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企業分公司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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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業分公司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確保本企業各公司固定資產安全,對于各項固定資產的危險轉移、損失請求等保險事務處理有所遵循起見,特依"固定資產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范圍

  (一)本準則所稱保險系指火災保險,但如有必要時,得增附加保險。

  (二)本準則所稱應保險的固定資產系指易引起災害致于發生重大損失的固定資產,如建筑物、機器設備、器具設備等。

  第三條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對于第二條所列固定資產包括現有、增設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險者,應辦理火災保險及(或)附加保險,其不易發生損失危險者,得于呈準后不予投保。

  (二)已辦理保險但受益人更變時,須辦理變更手續。

  (三)固定資產充為抵押品,雖認定不易發生損失危險未投保者,但質權人要求投保,仍應予投保。

  第四條 投保辦理部門

  (一)申請部門: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投保申請。

  (二)審核部門:由安全工程師負責投保的申請的審核,并會會計部門。

  (三)經辦部門:由總管理處財務部負責辦理投保的手續。

  □ 投 保

  第五條 投保申請

  (一)正式投保: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于取得固定資產時,對于應投保者,須即填寫"投保申請書"一式三份,經經理核準送安全工程師審核后會"會計部門"簽注意見后,轉呈(總)經理核準后,一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一份送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一份送會計部門。會計部門對未投保的固定資產會安全工程師后,認為有必要投保時,得函請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投保申請。

  (二)預約投保:

  1.各公司認為有必要者,得附有關資料,委托總管理處財務部辦理預約保險,并應于每月三日前具體報保險標的物異動情形,由總管理處財務部憑以向保險公司沖抵預約保險,但外購機器有本準則第三條第三款情形者,總管理處財務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預約火險后,通知所屬公司。

  2.機器進廠后,資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購機器進廠置放明細表"三份,依置放廠地暨貸款銀行別分別編列,呈廠處長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其中一份匯送承保保險公司,一份自存。

  3.機器安裝試車后,資產管理部門應按同條第一款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并注明原投保預約保單號碼。

  第六條 投保手續

  總管理處財務部接到"投保申請書"經審查后,填具"要保書"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但有特殊情形者,總管理處財務部應將投保權利要點函請申請公司認可。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訂立保險契約后,保單正本由總管理處財務部自存,保單副本二份連同收據送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核對后,保單副本一份留存,一份連同收據送會計部門憑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資產因提供抵押而必須辦理受益人移轉時,則保單正本交債權人收執。

  第七條 增投、減損、移轉及撤除處理

  投保的固定資產因增設、減損、移轉及撤除等原因而發生變動時,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填具"投保物變動(續保)通知單一式三份,經經理核準會安全工程師送會計部門審核呈(總)經理核準后,一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審查后向保險公司辦理另訂契約、變更契約或解約等手續,但有特殊情形者,總管理處財務部應將投保權利要點函請申請公司認可,一份送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一份送會計部門。

  第八條 續保手續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于投保物保險期屆滿時,如須續保,應填具"投保物變動(續保)通知單"一式三份,經經理核準會安全工程師送會計部門審核呈(總)經理核準后,于投保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一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審查后,向保險公司辦理續保,一份送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一份會計部門存。

  第九條 災害報告

  資產管理部門于投保物遭受災害時,應即通知總管理處財務部以照會保險公司,并會同總務、會計部門、安全工程師進行現場調查,將受災害的原因、時間、狀況及損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資產災害報告書"一式四份,經經理核章會安全工程師送會計部門審核呈(總)經理核準后,于三日內將二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以憑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一份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自存,一份送會計部門。

  第十條 公證勘查報告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如認有必要,得委請公證機構會同安全工程會、會計、總務部門至現場勘查,憑公證機構的"損失報告"以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依據。

  第十一條 索賠手續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接到"固定資產災害報告"及公證機構的"損失報告"后,即填具保險公司規定的"火災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于損失發生后六日內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并將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損固定資產如已提供質押,應將送保險公司的"火災賠償申請書"副本送質權人。

  第十二條 賠償金入帳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領到保險公司損失賠償金后,應立即連同有關文件匯送會計部門復核辦理入帳手續,并將處理經過及結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條 索賠駁訴

