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學院公租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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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學院公租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遵循省、市、區房改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學校公租房主要用于解決符合條件的教職工住房困難,保障教職工安居樂業。

  第二條 學校公租房實行動態管理,堅持集中調整安排與日常零星調整安排相結合的原則,按需有序調整,科學合理配置。

  第二章 學校公租房類型

  第三條 AN學院公租房屬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江南校區、江北校區內產權屬學校所有的單元套房、學校建設的公租房、改造未出售或不具備出售條件的單間房?;刈饨搪毠さ姆课莺蛯W校在校外臨時租用的房屋,參照公租房進行管理。

  第三章 公租房適用范圍

  第四條 凡本校教職工,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經濟條件困難,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在校內或AN城區無其他住房。教職工遺屬(不含子女),經本人申請,在校內和AN城區無其他住房,可申請租用公租房。

  第五條 新進教職工(含學校引進人才),已與學校人事處簽訂正式聘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AN城區內無其他住房,可分配租用公租房。

  第四章 公租房使用

  第六條 房屋內部設施包括承重墻體、水電管線等不得隨意改動,房屋調整或交回時原有設施必須完整。人為原因損壞者,應予以修復或視損壞情況按現行市場價格核定賠償。

  第七條 學校因工作需要調整公租住房,房屋主管部門應提前15個工作日告知,住戶需從學校大局出發,服從整體安排。

  第八條 住戶個人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或不再符合公租房適用范圍內的,需在1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予以交回。如不交回者,15個工作日滿,按市場價格雙倍收取租金。

  第九條 學校提供的公租房僅供本單位職工使用。其所租房屋空置達1年(含1年)以上的應由學校房屋主管部門收回,住戶須在收到交房通知的15個工作日內交還房屋。嚴禁私自轉租或借給他人使用,一經查實,將取消個人享受公租房住房資格,并責令搬離。

  第十條 公租房不得私自調換。確因身體或工作需要調整的,需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所在部門證明,經學校批準后,由房管部門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予以調整、備案。

  第五章 公租房分配辦法及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公租房的分配,學校預留一定數量的房源,優先安排博士、學科帶頭人;其他符合條件的住戶,按照教代會通過的選房分房辦法中的計分標準和辦法,實行積分排序。按積分制從高到低依次進行選房,三榜定案。當年新進教職工按報到時間先后順序進行分房。若同時報到,則按積分辦法進行排名選房。

  第十二條 凡申請租住公租房的教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房管部門會同監察處資格審查通過后,登記個人基本情況,安排住房。當年新進教職工持學校人事處開據的報到證明,到學校房管部門登記,填寫個人基本情況,安排住房。

  第六章 租金標準及物業管理

  第十三條 公租房按國家規定實行屬地管理。我校公租房租金標準執行AN市中心城市公租房租金標準,按使用房屋面積計算租金。

  第十四條 對引進的人才,實行三年公租房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學校實行優惠政策,房租減半收取。過渡期滿后,學校不再提供公租房。推行住房社會化、市場化,鼓勵教職工自行購買社會房源、學校房源。確有實際困難的教職工,經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報學校審批,可以繼續租用公租房。其租金標準執行AN中心城市公租房租金標準。

  對已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條件或違反學校公租房管理規定的,由房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收回公租房,已產生的房租按對應等級市場價格雙倍收取租金。

  第十五條 在原房改工作中,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繼續執行房改政策標準。

  第十六條 學校公租房適用于校園內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維護、維修

  第十七條 公租房墻體、屋面和公共水電管線、門窗由學校負責維修;燈管、開關、水喉、鎖具等日常易耗物品交驗后由住戶自行維護維修。

  第十八條 公租房網絡維護、安裝按學校網絡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校住房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后勤保障處負責解釋。

篇2:修文縣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和使用辦法(2014暫行)

  修文縣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20**)

  (20**年7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教師公租房的管理與合理使用,更好地為教育教學服務,維護學校的整體利益,保障教職工的正當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公租房包括國家專項投資為農村邊遠艱苦地區新建和改(擴)建的教師公租房、教師周轉宿舍以及學校利用其它校舍改造安排教師居住的住宿用房。

  第三條 縣教育局和學校要成立教師公租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成員職責,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處理好房屋承租和使用過程中的相關工作,確保教師公租房發揮應有的服務功能。

  第四條 教師公租房屬學校共有住房,產權歸學校所有,房屋及其室內由國家和學校資金添置的基本生活設施是國家固定資產,按照只租不售、有償使用、房租優惠、限定租期、契約管理的模式進行管理。

  第五條 教師公租房租住的對象為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離城鎮較遠的邊遠艱苦地區教師和寄宿制學校管理教師。夫妻雙方共同在同一所學校生活和工作的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六條 教師公租房由學校負責本校教師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審核教師公租房的準入手續,確定教師公租房租賃選房順序,簽訂教師公租房租賃協議??h教育局負責對全縣教師公租房租賃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 教師公租房的租賃

  第七條 符合教師公租房入住條件的人員應主動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學校公示七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簽訂租賃協議,并辦理入住相關手續。

  第八條 教師公租房優先向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和需要特別照顧的教師租住,并按照德、能、勤、績、廉以及年齡、資歷、家庭人口等相關條件確定,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師。

  第九條 教師公租房原則上租賃期限為一年,期滿后不續簽租賃協議的,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辦理續租或退房手續。

