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土地利用規劃學復習要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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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規劃學復習要點總結

1.土地的概念

1)人們通常把地球表面的陸地部分,由泥土和砂石堆成的固體場所稱為土地

2)土地的平面觀認為土地指整個地球表面(包括陸地和海洋)

3)土地包括影響土地用途潛力的自然環境,如氣候、地貌、土壤、水文、植被,還包括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成果

4)立體的廣義的土地概念可近似于環境、資源、國土

2.土地的功能

1)養育功能

2)承載功能

3)倉儲功能

4)景觀功能

3.土地的特性

1)土地的物質自然性

2)土地的數量有限性

3)土地的沃度差異性

4)土地利用的持續性

5)土地位置的空間性

6)土地屬性的兩重性

4.土地利用的概念

人們依據土地資源的特殊功能和一定的經濟目的,對土地的開發、利

5.土地利用途徑

1)從土地利用廣度擴展

2)從土地利用深度挖潛

6.土地利用規劃

對一定區域未來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計劃和安排,是依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土地自然歷史特性在時空上進行土地資源分配和合理組織土地利用的綜合技術經濟措施

實質:人類對未來土地利用及其發展趨勢所作的預先估算的過程

目的:維持人類生存,優化組織土地利用,保護整個人類的利益

職責:土地供需預測、協調供需矛盾、追求滿意效益、引導持續利用

記敘土地規劃最早的是漢代的《爾雅》

7.土地利用規劃的任務

1)首要任務:土地供需綜合平衡

2)核心內容:土地利用結構優化

3)土地利用宏觀布局

3)土地利用微觀設計

8.土地利用規劃分類

1)按對象不同劃分:城市土地利用規劃、鄉村土地利用規劃

2)按范圍劃分:區域性土地利用規劃、用地單位土地利用規劃

3)按任務劃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9.土地利用規劃的內容

1)土地利用現狀分析與評價

2)土地利用潛力分析

3)土地供給與需求量預測

4)土地供需平衡和土地利用結構化

5)土地利用規劃分區或重點用地項目布局

6)城鄉居民點用地規劃

7)交通運輸用地規劃

8)水利工程用地規劃

9)農業用地規劃

10)生態環境建設用地規劃

11)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12)土地利用費用效益分析和規劃實施

10.我國一般按行政區劃單位分為全國-省-市-縣-鄉五級土地利用規劃

11.土地利用規劃的重要理論為地租和地價理論

級差地租:利用較好生產條件土地的超額利潤

級差地租存在的條件:土地資源的有限性、土地的差別性

級差地租Ⅰ: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和土地位置的不同而產生的

級差地租Ⅱ:由于在同一塊土地上連續投入等量資本所產生的生產率差別而形成的

土地價格:地租的資本化

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

12.區位理論:

1)杜能的農業區位論

2)韋伯的工業區位論

3)克里斯塔勒的中心地理論

4)廖什的市場區位論

13、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

1)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

2)因地制宜原則

3)綜合效益原則

4)逐級控制原則

5)動態平衡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一定區域內,根據當地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以及國民經濟的要求,協調土地總供給和總需求,確定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的宏觀戰略措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核心是確定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用是宏觀調控和均衡各業用地。

實質:對有限的土地資源在國民經濟各部門間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資源的部門間的時空分配。

確定土地利用基本方針的依據是:“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一要吃飯,二要建設,三要保護環境”的基本原則;本地區土地資源的優勢和土地利用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及其對土地利用的制約。

15.土地資源配置

對土地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部門之間數量、質量、區位的分布狀態。

土地資源配置的四項要素:時間、空間、用途和數量

1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

1)整體性

2)長期性

3)戰略性

4)控制性

1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

1)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

2)土地利用的合理組織

3)土地利用的規范監督

18.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容

1)土地利用現狀分析

2)土地供給量預測

3)土地需求量預測

4)確定規劃目標和任務

5)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

6)土地利用分區

7)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19.衡量小康社會的指標體系(3個方面,12項指標)

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第三產業產值比重、基尼系數和貧困人口比重、收入水平、營養水平、居住水平、恩格爾系數和文化用品及文化教育、生活服務支出比重、平均期望壽命、中學入學率

