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航務工程局工程船舶報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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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務工程局工程船舶報廢標準

  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對工程船舶報廢的條件、程序和權限做出了規定。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局及局屬各單位

  2、管理職能

  局及各單位船機部門是主管工程船舶報廢的職能部門

  3、報廢條件

  工程船舶達到或超過折舊年限,已按規定提足折舊且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3.1 經過分析預測,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恢復,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3.2 因事故或自然災害而造成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3.3 經過修理能恢復技術性能,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3.4 技術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3.5 危害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國家明文規定禁止使用,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3.6 達到或超過下列具體條件之一者,亦可申請報廢

  3.6.1 修船費用超過目前新船造價的40%者。

  3.6.2 船殼板更換面積超過50%或船體換修工作量超過船體建造總工作量的40%,且主機需檢修者。

  3.6.3 主機屬淘汰機型,能耗大、配件無法解決、無合適機型更換,且船體需大面積檢修者。

  3.6.4 專用設備屬淘汰機型(如挖泥機、旋轉式起重機等)或大部分主要部件磨損超過極限,備件無法解決。能耗大、無合適機型更換,且船體需大面積檢修者。

  3.6.5 因設計制造時存在重大缺陷,改造費用超過目前新船造價的40%。

  3.6.6 全船大部分管路腐蝕嚴重、需更換50%以上,機艙主機需檢修或更換,且船體需更換船殼板近50%者。

  3.6.7電氣設備損壞嚴重、無配件更換、電纜老化需要更換50%以上,且船體及主機需檢修者。

  4.報廢程序

  4.1 工程船舶申請報廢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和經濟技術分析論(技術經濟論證表見附表)

  4.2 工程船舶申請報廢須填寫《船機設備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一式六份)并附《技術經濟論證表》,按報廢批準權限呈報有關部門審批。

  5、報廢批準權限

  5.1 A、B類船舶報廢必須報局審批。

  5.2 C類船舶報廢由公司審批報局備案并附《船機設備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

  附件:1、 船機設備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

  2、技術經濟論證表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局船機處歸口管理和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z

  附件1

  船機設備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

  填報單位:

  資產名稱 資產原值 已使用年限

  規格 資產凈值 制造廠名

  型號 估計殘值

  資產編號 折舊年限

  報廢原因(由使用單位的船機設備主管部門填寫、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使用單位意見(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主管單位審核意見(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審批單位意見(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篇2:港灣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港灣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1、主要船舶必須持有港監驗審的技術證書、船舶登記證書等證件。各種證件要按時進行年審。

  2、主要船舶駕駛(長)、輪機長要經港監部門考試考核,持有合格證書。

  3、各類船舶必須按規定配足消防設備、救生設備、無線電器材、望遠鏡及其他必須的設施。

  4、夜間作業船舶或在航道上停泊的船舶必須配置齊全的夜航或停泊標志、燈光信號。

  5、各類船舶按規定配足人員。

  6、工程船舶在航行及轉移工地拖帶時,要嚴格遵守《船舶航行避碰規則》。

  7、各類船舶遇見能見度較差的雨天霧天,嚴禁航行和施工。

  8、注意船、機維護保養,所有的船舶必須保持良好的狀態航行,嚴禁帶病航行和進行工程施工作業。

  9、停泊的船舶必須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10、小型船舶(機艇、錨艇、交通艇、工作艇)必須做到專人管理、專人駕駛,特殊情況應征得領導同意,方能交給他人(必須是有證人員)使用。嚴禁交給既不懂水性又無駕駛技術人員使用。

篇3: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大冶市)

  大冶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冶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明確應急工作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漁區社會和諧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農業部《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堅持預防為主、防控結合,最大限度地減少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3.2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大冶市人民政府負責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市農業局、市水產局按照預案規定,及時有效做好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1.3.3屬地為主,分級負責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屬地為主。同時,根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區域、性質、危害以及影響程度,實行分級負責、分級處置、分級響應。

  1.3.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建立以專業救援力量為主、以漁業救援力量為輔的應急處置隊伍,充分動員和發揮漁業鄉鎮、村社、企事業單位和漁民組織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功能齊全、運轉高效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1.3.5應急為民,廉潔自律

  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堅持應急為民,使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廉潔化。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大冶市管轄水域發生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體系

