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城花園業主公約
為加強美城花園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定制度。
(一)環境管理
1. 建筑裝修
(1)樓宇外貌
為保持樓宇外貌美觀,業主或租戶不得裝設窗外鐵籠、蓬、帳幕、花架或任何廣告招牌標志,違反者將予以拆除。衣物不晾于窗外或私家花園里。戶外不得堆放。
(2)違例裝修
禁止在庭院、平臺、屋頂以及道路或者其它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如有不明,請先征詢管理處。
(3)樓宇裝修
各業主進行室內裝修必須遵從單位內原來建筑物功能,切勿影響樓宇結構及公共設備,如水喉、電器設備、對講系統、共用天線等,樓宇外墻及窗戶切勿更改。如果因業主裝修及空調機安裝而導致其它單位或公共設備損壞時,由其負責賠償。商店如欲安裝招牌、蓬帳、換氣扇槽或抽風系統于店外或做室內裝修,必須先獲得管理公司批準,方可進行。
業主如欲于其單位內進行裝修,在施工前應向管理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并由施工單位為其裝修工人辦理臨時出入證。裝修過程中應遵守管理處有關施工裝修工程管理規定,繳納有關施工裝修工程保證金及其它費用。
(4)裝修承造商(由雇用業主監管)
裝修承造商在工程上如有任何疏忽造成樓宇損毀,業主必須負責賠償損失。承造商不得將建筑材料、設備、垃圾或泥土石頭遺留在任何公共地方,否則業主須支付一切清理費用。
(5)住戶鐵閘、窗花、空調機
業主欲安裝鐵閘必須符合消防法規。任何鐵閘開啟時如影響走廊、防火通道的闊度或影響鄰戶及損壞走廊裝飾時切勿安裝,鐵閘、窗花安裝由管理處統一規定式樣及安裝部位??照{外機的安裝位置由管理處指定,不得隨意定位。
(6)公共天線
各單位已設有公共有線電視線路,為使電視機有最佳的接收效果,在各單位外請勿安裝個別天線。未經許可,住戶不得任意更改線路。
(7)業主、裝修承造商不按《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裝修房屋,出現違規、違章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對拒不改正的,管理處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2.清潔及環境綠化
管理處負責保持小區內公用地帶的清潔及環境綠化,全體業主/住戶應給予通力合作。家長應告誡兒童,切勿攀折花木、踐踏公共草坪、隨意拋擲廢棄物或將物件由高處拋下。不可涂污墻壁、公共地方,愛護公共設施、設備,各住戶請勿在走廊及樓梯通道棄置任何家具或廢物,更不能阻塞防火通道。
3.動物豢養
請業主/住戶不要飼養有傷害性的寵物和有礙環境的家禽。如果業主/住戶所飼養的動物妨礙或干擾他人,住戶應立即將動物送離小區;動物對他人造成傷害和損失,由該動物主人承擔一切責任。
4.噪音
晚上10點后,請將所有樂器、電視、收音機、音響設備、卡拉OK或游戲機的音量盡量減低,以免擾人寧靜及抵觸政府法例。
5.廢氣、廢油
請不要向住宅區釋放有毒或有色的氣體和液體,更不要在住宅區內修理漏油的汽車或其他物品。
6.自行車停放
各業主/住戶使用的非機動車輛統一停放于停車場。單元樓道、等公共地帶,任何時候不得停放任何非機動車輛。停放于停車場的車輛均需遵守停車場規定,違例者將
7.機動車輛停放
小區為住戶準備了較充足的車位。車主使用車場時應遵守管理處及停車場管理規定。全部車位,不論購買或租賃,只可作泊車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作商業用途或作儲存貨物及擺放雜物等。
車主/司機應將車輛停泊于車位指定界線范圍內,車身任何一部分不得伸展于指定界線范圍外,違例車輛將按有關規定由管理處管理拖走,而無需事先通知車主/司機。
任何人不得在小區內道路上學車駕駛。
管理處及停車場管理人有自行決定的絕對權力,要求或規勸車主移去被認為具有危險性、殘破不堪或因失修而有損本區環境的車輛,不論此等車輛是否停泊在自購或出租的車位上。
8.嚴禁推銷
住戶不得利用公共區域做任何形式的廣告推銷和商品展示活動,如有類似需求,須經物業公司同意并按照指定地點進行有償使用。
(二)安全防范
1. 對講機
如有客來訪,保安員將與住戶聯系,客人在得到住戶允許并在填寫好訪客登記表后,方可進入小區。所有訪客必須依照單元門對講機提示與所欲探單位通話,住戶在清楚識別后,才可按動開關,讓客人進入樓宇。
2.防止罪案
(1)小心門戶,如發現可疑人或事件請立即通知管理處或保安部門。特別提示一樓、二樓和頂樓的業主,離家時請關閉好門窗。
(2)發現犯罪行為及時撥打110報警,同時通知管理處保安,以便采取應急措施;
(3)管理處對任何損壞公物而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人士,將視情況輕重,送警追究或采取其它適當的法律行為,以保護業主的共同利益。
3.防火措施
(1)切勿使電掣負荷過大,如需增加電力則應向電力局申請或管理處咨詢,以免出現不安全事故;
(2)切勿貯存過量的燃料,火源及石油貯氣等應放置在遠離爐具的地方;
(3)切勿在單位內放置任何危險或易燃易爆物品;
(4)火柴及打火機等應放置在兒童不能攀及的地方?;馂暮θ撕?,必須注意防范。
(5)教育家人樹立安全防火意識,發現險情請及時撥打火警119。
4.水
住戶外出時必須檢查是否將水喉關妥,若因漏水而導致公共設備或其它單位蒙受損失時,該單位的業主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5.電
