員工因執行公務受傷需休息時,須持省級醫院的.休息證明,經公司領導同意,辦理請假手續,才能休假。否則,病休一律無效;
4.4.2公傷假待遇,參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4.5婚假
4.5.1員工請婚假必須憑本人的結婚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進入公司前已領取結婚證的員工不可申請婚假,婚假需在結婚證書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
4.5.2員工婚假為七天,遇節假日順延,超過時間按事假處理;
4.5.3員工請婚假需連續一次申請完;
4.5.4婚假期間不扣除薪資。
4.6產假
4.6.1員工本人分娩憑醫院證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準假。
4.6.2員工配偶分娩憑醫院證明,準假3天;
4.6.3妊娠三個月以上的流產或死產,憑醫院證明,按國家有關規定準假;
4.*產假在規定時間內不扣除薪資。
4.7喪假
4.7.1員工直系親屬喪亡包括:父母(養、繼)、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休假三天。
4.7.2員工旁系親屬喪亡經公司領導同意,可以休假一天。
4.7.3員工喪假在規定時間內,不扣除薪資。
4.7.4喪假需憑相關死亡證明。
5.加班的規定:
5.1加班申請——由公司安排加班的,需由擬加班部門經理(主管)提前填寫《加班申請表》,交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申請表須交考勤員匯總;
5.2加班時數——原則上每月每人加班不允許超過16小時。
5.3申請調休——對于加班的員工,可以視情況安排員工調休。(調休限三個月內有效,倒休申請單上需注明沖抵加班日期)
5.4加班工資:
凡員工加班不能安排調休的,可以按以下標準核發加班工資:
5.4.1員工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兩小時以內不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兩小時以上的,加班工資=實際加班時數小時工資150%;員工小時工資=基本工資/20.92/8。
5.4.2周六、日和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發:
周六、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20.922%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20.923%
5.4.3加班工資月核發天數:全月累計不得超過2天,并需以“加班申請單”和考勤卡為依據,沒有打考勤卡,一律不得計為加班。
6.附則:本規定由人資部制訂并負責解釋,報總經理核準后施行,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篇2: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14修正)
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
?。?997年4月11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 根據20**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維護勞動力供求雙方和職業介紹機構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擇業求職、招用人員以及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市場。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勞動力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規劃、組織、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機構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勞動力市場工作。
工商、財政、物價、城建、公安、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檢舉控告受理制度和勞動監察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章 職業介紹
第六條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本地區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置、布局做出規劃。
職業介紹機構活動場所的設置,不得影響居民生活和環境綠化。
第七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忻鞔_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ǘ┯虚_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5萬元以上的開辦資金;
?。ㄈ┯?名以上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對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和向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服務的職業介紹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并取得市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賣、偽造、涂改、出租、轉讓、轉借《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為勞動力供求雙方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峁﹦趧恿┣笮畔?;
?。ǘ閯趧恿┣箅p方提供勞動就業政策咨詢;
?。ㄈ槁殬I培訓單位和求職人員提供培訓信息;
?。ㄋ模┲笇в萌藛挝缓蛽駱I求職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取得勞動部頒發的《境外就業服務許可證》或者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的職業介紹機構,還可以開展國外和境外就業服務。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和失業2年以上的職工免費提供擇業求職服務。
第十一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c職業介紹無關的經營活動;
?。ǘ┏揭幎ǚ秶鷱氖侣殬I介紹活動;
?。ㄈ┮云墼p、誘惑、脅迫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
?。ㄋ模┨峁┨摷賱趧恿┣笮畔?;
?。ㄎ澹┌l布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同意的招用人員廣告和招聘出國、出境勞務人員廣告;
?。┥米詾槲礉M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ㄆ撸┙榻B求職人員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ò耍┓?、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更名、換址,應提前30日報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停辦的,應報原審批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由原審批機關收回《人力資源服務可證》。
第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進行職業介紹活動,應當按規定向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收取中介服務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具體收費項目、標準由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業務報表和報告工作情況。
第三章 擇業求職
第十五條 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可以擇業求職。
第十六條 擇業求職人員可以經職業介紹機構或者直接向用人單位求職。求職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城鎮失業人員擇業求職,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失業登記,辦理《失業證》。
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在我省求職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擇業求職人員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選擇特殊工種,應提供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擇業求職人員,有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其從事非本人意愿的工作。
擇業求職人員求職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限制。
第四章 招用人員
第十九條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持單位證件到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用人登記,并制定招用人員簡章,明確招用單位性質、地址、招用人員數量、條件、工種、用工形式、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錄用辦法、工作期限等。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數量、時間、具體條件和方式自主決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必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禁止招用求職人員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特殊工種崗位就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刊登、播發、張貼招用人員廣告。用人單位需要刊登、播發、張貼招用人員廣告的,必須持單位證明和招用人員簡章等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刊播招工(招聘)廣告證明》。需要發布招聘出國、出境勞動人員廣告,還須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對外經濟貿易部頒發的《境外就業服務許可證》或《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及有關確認出國、出境勞務真實性的法律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刊登、播發、張貼虛假或引人誤解的招用人員廣告。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招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收取抵押金、集資款等費用,不得扣留任何證件。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與被錄用的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到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就業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米蚤_辦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ǘ﹤卧?、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ㄈ┮云墼p、誘惑、脅迫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或者提供虛假勞動力供求信息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哉杏萌藛T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至5倍罰款;
?。ǘ┱杏萌藛T時收取抵押金、集資款等費用或扣留證件的,責令退還,并按招用人數處以每人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介紹、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或者介紹、招用求職人員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由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介紹、招用人數處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求職人員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工商和物價管理職責的,由工商和物價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勞動力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2014修正)
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20**修正)
(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發布 根據20**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全面執行《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規定的職責,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進行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開辦時,城鎮待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的60%以上(含60%);
(二)企業存續期間留存的城鎮待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從業人員的10%(含10%)。
本條前款所稱城鎮待業人員,是指本市城鎮居民中持有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求職證》的人員。
第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合并、分立,必須堅持自愿、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和其他財產關系,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第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向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繳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第七條 本市保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調、挪用、侵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財產,不得非法改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性質和隸屬關系,不得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收取國家和市政府規定以外的各種行政性收費,不得無償調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勞動力,不得干預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機構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收取的管理服務費不得超過該企業經營收入總額的3%。
第八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依法享受國家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市稅務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主辦單位優化勞動組合精減的富余人員,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的,經稅務部門批準,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金融機構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在安排年度信貸計劃時予以統籌安排。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貸款執行國家規定的利率。
第十一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主辦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職責,并負責辦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生產經營用房和職工住房的基建指標以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購買??厣唐返目刭徶笜?。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資金,可以有償使用收取資金占用費,每年還可以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不超過15%的稅后留利;采取投資形式的,可以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利潤分配,并承擔虧損責任,但不得再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稅后留利。
主辦單位支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設備、工具和廠房等生產資料,采取租賃形式的,可以收取相當于折舊率的租金,每年還可以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不超過15%的稅后留利;采取折價投資形式的,可以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利潤分配,并承擔虧損責任,但不得再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稅后留利;采取折價轉讓形式的,不得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利潤分配,也不得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稅后留利。
第十三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廠長(經理)實行任期制。在廠長(經理)任期內,無法定理由,主辦單位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均不得擅自對廠長(經理)予以罷免或調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廠長(經理)離任時,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四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有用工自主權,用工形式由企業自主確定。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自主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自行確定分配形式。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濟效益好的,職工工資水平可以高于主辦單位職工工資水平。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開展職工崗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文化素質和崗位技能水平。
第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認真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完善會計、審計、統計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