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分公司內部工作制度: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1 車輛管理與使用
1.1 單位領導必須重視車輛管理工作,要從思想上、組織上、業務技術上加強對車輛管理工作的領導,切實管好車,用好車,保證行車安全。
1.2 有車單位必須完善車輛管理制度,分工一名行政領導主管車輛工作。
1.3 單位主管領導必須掌握本單位的車輛技術狀況和車輛使用情況,了解駕駛員的思想情況、身體情況和駕駛技術,負責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1.4 所有行政車輛采取各單位分散管理(相對固定),由貨運處統一調整使用,做到計劃派車、合理安排。生產用車要做好運行情況記錄。
1.5 所有車輛禁止無證人員駕駛,禁止將車輛交(借)外單位人員駕駛。必須要外借的車輛,經部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外借。
1.6 所有車輛不得私自出租或承包給個人、外單位使用。
1.7 嚴格控制個人用車,個人私事用車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或部門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駕駛員不得擅自用公車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
1.8 要嚴格控制長途車的派遣,執行長途車任務(指離開新鄭機場和鄭州市市區),必須經單位主管車輛領導同意并報營運部主管領導批準。車管干部要做好出車前的技術檢查,對駕駛員提出安全注意事項。
1.9 要落實單位車輛停放場地,定點停放,做好停車場、點的防火、防盜安全措施,不使用的車輛要停放在指定的地點。非特殊情況或未經領導同意,不得將車輛停放在非指定停放點過夜,或將車開回家門口停放,不準把公車當作個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1.10 各種隨車證件,要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保證各種證件齊全、有效。
1.11 要盡量減少兼職司機的出車次數,兼職司機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出車,未經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出車,如發生事故,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自負。
1.12 為堵塞漏洞,節省能源,除特殊情況外,所有車輛一律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并做好登記。
1.13 所有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的正常費用(停車費、路橋費等)由各單位統一負責報銷。
2 車輛檢查和維修保養
2.1 所有車輛實行定車定人保養制度,車輛保養責任人負責日常檢查、保養工作,保證車輛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2.2 要實行車輛檢查制度,檢查和整修車輛技術狀況,對車輛進行日常擦洗保養,對駕駛員進行必要的專業學習和安全教育。
2.3 要實行車輛“回場檢”制度,下午下班前或晚上,單位領導或值班人員要檢查本單位車輛回場情況、檢查停車場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4 所有的車輛修理統一安排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修理。
3 駕駛員管理
3.1 必須重視對駕駛員的管理,教育駕駛員樹立安全行車的思想,培養駕駛員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到文明駕駛,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和機場場內行車規定。
3.2 要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堅持安全教育的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學習,認真做好安全學習登記,駕駛員不得無故不參加學習。
3.3 各單位駕駛員由各單位領導負責統一管理,駕駛員(包括場內駕駛員)必須進行注冊登記,然后集中申報部機關建檔,駕駛員辦理年審換證等業務。
3.4 場內駕駛員必須經過必要的專業培訓,經發證機關考核合格,發給場內機動車駕駛證后方可上崗,在飛機控制區內駕駛車輛,必須有場內機動車駕駛證。
3.5 駕駛員出車時必須按時到達指定地點,不得誤車晚點或出車找不到人。
3.6 嚴禁酒后開車,嚴禁開快車、英雄車和賭氣車;出車時,不準擅自離開車輛,不準擅自改變行駛路線和拐道辦私事。
4 使用車輛的實施程序
申請 用車單位應在用車的前2小時,提出用車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說明用車時間、行駛路線、用車人數和用車理由,并由
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同意。特殊情況臨時用車,可隨時申請,視車輛使用情況予以安排。用車單位臨時決定不用車的,要及時撤回用車申請。
審核 用車單位提出用車申請后,車管人員要及時審核用車理由是否充足,行駛路線是否與公干的地點相符。了解本單位的車輛是否能滿足需要,車輛技術狀況是否良好,如能滿足用車單位要求,應及時答復。如不能提供用車,也要及時說明不能提供用車的理由。離開鄭州市的用車,由部領導審批,一般性的用車,可由貨運處領導審批。
出車 司機人員應提前十分鐘作好出車準備,應按用車申請書中的指定路線行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搭載無關人員和物品,車到目的地后,需要停車的,應停放在有人看護的停車場,做到防盜措施。不得用公車從事其它私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車開回本單位。
收車 司機人員將車開回本單位后,要及時將車放回車庫,做好防盜措施,做好行車日志,并向車管人員匯報出車情況和車輛的性能技術狀況,將車鑰匙上交統一保管。
5 附則
5.1 本辦法是貨運處車輛管理的統一規章,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5.2 本辦法適用于貨運處所屬單位,辦法中所稱車輛包括機場場內車輛和有正式車牌的車輛。
5.3 本辦法由貨運處負責解釋。
篇2:機動車輛保管關系與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界定
