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局服務工作制度
(一)首問責任制
1、凡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等方式到我局辦理公務、聯系事務、反映情況,第一位被問到的工作人員作為首問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必須熱情接待、及時處理或引導辦理相關事宜。
2、責任人履行首問責任的主要情形:
(1)對屬于崗位職責范圍的事務,責任人必須按照職責要求,詳細解答當事人提出的有關問題并一次性告知有關政策、辦事程序及要求。
(2)對不屬于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務,責任人應分清事由,酌情處理。服務對象需要找局內有關科室或個人的,責任人應負責向服務對象指明準備位置或直接將服務對象引導到有關科室或個人;有關人員不在時,責任人應負責做好聯絡或轉交工作;一般情況下服務對象要求找局領導的,責任人應負責將其帶到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處理。
(3)服務對象通過電話方式要求辦理公務、聯系事務或咨詢業務,接話人作為責任人應參照上文規定熱情受理,重要事宜應作好電話記錄或值班報告,及時交有關領導或有關科室。
(4)責任人在接待服務對象時確因公務繁忙無法履行職責的,可商請其他同志代理,代理人應履行并承擔相同責任。
3、責任追究辦法:
以年度為單位,凡違反本制度被投訴查證屬實者,1-2次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3-4次予以口頭警告,局內部通報;5次以上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一個科室累計發生6人次以上者,取消該科室參加局機關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凡違反本制度被投訴查證屬實的,同時按《科室工作目標考核細則》相關規定扣減該科室目標分值。
(二)領導接待日制
1、接待成員:局領導,各科室負責人。
2、接待時間:每周星期二全天上班時間。
3、接待地點:局機關辦公室。
4、接待要求:
(1)排班計劃由辦公室提前一周通知接待人員,接待人員按時到位,不得無故缺席,確有要事的,須經局長同意并提前一天告知辦公室,方可與下一班人員互換接待班次。
(2)當班人員要做到熱情接待、服務周到,并作好接待登記。
(3)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接待事項符合相關政策規定且屬當班人員業務范圍的,限當天答復;屬他人分管或科室業務范圍的,由當班人員協調其他分管人或科室辦理,并由當班人員15個工作日內負責答復當事人,接待事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須作好解釋安撫工作。
(4)當班接待人員須到局機關辦公室接待。
(三)限時辦理制
1、局機關各科室和個人按照上級領導或有關方面要求,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工作事項。
2、限時辦理的幾種主要方式
(1)即辦件。來文復印、轉發、政策咨詢、蓋章等屬于科室職能范圍內辦理的事項,且服務對象須報材料齊全,各科室應做到當場受理,相關工作人員應一次性辦結,不得以下班或公務繁忙等理由拖延辦理。
(2)承諾件。工作請示、來件辦理等屬于本科室職能范圍內可辦理事項,報批材料齊全但需報經局領導審核的,各科室在受理后,相關工作人員應向服務對象告知辦理程序和承諾時限,承諾時限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3)報批件。屬于本科室工作范疇,應由本科室受理后報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具體業務科室在受理后要及時按規定向上級機關上報,并實行全程跟蹤負責辦理。
(4)督辦件。涉及上級領導機關和領導批示要求辦理的事項,明確有完成時限的,承辦科室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在5-10個工作日內報送材料、提供情況、反饋意見。
(5)議決件。涉及局務會、局機關辦公會及其他協調會議已議決需要跟蹤辦理的事項,明確有完成時限的,承辦科室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局辦公室或牽頭科室可根據工作內容或領導授權提出完成時限,轉具體承辦科室辦理,并在5-10個工作日內報送材料、提供情況、反饋意見。
(6)信訪舉報件。對干部群眾來信來訪由局機關辦公室統一負 責登記,對咨詢問題能立即解釋的由辦公室負責解釋,對舉報件由辦公室登記,交包片負責人調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訪人、舉報人去電或去信告之受理情況。
3、責任追究辦法:
以年度為單位,凡違反本制度者,1-2次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3-4次予以口頭警告,局內部通報;5次以上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對違反本制度的科室,視情節輕重分別對主辦責任人和科室負責人進行處理;凡違反本制度的,同時按《科室工作目標考核細則》相關規定扣減該科室目標分值。
(四)開門辦公和外出公示制
1、局機關各科室一般情況下必須開門辦公、方便辦事、主動接受監督,有事外出不能辦公必須公告提醒。
2、具體要求:
(1)除了特殊情況外,各科室工作人員辦公時間一律將門打開;開空調辦公時,不能將門關嚴。
(2)開門辦公時,要保持辦公環境的整潔、安靜,辦公座牌要擺放在辦公桌上醒目位置,不準有在辦公室化妝、吃東西等不禮貌舉動,不準無故脫崗。
(3)全體科室人員外出時,應在門上掛聯系卡;工作人員外出時應在去向公示欄上注明外出地點、時間。
3、責任追究辦法:
以年度為單位,凡違反本制度者,1-2次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3-4次予以口頭警告,局內部通報;5次以上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一個科室累計發生6人次以上者,取消該科室參加局機關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凡違反本制度的,同時按《科室工作目標考核細則》相關規定扣減該科室目標分值。
(五)管理服務信息公開制
1、對本局在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信息分門別類實行公開,方便廣大干部群眾了解知曉,主動接受服務對象監督。
2、信息公開的內容
主要包括除涉及國家秘密、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重要政策的制定出臺、目標管理、督查督辦、不涉密政策性文件等可以公開的信息。
3、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
信息公開主要通過宣傳欄、信息網絡、內部通報等不同媒介在不同范圍層次公開發布。
(1)黨政網信息發布。不涉密的對內對外服務性質的政策法規、文件,在印發紙質文件的同時,要實行同步在黨政網上發布;領導主要活動、工作信息全部實行黨政網上發布;網上信息發布情況由局辦公室負責匯總,每季度末印發各科室進行內部通報。
(2)局內通報。涉及內部財務收支、內部審計結果、物品采購、耗材使用、目標管理、督查督辦等后勤事務管理類事項,由局辦公室負責匯總定期通報。
(六)工作差錯過失追究制
1、局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發生工作差錯過失,實行責任追究。
2、工作差錯過失追究的范圍:
(1)對下級單位請示的答復、正式工作場合講話等出現政策性、原則性錯誤;
(2)正式文件、領導講話正式文稿、下發文件材料等出現基本事實或關鍵性字詞句錯誤;
(3)因作風拖拉、辦事不力、推諉扯皮,不認真履行本職職責被上級領導點名批評的;
(4)因自己工作失職失責、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較大的;
(5)保密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發生失泄密的;
(6)造成負面影響的其他工作過失。
3、過失追究及處理:
工作差錯過失追究主要采取科室自查自糾、局內部點名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方式進行。凡對局機關的形象和聲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或雖沒有造成較大影響但一季度中累計出錯3人次以上的科室,對具體經辦人、科室分管負責人、科室主要負責人作局內部通報,一年中累計出錯9人次以上的科室該年度不得評優評先。凡違反本制度的,同時按《科室工作目標考核細則》相關規定扣減該科室創先爭優目標分值。
篇2:物業服務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物業服務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為規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約定、等合同類文書均適用本制度。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補充類文書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從屬于原合同,同樣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董事長負責標的3萬以上合同的審批簽署;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委托負責標的3萬以下合同的審批簽署;
3.3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
