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化工集團企業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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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集團企業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管理組織

  為保障企業生產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須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企業生產區交通管理工作。

  對車輛和船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工業企業廠區內運輸安全規程》和本制度,制訂企業生產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 信號與標志

  企業生產區內交通道路、企業大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具體情況設置信號標志。

  企業生產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企業生產區內鐵路要按規定,在線路上安裝信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桿、警鈴或信號燈。

  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夜間要有信號燈。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企業生產區道路交通、鐵路沿線及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節 交通道路

  企業內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企業可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通行。

  管制路:為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通道路線,禁止其它車輛通行。

  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質、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企業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交通路面兩側堆放的物質,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履帶車未采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鐵路兩側距鋼軌1.5m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且不能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

  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置平交道口,如必須設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 車 輛

  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廠區內使用的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對車輛進行年度檢驗,在檢審合格并發放牌照后方可行駛。

  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的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在指定地點進行。

  第五節 車輛駕駛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廠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取得有效的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

  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后方可駕駛。

  企業生產使用的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企業生產區內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系制度,確保機車車輛運行安全。

  (一)機車通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接員的調車聯系,白天用旗,夜間用信號燈指揮,信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三)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信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準確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嚴禁調車人員在車輛外側調車。

  企業生產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企業生產區限速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出企業大門及轉彎處為5km/h。直線路為10~15km/h。

  (二)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km/h,支線為15km/h,路軌末端、連接作業及軌道衡為3km/h。

  (三)機車拖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時為10km/h。

  企業內檢修試車,應按劃定的線路和時間進行,并掛有明顯的“試車”牌子,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進行試車。

  第六節 車輛裝載

  機動車輛裝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

  (二)裝載散貨、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須封蓋嚴密,行駛中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三)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應按本制度有關章節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須按規定不得“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五)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核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第七節 非機動車、行人

  在生產區內,禁止自行車、三輪車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燃、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拴牢牲畜。

  個人自備機動車、摩托車、助動車不得進入生產區。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企業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行走時應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篇2:E一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上級指示精神,切實可行加強我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學校要將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納入到學校日常工作中,長抓不懈;要將交通安全活動的具體內容納入到精神文明和綜合治理工作之中,抓緊抓實;要把創建活動開展情況作為年度各年級、班精神文明和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內容,一并進行考核。

  二、安全領導小組要將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教育納入學校普法工作的重要內容,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的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師生的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受教育率達到100%。

  三、學校在校園內刷寫醒目的交通安全標語、口號、警句和印發資料及致家長信,并使用櫥窗、宣傳欄,營造濃厚的校園交通安全教育氛圍。

  四、經常使用團隊活動、晨會、黑板報、廣播臺等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五、要將交通安全內容納入教學計劃,并編制交通安全教育教材,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制教育,讓交通知識進入千家萬戶。

  六、各班要充分利用法制課和"安全教育月"的時間,每學期上交通安全專題課例,并備有必要的學習、宣傳教育資料,宣傳教育內容通俗易懂、寓教于樂;還要積極主動聯系公安、交管等職能部門,每學期深入學校開展一次大型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七、門衛、值周老師要負責清理校門口妨礙學生通行的違章占道行為;要將校內自行車擺放有序;要在學生上學、放學交通高峰期站在校門口督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

  八、非本單位機動車嚴禁進入校門或???,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方可進校。

篇3:(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   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   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b)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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