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工程建設律師發現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由于承包人受到資質等級的限制,以及建筑工程總分包和轉包的關系,導致合同主體和法律關系十分復雜,也是案件的訴訟主體呈現出復雜的情形的主要原因。因此,正確確定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是處理好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關鍵。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具體情況,筆者認為,下列幾種情況應該引起審判人員以及當事人的注意。
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所簽合同的主體問題??辈煸O計和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技術力量、資金以及固定資產等情況對勘察設計和建筑施工企業綜合考評后依法核定的經營證書,是一個建筑企業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體現之一。因此,任何借用和出借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行為均是違法的。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因此造成質量缺陷或者其他損失的,應列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出借人為共同訴訟主體,并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內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或者分支機構所簽的合同主體問題。據工程建設律師說,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的職能部門或者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也就不能對外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但
實踐中,不少建設工程合同是有這些職能部門簽定的,加蓋的也是職能部門的公章。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此類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設單位的追認或者同意,則為有效合同,否則,則為無效合同。但從訴訟主體上看,職能部門畢竟不能是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因此,這類案件應當由建設單位作為當事人并承擔民事責任。
實行總、分包的工程發生糾紛后的訴訟主體問題。按照我國建筑法有關規定,總包企業可以將主體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建筑企業,但須對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如果分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區別不同情形確定訴訟當事人:分包人是總包人的下屬企業,或與總包人存在隸屬關系的,雖然下屬企業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仍應以總包人作為當事人;分包人與總包人沒有隸屬關系,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發生糾紛的,工程建設律師認為應以總包人為當事人,分包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發包人、總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協商,由總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轉讓給分包人的,則屬于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總包人無關,發生糾紛,應以發包人和受讓人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篇2:借款抵押合同糾紛案訴訟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中山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受托人:***
茲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單位與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市小欖支行借款抵押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我單位第一審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代為提起訴訟;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申請回避;進行質證、辯論;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人:中山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OO四年 月 日
篇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訴訟一審答辯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訴訟一審答辯狀
答辯人:A總(個人信息)
住址:**市**區**
被答辯人: z先生(個人信息)
住址:**縣**鎮**村**路
答辯人現針對本案本訴糾紛的法律性質問題進行答辯。答辯人認為,本訴并非相鄰通行糾紛,應屬就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權侵權糾紛。
我國物權法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在通行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是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延伸或限制。相鄰關系的成立要件至少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相鄰關系的主體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第二,相鄰關系的客體為不動產本身;第三,相鄰關系的內容應為對毗鄰各方各自行使物權的延伸或限制。
本案本訴中,Z先生于起訴材料中訴稱答辯人在門前安裝了凸出1平方米多的防盜不銹鋼柵欄設施,侵犯了其通行權,影響了Z先生的通行、增加了消防隱患、妨礙了裝修進度及物品搬運并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答辯人認為,即便Z先生所述屬實,答辯人“在門前安裝柵欄”,但該行為并非答辯人對自身房產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行使,應屬對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使用。而依照我國物權法第70條、第8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5條的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無權自行處置。既然如此,本案本訴糾紛作為相鄰關系的前提并不存在,本案本訴部分非屬相鄰通行關系,應屬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權侵權糾紛,Z先生之相鄰權未受侵犯。
本案本訴部分中Z先生提出的理由無法支持其訴求。因此,貴院可駁回ZZ于本訴中之訴訟請求。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A總
20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