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航務工程局安全技術措施it劃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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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務工程局安全技術措施it劃管理規定

  1、總則

  為了有計劃的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防止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保證施工、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局屬各單位。

  2、制訂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國經字[1963]244號)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1956年9月21日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頒發)

  3、定義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即為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局屬各單位制訂的年度技術措施計劃,是年度綜合計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4、管理程序和要求

  4.1 局屬各單位應于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綜合計劃的同時,編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2 局屬各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向所屬的項目部(處、分公司)安排布置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工作。

  4.3 項目部(處、分公司)的領導組織安技、生產、部門和人員,在廣泛吸取職工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措施計劃,并上報公司(廠、所)。

  4.4 局屬各單位安技部門將下屬單位上報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后提交綜合計劃部門。

  4.5 局屬各單位綜合計劃部門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列入企業年度綜合計劃。并提交總經理(廠、所長)辦公會研究、審定。

  4.6 局屬各單位職代會將年度綜合計劃審議通過后,安技部門應將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局安技處。

  4.7 局屬各單位安技部門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保證計劃的完成。

  4.8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完成后,由局屬各單位的主管領導組織工會、工程、技術、船機、公安、安技等部門及該項目所在單位負責人,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報局安技處備案。

  5、檢查與考核

  5.1 局和局屬各單位安技部門與工會,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有檢查與監督的責任。

  5.2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與實施情況,是局對局屬各單位安全工作考核的內容之一。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局安技處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z

  本標準由局安技處負責解釋

篇2: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13修正)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12月2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年12月25日

  三、將《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第九條修改為:“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

  “(一)二級以上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

  “(二)三級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p>

  第十六條修改為:“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及進口技防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p>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技防產品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p>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提高預防犯罪能力,保護公私財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適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設施,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術產品)包括用于安全檢查、防盜報警、出入口的防護和控制、電視防范監控的產品,以及國家規定屬于技防產品的其他產品。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以下稱技防設施)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所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主管部門。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第五條 技術防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包括技防設施,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六條 下列場所、部位必須設置技防設施:

 ?。ㄒ唬?機場、車站、碼頭的重要部位;

 ?。ǘ?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電信樞紐重要部位;

 ?。ㄈ?武器庫、彈藥庫;

 ?。ㄋ模?生產、存放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部位;

 ?。ㄎ澹?集中存放國家秘密信息、檔案、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核設施和核材料生產、儲存場所或者部位;

 ?。ㄆ撸?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國家尖端產品儲備庫、各類重要物資儲備場所;

 ?。ò耍?國家重點科研機構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ň牛?展銷、存放具有重要科學技術價值或者具有昂貴經濟價值的物品、文物的場所及部位;

 ?。ㄊ?黃金、珠寶、貨幣及有價證券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儲存現金的部位;

 ?。ㄊ唬?運鈔車和運送珍貴文物的車輛;

 ?。ㄊ?供電、供水、供氣、供油和集中供熱單位的要害部位;

 ?。ㄊ┦∫陨瞎矙C關認定應當安裝技防設施的其他場所和重點部位。

  第七條 設置技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技防設施的使用和保護制度,保證設施安全可靠、正常運行;安裝的報警設施,有條件的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保衛部門聯網。

  第八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已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必須到公安機關備案;其中專門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在建設部門辦理專項證書手續前,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查手續:

 ?。ㄒ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和省外單位,到省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

 ?。ǘ?在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

 ?。ㄈ┚惩鈫挝?,向省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公安部批準。

  第九條 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

 ?。ㄒ唬┒壱陨巷L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

 ?。ǘ┤夛L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重點場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設施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境內單位承接。

  第十一條 承擔技防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按照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施工;

 ?。ǘ?為技防設施建設單位保守秘密;

 ?。ㄈ?對從事技防設施施工人員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材料存檔。

  第十二條 技防設施竣工后,必須經原審批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技防設施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檢查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生產技防產品,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由市公安機關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技防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a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必須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省公安機關審核備案;

 ?。ǘ┊a品經省公安機關抽樣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ㄈ┊a品通過省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生產定型鑒定或者檢測鑒定;

 ?。ㄋ模?無線報警裝置使用的頻點,必須經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具備上述條件的,到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生產申請,到省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及進口技防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應當對辦理程序和時限實行公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技防設施設計、施工單位有下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吹焦矙C關辦理備案和審查手續即開展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

 ?。ǘ┘挤涝O施設計方案未經公安機關審批即交付施工單位施工的;

 ?。ㄈ┎话凑展矙C關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

 ?。ㄋ模┬孤都挤涝O施機密的。

  泄露技防設施機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技防設施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挤涝O施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ǘ┘挤涝O施檢查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生產技防產品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河南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03)

  (河南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四號)

  20**.02.27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技術防范工作,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防范系統等科學技術手段,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具有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等功能,用于安全技術防范活動的專用產品。

  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是指綜合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

  第三條 省公安廳是全省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并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實行安全認證或生產登記制度。

  第五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六條 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應當到公安機關備案。

  使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單位,應當驗明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企業的證書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安裝使用。

  第七條 下列場所和部位必須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一)武器彈藥的生產、存放場所;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藥品和病菌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存放場所;

  (三)存放涉及國家機密文件、資料、軟件的室、館(庫);

  (四)金銀等貴重金屬和珠寶加工、經營、存放的場所;

  (五)印制、存放、銷毀有價證券的場所和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金庫、運鈔車;

  (六)電力、電信、供水、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單位的重點要害部位;

  (

  七)博物館、展覽館、文物店等收藏、陳列、銷售、展覽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場所或部位;

  (八)機場、大型車站和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檢查的場所;

  (九)星級賓館(酒店)的大堂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國家戰略儲備庫、國防尖端產品的生產場所和儲備庫及其他重要倉庫;

  (十一)其他應當安裝使用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和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場所或部位。

  具有報警功能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當與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聯網。

  第八條 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的單位,應持有省公安廳核發的許可證。

  任何單位不得委托無證單位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第九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承擔。

  第十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送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同意。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竣工后,應當經公安機關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機關應當在30日內進行審核、驗收。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檢測、使用的單位和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資料的管理,嚴防失、泄密。

  第十二條 使用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使用和維護保養制度,確保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正常、有效運行,并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安裝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系統的單位、個人指定產品、銷售單位和設計、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系統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國家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條的,責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因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發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的,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核發證的;

  (二)不按規定和法定時限審核圖紙和有關資料的;

  (三)違反規定檢查、驗收和監督管理的;

  (四)參與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系統經營活動的;

  (五)指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或銷售、設計、施工單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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