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醫學院附屬醫院疾病證明管理制度
1、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醫師可出具疾病證明,但僅限于本專業范圍,不得跨學科進行疾病證明。
2、如疾病證明涉及計劃生育、離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糾紛、工傷鑒定、醫療保險、事故賠償等問題,須經科室主任審閱簽字。
3、疾病證明僅是對患者病情的說明,不得有任何包含建設性意見的內容。
4、如需出具病情介紹,則應持介紹公函經醫務科批準同意后由科室主任指定專人書寫,科室主任審閱及簽字。
3、 疾病證明、病情介紹須經門診辦公室或醫務科登記并蓋章,否則無效。
篇2:醫院疾病證明書管理制度(5)
醫院疾病證明書管理制度(五)
1、醫師在作病假處理時,必須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根究患者疾病的實際情況,合理給假;
2、只限于開本科室病假,不得跨科;
3、醫師在病例上開除病休醫囑,填寫疾病證明書,并簽名,以備考察;
4、醫師在疾病證明書上開具的病休截止日指患者從就診之日或就診次日開始,不得跨日、倒開或不開;
5、門診根據病情一般給假1-3天,需要繼續病休的,須經門診復診后給假;
6、驗傷者一般不處理病假,凡屬交通事故或經公安部門指定我院處理者,可根據病情在驗傷單上提出病休建議,但不開具疾病證書。
篇3: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制度
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制度
一、疾病與病假證明,必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臨床醫師開具,并加蓋醫療證明專用章。
二、診斷證明必須按《國際疾病分類9》(ICD-9)或《國際疾病分類10》(ICD-10)進行書寫,不得自創病名。
三、住院醫師有權開具二周內的病假證明,主治醫師有權開具三周內的病假證明,副主任及以上醫師有權開具四周內的病假證明。如病假超過上述規定時間,需有上級醫師雙簽名或科主任簽名。最長病假,不得超過三個月。開具病假證明時須注明病假起止日期。
四、疾病證明須依據充分,與病歷記載內容相符,如尚待確診,須注明。病假證明的休假時間,須客觀、真實,符合疾病的診療需要,休假時間在病歷中須注明。
五、臨床執業醫師在各自的專業領域范圍內開具疾病與病假證明,不得跨科開具證明。
六、本院職工的各類醫學證明按醫院相關規定執行。
七、實行診斷證明書院、科兩級管理,醫療業務科負責統一發放和管理,科主任負責各臨床科室內診斷證明書的調配和管理。診斷證明書為同一編號的兩聯,醫生必須在兩聯上按內容同時詳細書寫,證明聯交付患者,存根聯由各科室暫行保管,定期上交醫療業務科存檔并換取新的診斷證明書。
八、臨床執業醫師開具疾病與病假證明必須嚴肅、慎重,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各臨床科主任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診斷證明書的管理。一經發現有開具證明不規范(包括存根)、跨科開具證明、濫開病假、弄虛作假、管理混亂等情況,對相關科室或責任人作扣款100至500元的處罰,造成醫療糾紛的進一步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