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行政事務制度:醫療醫藥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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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公司行政事務制度:醫療醫藥費管理

  醫療醫藥費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公司的醫療費用,使員工有切實、長期的醫療保障,根據《萬向集團人事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實施對象為公司在冊的固定工、合同工;辦公室為公司的醫療費統籌管理部門。

  第三條 醫療費管理原則:

  一、采取醫療補貼制,實行“統籌管理,補貼內實報實銷,節余部分下年度續用,超支部分則按一定比例報銷”的原則;

  二、一般病癥憑病歷卡到企業指定的醫務室就診;重病或疑難病癥需住院或到外就診者,需經醫務室出具指定醫院(市級公立醫院)介紹證明后,方可作為報銷依據;急診或因公外出者,可在就近正規醫院就診,報銷時需帶急診證明。一張介紹證明或一張急診證明原則上只看一次病;

  三、人事部門為每位員工建立醫療報銷臺帳,登記每位員工醫藥費報銷情況。員工憑醫療費報銷憑證經人事部門登記核準后到財務部報銷。如果經核查該員工已用完了全年的醫療補貼,則按照一定的比例給予報銷;如果員工全年醫療費報銷額少于其個人醫療補貼,則多余部分可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直至用完為止;

  四、若該員工屬集團范圍內正常調動的,則該員工節余部分醫療補貼須由調出企業出具證明,方可轉入調入企業續用;若該員工屬除名、開除、辭退、辭職、終止合同或死亡的,則節余部分醫療補貼自動取消。

  第四條 醫療補貼的實施辦法:

  醫療補貼以年為計算單位,根據員工的用工性質、工齡來確定,工齡越長則醫療補貼也越高,具體按下表規定執行:

  工齡補貼  用工性質

  5年以下 5-10年 10-20年 20年以上

  固定工 270元 270+10×工齡 270+15×工齡 270+20×工齡

  合同工 210元 210+8×工齡 210+10×工齡

  試合工 150元 150+4×工齡

  第五條 當員工的醫療費用超過員工本人全年的醫療補貼時,則按一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報銷比例是根據員工的用工性質和工齡來確定的,工齡越長,報銷比例越高,具體按下表規定執行:

  工齡補貼 用工性質

  5年以下  5-10年  10-20年  20年以上

  固定工 50% 55% 60% 70%

  合同工 40% 50% 60%

  試合工 30% 40%

  第六條 原協議中有規定的科技人員的報銷比例仍按固定工20年以上計算,退休人員的醫療補貼和報銷比例均按退休時的實際工齡比照計算。

  第七條 員工因生大病、重病致使一次性醫療費用在一萬元以上的,則超過一萬元部分的報銷比例在原有報銷比例的基礎上再增加20%。

  第八條 工齡的計算方法:員工在六月三十日以前進集團的按一年計算,六月三十日以后進集團的按半年計。每年的一月份核定補貼額度。

  第九條 年度醫療費統計時間為每年公歷元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的醫療費報銷時間最遲不超過次年的1月10日,超過該日期則不予報銷。

  第十條 辦公室于次年一月底前對每位員工上一年度的醫療費報銷情況進行統計并公布。

  第十一條 凡工(公)傷經公司歸口部門核實后,報經警中隊核準后醫療費單獨全額報銷。

  第十二條 醫療費報銷按員工實際使用醫療費為準,為控制不必要的浪費,員工無病亂開藥、報銷弄虛作假,將依據《人事管理制度》之獎懲條例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費一律不得報銷(相應的工<公>傷除外):

  一、服務項目類:掛號費、專家門診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等。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鑲牙、潔齒、植牙、矯形等牙科費用;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各種健康體檢;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等。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檢查、治療項目;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各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等。

  四、治療項目類: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組織移植;近視眼矯形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五、其它類: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婚檢等的診療項目;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接生費、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膳食費;進行違法活動引起的醫藥費;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各種名貴藥品、滋補品費;文娛活動費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務費等。