機動車輛保管關系與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界定
停車場的機動車輛被盜問題,已經成為物業管理行業的一大公害,成為阻礙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由于我國法律的立法滯后,往往在機動車輛被盜后的賠償責任追究中,就使眾多的物業管理公司都陷入了不公平的索賠糾紛之中。
一、現實誤區:有償使用包涵保管之義
根據現行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30條中:"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規定,目前在深圳經濟特區的物業管理行業中,針對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問題,一般都只是從市場交換的平等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來理解認識。認為要真正測算停車場的管理成本,每次收取機動車輛停放的5元錢,至多只能保管價值10萬元的人貨車。如果再加上保管責任,那么充其量只能保管三輪摩托車。要以這5元錢來保管價值100萬元的奔馳或寶馬車,那保管關系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只能是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
但是,不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承認《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所確立的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只核發停車場車輛保管的工商營業執照;而且就連稅務部門所印制的發票,也只有車輛保管發票,而沒有停車位有償占用發票;至于法院更是不承認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年3月13日"粵高法發[1998]7號"以《轉發〈廣東省法官協會民事審判專業學術委員會審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凡提供停車場地讓車輛停放,收取所謂的‘場地出租費'、‘停車服務費'等費用的,收費人雖自定不負保管責任,仍應視為保管關系成立,不能認定是場地租賃關系如停放車輛丟失,收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規定,目前其實只是一紙空文,并沒有發揮法律約束的效力。
二、國外對保管關系的法律界定
要公平徹底地解決車輛被盜的賠償責任問題,單憑樸素的價值觀的不平等來矯正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必須從法理上深入探討和研究,以一個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正確、公平、合理的界定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鑒美國判例法的典型案例,從保管合同的法律淵源和法理理論入手,對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認真的進行分析和研究。
1、保管(寄托)關系的法律釋義
所謂保管合同,又稱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或委托占有。保管合同發源于羅馬法,羅馬法上稱為寄托(Deposito)。在法國民法中,寄托分為通常寄托和訟爭物寄托兩類。通常寄托,是指寄托合同期滿后保管人將保管物原物返還寄托人的寄托。訟爭物寄托,是指將相互爭執的物品在判決生效前進行保管,于判決生效或當事人和解后將物支付取得所有權的人的寄托。德國民法典沒有對寄托合同類型進行劃分,但規定了旅店主人對旅客旅游中物品的責任。日本民法中將寄托分為一般寄托和消費寄托,消費寄托是指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于合同期限屆滿,只負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義務的寄托類型。原蘇聯民法典中稱"寄托"為"保管",我國亦沿用了保管的稱呼。
在英美法系中,寄托這個詞義在英語|中是與委托占有相同,都稱為"Bailment",|是指動產的所有人或有權占有人(通常稱為寄托人Bailor)將動產交付給受寄托人(Bailee),而受寄托人接受該動產并根據明示或默示的協議將該動產歸還給寄托人或寄托人指定的人的行為。交付給受寄托人的該動產只是臨時轉移了動產的占有權,因此也稱為委托占有。所謂委托占有,是指非財產所有者受財產所有者之委托對財產所實行的合法占有。占有者不是財產的真正主人,而只是受財產所有者的委托而代行保管,受托人有義務照管該財產并如約將其送交財產的所有者。
在英美法中,寄托有三個構成要件:(1)寄托人必須對所寄托的財物擁有所有權或占有權;(2)寄托人必須將對所寄托的財物的排他占有(E*clusivePossession)和實際控制權交付與受寄托人;(3)受寄托人必須自愿接受和控制所寄托的財物,并且知道他有按寄托人的指令歸還該財物的義務,愿意承擔對該財物的保管和控制的責任。
2、保管關系的案例分析
為了清楚地了解寄托的這三個構成要件,我們首先來看看下面芝加哥與田納西州的停車場丟失車輛的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案:
威廉先生將車駛近了芝加哥市機場的普通停車場,停放在停車場的停車位上,由于該停車場停車并不需要預先付停車費,而在將車開離停車場時在出口處交付停車費,于是威廉先生鎖好車,然后自己拿著車鑰匙離開停車場去辦理自己的事。當威廉先生辦完事回到停車場時,發現自己的車丟失了。威廉先生只有持車輛的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了威廉先生車輛丟失的損失,同時也從威廉先生那里取得了代位權(Submgation),保險公司以停車場作為受寄托人應該承擔車輛丟失的損失為由,向停車場提出索賠要求。停車場認為威廉先生只是租用了停車場的一個停車位,在威廉先生與停車場之間并沒有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芝加哥法院判決認為,停車場并未實際控制威廉先生的車輛,威廉先生和停車場之間也不曾有任何口頭或其他方式的協議,因此,威廉先生與停車場之間并沒有產生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所以停車場不應賠償威廉先生丟失車輛的損失。
另一個案例是由田納西州最高法院所審結的一個有關現代化停車場車輛丟失賠償的上訴案。案情大致為:上訴人是田納西州一家名為海特的多層高級旅館的主人。緊挨著旅館主樓的后面是一個具有現代設備、現代管理方式的現代化停車場。該停車場只有一個進口和一個出口,單一進口處由售票機控制著,單一出口處由一位停車場工作人員控制,出口與進口相對,停車場工作人員在出口處的一個小亭子里可以隨時觀察到進出口的一切動靜。