20.土地需求量預測

對于一定規劃期限內規劃地區(或單位)各業用地規模所進行預先測算和估計,以其作為協調土地供需和編制用地規劃的重要依據。

土地需求量預測包括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需求量預測。

21.人口預測

1)人口自然增長法

2)勞動平衡法

3)人口自然增長率(一定時期內人口自然增長數)=(出生人數-死亡人數)/人口總數

22.土地利用現狀分析

對規劃區域現時土地資源的特點、利用結構與布局、利用程度、利用效果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

目的:掌握1)區域土地利用的自然條件與社會經濟條件

2)土地利用的歷史演變及其變化趨勢

3)土地利用現狀結構和布局特點

4)土地開發利用程度

5)土地利用的效果

6)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內容:1)土地資源數量分析

2)土地資源質量分析

3)土地利用開發程度分析

4)土地利用結構分析

5)土地利用效益分析

23.土地利用現狀評價指標體系

由土地開發程度、土地集約經營程度、土地利用綜合效果3方面30項指標組成

土地開發程度:土地墾殖率=耕地面積/土地總面積

土地利用率=已利用土地/土地總面積

耕地復種指數=全年農作物播種面積/耕地總面積

林地覆蓋率=林地面積/土地總面積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積/用地總面積

建筑容積率=建筑總面積/用地總面積

土地集約經營程度:土地利用投入產出率=土地產出總值/土地投入總值

城鎮化水平=城鎮人口總數/人口總數

24.土地質量

土地相對于某種特定用途表現出效果的優良程度。

25.土地質量評價按其目標可分為:土地適宜性評價、土地生產潛力評價、土地經濟評價

土地適宜性評價:評價土地對于某種用途是否適宜以及適宜的程度

土地生產潛力評價:在一定技術投入條件下,土地所具有的潛在生產能力和提供效能的能力

26.土地人口承載力

又稱土地承載力或資源承載力,指一定地區土地所能持續供養的人口數量。

27.土地需求量預測

1)農業用地需求量預測:耕地需求量、果園用地需求量、副業用地需求量、漁業用地需求量、林地需求量

2)建設用地需求量預測:居民點用地需求量(指標概算法、需求推算法、兩區累加法)、水利工程用地需求量預測、公路工程用地需求量預測

28.土地供給

自然賦予人類社會生產和生活利用的土地數量和土地質量,包括土地自然供給和土地經濟供給

29.土地供給總量

規劃區域內人類利用的各種土地類型的數量之和

土地利用類型: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地8大類

30.土地供需分析

在土地供給量與土地需求量預測和估算的基礎上加以比較,依據土地供給量和土地需求量兩者之間的數量比較借以評價供不應求、供過于求和供需平衡狀況。

31.土地利用結構

國民經濟各部門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關系的總和,是各種用地按照一定的構成方式的集合。

可解決的兩個問題: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的合理分配土地資源;實現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32.土地利用結構方案的規劃原則

1)切實保護耕地原則

2)統籌兼顧原則

3)因地制宜原則

4)三效益(社會、經濟、生態)統一原則

5)公眾參與原則

方案編制方法:土宜法、綜合法、模型法

規劃期內增加的耕地面積包括新墾荒地面積、工礦廢棄地、舊廢基地重新變為耕地的復墾面積。

規劃期內減少的耕地面積包括建設占用耕地面積、退耕還牧、還林、還園的耕地面積。

3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模式有土地利用分區模式和土地利用類型模式。

土地利用分區在規劃區域內是唯一的,不可重復的

土地利用類型允許在規劃區域內重復出現

34.土地利用分區方法:綜合分析法、主導因素法、疊置法、聚類法

35.用地配置可分為農業用地配置和建設用地配置

1)農業用地配置:蔬菜地配置、大田作物用地配置、林業用地配置、人工飼料地配置、副業用地配置

2)建設用地配置

A.居民點用地選址

B.工業用地選址

C.公路選線

D.渠道配置

土地利用詳細規劃

36.居民點

城市、城鎮、鄉村的總稱,是人們聚居和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資料集中配置的場所

37.我國城市分特大城市(>100萬人)、大城市(50-100萬人)、中等城市(20-50萬人)、小城市(<20萬人)

城鎮分縣城和集鎮;鄉村分中心村、基層村、村落

38.集鎮:我國集鎮包括建制鎮和場(鄉)鎮,是指縣城以下一定區域內工商業比較發達,具有一定的市政工程設施和服務設施的農村小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和服務中心。