  第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修改權屬公司綜合部;本制度自下發之日日起實施。

篇2:物業管理公司醫療醫藥費管理制度

  物業管理公司醫療醫藥費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合理控制公司的醫療費用,使員工有切實、長期的醫療保障,根據《萬向集團人事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實施對象為公司在冊的固定工、合同工;辦公室為公司的醫療費統籌管理部門。

  第三條醫療費管理原則:

  一、采取醫療補貼制,實行"統籌管理,補貼內實報實銷,節余部分下年度續用,超支部分則按一定比例報銷"的原則;

  二、一般病癥憑病歷卡到企業指定的醫務室就診;重病或疑難病癥需住院或到外就診者,需經醫務室出具指定醫院(市級公立醫院)介紹證明后,方可作為報銷依據;急診或因公外出者,可在就近正規醫院就診,報銷時需帶急診證明。一張介紹證明或一張急診證明原則上只看一次??;

  三、人事部門為每位員工建立醫療報銷臺帳,登記每位員工醫藥費報銷情況。員工憑醫療費報銷憑證經人事部門登記核準后到財務部報銷。如果經核查該員工已用完了全年的醫療補貼,則按照一定的比例給予報銷;如果員工全年醫療費報銷額少于其個人醫療補貼,則多余部分可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直至用完為止;

  四、若該員工屬集團范圍內正常調動的,則該員工節余部分醫療補貼須由調出企業出具證明,方可轉入調入企業續用;若該員工屬除名、開除、辭退、辭職、終止合同或死亡的,則節余部分醫療補貼自動取消。

  第四條醫療補貼的實施辦法:

  醫療補貼以年為計算單位,根據員工的用工性質、工齡來確定,工齡越長則醫療補貼也越高,具體按下表規定執行:

  工齡 補貼 用工性質

  5年以下 5-10年 10-20年 20年以上

  固定工270元270+10×工齡270+15×工齡270+20×工齡

  合同工210元210+8×工齡210+10×工齡

  試合工150元150+4×工齡

  第五條當員工的醫療費用超過員工本人全年的醫療補貼時,則按一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報銷比例是根據員工的用工性質和工齡來確定的,工齡越長,報銷比例越高,具體按下表規定執行:

  工齡 補貼 用工性質

  5年以下 5-10年 10-20年 20年以上

  固定工50%55%60%70%

  合同工40%50%60%

  試合工30%40%

  第六條原協議中有規定的科技人員的報銷比例仍按固定工20年以上計算,退休人員的醫療補貼和報銷比例均按退休時的實際工齡比照計算。

  第七條員工因生大病、重病致使一次性醫療費用在一萬元以上的,則超過一萬元部分的報銷比例在原有報銷比例的基礎上再增加20%。

  第八條工齡的計算方法:員工在六月三十日以前進集團的按一年計算,六月三十日以后進集團的按半年計。每年的一月份核定補貼額度。

  第九條年度醫療費統計時間為每年公歷元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的醫療費報銷時間最遲不超過次年的1月10日,超過該日期則不予報銷。

  第十條辦公室于次年一月底前對每位員工上一年度的醫療費報銷情況進行統計并公布。

  第十一條凡工(公)傷經公司歸口部門核實后,報經警中隊核準后醫療費單獨全額報銷。

  第十二條醫療費報銷按員工實際使用醫療費為準,為控制不必要的浪費,員工無病亂開藥、報銷弄虛作假,將依據《人事管理制度》之獎懲條例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費一律不得報銷(相應的工<公>傷除外):

  一、服務項目類:掛號費、專家門診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等。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鑲牙、潔齒、植牙、矯形等牙科費用;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各種健康體檢;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等。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檢查、治療項目;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各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等。

  四、治療項目類: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組織移植;近視眼矯形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五、其它類: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婚檢等的診療項目;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接生費、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膳食費;進行違法活動引起的醫藥費;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各種名貴藥品、滋補品費;文娛活動費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務費等。

  第十四條本制度的解釋、修改權屬公司綜合部;本制度自下發之日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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