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公司員工工資管理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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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員工工資管理規程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所謂的工資,是指每月定期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制定員工的工資及津貼。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一般正式員工。有關派外及駐外員工的工資則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謂的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基準工資及每年分兩次發放的定期獎金而言。

  第四條

  1.公司以員工勞動強度、責任大小、專業性等標準,作為支付酬勞的依據。

  2.未執行任務的工資,則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務執行者,不予支付工資。

  第五條 工資結構如下圖所示:

  工資:1基準工資:1)基準內工資:基本工資\特殊作業津貼\責任津貼\房屋津貼2)撫養津貼\交通津貼

  2基準外工資:時間外勤務津貼\深夜勤務津貼\不定時勤務津貼\特殊勤務津貼\假日勤務津貼\補休津貼\調職津貼

  第六條

  1.工資經扣除第八條所規定的內容扣除額后,須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員工。

  2.支付工資時,要詳細列出各項津貼及扣除額。

  第七條 工資計算時總額如有未達到元的尾數產生,一律將其四舍五入。

  第八條 下列各項規定,從工資中直接扣除:

  1.個人工資所得稅。

  2.勞保費及團體意外保險費。

  3.員工宿舍、伙食費、工作服個人負擔部分。

  4.公司內部定期優惠存款。

  5.工會會費。

  6.員工向公司貸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定期優惠存款。

  第九條 除法令規定的扣除額外,勞工組織協定規定下的特別扣除額。

  第十條 領取工資時,必須依照規定的手續,在支薪簿上蓋章以便核查。

  第十一條 因計算錯誤或業務過失造成工資超領時,應立即歸還超出額;否則,可以在下月發放工資時直接扣除該超出部分。

  第十二條 員工對工資產生疑義時,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行使工資請求權,但自發生日起兩年未行使時,則視為棄權。

  二、工資的計算及支付

  第十三條

  1.工資計算期間為前一個月的 日到該月的 日;并于該月的 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資日為休假日時,則提早于前一個工作日發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緩工資支付時,應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員工,并確定延緩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條 員工或領先員工收入維持生計的撫養家屬,遇到下列非常情況時,可以向公司申請預支工資,但以已出勤時間應得工資為限。

  1.生育、受傷、疾病,或意外災害。

  2.結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條 員工死亡、離職或解雇時,本人或其撫養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給予工資事宜,從請求日起 日內,公司應支付該員工已出勤工作日數的工資。

  第十六條 計時工資通常作為計算勤務津貼的依據。計時工資的基準額(即小時工資額)等于每月基準內工資的總和除每日勤務時數。

  每月勤務時數的計算方法為:

  每月勤務時數 = [1年(365日)一休假日(101日)]* 8小時÷12月 = 176小時/月

  第十七條

  1.凡符合下列規定的員工工資,按日計算:

  (1)新聘者;(2)離職或遭解雇者;(3)停職而復職者;(4)其他。

  2.按日計算工資方法

  (l)符合上述(1)、(2)、(3)、(4)項規定的員工工資

  = 基準內工資×[該月應出勤日數-停職日數/該月應出勤日數]

  第十八條 該月津貼領取的資格有所變更時,則按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津貼、撫養津貼、交通津貼等發生變更時,根據該月月底前領取的資格給付。

  2.特殊作業津貼、工作津貼、特殊勤務津貼及調職津貼等發生變更時,則根據該員工出勤日數依下列基準給付。但年度帶薪休假均視為出勤。

  第十九條 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休假時的工資規定如下:

  1.因年度帶薪休假而缺勤時,應按平常勤務時的工資給付。

  2.員工申請特別休假(如婚姻或喪假)時的工資,可按平常勤務時的工資給付。

  3.因生產而休假時,公司依據勞動法所規定的產假天數,按平常出勤時的工資給付。

  第二十條 員工請假時的工資規定如下:

  1.因業務上的負傷疾病而缺勤時,對于缺勤未滿一個月的,應予以支付基準內工資。

  2.因業務外負傷疾病而缺勤持續達一個月以上的,該部門主管對于該停職的員工,除代為申請勞保醫療給付及團體意外險給付外,還要向人事部門申請留職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請假時,其工資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資扣除額 = 基準工資×[缺勤日數/30]

  4.遲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時,以 分鐘為單位,當缺勤次數達 次以上時,則扣除一日的工資。