39.城鎮化的表現

1)反映一個地區、一個國家或全世界居住在大中城市中的人口占城鄉總人口的比例日益增加

2)集聚程度達到稱為“城市”的居民點的數目日益增加

3)單個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規模日益增大

40.城鎮化的特點:世界性、區域性、連續性

41.城鎮化可采用主要指標法和復合指標法加以量度

42.城鎮體系:一定空間區域內具有內在聯系的城鎮集合

城鎮體系的特征:整體性、層次性、動態性

43.居民點規模:人口規模、用地規模、活動規模、輻射規模

1)居民點人口規模:三種計算標準:城市非農人口數量、城市行政轄區人口數量、城市建成區人口數量

2)居民點用地規模:城市建成區用地規模、城市規劃區用地規模、城市行政轄區用地規模

44.居民點布局的形式

1)衛星式:以大城市為中心,在其周圍發展重點衛星城和一般城鎮

2)帶狀式:大小居民點分布呈帶狀。最主要的是沿著鐵路干線、大型河流或國家級公路而設立。

3)多邊形式:

4)自由式:“一去二三里,沿途四五家,店鋪六七座,遍地住人家”

45.耕地規劃

耕地組織形式:作物種植結構和作物輪作制度的耕地利用方式

田塊的長度一般在500-800m或更長

田塊規模大致為10-13.33hm2

耕作田塊的外形:1)田塊最好是長方形、方形,其次是直角梯形,平行四邊形

2)田塊的兩個長邊要呈平行和直線

3)不能把梯形和平行四邊形田塊的短邊設計得過斜

4)不能把田塊設計成形狀不規整的三角形和多邊形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46.基本農田: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

47.基本農田保護區: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區域。

48.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專項與總體的關系。

49.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規劃原則

1)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2)綜合協調的原則

3)雙軌并行的原則(基本農田保護控制指標由省、市、縣、鄉逐級下達,以鄉(鎮)行政轄區為基本核定單位。

4)區劃完整性的原則

為便于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建檔和管理,完善和鞏固地籍管理體系,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不宜打破村級行政界線。

50.土地整理:合理組織土地利用的調整與治理

51.土地整理的范疇

1)農地整理:農田整治、農地改造、地塊調整、土地結構調整、宜農荒地開發、農村建設用地整理

2)市地整理

52.土地整理的規劃程序

1)選擇土地整理單元

2)編制土地整理規劃

3)審批土地整理實施

4)組織土地整理實施

5)土地整理成果驗收

53.土地復墾:凡在生產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政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稱做土地復墾。

54.復墾規劃的原則

1)復墾因因地制宜,兼顧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綜合協調發展

2)廢棄地復墾要和生產建設統一規劃,合理安排,并結合生產情況逐年實施

3)復墾規劃要與城鎮、道路水利等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統一規劃

4)復墾要與礦區和鄰近企業的排礦、排土、排灰、排渣等統一規劃

55.土地整治

改變土地利用的不利生態環境條件的綜合措施

56.土地整治類型:水土流失地、鹽堿地、沼澤地、風沙地、紅黃壤低產地和海涂整治

57.GIS:處理地理數據的輸入、輸出、管理、查詢、分析和輔助決策的計算機系統。

58.土地利用規劃成果資料

1)土地利用規劃圖:居民點規劃圖、各類工程規劃設計圖,如渠道縱橫斷面圖、道路斷面圖、水工建筑物設計圖,以及單項規劃圖,如林業規劃圖、作物布局圖、水土保持規劃圖。

2)土地利用規劃說明書:包括基本情況、土地利用戰略研究、管理體制、土地利用結構和居民點的布局,各業生產用地的劃分及其內部規劃,水利、道路、林帶等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基本建設投資,以及規劃實施與經濟效益概算等

3)技術和法律文件及其他調查資料:包括上級有關指示,如發展方向、社會經濟發展指標等,以及規劃方案的審查決議、有關重要會議記錄、協議、調查資料與圖表,如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壤圖

4)施工圖和實施計劃:包括規劃設計方案現場鋪圖所需繪制的施工圖件,執行規劃方案的總安排和逐年實施計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動態監測體系。

59.土地利用計劃的類型

1)按計劃時效分為中期計劃和年度計劃

中期計劃:一般是五年計劃

年度計劃:以一年為期,是中期計劃的具體化

篇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2號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年5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年5月8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和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嚴格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保護土地資源,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城鄉建設、區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等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及其相關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村土地利用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土地調查成果資料收集、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現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要求,以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國家發展戰略為基礎,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