  2.1.1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大冶市應急領導小組、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處置力量組成。

  2.1.2大冶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由市水產局局長任組長、水產局領導班子成員和漁政局局長任副組長,水產局科室負責人和漁政局領導班子成員為領導小組成員。

  大冶市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設在市水產局,由水產局局長任指揮,漁政局局長任副指揮,辦公室、漁政局各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3應急處置力量主要由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組成。

  2.2 工作職責

  2.2.1應急領導小組

  (1)領導、組織、協調和指導處置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2)研究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協調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4)根據職責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

  (5)決定表彰和獎勵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等事宜。

  2.2.2應急指揮機構

  (1)受理、收集并跟蹤掌握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向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2)負責具體落實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協調、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3)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指揮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處置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4)整合應急資源,適時調整處置方案,指導落實處置措施,力求最佳處置效果;

  (5)組織、協調、配合做好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相關調查工作,并提供行業技術支持。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

  (1)市水產局應組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的安全責任意識,引導和教育漁民遵紀守法、依法生產,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監督整改;

  (2)市水產局應組織漁業船舶船員安全操作技能、糾紛處理等方面的培訓,增強漁民的安全意識、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市水產局應建立健全漁業安全通信網絡,引導漁業船舶作業,提高漁民自救互救能力;

  (4)市水產局應密切關注氣象水文情況、周邊形勢、漁場作業秩序等相關信息與動態,應加強與氣象、水務、交通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并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對可能引發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及時提出對策和建議。

  3.2 預警

  (1)市水產局應注意掌握并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氣象水文情況、社情輿情、周邊動態等預警信息;

  (2)收到預警信息后,市水產局應加強有關漁業船舶的跟蹤管控,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通知漁業船舶駛離或制止漁業船舶前往相關水域;

  (3)預警解除后,應及時通知解除預警,恢復漁業船舶正常作業狀態。

  4 應急處置

  4.1 事件分級

  根據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政治和社會影響程度,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4.1.1Ⅰ級

  一次死亡(失蹤)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特別嚴重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4.1.2Ⅱ級

  一次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4.1.3Ⅲ級

  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4.1.4Ⅳ級

  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4.2 信息處理

  4.2.1信息收集

  市水產局應嚴格執行漁業應急值班制度,確保通信網絡暢通,及時接收、核實并傳遞各類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4.2.2信息報告

  市水產局接到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核實相關情況,并在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同時,按下列規定及時報告事件情況,逐級上報時間為2小時以內:

  (1)特別重大事件、重大事件逐級上報至國務院;

  (2)較大事件逐級上報至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抄報國家漁業主管部門和省安監部門;

  (3)一般事件上報至黃石市漁業主管部門,黃石市漁業主管部門應抄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和黃石市安監部門。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接到特別重大、重大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并在1小時內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后向國家漁業主管部門報告。

  市水產局接報非本地管轄漁業船舶發生的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該船船籍港漁業主管部門,由其逐級上報。必要時,有關漁業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

  因情況緊急或短時間內難以掌握事件詳細情況時,應首先報告事件主要情況或已掌握的情況,其他情況待進一步核實后及時補報或續報。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及時報告全面情況。

  4.2.3信息報告內容

  (1)接報突發事件時間;

  (2)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水域情況;

  (3)當事船舶或設施名稱、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及聯絡方式;

  (4)當事船舶或設施的損壞程度、人員傷亡情況;

  (5)當事船舶救生、通訊設備的配備情況及救助要求;

  (6)當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級部門協調的事項;

  (9)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3 分級響應

  根據事件等級,由相應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應急響應。

  發生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分別由農業部、省級、地(市、州)和縣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Ⅰ級、Ⅱ級、Ⅲ級、Ⅳ級響應。

  發生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上一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下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同步啟動應急響應。

  下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啟動本級應急響應,由于能力和條件所限不能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時,可請求上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事件等級確定后,因事態發展導致事件等級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提升或降低事件響應級別。

  4.4 響應措施

  (1)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決定啟動本級響應,應急領導小組和應急指揮機構有關成員到位;

  (2)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召開會議,傳達上級指示精神,分析事件發展態勢,研究應急處置方案;

