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制度
--大學后勤管理處財物盤點管理辦法
為加強后勤管理處財物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票證、材料等財物的監管力度,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盤點范圍
1、盤點范圍包括票據、材料及固定資產等。
2、固定資產的盤點應根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行,其余各項的盤點按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二、人員及職責
為完成財物盤點工作,應設置盤點人、協點人及監點人。
1、盤點人由各中心辦公室人員擔任,負責本部門財物盤點的記錄。
2、協點人由各中心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時的物品搬運工作。
3、監點人由辦公室(質監部)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監督。
三、準備工作
1、后勤管理處各中心的財物賬冊應于盤點前登賬完畢。
2、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者,應分開記錄。
3、各中心將應盤點的財物預先準備妥當,備妥盤點工具,并由辦公室準備盤點表格。
四、盤點方式
盤點方式主要有三種:特定項目按學期抽點、不定期抽點和年終全面盤點。
1、特定項目按學期抽點----由辦公室主辦
(1)每學期抽點由辦公室主辦,并呈處長核準后辦理。
(2)抽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為原則。
(3)抽點時辦公室應會同被抽點部門共同辦理。
(4)存貨記錄采用計算機控制的,應以收發存月報表為盤點依據,
(5)每學期抽點應填列“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
2、不定期自點------由各中心自己主辦
(1)由各中心辦公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2)抽點時各中心應會同辦公室(質監部)共同辦理。
(3)抽點程序與每月抽點相同,但“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應復寫一份,交抽點人員。
3、年度全面盤點-----辦公室、各中心參與完成
(1)后勤管理處辦公室應于呈報處長核準后,簽發盤點通知,通知各中心做好盤點準備。盤點通知應包含盤點日期、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
(2)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于盤點3 天前辦理完畢。
(3)年度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情況所限無法執行時,應報請處長批準后改變方式進行。
(4)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認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提出遺漏的異議。
(5)盤點時由各中心的協點人員盤點計數,盤點人依據實際盤點數祥實記錄,監點人負責監督整個盤點過程。
(6)盤點時使用的“盤點統計表”一式兩份,并于盤點工作進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盤點人與監點人共同簽注姓名、時間,如有更改,應經雙方共同簽字認可。
(7)各中心應依據盤點所得結存量,匯編“盤存單”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送辦公室(質監部)。
六、盤點報告
1、各中心應在每學期抽點、不定期自點、年度全面盤點后的7天內,上報盤點報告。
2、盤點報告的內容:針對本單位“盤存單”的盈虧項目撰寫“盤點盈虧差異原因說明與對策”,中心主任簽字后上報。
3、各中心的盤點報告一式兩份,一份送辦公室(質監部)備存。一份報主管領導審核。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篇2:某公司財物盤點制度
某有限公司財物盤點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財物盤點工作,規范公司財物盤點程序,確保公司各項財產物資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公司經營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于公司的各個部門。
第三條 盤點范圍:
(一)存貨,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包裝物等;
(二)固定資產;
(三)其他財產,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
第四條 盤點方式: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庫管人員、具體負責部門人員會同財務部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固定資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3.其他財產:由財務部經理與出納等實質保管人員共同盤點。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庫管人員、經管部門及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
(三)月內抽點:
由財務部會同經管部門,做隨機抽樣盤點。
第五條 盤點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一)盤點負責人: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處理。
(二)復盤人:由各部門主管或其指派人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實施、督導。
(三)盤點人:由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四)會點人:由財務部指派,負責會點并記錄,并與盤點人核對,確認點計數量無誤。
(五)協點人:由經管部門指定,負責盤點過程中的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六)監點人:由辦公室指派人員擔任。
第六條 盤點前準備事項
(一)盤點編組:
由財務部主管于每次盤點前,事先按照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
(二)庫管人員、經管部門將準備盤點用具,財務部準備相關盤點表格。
1.存貨的堆放,應擺放整齊、分類排列,并置標示牌。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
3.各項賬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賬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等填制"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將賬面數調整為正確的賬面結存數后,第二聯財務部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門以備核對和盤點。
(三)盤點期間已驗收但未辦妥入賬手續的物料,應另行存放,并予以標示。
第七條 年中(終)全面盤點
(一)財務部應在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簽發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部門參與盤點人召開盤點協調會,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做好盤點準備工作并參與盤點。
(二)盤點期間除緊急情況外,應暫停實物流動,以利于盤點順利進行。
(三)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全盤時,應報經總經理批準后,采用適宜的方式。
(四)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算器具,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認真確定,盤點后不得更改。
(五)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計表",每一項目核對一次,經查無誤后除在該表上雙方簽名確認外,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須重點查核;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營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計算確定盤盈(盤虧)金額。
第八條 不定期抽點
(一)由財務部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填具"財物抽點通知單",報總經理批準后辦理。
(二)抽點日期及抽點項目,不應事先通知相關經管部門。
(三)盤點前應由財務部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面數調整至盤點前的實際賬面結存數。
(四)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九條 盤點報告
(一)財務部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經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說明及處理意見后,由財務部匯總轉呈總經理批復,第一聯送經管部門,第三聯轉送總經理,第二聯財務部自存做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二)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報上級批復。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于盤點后兩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報上級批復。
(三)盤盈、盤虧金額,平時記入待處理科目,年終時應查清原因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轉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第十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主管人員或其指派人員(會點人員)與出納及其他經管人員共同盤點外;平時,財務部應至少每月抽盤一次。
(二)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上班正式營業前或下班結賬后辦理。
(三)盤點時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
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經管人員保存,第二聯財務部保存,第三聯送辦公室。
(五)對有價證券及其他所有權證等認真清點、核對,會點人員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由經管人員保存,第二聯存財務部,第三聯送總經理,如有出入,應即由經管人員說明原因及處理意見并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一條 存貨盤點
(一)存貨的盤點,應在當月結賬日進行。
(二)存貨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如確實無須全面盤點,或全盤的實施有困難,應報經總經理批準后,采用適宜的盤點方式。
第十二條 其他項目盤點
經管部門應將新增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證的影印本,及時送財務部核查。
第十三條 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必須深入了解。
(二)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依規定時間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負責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原因應事先報經批準,否則以曠職論處。
(三)所有盤點財物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在盤點過程中應盡量減少財物的移動。
(四)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的相關欄目若需修改,均須經有關盤點人員簽認始為生效,否則應追究其責任。
(五)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計量的確實資料為依據,不得猜想數據或偽造數據。
(六)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應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輪流補休。
(七)盤點全過程中各組盤點人員均應接受復盤人指揮、監督。
(八)盤點終了時,應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
第十四條 盤點獎懲
(一)參與盤點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由主盤人簽報,各嘉獎一次,以資獎勵。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視其違反情節的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力資源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賬面錯誤處理
(一)賬面數量如因漏賬、記錯、算錯、未結賬或賬面記載不清者,對記賬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應報總經理、人力資源部門處理。
(二)賬面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現象,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人員簽報總經理、人力資源部議處。
第十六條 賠償處理
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員有下列情況者,應送總經理、人力資源部門處理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一)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調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二)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批準而擅自移轉、出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三)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被竊、損失者。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編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財務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