 ?。ㄒ唬┮巹澅尘?;

 ?。ǘ┩恋乩矛F狀與評價;

 ?。ㄈ┲笇枷牒驮瓌t;

 ?。ㄋ模┩恋乩脩鹇远ㄎ缓湍繕?;

 ?。ㄎ澹┩恋乩靡幠?、結構與總體布局;

 ?。┮巹潓嵤┐胧?。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是否編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核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土地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部門協調機制,聽取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劃內容,應當采取公告、聽證或者其他方式,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公告方式聽取意見的,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采取聽證方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征詢、聽取和采納公眾意見情況應當作為規劃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情況應當作為規劃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應當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加強規劃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水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設工作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審查確認。

  第三章 規劃內容

  第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F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ǘ┮巹澅尘?;

 ?。ㄈ┩恋乩矛F狀與評價;

 ?。ㄋ模┩恋毓┬栊蝿莘治?;

 ?。ㄎ澹┩恋乩脩鹇?;

 ?。┮巹澲饕繕?,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治安排等;

 ?。ㄆ撸┩恋乩媒Y構、布局、時序安排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ò耍┩恋乩玫牟顒e化政策;

 ?。ň牛┮巹潓嵤┑呢熑闻c保障措施;

 ?。ㄊ┮巹潏D件和圖則;

 ?。ㄊ唬┮巹澱f明以及與相關規劃協調銜接情況。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ㄒ唬﹪壹壨恋乩萌蝿盏穆鋵嵡闆r;

 ?。ǘ┲卮笸恋乩脝栴}的解決方案;

 ?。ㄈ└鲄^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ㄋ模κ屑壨恋乩玫恼{控;

 ?。ㄎ澹┩恋乩弥卮髮m棸才?;

 ?。┮巹潓嵤┑臋C制創新。

  其中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前款規定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編制。

  第十七條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ㄒ唬┦〖壨恋乩萌蝿盏穆鋵?;

 ?。ǘ┩恋乩靡幠?、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

 ?。ㄈ┩恋乩霉δ芊謪^及其分區管制規則;

 ?。ㄋ模┲行某菂^土地利用控制;

 ?。ㄎ澹h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巨r田集中劃定區域;

 ?。ㄆ撸┲攸c工程安排;

 ?。ò耍┮巹潓嵤┑呢熑温鋵?。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

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八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ㄒ唬┦屑壨恋乩萌蝿盏穆鋵?;

 ?。ǘ┩恋乩靡幠?、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

 ?。ㄈ┩恋赜猛竟苤品謪^及其管制規則;

 ?。ㄋ模┲行某菂^土地利用控制;

 ?。ㄎ澹︵l(鎮)土地利用的調控;

 ?。┗巨r田保護區的劃定;

 ?。ㄆ撸┏擎偞逵玫財U展邊界的劃定;

 ?。ò耍┩恋卣蔚囊幠?、范圍和重點區域的確定。

  第十九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ㄒ唬└?、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ǘ┛h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ㄈ┑貕K土地用途的確定;

 ?。ㄋ模╂偤娃r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ㄎ澹┩恋卣雾椖康陌才?。

  第二十條 村土地利用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ㄒ唬┼l(鎮)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ǘ┺r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安排,農村宅基地、公益性設施用地等的范圍;

 ?。ㄈ┎煌猛就恋氐氖褂靡巹t。

  第二十一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資源,按照下列布局次序、原則和要求,科學合理安排各類用地空間布局:

 ?。ㄒ唬﹥炏炔季謬涟踩蜕鷳B屏障用地;

 ?。ǘ﹨f調安排耕地、基本農田和基礎設施用地;

 ?。ㄈ﹥灮青l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

 ?。ㄋ模┚S護和擴大城鄉綠色空間;

 ?。ㄎ澹┓€定自然和人文景觀用地;

 ?。┌l揮農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態空間;

 ?。ㄆ撸┓婪段廴緟^域環境風險,因地制宜整治利用;

 ?。ò耍┍M量避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壓覆國家重要礦產資源。

  第二十二條 編制市級、縣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充分考慮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因地制宜劃定下列城鄉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

 ?。ㄒ唬┏青l建設用地規模邊界;

 ?。ǘ┏青l建設用地擴展邊界;

 ?。ㄈ┏青l建設用地禁建邊界;

