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學院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20**年第17號令)和《陜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陜教審〔2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內部審計是校內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獨立監督評價本校及所屬單位、部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內部審計部門在“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工作方針指導下,堅持“審計、規范、促進”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促進各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紀,規范內部管理,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推動學校改革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組織和領導
第四條 學校內部審計工作在學校主管領導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本校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學校主管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學校主管領導的主要職責:
1.加強內部審計部門的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2.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內部審計工作,及時審批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檢查審計建議的整改落實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執行;
3.支持內部審計部門、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提供經費保證和工作條件;
4.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部門、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5.解決內部審人員在工作、培訓、職務職稱以及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三章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
第六條 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審計處。學校應當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人員編制,根據審計工作需要,配備熱愛審計事業、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必要時,可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
第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的變動和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事先征求上一級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審計業務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嚴守審計紀律,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審計人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繼續教育,原則上保證審計人員每年有一定的脫產學習、培訓或進修的時間,并作出相應的經費安排。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評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與權限
第十四條 學校審計部門對學校及所屬單位、部門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2.預算執行和決算;
3.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4.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使用和管理;
5.大型物資設備的采購和工程招標;
6.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7.基建、修繕工程項目;
8.對外投資項目及對校辦產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9.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10.資金的風險與效益;
11.有關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
12.學校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狀況及效益;
13.重要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
14.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五條 學校審計部門對學校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學校主管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學校審計部門對學校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賬務處理的正確性進行嚴格監督,定期進行審計調查。
第十六條 學校審計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報送下列資料:
1.內部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
2.內部審計統計報表;
3.重要項目的審計報告、審計調查報告;
4.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5.內部審計工作信息、經驗材料;
6.其他有關資料。
報送上述資料時應經本部門負責人和學校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學校審計部門可以獨立實施學校的審計工作,對不具備條件的某些審計事項,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學校審計部門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1.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財務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2.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3.審查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等,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勘查現場實物;
4.參與研究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起草學校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5.參加學校的有關會議并召開與審計有關的會議;
6.對發現的違法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學校主管領導同意,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7.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校長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8.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給予表彰的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9.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的建議;
10.監督、檢查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11.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學校主管領導、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審計機構反映。
第十九條 學校審計部門對學校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中的問題提供咨詢服務;對兼職審計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學校審計部門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學校審計結果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審計部門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和上級審計機構的部署,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審計部門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和審計方式,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一周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通過評價內控制度,審查憑證、帳表,查閱文件資料,抽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等方法,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并完整、準確地填寫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根據審計工作底稿,綜合分析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審計部門負責人對審計報告審核后,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經審批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應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或本人;對需要依法進行處理的,應做出審計決定,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一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及相關部門,被審計單位必須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如對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審計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學校審計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在未做出更改決定之前,原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審計部門應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計檔案,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審計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黨紀、政紀處分、經濟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建議,報請學校主管領導及時予以處理。
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的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3.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4.弄虛作假,隱瞞實真相的;
5.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6.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
7.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員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由學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不遵守保密規定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學校其他審計制度應以本實施辦法為依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原《AN學院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院發〔20**〕18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控制
內部審計控制由總部審計法務部負責實施。
(一)審計法務部直接向董事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審計法務部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審計通過。
(三)審計法務部內部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這些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務行為規范及專業審計系列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1)
(四)審計法務部審計主要工作是針對房地產業務主要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建立營銷、設計、工程、成本、物業、離任審計等工作程序,并逐步完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實施細則》、《銷售專項審計方案》、《設計專項審計方案》、《工程專項審計方案》、《成本專項審計方案》、《物業專項審計方案》、《離任審計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2-1--7-2-7)
(五)審計法務部每年擬訂年度審計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并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及分管領導審閱后執行。
(六)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工作需要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并且出具專項工作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后加以追蹤,并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上述工作底稿、專項工作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至少應保存五年。
(七)專項審計報告和整改落實報告應及時向集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
篇3: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審計法規、公司財會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擬訂公司具體審計實施細則,在批準后組織實施。
(2)調審或就地審查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公司的會計憑證、帳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詢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及其他資料,確保財務收支、經濟往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實物。
(4)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公司對各項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控制、考核、糾正下屬單位偏離公司整體財務目標計劃的行為。
(5)負責或會同其他部門查處公司內濫用職權、有章不循、違反財務制度、貪污挪用財物、泄密、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
(6)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必要的專項審計、專案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協助政府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獨立審計活動。
(7)負責或參與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活動。
(8)負責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9)負責做好有關審計資料的原始調查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按規定保守秘密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0)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綜合計劃員崗位職責
(1)組織起草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2)組織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市場競爭格局及市場需求動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內部市場信息數據庫。
(3)對下屬單位定期進行經營狀況調研,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公司領導。
(4)組織制訂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完成情況和各項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追蹤、督查、考核、評價。
(5)審核公司各部門的生產計劃、采購計劃、大修維修計劃、費用計劃等,并對不合理的計劃有提出修訂建議的權力。
(6)組織經濟活動綜合分析,督促、指導各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專項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
(7)做好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經營中暴露的各種問題,理順業務程序,疏通經營中阻礙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