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醫院物資報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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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物資報廢制度

  為加強醫院的物資管理,防止非消耗性損失和國家資產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予以實施。庫存日常消耗品和低值易耗品由于庫存日久造成物資失去使用功能或霉變的,醫療文書由于新舊格式更換的,由倉庫管理員提出報廢申請,經查實,按以下條款進行:

  1、總額在500元以內的報請總務科長和主管行政副院長審批后方可進行報廢。

  2、總額在500元至2()OO元的經總務科長和主管行政副院長批準后,再報請院長審批后方可報廢。

  3、總額在2000元至5000元的,經總務科長、主管行政副院長、院長批準后,行文報請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報廢。

  4、總額在5000元以上的經總務科長、主管行政副院長、院長批準后,行文報請主管部門批準,再送達市財政局批準方可報廢。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于破損要求報廢的,由使用科室提出報廢申請,經倉庫管理員確認該物品確無利用價值的,報請總務科長和主管行政副院長批準后方可報廢。固定資產報廢,由使用科室提出報廢申請,經總務科確認后,按該制度的第二款的第二至第四條進行報廢

篇2:醫院財產物資報廢賠償規定

  醫院財產物資報廢及賠償規定

  一、報廢:

  (一)凡醫療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復;因技術落后、無使用價值;損壞后無修復價值時,可按程序及規定辦理報廢手續,予以報廢。

  (二)需報廢的各種器材,必須經維修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鑒定,出具證明方可報廢。

  (三)大型設備儀器報廢時,由使用科室寫出設備儀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報廢理由的書面報告,由設備科、總務科組織鑒定作出評價,經財務科、分管院長、院長簽字后上報上級部門批準,方可辦理報廢手續。

  (四)報廢時由科室填寫報廢單,一式二份,隨同物品一起送交設備科,總務科辦理報廢手續。如因責任事故造成器材報廢時,還應追究當事者責任。

  二、賠償:

  (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丟失或損壞,按原價賠償。工作中不慎損壞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價的50%賠償。

  (二)由于責任心不強,未按要求操作,造成儀器損壞,損壞機件價值千元以上,按10%賠償;千元以下按30%~50%賠償;萬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賠償;丟失者按原價賠償。儀器損壞后,非維修人員擅自修理,致使損壞加重時,均按此規定處理。

  (三)凡故意損壞低值易耗品,應按原價加倍賠償,儀器設備的賠償價格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后確定。

  (四)各類物品發生損壞后,對隱情不報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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