  第十條 教師公租房實行低付費租住,根據地域差異每月按照2-5元/平方米支付租金,租金每年交納一次(第一次繳納租金時一并繳納押金1000元),由學校設立專門賬戶管理,租賃費收入專用于學校教師公租房的維護和維修以及環境改造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一條 承租人退房時,須保持房屋設施完好、室內清潔,并結清水、電、氣等相關費用,經學校驗收后方可退房并退還押金。房屋設施若有損毀,則照價賠償,賠償金可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條 因為學校住房緊張造成多人居住單套教師公租房的,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后入住者;居住人員須共同維護宿舍的公共設施,共同承擔租賃、水電等費用,并保持宿舍安靜、衛生、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現狀。

  第三章 教師公租房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教師公租房中從事違背社會公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活動;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不得違章搭建;

  (三)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

  (四)不得隱瞞本人家庭住房情況;

  (五)不得損壞房屋內的設施設備;

  (六)不得用于承租人個人及家庭的經商營業活動;

  (七)按時繳納居住期間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嚴禁違章用電、用水、用氣等;

  (八)保持室內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教師公租房內不得飼養各類家禽及寵物,自覺維護校園環境和諧。

  第十四條 承租人需對教師公租房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但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承租人退房時不得損壞裝飾裝修,學校對裝飾裝修不予補償。未經學校許可擅自裝修、變更房屋結構或影響外觀的,由學校責令恢復原貌,經費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五條 因居住教師個人原因造成的火災或其它人為重大事故的,居住教師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和個人損失;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退還教師公租房,退租期限為接到學校書面通知后5天內。

  (一)租用期滿未續租的;

  (二)本人或配偶以購買或租賃等方式在學校所在地另取得住房的;

  (三)房屋無故閑置三個月以上的;

  (四)外出學習、借調到其它單位工作、帶薪或停薪留職從事與學校教育教學無關事項達一年以上的;

  (五)與學校解除聘用關系的;

  (六)經確認,已不符合租賃教師公租房條件的;

  (七)已辦理調離、退休、退職手續或死亡的;

  (八)其它有關規定確定的應當退房的情形。

  第十七條 符合退房條件,應當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學校按照協議約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紀律處理。

  第十八條 如承租人員存在違章、違約用房,不按期繳納電費、水費及其它管理費用的,學校有權終止合同,收取違約金。自發現承租人違章、違約之日起,違約金第一月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第二個月按合同租金的3倍收取,逐月遞增,違約金從承租人工資中扣取。

  第十九條 教師公租房如非人為因素出現漏水、停電、停水、墻面脫落、地面脫落需要維修或修復等情況,由個人提出申請,學校進行維修。如人為造成損壞由學校負責維修,承租人承擔費用。室內插座、燈泡、開關、水龍頭等易耗品等損耗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申請租賃教師公租房的教職工應如實上報申請材料。若有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租賃公租房資格;已租賃的,學校應終止合同并追究申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都有權向各級紀檢監察、教育部門反映、檢舉教師公租房租賃、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教師公租房建設后,如沒有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的,應預留10%的教師公租房作為周轉宿舍備用。

  第二十三條 各??筛鶕嶋H情況在租賃合同內另行約定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修文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

  附件:1.申請周轉房辦理流程圖和退周轉宿舍辦理流程圖

  附件:2.教師公租房租用申請表

  附件1

  申請教師公租房辦理流程圖

  教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校委會或職代會批準同意

  憑批準同意書面申請到學??倓仗庌k理住房登記

  公示

  通知本人領取《住房通知單》

  到總務處簽訂租賃合同并交押金

  到教師公租房管理員處辦理入住,清點入住宿舍生活設施設備,并造冊登記(一式2份,雙方各執一份)

  退教師公租房辦理流程圖

  居住教師到教師公租房管理員處申請辦理退房

  經教師公租房管理人員驗收合格收回鑰匙

  到總務處辦理《退房通知單》

  持《退房通知單》到財務辦理??鄯孔獠㈩I押金

篇3:中山市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2017)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中山市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號: 中發改價控〔20**〕475號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火炬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市發展改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了我市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中山市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4日

  中山市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承租戶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政府統一建設的公租房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普通住宅小區內的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納入該小區的統一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承租戶或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以及保本微利的原則。

  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區價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市發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指導下開展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形式。

  包干制是指業主或承租戶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公共水電費的分攤。

  第七條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構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以及所產生的水電費用。

  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的二次供水設施,其營運、維護和管理產生的費用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三)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辦公費用;

  (八)管理費分攤;

  (九)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八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由業主承擔。

  第十九條利用物業服務公共區域內經營產生的收益分配和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合同約定。

  第十條公租房物業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和招投標制度。由業主按《中山市住宅物業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中不超過四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公開招標確定,并與中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合同期限、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事項。鼓勵中標企業提供超越相應收費等級未涵蓋的服務。

  中標企業簽訂合同一個月內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公租房物業服務費按建筑面積計收。

  第十二條 公租房的承租戶應當按照約定按月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三條 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公租房小區,業主應當為每套住房租戶免費配置不少于3張出入證(含IC卡等),如車位需單獨配置的,每車位應配置不少于1張出入證(含IC卡)。承租戶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

  第十四條公租房住宅小區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業主的委托與承租戶通過合同約定。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其收費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公租房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成本和收支應獨立核算、單獨建帳。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關于中山市公租房租金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中價[20**]65號)中第二點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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