停車場雇傭幾名保安人員,都身著特制的保安服裝,平時有兩名保安值班,負責在旅館以及所屬場地包括停車場巡邏。停車場不僅供旅館的住客使用,同時停車場經營也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使用服務。一天早上,被上訴人艾倫先生將自己的一輛新轎車開到該停車場的進口處,從自動售票機上取下停車票,售票機便自動打開停車場進口的欄桿,允許艾倫先生的車進入。艾倫先生將車開上四層,停放好車、鎖上、取出鑰匙,乘電梯離開了停車場。當艾倫先生幾小時后返回停車場取車時,發現自己的新轎車不見了,艾倫先生找到出口處的停車場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噢,車沒有從這里開出來。"艾倫先生便報告給上訴人雇傭的安全部門,然后又報告了警察,但艾倫先生的新轎車始終沒有找到。艾倫先生作為該案的原告,對海特旅館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決,被告不服,向田納西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田納西州最高法院經審理后,法官的判詞為:在本案中,法院考慮到當車主將汽車停放在一個商業經營性的停車場而被盜丟失的情況下,便存在該停車場主人自然和外延的責任問題。下級法院根據本州以前的判例裁定,當車主將汽車停放在一個現代的、室內、多層樓與大型旅館連接在一起的由上訴人所經營的停車場,并鎖好自己的車時,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便已產生。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判決這個裁定是合理的,因而維持下級法院的判決,旅館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
從上述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寄托是否創立的界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如果車主將車停泊在停車場,自己拿著鑰匙并可以隨時將車開走,在停車場所停放汽車的實際控制權就沒有交付給受寄托人的停車場,那么,法院就應該認為這是停車場的一個停車位的場地租賃關系,雙方之間就不具備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自然該車的保管合同關系就不成立,法院就不可能判決要這個沒有該車的實際控制權的停車場,承擔該車丟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
如果車主將車開到某停車場停放,由停車場管理員或自動售票機給車主取車憑證,車主只有持此憑證方可將該車從停車場取出,這就表明了停車場作為受寄托人接受了該車的交付并實際控制了該車的占有。既然所寄托的汽車在停車場的實際控制下,停車場就對該車有責任和義務保管,并按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將該車歸還給寄托人,收回取車憑證。那么,法院就可以認定,對該車的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就被車主與停車場雙方所創立,自然就構成了保管合同關系。因此,法院就應該判決有實際控制權的停車場承擔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
因此,機動車輛的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與停車位的租用關系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自然就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而判斷和區分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的關鍵就在于,車主是否將其機動車輛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若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則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就成立,否則沒有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那么就只能構成停車位的租用關系。
這兩種涇渭分明的法律關系不僅在英國、愛爾蘭、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以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包括我國香港地區在內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有著明確的法律規范和區別,就連德國、法國、加拿大、奧地利、西班牙、日本、比利時、荷蘭等大陸法系的國家也都在各自國家的民法典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區分地一清二楚。目前在上述這些國家普遍推行的"咪表停車收費",就按照車主沒有實際交付車輛的排他性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的原則,確認了市政管理部門不承擔車輛丟失損壞的賠償責任,認定了車主與市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占用市政道路的停車位有償使用性質。
三、深圳在車輛保管方面的法律實踐
我國由于長期以來受到全民公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至今都沒有從法律上確立停車位租用關系,只承認機動車輛停放的保管關系。在全民公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是國家所有,不僅停車場的土地占用不用交付土地使用費用,甚至停車場的建設費用也是由國家承擔,機動車輛也是全民所有制的國家所有,因此機動車輛的停放就根本不存在要租用車位交費的問題。所以,一-直到現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沒有停車位租用的法律關系,保管關系與停車位租用關系混為一體,唯有用保管關系來同意調整。