3.3.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3.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3.4負責各職能部門/項目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3.5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3.3.6負責合同的檔案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4 職能部門/項目負責各類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訂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訂,任何職能部門、項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須審查的資料:
4.2.1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機構代碼證、身份證明文件等。
4.2.2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譽紀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的資質證明等。
4.3合同的審批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4.3.1具體權限如下:
4.3.1.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4.3.1.2 標的超過3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
4.3.1.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合同原則上由經辦部門/項目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相關職責部門、品質督導部、總辦、總經理(董事長)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簽署。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4.4.1.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4.3.2.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4.3.2.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視情況是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為公司委托人。公司委托人,可以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約。公司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公司負責。若公司委托人超出委托權限簽約,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有關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4.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本制度有關規定嚴懲。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時結算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律采用書面合同,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的情況:記載清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個人的要寫姓名和身份證號)、地址、聯系方式,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8.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說明材料如圖紙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8.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8.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8.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疆斒氯颂峁5?,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8.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8.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8.10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8.11合同糾紛解決的約定:為了方便公司控制訴訟成本,合同糾紛統一約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員會處理。
4.9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9.1簽訂合同前,經辦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2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所有的相關資料如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等留存。
4.9.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簽表報審批,由總經公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10.3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簽表報批,審批程序按照本制度4.3規定執行,合同審批通過后再經公司簽章生效。
4.10.4若合同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登記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總經辦依法及時辦理。
4.10.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及有關材料復印件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原件和會審表交存公司總經辦備案。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的經辦員工應當負責公司依約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的,公司將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5.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必須做好對方確認工作。
其中,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同時及時書面上報總經辦處理,并報總經理。
5.3.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5.3.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5.3.3喪失商業信譽;
5.3.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5.4.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5.4.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6.合同糾紛的處理
6.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根據法律和公司規定,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人、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解決;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6.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
6.3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總經辦。
6.4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6.4.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6.4.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6.4.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6.4.4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6.5凡由總辦處理的合同糾紛,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及項目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6.5.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6.5.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6.5.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6.5.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6.5.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5.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6.6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的處理意見、仲裁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職能部門/項目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6.7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