 ?。ㄋ模┰试S建設區;

 ?。ㄎ澹┯袟l件建設區;

 ?。┫拗平ㄔO區;

 ?。ㄆ撸┙菇ㄔO區。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ㄒ唬┩恋乩每傮w規劃圖;

 ?。ǘ┩恋乩每傮w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其他圖件等。

  第四章 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規劃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核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按照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核。

  第二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核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依法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依照法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巹澪谋炯罢f明;

 ?。ǘ┮巹潏D件;

 ?。ㄈn}研究報告;

 ?。ㄋ模┮巹潝祿?;

 ?。ㄎ澹┱髑笠庖娂罢撟C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核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征求意見;自收到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依據包括:

 ?。ㄒ唬┈F行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

 ?。ǘ﹪矣嘘P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方針、政策;

 ?。ㄈ┥霞壨恋乩每傮w規劃;

 ?。ㄋ模┩恋乩孟嚓P規劃;

 ?。ㄎ澹┢渌梢砸罁幕A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內容包括:

 ?。ㄒ唬┈F行規劃實施評價;

 ?。ǘ┩恋乩矛F狀與評價;

 ?。ㄈ┮巹澞繕?;

 ?。ㄋ模┩恋乩靡幠?、結構、布局和時序;

 ?。ㄎ澹┩恋乩弥饕笜朔纸馇闆r;

 ?。┮巹濄暯訁f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ㄆ撸┮巹潓嵤┍U洗胧?;

 ?。ò耍┮巹潏D件、數據庫成果。

  第三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自規劃批準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查詢和監督。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各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欄或者其他

公共場所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五章 規劃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任何土地利用活動,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總體布局安排。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建設用地預審、編制土地利用計劃、開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劃定基本農田等工作,應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確保規劃目標的落實。

  第三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鄉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必須嚴格執行,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突破。

  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鎮、村和工礦建設項目,應當在允許建設區內安排建設用地。

  嚴禁在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內安排城鎮建設項目。交通、能源、水利、軍事、國家安全、礦山和其他因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確需在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內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必須經依法批準。

  第三十四條 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實施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規范有序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各項土地整治活動。

  軍隊土地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軍用土地資源利用和管理的專項規劃。

  第三十五條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實施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優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重大工程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安排,確保規劃項目有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實施后,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分析規劃實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促進規劃有效實施的建議和措施。

  國家、省、市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每年開展一次評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需要適時開展評估。

  第三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睾突巨r田保護落實情況;

 ?。ǘ┕澕s集約用地落實情況;

 ?。ㄈ┙ㄔO用地規模、結構及空間布局實施情況;

 ?。ㄋ模┥鷳B用地保護落實情況;

 ?。ㄎ澹┩恋乩弥卮蠊こ膛c重點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巹潓嵤┐胧﹫绦星闆r;

 ?。ㄆ撸┮巹澅尘爸卮笞兓闆r;

 ?。ò耍┰u估結論。

  第三十八條 城、鎮、村和工礦建設發展空間應當限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內。

  市、縣在不改變允許建設區規模、不突破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和有條件建設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調整方案,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調整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的空間布局。

  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報規劃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章 規劃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編制機關可以依法組織修改規劃,報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

 ?。ㄒ唬﹪一蛘呤〖壷卮髴鹇詫嵤?、重大政策調整、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ǘ┙泧鴦赵夯蛘呤〖壢嗣裾捌渫顿Y主管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

 ?。ㄈ┲卮笞匀粸暮岆U避災、災后恢復重建;

 ?。ㄋ模┬姓^劃調整;

 ?。ㄎ澹┲匾裆椖拷ㄔO;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規劃實施評估,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規劃修改報批程序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規劃編制報批程序執行。

  第四十條 申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ㄒ唬┮巹澬薷姆桨钢饕獌热?,包括規劃修改的原因、依據、主要內容、方案評價和措施建議;

 ?。ǘ┮巹澬薷姆桨钢饕砀?,包括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情況表、規劃指標調整情況表、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分區變化情況表;

 ?。ㄈ┮巹澬薷姆桨钢饕獔D件,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前后對比圖、土地利用分區調整圖、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分區調整圖;

 ?。ㄋ模┮巹澬薷姆桨笖祿斐晒?;

 ?。ㄎ澹┮巹澬薷恼髑笠庖娗闆r、修改說明等其他材料。屬于評估后修改的,還需要同時報送規劃實施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欠癖匾?;