  第二十一條 試用時期的員工工資,按基準內工資的 %給付。

  三、基準內工資

  第二十二條

  1.公司綜合評估員工的職務、能力、技術、經驗以及學歷等的因素,以決定其基本工資標準。

  2.凡年滿 歲以上的員工則按 歲時基本工資的 %給付。

  第二十三條 對于從事特殊作業者,以及必須在休息時間內執行緊急工作時,按下列規定給付津貼:

  職 務 區 分 特殊作業津貼

  第二十四條 分公司及營業所的員工,依下列標準給付責任津貼:

  1.自總公司調派者,每月津貼 元。

  2.當地應聘者,每月津貼 元。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無自用住宅的員工,依下列標準給付用屋津貼:

  1.有撫養親屬者,每月津貼 元。

  2.單身者,每月津貼 元

  3.其他,居住親屬家庭者,每月津貼 元。

  第二十六條 公司對于須撫養親屬的員工,依下列規定給付親屬撫養津貼:

  1.撫養家屬的范圍:

  (1)公司對于須負擔家計,并提供家屬最低生活保障的員工給予津貼,下述親屬為給予撫養津貼的對象:

 ?、倥渑?

 ?、跐M 歲以上的親生父母(養父母)及祖父母;

 ?、畚礉M 歲弟妹及子女,但年滿 歲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讀時,則隨其學業結束而停止;

 ?、軗狃B親屬為身體殘障者,則不受年齡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為撫養人時,須提出書面材料證明其撫養人并未受他人撫養或救濟金補助。

  (3)對于同一撫養對象,公司中有兩人以上具備撫養資格時,則擇其中一適當者給付。

  (4)撫養親屬最多以三人為限。

  2.撫養津貼給予標準:

  (1)配偶為 元。

  (2)撫養親屬增加至第二人時,每月增加津貼額 元。

  (3)撫養親屬增加至第三人時,每月增加津貼額 元。

  第二十七條 員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單程距離達 公里以上時,按下列規定給付交通津貼:

  1.支付標準。

  (1)由公司認定最適當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額作為給予的標準。

 ?、偕习嗦肪€及交通工具,以經濟合理的路線為原則。

 ?、趥€人以學生月票、次數票、員工折扣票等方式購人時,則依實際購票費用給予 %的津貼。

 ?、刍谏鐣堈细@攉@得免費定期月票時,則不支付交通津貼。

 ?、芄步煌üぞ咧蛸N給付標準如下:

  直 線 距 離 每月給付的交通津貼

  10~15公里

  15~20公里

  20~25公里

  25~30公里

  30~35公里

  35~40公里

  40~45公里

  45公里以上

  (2)員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則依據上表所列給付標準×1.2支付。

  2.支付限額

  每個月的最高支付限額為 元。

  3.員工委托公司代購定期月票時,即不再給付津貼;但若超過最高支付限額時,則從工資中直接扣除。

  四、基準外工資

  第二十八條

  1.因公司業務需要,必須在勤務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時,則依據計時工資額× %作為時間外勤務津貼。

  2.因災害或其他無法抗拒之理由造成業務上的停頓時,經四周平均下來每周勤務時間不超過 小時,則該月時間外勤務原則上不予補助津貼。

  第二十九條 從晚上 時到翌日清晨 時止從事深夜勤務者,依計時工資額× %作為深夜勤務津貼。

  第三十條 因不定時勤務、必須在勤務時間外執行時,依計時工資額× %作為不定時勤務津貼。但已支付深夜勤務津貼者,則不再支付不定時勤務津貼。

  第三十一條 從事特殊勤務的員工,依據其職務等,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貼:

  1.以 天為一周期勤務者,每月付津貼 元,但非專職員工,每次僅付給津貼 元。

  2.以10天為一周期勤務者,每月津貼 元。

  3.臨時勤務者,依據每次勤務時間乘以計時工資的 %為津貼。

  4.單身宿舍勤務。

  (1)宿舍事務員;每月津貼 元。

  (2)宿舍事務員、廚師,每月津貼 元。

  (3)宿舍事務員、伙食采購,每月津貼 元。

  5.警衛勤務者

  (1)基本工資未滿 元者:

  每晝夜間勤務 元;

  每次僅白天勤務 元;

  每次僅夜間勤務 元。

  (2)基本工資超過 元,未滿 元者:

  每晝夜間勤務 元;

  每次僅白天勤務 元;

  每次僅夜間勤務 元。

  (3)基本工資超過 元以上者:

  每晝夜間勤務 元;

  每次僅白天勤務 元;

  每次僅夜間勤務 元。

  第三十二條

  1.在休假日時,因業務需要必須到公司加班者,則每小時工資以計時工資× %作為休假日勤務津貼。

  2.前項勤務時間,因業務上需要而超過 小時/天時,其超時工資以計時工資× %作為延長勤務的津貼。

  第三十三條 奉命于休假日執行務者,若在翌日挪給補休時,給予計時工資× %的補休津貼。

  第三十四條

  1.總公司、分公司、營業所、工廠間的調職,使通勤時間較原來通勤時間來回超過兩小時以上者,每月應補助 元津貼。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車者,每月僅補助 元津貼。

  2.居住地距最近的車站達 公里以上的調職員工;須自備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車站搭車時,每月補助 元的保管費。

  五、加新

  第三十五條

  1.公司根據營業成長狀況,每年在 月 日實施加薪。

  2.加新原則上以基本工資調薪為依據。

  第三十六條 凡去年年底前進人公司的員工,在今年 月 日前仍在公司服務者,則從 月 日起實施調薪。

  第三十七條

  1.公司根據和工會協議后訂出的基準額,原則上依各人的能力、職務、考績、勤怠等來決定加薪的標準。

  2.年度缺勤日數達 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額應按下列比例核算。

  缺勤日數 生病缺勤率 一般缺勤率

  12~15日

  16~20日

  21~25日

  26~30日

  31~35日

  36~40日

  41日以上

  3.員工缺勤的計算除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外,對于業務上的負傷疾病及女性員工因生產缺勤時,則不予扣除。

  4.年滿 歲以上的員工、則以 歲平均加薪額的 %作為個人加薪的標準。

  5.除上列各項外,其余詳細加薪基準,則視每年營業成長比例另行制定。

  六、獎金

  第三十八條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狀況及各人貢獻的大小,獎金原則上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三十九條

  1.上半年的獎金計算期間為該年度的 月 日至 月 日,原則上在 月支付。

  二.下半年的獎金計算期間為該年度的 月 日至 月 日,原則上在次年的 月支付。

  第四十條 上半年度獎金的給付對象是在 月 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務的員工;下半年度獎金的給付對象是在次年 月 日前仍在公司服務的員工。

  第四十一條 獎金給付的標準是根據與工會協議后所定出的基準額,結合員工的考績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結果,以下列標準給付:

  1.獎金支付額按下列方式計算:(基本工資×資格乘數×修正率+家屬撫養津貼×支付月數)×出勤率+核定額。

  2.資格乘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職務津貼 一般管理人員和員工 高級管理人員

  7等 6等 5等 4等 3等 2等 1等 2等 1等

  資格乘數

  3.修正率即每年營業成長比例,另行制定。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計算:

  出勤率 = 1 – 生病缺勤日數/該年度所定的工作日數

  生病缺勤日數 = 一般缺勤日數× % + 遲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 %

  (2)出勤率未達 %者,以 %計算。

  (3)缺勤日數的計算時間是從 月 日(或 月 日)開始到 月 日(或 月 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為正式員工者,依據其出勤月數及前項的出勤率計算出應給付的獎金。

  (5)因公殉職員工,其獎金依前項計算方式計算并發放到死亡后第一年末。

  七、歇業律出

  第四十三條 公司因經營權的變更或經營不佳而被命令歇業時,須支付平均工資的60%作為員工的歇業津貼。

  第四十四條 因天災等不可抗拒意外災害歇業時,歇業津貼由公司和工會協議確定。

  八、附則

  第四十五條

  1.對于本規則所未規定的事項,則依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實施。

  2.對于本規則的規定產生疑義時,由人事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年*月*日起開始執行。

篇2:物業公司工資發放作業規程

  物業公司工資發放作業規程

  1.0目的

  1.1本規程規范工資發放程序,確保員工能及時、如數、安全地領取工資。

  2.0適用范圍

  2.1適用于物業公司員工的工資發放工作

  3.0職責

  3.1行政人事部經理、質量控制主管負責每月員工考評及員工動態資料的編制。

  3.2財務部出納員負責本部員工工資計算和《工資發放表》的編制,分出納負責管理處員工工資計算和《工資發放表》的編制。

  3.3財務部經理負責《工資發放表》的審核。

  3.4總經理負責《工資發放表》的審批。

  4.0程序要點

  4.1員工每月工資的計算

  4.1.1財務部負責每月8日發放上月1-30日的工資,遇節假日順延(春節除外)