1996年9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2號令《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中,首次以市政府規章的形式,提出了物業管理"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問題,并且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1999年6月30日修改后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30條中,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的形式再次從立法上確認和重申了"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問題。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雖然從合同法立法的原意來看,保管物的交付實際上就是要將保管物的實際控制權和排他占有交付給保管人,但由于法律條文沒有明確這一點,同時對于如何來明確地界定區分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沒有一個準確的判定標準和實際措施及方法,因此,往往只要機動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在司法審判中法官就可能將車輛保管關系與車位有償使用關系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混淆在一起,仍然判定成為車輛的保管關系。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在去年起草《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中組織深圳的物業管理專家進行了專題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第70條中以授權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輛的保管責任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大會與車主以書面形式簽訂保管合同,未以書面形式簽訂保管合同的只可收取車位使用費。"同時也明確規定公安、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按照這個規定的原則,分別給停車場出具車輛保管或停車位有償使用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手續,出具不同的發票和報銷票據供停車場使用。
從我們深圳目前許多物業管理公司的具體做法上看,普遍存在著一些非常危險的方法,這種方法往往非常容易地就使物業管理公司陷入敗訴賠償的陷阱之中。例如,許多停車場改變了過去以行駛證換領車輛停放證,取消了車輛進出停車場的車輛停放證,換成為出入憑條或者進出記時牌,并在出入憑條和進出記時牌上都注明了依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只收取車位有償使用費,而不承擔保管責任。豈不知這種做法只是掩耳盜鈴而已!
事實上無論是車輛停放證,或者出入憑條,還是進出記時牌,其實都是事實上獲得車輛控制權的一種有效憑證,同時也是保管合同關系成立的有效證據。因為沒有這些憑證,停車場是不放行給這些無憑證的車輛出停車場的。如果車主持著這些憑證稱車輛丟失了,法院不判你停車場賠償才怪呢?!至于所注明的不承擔保管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這只是一種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深圳就已經有過這樣的典型案例,在法庭上法官就憑車主所持有的這類憑證,當庭判決車主交納5元錢"保管費"(其實車主也可不交納這5元錢),停車場所屬的物業管理公司賠償65萬元的車輛丟失損失費。深圳這個典型案例曾經在物業管理行業內引起了很大的轟動,引起了業內人士的譴責,但現在看來這個判例從法理上是有道理的。
就目前深圳物業管理行業的硬件條件.和軟件管理水平來看,承擔車輛保管的條回件早已具備。唯獨是收費沒有體現出質價.相符的服務原則,目前仍由政府制定統一的車輛保管費的價格標準,既不符合社會田主義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現實中政府也回不會去這樣做。因此,就必須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通過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另行訂立書面的車輛保管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車輛保管費用的收取數額和方法,明確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車主所支付的車輛保管費不能體現質價相符的服務原則,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不與車主簽訂書面的車輛保管合同,那么,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停車場之間也只能是車位有償使用關系了。
綜上所述,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的界定,關鍵就在于車主是否將其機動車輛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深圳經濟特區具有授權立法的優勢,明確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的界定標準,公平合理地解決機動車輛管理上的立法滯后問題,使物業管理行業走向健康發展的正確軌道。
篇3:醫院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1.救護車專供搶救運送病員使用,不得調作他用。車輛除公用外,私人一律禁止使用。特殊需要使用,須經領導批準。
2.車輛由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救護車由醫務科調度,運輸車輛由總務科掌握使用,無派車通知,司機不得私自開車。夜間遇有特殊情況須緊急出車,可由院總值班人員直接派車。保證會診用車。
3.車輛平時停放車房內,做好檢修、清拭保養和必要的消毒工作,保證使用。
4.要建立車輛出勤登記制度,每次出車均應將出車地點、開車時間、到達時間、回車時間、到院時間、公里數、耗油數登記清楚。
5.車輛行駛中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超載、超速,做到安全行車,節約用油。
6.救護車外出救護應按標準里程由司機統一收費,回院后及時將現款上交財務部門。
7.司機要堅守工作崗位,接通知后立即開車,有事離開時應向值班人員說明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