 ?。ǘ┦欠穹戏?、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

 ?。ㄈ┦欠穹蠂覒鹇院屯恋乩霉芾碚?,是否符合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要求;

 ?。ㄋ模┲饕笜税才攀欠窈侠?、可行,與上級規劃是否銜接,涉及增加規劃指標的,增加的途徑是否落實;

 ?。ㄎ澹┦欠衽c相關規劃相協調;

 ?。嵤┐胧┦欠衤鋵嵙送恋赜猛竟苤频囊?。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土地利用年度變更調查,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的監督,健全完善隨機抽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應用衛星遙感、信息化等技術手段,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設、更新及規劃應用管理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動態更新機制,納入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臺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統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設、更新的標準規范及數據質量檢查規則,實現規劃信息的集成管理和互通共享。

>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總體布局安排的;

 ?。ǘ┻`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鄉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在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內安排城鎮建設項目用地的;

 ?。ㄈ┻`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2月4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篇3: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中,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經濟建設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它們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既是統一的又是對立的。兩個規劃的依據都是國民經濟長期發展規劃,其核心內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對象、范圍、實施年限、方法、步驟各有側重,規劃深度也懸殊較大。長期以來,兩個規劃在規劃和實施過程中仍存在銜接不到位,難以協調統

一,如何協調兩個規劃關系問題,應得到我們更多的關注。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在聯系與矛盾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做的總體安排和布局;城市總體規劃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一個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和進行各項建設的綜合布局和全面安排,還包括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訂該市遠、近期目標及其實施步驟和措施等工作。城市規劃是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確保城市空間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土地利用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比城市規劃的范圍大,它要對規劃區內(包括城市用地)全部土地的利用結構及其空間布局(包括城鎮體系的用地布局)作出長期的合理安排。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是點和面的關系,局部和整體的關系。所以,城市規劃中有關城鎮體系的用地布局、城市用地的規模和用地選擇,各項建設占地指標、以及城市的發展方向應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七條也規定了: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在實際規劃操作中,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在用地分類與劃分標準、規劃統計口徑、規劃工作路線以及規劃技術方法等許多方面都存在著明顯差異,造成兩個規劃在區域和城市土地開發利用與保護等方面出現較大的矛盾和不協調之處。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于城市總體規劃。我國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時間較遲(到80年代才在我國起步),先后組織開展了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但其規劃的理論與方法不完備,因此規劃制定水平低,規劃體系存在缺陷,致使其可操作性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雖然在控制城市的發展規模與避免城市無規則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其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的指導思想,由上而下編制,規劃中的主要用地指標也是由上而下分解,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發展的用地需求,脫離實際,存在與城市總體規劃、現狀不一致等矛盾。

1、規劃指標分解不合理。有些地方的規劃上下級規劃脫節,在逐級分解規劃指標的過程中,有的供求缺口偏大,有的突破了上級規劃指標;規劃指標分解落實的主要依據——基礎數據(各地區歷年用地情況統計、土地后備資源調查數據和產業發展規劃等)不真實、不準確;客觀上社會發展、政策和戰略調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規劃指標分解的準確性。
2、用地定位不明確。根據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指標,最終要通過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到具體地塊,但在一些地方鄉級規劃與這個要求有很大差距。有的規劃建設用地尤其是農村居民點、非農業建設用地沒有落實用地范圍,農用地結構調整的具體范圍多不落實,尤其是對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未作充分調查研究,定位落實較差。
3、規劃文本和圖件不夠規范。一是規劃基數和基礎圖件采用不當。有的規劃未按要求采用統一時間的詳查變更數,人為調減耕地基數,增加建設用地面積,并相應更改了現狀圖。二是土地分類和用途分區與新法規定不一致。新法對土地分類和用途分區作了規定,但有的規劃仍使用過去的分類和分區。三是內容不夠完整。一些規劃內容過分簡略,特別是重要指標,如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等不全面或缺少分解指標,有的缺少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規劃圖。
4、缺乏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一些城市建設用地嚴重不足。例如汕頭市,根據20**年度土地變更詳查數據,20**年底全市建設用地總量為834743畝,至20**年是76597畝的用地指標,年均只有8511畝。更突出的問題是,規劃期內17.44萬畝建設用地指標中,只有5萬畝是可以占用耕地的,余者皆為非耕地,這在平原地區中是不現實的。有些城市為滿足建設的需要,突破建設用地計劃不乏存在,使大量耕地被占用。