  投保物損失賠償的請求,如有異議,總管理處財務部應于接獲通知一個月內并附有關資料,匯送總管理處法律事務室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保險權益。

  第十四條 投保金額及費用統計

  總管理處財務部于每月十日前應根據"投保申請書"、"投保物變動(續保)通知單"、"固定資產災害報告書"、"保單正本"編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別固定資產保費月報表"一式數份,呈科長復核,經理核章后,一份財務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計部門,并同時編制上月份"保險公司別保險保費月報表"一式一份呈科長復核,經理核章后,由經辦人留存備查。

  □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公司所有外購資材、外購產品、原物料、成品保險等保險事宜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準則處理,但車輛保險則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篇2:物業管理責任保險條款(天安保險)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條款(天安保險)

  第一章保險合同

  第一條 保險合同由保險單、本保險條款、投保單、與保險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以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章 被保險人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合法經營并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和地方省市的實施辦法而制訂有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管理企業,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且在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內,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范圍內的物業,因被保險人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ㄒ唬┑谌呷松韨龌蜇敭a損失;

 ?。ǘ┦孪冉洷kU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ㄈ┌l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上述第(一)和第(二)項每次事故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第(三)項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第四章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槐kU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

 ?。ǘ┍I竊、搶劫;

 ?。ㄈ馉?、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

 ?。ㄋ模┱嘘P當局的沒收、征用;

 ?。ㄎ澹┖朔磻?、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卣?、雷擊、暴雨、洪水、火山爆發、龍卷風、臺風、暴風、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災害,但因被保險人管理維護不善,造成災害來臨時本不應發生的損失除外;

 ?。ㄆ撸┩7呕蛐惺乖诒槐kU人管理物業范圍內機動車輛所發生的所有意外事故;

 ?。ò耍熝?、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ň牛┱饎?、移動或減弱支撐;

 ?。ㄊ┪唇浻嘘P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經驗收但不合格的固定場所或設備所發生意外事故。

  第五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槐kU人或其代表、雇傭人員、為其服務的任何人的人身傷亡賠償責任,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業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ǘ┝P款、違約金、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ㄈ┍槐kU人與他人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第六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颈kU單列明的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ǘ┮虮kU責任事故所造成的停產、減產、停電等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ㄈ┍槐kU人對第三者的精神損害。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五章保險期限和賠償限額

  第八條本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自保單上注明起保日的十二時起至期滿日的十二時止。

  第九條 本保險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參照本保險費率規章在投保時協商確定,但保險人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賠償限額為十萬元。

  第六章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全部受托管理物業清單,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相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一條 投保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和繳納增加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對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四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并立即通知保險人,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對于被保險人放縱事態發展導致損失擴大部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在未經保險人檢查或同意之前,對發生事故的物業不得擅自改變和修復。

  第十六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當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七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未履行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有權部分或全部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終止本保險。

  第七章 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判決書或裁決書、由保險人認可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以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程度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及所

含人身傷亡每人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事故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根據本保險條款第三條的規定,對每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損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三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存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僅負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八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合同。保險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之時起,不再承擔在此后所發生的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自本保險合同解除之時起,不再承擔在此后所發生的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提前解除時,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未到期的保險費按日平均計退。

  第九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雙方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首先進行平等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按照在保單明細表中注明的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ㄒ唬?、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本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篇3:車輛丟失保險公司理賠后找物業算賬


本報訊(記者鄒桂)車輛停在小區內丟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以小區物業未盡職責為由,將他們告上法庭索賠。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認定,小區物業停車管理完備,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20**年1月8日,家住益辰欣園的王先生突然發現停放在小區固定車位的帕薩特不見了,王先生立即向公安機關及保險公司報案。警方雖已立案偵查,但丟失車輛至今下落不明王先生遂向保險公司索賠,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先行賠付給王先生20余萬元。保險公司理賠后,隨即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認為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應賠償車輛丟失的損失。

法院認定,小區對出入車輛通過收發記錄卡進行管理,并有24小時保安值班,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而且,小區也在出入卡上作出“離車隨身攜帶”的提示,車主未能將出入卡隨身攜帶,使物業的管理措施失去了作用,不能證明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索賠。據法官介紹,如果能確認物業管理失職,其將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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