  (3)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并派出工作組趕赴一線,協調、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應急領導小組適時會商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事件處置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對外通報相關信息;

  (5)應急指揮機構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組織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處置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

  (6)應急指揮機構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突發事件現狀、發展趨勢及可能后果進行評估,并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調整處置方案的建議;

  (7)應急指揮機構跟蹤關注事態發展,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有關信息。

  4.5 處置措施

  4.5.1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

  (1)接報后,及時核實相關信息并通報水上專業搜救機構,請其調派專業力量趕往救助;

  (2)指導當事漁業船舶開展自救、互救;

  (3)協調事發水域附近作業漁業船舶參與救助;

  (4)組織具備適航條件的漁業執法船舶趕往事發水域參與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與當事漁業船舶或附近漁業船舶的聯系,及時了解并向有關方面通報現場情況。

  4.5.2漁業船舶水上漁事糾紛突發事件

  (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與當事漁業船舶保持聯系,開展說服、教育和疏導工作,要求當事各方停止不當行為;

  (2)穩控當事各方所屬地其他漁船,禁止其前往事發水域,防止事件規模進一步擴大;

  (3)必要時調派漁業執法船舶趕往事發水域,控制事態,避免事件升級;

  (4)出現或可能出現群體械斗、故意碰撞、挾持人員等緊急情況時,應及時通報當事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事發地的公安等相關部門,請其調派力量緊急趕赴現場處置。

  4.6 響應終止

  下列情況,啟動應急響應的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可以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1)處置已成功或事件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2)當事漁業船舶或人員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脅;

  (3)失蹤者生還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擴展、反復或加劇的可能。

  5 后期處置

  5.1 發生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后,市水產局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發揮漁民組織的積極作用,做好當事漁民及其家屬的安撫、疏導和穩定工作,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

  5.2 市水產局應跟蹤事件后續處理情況,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5.3 市水產局應協調漁業保險機構及時啟動理賠工作程序,并對相關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情況進行評估、理賠。

  6 總結評估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啟動最高響應級別的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組織總結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1)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損失及影響;

  (3)處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

  7 信息發布

  應急領導小組應指定負責人在應急響應終止前,或根據事件處置情形,適時對外發布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信息。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后,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8 應急保障

  8.1 隊伍與裝備保障

  (1)市水產局應明確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機構的名稱、職責及聯絡方式;

  (2)市水產局應明確所屬漁業執法船舶的類型、性能、分布、適航能力及通訊方式,并按要求配備救生、救助、消防等裝備器材;

  (3)市水產局應通過積極推進漁業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裝備建設,實時掌握本地漁業船舶的類型、性能、數量、分布及適航和救援能力;

  (4)市水產局應結合自身實際,各級參加漁業應急救援力量的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5)市水產局應建立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名冊,為應急處置提供人才和技術支持。

  8.2 通信與信息保障

  (1)市水產局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應急值班電話,明確負責日常應急聯絡的人員,配備必要的移動通信設備,保證信息溝通順暢;

  (2)市水產局應建立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及時更新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8.3 經費保障

  實施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所需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具體參照《大冶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9 監督與管理

  9.1 應急預案演練

  市水產局應當積極參加各級部門開展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9.2 宣傳教育與培訓

  市水產局應當對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人員進行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漁事糾紛調處等方面的培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知識。

  9.3 獎勵和懲罰

  市水產局應結合工作實際,及時對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遲報、謊報、瞞報事件或者其他失職、瀆職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附則

  10.1 名詞解釋

  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漁事糾紛等突發事件。

  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指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或停泊中因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火災、碰撞、觸損、機械故障等原因嚴重危及船員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員死亡(失蹤)的事件。

  漁業船舶水上漁事糾紛突發事件:指漁業船舶捕撈作業中因網具糾纏,或漁業船舶停泊、航行或作業中導致漁業養殖設施損壞及其養殖產品滅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魚權爭議等原因引起的糾紛事件。

  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具有明確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職能的救援力量。

  漁業應急救援力量:指可調派參與救援行動的漁業船舶、漁業執法船舶及有關人力和物力資源。

  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指除漁業船舶外,可投入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隊伍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10.2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3 預案管理

  預案應定期評估,并根據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市水產局應參照結合實際制定預案,并報上一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10.4 預案實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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