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總工會工會審計操作規程
一、責任單位
長沙市總工會經審辦
二、責任人
經審辦實行主任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主任主持辦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
三、職責行使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工會有關審計制度,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是經費審查辦公室和審計人員在對工會經費、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時遵循的行為規范。主要包括:組織實施審計的各階段操作程序和要求。
四、審計項目具體實施程序
(一)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名稱、基本情況;
2.審計依據;
3.審計范圍、目標、內容、方式、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4.審計組組長或主審、成員及其分工;
5.編制日期及領導人審批意見。
(二)下發通知
經審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一并送達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和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審計資料的清單。
(三)實施審計
1.審計組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要求提供資料。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的資料主要有:所在地中華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和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全部賬戶;內部財務管理及經濟活動的管理制度、規定;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與經濟業務有關的合同、協議;與經費有關的審批文件;各種財產物資盤點表,債權、債務明細表;審計組需要的其他資料。
2.被審計單位提交承諾書,對其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作出書面承諾。
3.審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核對銀行存款、往來資金情況;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取得審計證據。
4.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5.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6.審計工作底稿中列舉的問題,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部門的負責人簽署意見。
7.歸集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審計報告。
(四)審計報告 審計事項結束后,審計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機構(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出審計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五)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本級工會的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下級工會的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六)出具審計意見書 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自收到審計組征求意見修改后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審計意見書經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后,以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名義送達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抄報)本級工會主要領導。
(七)審計整改階段 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后30日內,審計組要督促被審計單位將整改處理結果報送經審會辦公室。
(八)整理審計資料,按審計項目歸檔保存。
五、工作流程圖
篇2:工會審計操作規程
工會審計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審計業務操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工會有關審計制度,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是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會辦公室)和審計人員在對工會經費、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時遵循的行為規范。本規程主要包括:組織實施審計的各階段操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條 經審會辦公室于每年年底,根據經審會年度工作報告提出的有關要求,編制下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擬定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報經審會主任審批。
第四條 經審會辦公室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逐項組成由2名以上審計人員參加的審計組,指定審計組組長或主審。審計組實行組長或主審負責制。審計組負責編制審計方案,報經審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專項審計事項,經經審會主任批準,由經審會辦公室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指定審計組組長,編制審計方案,報經審會辦公室主任審批實施,并報經審會主任備案。
第六條 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對下級工會經費審計,由經審會辦公室組成審計組,指定主審人員實施。
第七條 沒有設立經審會辦公室的地方和產業工會,由經審會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向經審會負責。
第八條 在工會審計力量或有關專業人員不足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由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全年項目計劃,列出項目負責人(2名)和擬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經審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實施。
委托審計業務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由項目負責人編制審計方案,對受托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要求,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聯系被審計單位,協調工作;審核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的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起草審計意見書,報經審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負責審計資料的立卷歸檔。
在委托審計業務中,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對同一被審計單位連續審計一般不超過三年。委托審計業負責人實行輪換和回避制度。
第九條 審計項目具體實施程序
(一)編制審計項目實施方案。審計組編制方案,應當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財經政策及工會有關規章制度等,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確定審計目的和重點。
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名稱、基本情況;
2.審計依據;
3.審計范圍、目標、內容、方式、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4.審計組組長或主審、成員及其分工;
5.編制日期及領導人審批意見。
(二)審計組按照批準的審計方案,進行分工,明確責任。
1.審計組組長或主審人員負責該項審計工作的組織實施,掌握進度,協調與各方面的關系,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指定人員收集整理審計工作底稿立卷歸檔。
2.審計組成員按其分工,對所負責的事項進行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財經政策及工會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初步意見,并對所審計內容的工作底稿負責。
(三)經審會辦公室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一并送達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和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審計資料的清單。
(四)實施審計。
1.審計組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要求提供資料。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的資料主要有:所在地中華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和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全部賬戶;內部財務管理及經濟活動的管理制度、規定;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與經濟業務有關的合同、協議;與經費有關的審批文件;各種財產物資盤點表,債權、債務明細表;審計組需要的其他資料。
2.被審計單位提交承諾書,對其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作出書面承諾。
3.審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核對銀行存款、往來資金情況;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取得審計證據。
4.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5.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6.審計工作底稿中列示的問題,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部門的負責人簽署意見。
7.歸集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審計組應當在巧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機構(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出審計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審計報告正式提www.zonexcapitaltr.com交前,審計組應當進行充分討論,修改后報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審核,經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主任同意,由審計組負責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本級工會的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下級工會的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
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審計組應當將修改后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和審計組修改報告的說明一并提交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審核審計報告,主要核實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是否正確、合理;報告提出的問題證據是否確鑿,定性及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是否準確;審計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自收到審計組征求意見修改后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核準報告并責成審計組提出審計意見書。
第十三條 審計意見書經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后,以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名義送達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抄報)本級工會主要領導。專項審計報告經經審會或經審會辦公室主任審批后,主送交辦(委托)單位并抄送(抄報)本級工會主要領導。
第十四條 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后30日內,審計組要督促被審計單位將整改、處理結果報送經審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組負責歸集、整理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按照《工會審計業務公文處理的規定(試行)》及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審計終結后,由經審會辦公室負責向經審會主任和本級工會主要領導呈報以下材料:
(一)審計報告;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書面回復;
(三)審計意見書;
(四)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