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是指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村民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用以建造自用性住宅的土地,包括廚房、廁所、禽畜舍等輔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以內的農村村民新建、擴建、拆建、改建住宅的宅基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拆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嚴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嚴禁未經批準擅自建房。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其宅基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經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農村村民因住宅建設申請使用的土地必須符合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鄉)以及村莊建設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應當集中安排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并需取得建設規劃部門同意。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應依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合理安排建設農民新村。
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應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擴建住宅。對規劃確定撤并的村莊,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擴建住宅。
在地質災害易發、頻發區建房,要避開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質災害多發地帶,禁止山區丘陵區農村依山高陡切坡和切坡后無防護措施建房。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必須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對所占用的耕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使用的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由市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到各縣(區),下達的計劃指標不得突破使用。各縣(區)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
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20M2,占用舊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180M2。
城市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標準為:
(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m2;
(二)使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m2;
(三)使用荒山、荒坡、廢棄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40m2。
第九條
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無房戶或未達到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缺房戶;
(二)原住宅因國家建設征收、征用或影響村鎮規劃或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災害損毀或因土地整理復墾原宅基地滅失的;
(四)已到法定結婚年齡并分立戶口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申請條件的;
(二)原使用的宅基地已達到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面積標準的;
(三)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將原住房改變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申請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同意的;
(五)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城市、集鎮、村莊和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及交通、水利、電力、通訊規劃要求的;或座落于地質災害易發區而未有相應防治措施的或壓覆重要礦床的;
(六)申請位置有土地權屬爭議或其他重大利益爭議尚未調處的;
(七)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達到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面積標準而申請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后必須退出舊宅基地,并在申請宅基地審批之前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所交出的舊宅基地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權在內的權利和權益。
第十二條
城鎮非農業人口建住宅,應當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必須以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十三條
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積超標的,如該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權可分割,超過的部分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按房屋重置價格對原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如該房屋及宅基地不可分割,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規定的面積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同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作為遺產依法繼承,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集體土地興建住宅的,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布,公布時間為7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及村民委員會在書面申請上簽署意見,申請人憑經村民小組及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的書面申請到國土資源所領取《農村宅基地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如實填報之后,分別送達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進行初審。
第十六條
經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初審同意的,分別在《申請表》中有關欄目簽署初審意見,其中村民小組的初審意見包括村民會議及張榜公布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申請人持經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初審同意的《申請表》以及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三、五、七項等資料到國土資源所進行資料審核和進行現場核查,之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分別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國土資源所整理匯總分批上報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并由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進行審核,上報審核材料包括:
(一)農村村民個人使用宅基地申請書;
(二)《申請表》;
(三)與原件核對一致的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四)申請土地所在地塊的局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復印件,并在圖上對具體位置進行標注;
(五)屬原址改建的,需提供原《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六)分批上報的《宅基地申請送審分戶明細表》;
(七)在城鎮規劃區內,還必須提供《建設用地位置圖》、《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還必須提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的初審時間為5個工作日,國土資源所的審核時間為13個工作日,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在接到國土資源所分批上報的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資料后,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在1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整理匯總分批上報縣(區)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審批或區人民政府按照撫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授權進行審批,經政府批準后,由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在1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有關宅基地審批手續。
審批機關因規劃或政策的重大調整,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暫不審批的或不予批準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向申請人出具書面說明。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的宅基地,村民小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經批準的宅基地,由國土資源所會同有關人員按照批準的宅基地位置、四至、邊長和面積到實地放線定樁,并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申請人方可開工建房。
經批準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滿兩年未動工建設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原批準文件失效。已辦理確權登記的,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
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村民在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的同時申請土地登記,房屋建成并經國土資源所實地檢查驗收合格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縣(區)級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涉及征地拆遷時,依據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經審查同意的,由國土資源所收取土地證工本費,土地證選擇普通本的按5元/證的標準收取工本費,選擇精裝本的按20元/證的標準收取工本費;所有收費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所收費用全部進入財政。除此之外,鄉(鎮)、村、組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審查(審核)過程中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對非法占用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拆除,恢復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拆房退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鄉(鎮)、村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制止,并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鄉(鎮)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或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不履行保護義務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由相關的職能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鄉(鎮)、村、國土資源部門對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不受理、不審核,或在審批中亂收費,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相關的職能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江西省土地監察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凡本市發布的有關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為5年。
篇2: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txt我自橫刀向天笑,笑完我就去睡覺。
你的手機比話費還便宜。路漫漫其修遠兮,不如我們打的吧。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已經20**年6月23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鄭振濤
二○○九年七月八日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高效節約集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城鎮化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的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貫徹統一規劃、適度超前、加強管理的原則。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含出嫁女、入贅戶和離婚、喪偶的婦女),符合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
第四條
嚴格規范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宅基地的選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
第五條
市、縣(市)兩級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關審批權,其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對農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長期使用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雜舍、倉庫、畜禽舍、沼氣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閑地上種植花草、樹木。
國家因建設需要征用農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規劃土地時,應當依法對農村宅基地使用人給予補償。使用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的統一規劃。
第七條
符合規劃的村、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使用權。
禁止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為國有。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第八條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超出確定的宅基地范圍,不得妨礙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壘墻不得妨礙他人通風、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給相鄰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條
農村住宅的改建、擴建和選址新建,必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荒地和坡地;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積極提倡農村宅基地建多層、高層樓房或發展農民公寓、農村商業街。
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復核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并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條
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征地拆遷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條件的;
(二)現有住房影響城鄉規劃實施,需要拆遷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積低于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確需分戶的;
(五)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藉(城市規劃區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第十一條
一戶全為農業戶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戶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因征地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按照一戶宅基地標準安排一處宅基地。但該戶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且分戶形成的另一戶(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員)全為農業戶口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戶全為非農業戶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條
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限制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戶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的最高標準執行。
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核減。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路兩側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建住宅。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指從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算(無邊溝的,從防撞欄或者防撞墻外側5米起算)的以下間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按照規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標,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農村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填寫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應當如實記載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況、申請用地理由、面積、地類、座落以及選址意向,經村民委員會初審核實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本村范圍內公示。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示期滿,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村民委員會初審同意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
(二)用戶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四)建設用地規劃定點許可文件及宗地圖;
(五)有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書面意見;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復印件。
農村宅基地在城鄉規劃區內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必須附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利用原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它荒地、坡地申請建設住宅的,由鎮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村民住宅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城鄉規劃,在城鄉規劃區范圍內,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出賣、出租住房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改變用途,用于生產經營的;
(四)在原批準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五)已列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規劃改造范圍內的;
(六)住房拆遷時已依法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十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宅基地申請應當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申請人依法繳清有關稅費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八條
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由鎮國土資源所按批準范圍打樁放線、核實土地面積。
農村住宅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筑設計,并按規定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由鎮國土資源所負責組織驗收,核查實際用地面積。
經核查符合批準的用地位置、范圍、面積和用途的,給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建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移建使用宅基地的,應在新房建成后3個月內將原宅基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原宅基地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二十二條
無權批準或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準文件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年3月29日發布的《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規定》(韶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