各單位配有充足的電燈及插座位。為了安全,請切勿隨意增設電線路,引致火警。如公用水電設備發生故障,請立即通知管理處,管理處將及時通知工程人員檢查搶修。如屬私人設備,實行有償服務。各單元的用電量如需增容,應以書面形式向管理處申請,經管理處同意后,方可進行增容改造,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四、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五、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六、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七、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八、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美城花園 幢 單元 樓 號
業主/使用人:
202 年 月 日
篇2: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余女士系本市亮都商場某商鋪的原業主。幾個月前,順利將該商鋪轉手。不過讓她沒想到的是,7月份,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原商鋪的物業管理公司居然要求她繼續支付物業管理費。余女士萬萬沒想到自家商鋪都轉手好幾個月了,自己居然還得為新業主照付物業費。
[案例提示]
業主轉讓物業應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尤其應注意是入住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公約合同等中的相關條款。
[案例分析]
庭審中,物業管理公司拿出了一份余女士當初與物業管理公司曾簽訂的一份“公約”,約定一旦業主轉讓其擁有的單元時,須將轉讓情況書面通知物業公司,否則,前業主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一切相關事項負有責任。但余女士未履約,應按規定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日前,法院判定,該管理公約對雙方的確具有法律約束力,余女士須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1568.8元。
篇3:物管案例:業主反對物業管理公約怎么辦
物管案例:業主反對物業管理公約怎么辦
某物業管理公司承接了一小區物業管理業務后,草擬了物業管理公約,交給業主討論。不料,公約遭到了全體業主的激烈反對,其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下兩款:
?。?)物業管理者為進行物業管理活動而對業主或用戶造成的一切損失,物業管理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業主或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則物業管理者有權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費用繳清為止。
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約是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雙方間的服務合同,雙方形成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業主作為消費者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本案例中的前款約定物業管理公司實際上侵犯了業主的知情權,其作為免責條款,對業主是不公平的,符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惫蚀丝畹闹贫ú煌?。
本案例的后款觸碰了物業管理實踐中的一個敏感話題,那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有無權利對業主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等做法,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逾期未繳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繳仍未繳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規定程序停止供電。由此可見,中止供電的權利僅在供電企業,而且供電企業也不得隨意中止供電??梢娢飿I公司無權斷電。從實踐的角度看極易激化矛盾,又有侵犯業主消費權之嫌,此款制定同樣不妥。
[解決方法]
沒有必要的免責條款,物業管理工作難以開展,前款可改為:
物業管理者進行如下活動時,對業主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為避免業主或用戶財產受損或可能受損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為抓捕違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其他類似上述情形。
后款可改為:物業管理者有權對欠繳費業主提起民事訴訟,并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2條、第184條的規定減少損失。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p>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相關法規政策]
1.《物業管理條例》(節選)
......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