6.8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統一由總經辦處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并把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總經辦。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6.9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項目,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7.合同的變更、解除
7.1 公司的合同變更、解除,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7.2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經雙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有關規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須繼續履行。公司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經辦人應當及時向公司合同的審批程序原審批人員報告情況。
7.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7.3.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7.3.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7.3.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3.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8.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原件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項目留存合同的復印件??偨浝磙k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項目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8.1.2.1建立合同檔案;
8.1.2.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8.1.2.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8.2公司的公章專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授權委托書均由總辦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并記錄領取情況,業務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外,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的除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8.3合同有關的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職能部門/項目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總經辦隨合同保管。
8.4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總經辦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總經辦應在情況發生當日二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項目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偨涋k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擅自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造成損失的。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事發后沒有立即報告公司的按隱瞞不報處理;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6 以上未明晰獎罰的行為均通過年度績效考核體現。
10、附則
10.1 本制度由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10.2 本制度由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篇3:物業服務公司發票及收據管理制度
物業服務公司發票及收據管理制度
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所有發票、收據(指有價值的收據)及票據(以下簡稱票據)均屬本制度管理的范圍。
3.財務管理部統一負責本公司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
4.各種票據的種類、使用范圍由財務管理部規定。
二、各種票據的購買及印刷
1.屬國家統一規定的發票由財務管理部指定專人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經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公司自行印制發票時,由財務管理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核準,并報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后,在稅務部門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制。
3.公司使用的各種發票、收據屬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單位的發票、收據;屬公司的收據需印制時,由財務管理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印制;屬各部門專用的票據需印制時,由需用部門提出式樣,經財務管理部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印制。
4.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必須對購買、印刷或代收單位提供的各種票據進行驗收,詳細清點數量、檢查有無印刷錯誤。數量有誤或印刷有錯誤的應拒收。各種票據驗收后,應按不同的票據登記驗收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設專柜保管。
三、各種票據的領用
1.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應設置各種票據領用登記簿,凡發放票據,必須登記領用的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并由領用人簽收。
2.使用發票或收據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票據專管人員)。
3.票據專管人員在向財務管理部領取各種票據時,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驗看號碼,發現有號碼錯亂的,應拒絕領用。
4.票據專管人員對所領用的各種票據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員時,應進行登記、簽收。
四、各種票據的使用
1.各種票據需按《發票收據使用細則》的規定進行使用。
2.各種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3.各種票據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拆本使用,或開具空白票據。
4.各種票據需交接使用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寫明交接時票據的號碼。
5.接收人在接收各種票據時,如發現所交接的票據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情節嚴重時,應立即報告財務管理部。
五、各種票據的檢查和核銷
1.財務管理部有權對各種票據的使用隨時進行檢查。
2.已用完的各種票據必須立即向財務管理部進行核銷。
3.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在核銷各種票據時,必須對票據進行檢查。發現有使用不當的,應提出意見進行糾正;發現有問題的,應立即報告財務經理。
4.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應隨時核查使用各種票據的人員有否及時將所收款項按規定上交。在各種票據核銷后,應對整本票據報收款項有否上交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