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產權交易出讓委托合同(中央企業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制定的示范本本。構成本合同示范本本要件的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適用條款。條款所列內容,包括括號中所列內容,均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時選擇采用。
二、為更好地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加以載明。
三、合同涉及的當事人基本概況的填寫:按合同要求載明,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載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住所地址、郵編、電話、開戶銀行帳號等。
四、“出讓委托業務”一般包括:1.提供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政策咨詢等;
2.提供產權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劃、推介服務;
4.制訂轉讓方案;
5.制作推介書;
6.辦理上市掛牌手續;
7.尋找受讓人;
8.參與轉讓洽談;
9.參與合同簽約;
10.參與轉讓標的的交割;
11.代為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制作產權交易合同文本、辦理合同審核的有關手續);
12.辦理有關權證變更的手續;
13.其他。
五、特別委托,是指委托人將上述一項或數項委托業務交由受托人處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將上述委托業務全部交由受托人處理。
七、委托標的名稱:可以是整體產權、部分產(股)權,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設備、車輛、技術項目、商標權、專利權等。
八、委托標的的轉讓方式:可以是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標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應當提供資格證明(包括資信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產權登記證或自然人的有效證明)、轉讓決議、有批準權限的批準文件等資料及復印件。
十、傭金:乙方為甲方提供委托業務,向甲方收取的報酬。
十一、權證變更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房產、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的權證變更費用。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除協商和調解方式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但選擇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約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當事人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
篇2:汽配交易中心(商城)治安管理辦法
汽配交易中心(商城)治安管理辦法
1、本市場治安主管部門是**派出所,市場內設有"交易中心治安辦公室"。
2、凡入駐單位及人員不得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妨礙市場公共安全,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物。
3、凡進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及人員,必須服從本中心治安值勤人員的管理,因經營活動引發的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行為,情節輕微者,由本中心治安辦調解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部機關處理。
4、凡進場單位及人員不得尋釁滋事,結伙斗毆,嚴禁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公安部機關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槍械入場。
5、凡進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及人員嚴禁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嚴禁毒品交易及吸食毒品的活動。
6、凡進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不得隨意占用消防間及通道,嚴禁故意損壞設施或其它公用設施。
7、進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及人員嚴禁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和場所;嚴禁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書籍、淫穢錄像、光盤或其它淫穢物品。
8、嚴禁未經交易中心物管部批準,在市場通道上搭棚、設立廣告牌、堆物或其它妨礙市場交通等行為。
9、以上各條款望各商家及人員遵守執行,如有違反者治安辦將按《條例》及其它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篇3: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銜接問題通知
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加強部門銜接,解決不動產登記“中梗阻”問題,切實做到便民利民,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央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4號)、《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90號)等法規規章政策,現就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資料移交共享
(一)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前已經形成的房屋登記紙質資料要移交至不動產登記機構,確實難以拆分移交的,應復制移交,復制移交的資料應與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復制移交到位。
(二)為避免重復建設,保證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使用電子數據的一致性,房屋登記的電子數據應完整地拷貝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關于交易登記業務銜接
對于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分設的地方,要按照“進一個門、跑一次路”的原則,實現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的有效銜接,切實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個窗口受理。兩部門進駐同一個服務大廳,設置同一個受理窗口,將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所需的法定材料編制形成統一的申請材料目錄向社會公布。
(二)部門并行辦理。收件后,相關資料分送兩部門并行業務辦理,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涉及交易需辦理事項,一般交易業務要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較為復雜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交易的結果通過內部網絡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反饋。
(三)方便群眾辦事。凡是能夠通過網上辦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事項,不得要求當事人到現場辦理。
三、關于歷史遺留問題
(一)針對目前各地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出現的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共同協商推動地方政府依法合規分類妥善處理,及時解決問題。
(二)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四、切實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測分析工作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房地產市場監測工作的重要性,將二手房與新建商品房納入統一的房地產市場管理,加強監測、監管和調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信息要通過網絡實時共享。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