  4.1.2公司人事部經理、管理處主任在每月2日前將本部員工考勤表及員工動態表送本部出納,管理處分出納。

  4.1.3出納員每月4日前根據考勤表、員工動態表和員工工資的計算系數計算員工上月工資,并編制《員工工資發放表》。

  4.1.4員工工資的計算工式:

  員工月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業績工資+醫藥補貼+差旅費補貼)*當月出勤天數/當月全勤天數

  4.1.5出納員必須在編制完畢的《員工工資發放表》的制表人欄簽署姓名及日期并于每月5日前報財務部經理審核。

  4.1.6財務部經理應在每月6日前審核《員工工資發放表》。如有疑問,應及時查清并予以更正;如無疑問,應在財務部審核欄內簽署姓名及日期后于7日前報總經理審批。

  4.1.7總經理原則在8日前將審批完畢的《員工工資發放表》交回財務部,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4.2年終獎金的計算

  4.2.1公司行政人事部在規定日期(具體日期由總經理決定)將總經理審批完畢的上年度《員工考評表》交財務部會計。

  4.2.2財務部會計根據當年可分配獎金總額并根據獎金分配方案(由總經理根據當年經營狀況決定)及《員工考評表》計算出每個員工的年終獎金,并據此編制《員工年終獎金發放表》。財務部會計應在編制完的《員工年終獎金發放表》的制表人欄內簽署姓名及日期。

  4.2.3財務部經理應嚴格審核《員工年終獎金發放表》。如有疑問應立即查清,予以更正;如無疑問,應在審核欄內簽署姓名及日期。

  4.2.4財務部經理應及時將《員工年終獎金發放表》報送總經理審批。

  4.2.5總經理在審批的同時應注明具體發放日期。

  4.2.6試用期員工不享有年終獎金。

  4.2.7獎金發放日離職的員工不享受年終獎金。

  4.3工資、獎金的發放

  4.3.1銀行代發的工資及獎金:

  a)出納員根據審批手續完整的《員工工資發放表》在每月8日前將員工工資表交公司開戶銀行發放;

  b)新人職的員工由出納員根據人事部提供的員工個人資料及身份證復印件向開戶銀行申請辦理工資代發存折;

  c)新辦的工資發放存折原則上在11日前由員工本人到出納處簽名領??;

  d)存折原則上禁止他人代領。如有特殊原因確需他人代領的,代領人必須在領取時出具被代領人的書面委托書、代領人及被代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由納員將雙方身份證復印后留存;

  e)員工可在每月11-15日到出納處領取工資清單;

  f)員工的年終獎金由出納在總經理批準的日期內送交公司開戶銀行代發。

  4.3.2現金發放的員工工資及獎金:

  a)工資年終獎金原則上應由銀行統一代發,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銀行代發手續的員工工資由出納員按照(員工工資發放表)用現金發放;

  b)員工應在每月規定的工資發放日(或年終獎金發放日)到財務部出納員處簽名領取自己的工資(或年終獎金);

  c)員上在領取現金發放工資的同時可以領取工資單。

  4.4離職員工工資的計算與發放

  4.4.1離職員工憑審批手續完整的(員工離職表)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4.4.2出納員根據《員工離職表》、依照員工工資計算公式在一個工作日內計算該員工離職工資。

  4.4.3員工離職工資經財務經理審核、總經理(管理處員工由管理處主任)審批后生效。

  4.4.4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的員工將扣發其未領工資。

  4.5工資資料的查閱及保管

  4.5.1如員工對自己的工資存有疑問,原則上應在工資發放后的五日內持工資存折或工資單到出納員處查詢。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查閱的,可在一個月內到財務部申請查閱。

  4.5.2員工只可以查閱自己的工資,不可以任何理由代他人查閱。

  4.5.3每月的工資發放資料由財務部主管會計編制憑證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4.5.4財務部經理月末進行系統的審核后,將工資發放資料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6引用文件和記錄表格

  4.6.1《員工工資發放表》

  4.6.2《員工離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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