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簡介】
1997年7月9日,原告侯、陳夫婦向被告瑞星公司購買了某小區的一套住房。在購房時,雙方約定:住戶安裝各種防盜設施須經物業公司審批,朝南的窗戶不允許安裝防盜窗。1998年12月27日,一小偷潛入小區將原告夫婦居室的朝南窗戶卸下,進入房內偷竊了包括現金在內約價值50000元的各種物品。侯、陳夫婦認為,被告不允許原告裝防盜設施的規定,造成了原告財物的失竊,于是將瑞星公司告到了法庭,要求其賠償失竊損失費50000元人民幣。
【分析解答】
法院在作了細致慎密的調查取證,并經過庭審后認定:原告侯、陳夫婦的住房雖然在1998年12月27日發生了入室盜竊事件,原告的財產權受到了侵害,但侵權人并非被告瑞星公司,而是入室盜竊的罪犯。被告在管理小區治安方面已作了自己應作的工作,既設置了門崗,又進行了必要的巡視,而保安服務僅僅是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而實施的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不是針對保證業主個人和家庭安全的個人安保。所以被告在原告家因入室盜竊的財產侵害中沒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
至于 “朝南窗不允許安裝防盜窗”,這是原、被告之間的約定,在實施該“約定”的過程中發現了盜竊事件,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賠償財產損失無法律依據。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做出了對原告侯、陳夫婦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
篇2:物業防范車輛財物失竊安全常識
物業關于防范車輛財物失竊的安全常識
尊敬的**(一期)業主/住戶:你們好!
許多業主習慣將私人貴重物品或現金放于車內或后備廂里,認為這是比較安全的,但民警提醒,如此做法不但不保險,反而給犯罪分子砸車窗玻璃、撬后備廂進行盜竊以可乘之機。這類案件一般有兩種形式:砸車窗玻璃和撬汽車后備廂?,F將汽車防范防盜常識做以下提示:
防范汽車防盜篇:
1、車輛停放時一定要存放在有人看守的地方,并隨身帶走車輛相關證件和貴重物品。
2、車輛盡可能要安裝防盜報警設施,并要熟記自己的警報提示音
3、臨時停放車輛的,一定要上好鎖,并盡可能不使車輛脫離自己的視線。
4、小居住戶進入小區大門停放車輛后,一定要帶走隨車證件和出入小區大門牌號,一旦車輛被盜,可以為以后索賠留下證據。
5、必須加裝一套機械鎖,最好是將方向盤鎖了,因為這樣比較顯眼,讓人一看就明了,對盜賊來說也有警告的作用。其實很多盜賊裝備了電子解碼器,反倒對這些機械鎖無從下手。
6、可以安裝一個隱蔽的斷油或斷電開關,就算盜賊進了車也不能輕易將車開走。
7、加一套GPS防盜系統。這種系統可以衛星追蹤,全程監控,雖然成本比較高,但為了愛車的安全,有財力的業主不妨一試。
防范車內物品防盜篇:
1、不要把財物留在車內,尤其不要將貴重物品留在轎車后備廂里,在離開車輛時要檢查一下門窗是否關好、鎖緊。貴重物品要隨人走,千萬不要把汽車當做保險箱。
2、不要將車輛停在沒有專人看管的居民小區、偏僻的路邊或是銀行、大賣場、餐飲場所周邊,要盡可能選擇專門的停車場地。此舉既可防范財物被盜也可以預防車輛被盜。
3、開車前應檢查車輛輪胎下有無可能導致輪胎撒氣的尖鋼管等物。
4、單獨駕車時應在上車后按下車門鎖,防止不法分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假象或遇紅燈停車時與駕駛員糾纏,而團伙中的他人趁機拉開車門搶奪財物。遇到突發事件,只要人離車,一定要鎖好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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