二、城市規劃的編制有一整套科學的理論和方法,起步也較早,更有一整套審批制度和實施辦法。城市規劃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

或直接對建設項目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因此規劃實施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城市總體規劃是由地方政府主持規劃,政府方面熱衷于建設大城市,有任意擴大城市規模的傾向,規劃部門為迎合政府意圖,加上自身利益觀念的驅使(按規劃面積計酬),也喜好做大規劃。
由于以上原因,加上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經濟的快速增長,帶來了新一輪的圈地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脆弱性也暴露無遺。1997年~20**年的六年間,全國建設占用耕地1646萬畝,年均274萬畝,與1991年~1996年的年均440萬畝相比,下降了37%。20**年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之初對十個省市的統計,在458.1萬畝園區實際用地中,未經依法批準的用地就有314.6萬畝,占68.7%。

協調處理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關系

由于兩個規劃有著共同的規劃對象和規劃目標,從本質看,它們應該是相互協調和銜接的關系。
城市總體規劃除土地使用規劃內容外,還包括了城市體系規劃、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等內容,這應成為土地利用規劃的指導,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區域土地利用結構提供宏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為城市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發展空間,以促進城市與區域經濟的發展。城市規劃應樹立耕地保護意識,尤其是保護基本農田。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應在區域規劃的指導下,相互協調和相互制約,共同遵循發展區域社會和經濟,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發揮城市區域的競爭優勢,協調區域間、城鎮間的矛盾。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應依法適時調整規劃,提高修編質量。調整規劃要依法按程序進行,嚴格界定調整范圍。以下幾種情況需要調整或修編規劃:一是受自然災害影響,土地利用現狀和使用條件發生變化并影響規劃執行的;二是新提出的國家或省級重點項目,符合獨立選址條件的;三是在耕地等主要農用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情況下,需要調整建設用地結構與布局的;四是行政區調整后,影響規劃執行的;五是主要用地規劃定量或定位經核定確實有錯誤或遺漏的;

上級規劃調整,需要相應調整或修編下級規劃的。

應正確處理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劃的關系,制定年度計劃不能脫離城市總體規劃,必須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近期用地需求來制定年度計劃。城市建設過程嚴格執行年度用地計劃,政府不能背離年度計劃隨意批地。
除了遵循共同的原則外,這兩個規劃還應在規劃工作路線和規劃技術方法、規劃范圍、統一用地的統計口徑,規劃實施管理機制等方面作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如汕頭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區主城區20**年建設用地規模為105平方公里,原汕頭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發展規模20**年為123平方公里,20**年為184平方公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明顯大于土地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經過認真地研究比較,統一統計口徑,合理地壓縮城市建設規模,使兩個規劃能夠相銜接,維護土地規劃的宏觀控制地位及權威性。此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不合理的城鎮規劃,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修編,使 “十分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汕頭市20**年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兩個規劃的銜接問題,充分發揮機構改革后規劃與國土兩局合并的優勢,不僅從用地規模上做到兩個規劃相銜接,而且從用地布局、耕地保護、占補平衡等各方面采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兩個規劃相互銜接,為兩個規劃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
本次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至20**年為122平方公里,至20**年為168平方公里,城市規劃范圍為市轄五個區及澄海市的新溪外砂兩鎮。由于規劃范圍及兩個規劃統計口徑的不同,造成統計數字不相一致,如果換算成相同規劃范圍、相同口徑,則相一致。具體是總規確定的至20**年的建設用地規模122平方公里,剔除外砂機場(3 平方公里)、外砂鎮規劃建設用地(5平方公里)、獨立工礦(8平方公里)、特殊用地(1平方公里),總用地為105平方公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末只至20**年,沒有20**年規劃的規??梢员容^,但是如果將168平方公里減去外砂機場(3k平方公里)、新溪外砂兩鎮規劃建設用地(21平方公里),換算成相同規劃范圍后,則為144平方公里,年均遞增3.9平方公里,符合我市發展的實際情況,也在國土資源部要求的規模之內。

協調處理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關系,也是協調好持續發展與城市經濟建設的關系,為使國民經濟協調發展,我們應總結以往實踐經驗,做好新一輪的規劃,在實踐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實施辦法,使我們的家園按規劃有條不紊地建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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