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混凝土有限公司內部問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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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內部問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以問責促盡責,促進各管理層管理人員恪盡職守,提高公司決策層的經營管理水平,建設廉潔、務實、高效的管理團隊,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工作職責》、《員工手冊》及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管理層須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工作職責》、《員工手冊》及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規定完善公司內控體系的建設,規范運作。

  第三條

  問責制是指對公司管理人員和子(分)公司負責人在其所管轄的部門及工作責任范圍內,由于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問責對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子(分)公司負責人即“被問責人”)。

  第五條

  依據本制度進行問責時,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二)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三)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四)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五)問責與改進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劃分

  第六條

  公司設立問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董事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公司監事會主席擔任,委員由董事、監事及總裁組成。

  第七條

  問責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問責制度實施;

  (二)負責公司內部問責的發起、核查和提出問責建議。

  第八條

  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均有權向問責委員會舉報被問責人不履行職責或不作為的情況或提供相關的線索。問責委員會經過核查確認后,按制度規定提出相關方案,上報董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公司審計部負責高級管理人員、子(分)公司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對其在任職期間對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關經濟活動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出具離任審計報告上報公司總裁、董事會,出現第十條問責范圍內的事項時,依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章問責的范圍

  第十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問責范圍如下: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監事及管理層職責的,不執行股東會、董事會或監事會決議的;

  2、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工作計劃中明確規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觀原因未完成的;

  3、未認真履行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總裁辦公會決議及交辦的工作任務,影響公司整體工作計劃的;

  4、泄露公司商業、技術等相關保密事項及信息,從而造成公司損失的;

  5、管理不作為,導致其管理的下屬部門或人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對下屬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包庇、袒護、縱容的;

  6、未認真履行其職責、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為、導致工作目標、工作任務不能完成、影響公司總體工作的;

  7、發生致使公司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8、重大事項違反決策程序、主管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9、弄虛作假或虛報、瞞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和重要情況的;

  10、在公司采購、外協、招標、銷售等經濟行為中出現嚴重徇私舞弊或瀆職、失職行為的;

  11、對資金的使用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12、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二)因違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等相關規定,導致公司受到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如下行政處罰、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等情形;

  1、被證券監管部門采取責令稽查、責令整改、監管談話、出示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

  2、被證券交易所采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的;

  3、被監管部門采取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及市場禁入等行政處罰措施的;

  4、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章問責的種類和形式

  第十一條

  問責的種類:

  (一)責令改正并檢討;

  (二)通報批評、警告、記過;

  (三)留用察看;

  (四)扣發獎金或工資、罰款、降薪;

  (五)調離崗位、停職、降級、撤職;

  (六)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問責結果與公司的績效考核、職務晉升等內部激勵約束機制掛鉤。

  第十三條

  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問責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罰: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致使損失擴大的;

  (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無法補救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追究:

  (一)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三)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觀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除第十一條規定的問責方式外,公司董事會還可以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符合股權激勵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限制股權激勵的措施,具體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會視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具體決定。

  第十七條

  涉嫌違反國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問責程序

  第十八條

  對董事的問責由董事長或三名(含)以上董事聯名提出;對董事長的問責,由1/2(含)以上董事聯名提出;對總裁的問責由董事長提出;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問責由總裁提出。若發生上述問責,經公司問責委員會研究同意,責成公司有關部門限期進行調查核實,并向公司問責委員會匯報,由公司問責委員會提出問責處理建議,并提交董事會審議,經會議表決做出責任

  追究處理決定。對監事的問責由監事會主席提出,對監事會主席的問責,由兩名(含)以上監事聯名提出。若發生上述問責,經公司問責委員會研究同意,責成公司有關部門限期進行調查核實,并向公司問責委員會匯報,由公司問責委員會提出問責處理建議,并提交監事會審議,經會議表決做出責任追究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被問責人出現過失后,應責成其做出產生過失的說明,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發生的計劃和措施,防范類似問題的重復發生。

  第二十條

  問責程序實行回避制度,問責程序啟動后,被問責人不再享有與職務相對應的表決權利,直至問責決定或問責復核決定生效。

  第二十一條問責程序啟動后,公司問責委員會應將受理證明轉交被問責人,告知其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被問責人應當配合調查,提供真實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調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檢舉、舉報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在對被問責人做出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問責決定做出后,被問責人享有申訴的權利。如被問責人對問責追究方式和問責決定有異議,可以向董事會、監事會申請復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做出后,被問責人不得再申請復核。問責決定做出后10日內沒有申請復核的視為沒有異議,問責決定生效。

  第二十四條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罷免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監事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批準;罷免職工代表監事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罷免子公司負責人應按照該子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在問責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將問責決定及處理結果報送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需披露的,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收到監管部門或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外部問責時,公司應當同時啟動內部問責程序。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相關制度規定中涉及問責方式的參照本制度執行,凡與本制度相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一般管理人員、子公司除負責人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問責參照本制度執行,并上報公司總裁辦公會批準并予以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興業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篇2:P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問責制度

  P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問責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人治理,促進公司的規范運作,強化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監督,切實保護投資者及公司的利益,根據相關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指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所管轄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行為,以致公司利益受損,而對其進行問責。

  第三條 本問責制度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與職權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問責范圍如下:

  1、貫徹執行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從而造成嚴重后果;

  2、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出現重大問題,因披露內容未達到“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要求,從而導致公司受到監管機構、交易所處罰或損害公司形象;

  3、違反保密條例,泄露了相關保密事項從而給公司造成損失;

  4、大股東非法占用公司資金,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5、違反公司《對外擔保制度》,違規對外提供擔保;

  6、關聯交易行為不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損害公司和非關聯股東的合法權益;

  7、違反公司授權管理制度,不執行相關授權程序從而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8、因管理不當、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的公司重大質量、安全或環境污染事故;

  9、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問責程序

  總經理辦公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對存在的問題與工作失誤,集體討論補救措施與應對策略,若出現了以上范圍內的問責情形之一,應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并提交董事會做出處理決定。

  第六條 問責懲處

  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公司董事會對責任人處于以下處罰:

  1、對出現以上問責情形之一,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處罰措施。

  2、對出現以上問責情形之一且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處罰措施,并由董事會決定對其的任免。

  第七條 問責申述

  被問責者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出書面申述書,董事會以書面意見回復。

  第八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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