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集體議事決策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有效的保障與監督體系,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不斷提高依法決策、科學決策、集體決策水平,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決策的事項主要包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統稱三重一大)。
第三條 實施“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必須堅持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市黨政部門相關要求,以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為目的,以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為原則,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完善機制,推動落實。
第四條 局長是領導班子實施“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班子成員對分管工作負有向主要領導建議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重要領導責任;紀檢組長負有實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協調責任。
第五條 局長依據本規定針對具體事項,決定集體研究決策方案(包括范圍、形式、內容、時機和擴大人員),并分別主持召開局務會等會議,按要求把握好集體決策的程序。
第二章 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 “重大決策”包括: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和部署;機關自身建設規劃和部署;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重要工作部署;機關重大活動;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理。
第七條 “重要干部任免獎懲”包括:副股級以上職務(含非領導職務)任免,獎勵或處分決定。對干部任免中的選拔、推薦、考察、醞釀和決定等各環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重大事項安排”具體范圍和內容包括:年度工作計劃、總結;重要工作部署;黨務、政務公開工作;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應該集體研究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的范圍:是指一次使用額度在1萬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項目、設施維修、物資采購等資金支付。
第三章 決策形式和程序
第十條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主要通過局務會和全體干部職工大會等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 “重大決策”集體研究的程序是:
1、相關股室提出重大決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領導審核把關,向主要領導匯報,并提出集體研究建議。
2、主要領導確定集體研究的基本方案;
3、召開局務會,初步形成統一意見,確定征求意見范圍和政務公開方式。
4、征求意見,并做好意見匯總、反饋。
5、召開局務會進行集體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決定。
6、由相關股室形成會議紀要,以便監督實施和檢查。
第十二條 “重要干部任免獎懲”集體決策的程序是:
干部任免:經過溝通醞釀、召開競崗動員會議、組織報名、競職演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會議研究、任職公示、安排談話,最后行文任命。
干部獎懲:根據獎勵標準或處罰規定,召開局務會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重要事項安排”集體決策的程序是:
1、相關股室做好調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項的初步意見、方案,分管領導做好審核把關。
2、分管領導在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向主要領導匯報并提出集體研究建議。
3、召開局務會,聽取分管領導或有關股室工作匯報,集體研究形成共識,進行決策。
4、對納入政務公開內容的事項,選擇適當的形式和時機進行公開。
5、由相關股室形成會議紀要,以便監督實施和檢查。
第十四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集體決策的程序是:
1、相關股室申報大額度資金使用方案和預算,由財務股初審,分管領導把關,主要領導審核。
2、資金使用方案報局務會討論,初步形成統一意見,必要時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并通過適當形式征求意見。
第四章 責任考核與追究
第十五條 實施“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事關重大,納入領導班子作風建設和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適用并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及追究辦法。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包括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三種形式。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辦理。對于不重視、不認真履行此項制度的干部,進行誡勉談話批評教育;對屢犯不改、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擅自更改集體研究、集體決策制度,或個人獨斷專行、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條例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實施。
篇2:小學黨支部議事決策工作制度
小學黨支部議事決策制度
一、議事決策范圍:
l.傳達貫徹局黨委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研究制定落實方案;
2.研究制定學校黨建工作計劃、請示報告、總結、實施方案;
3.研究黨員發展對象的培養、考察和黨員發展工作計劃;
4.研究街道辦事處對其考核、學校代表民主評議工作方案;
5.研究決定學校黨員表彰工作和對違紀黨員的處理意見;
6.研究制定學校大型活動計劃;
7.研究學校年度收、支情況;
8.研究決定學校建設中重大問題和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議事決策原則:
1.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即決策重大問題要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不允許以個人或少數人的意志代替集體決策。會議一經決議,全體成員必須無條件貫徹執行;如在執行中發現新問題,可提請支部會議再議;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即要在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決策,保證決策確實可行;
3.堅持保密原則。對學校居委會組織決議的問題未經公布或不宜擴散的事項,不得向外泄露。如有違背追究其責任。
三、議事決策程序:
1.召開支部會前,由書記征集議題并告知其他成員做好相關材料的準備;
2.會議必須有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召開,討論干部問題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3.會議要有記錄,會后要整理存檔備查;
4.對會議決定的問題,成員必須各負其責,積極組織落實,并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民主、科學的決策的過程,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過程,是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過程。為確保在民主的基礎上,充分反映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愿,作出科學正確的決策,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條 征求意見的內容。包括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事項,事關本單位全局性、政策性的問題,應該由集體討論www.zonexcapitaltr.com的校內部門干部任免、調整和處理,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等事項。
第二條 征求意見的程序。在方法步驟上,實行預告制和決策內容通報制,把需要征求意見的決策進行預告,把需要決策的內容根據征求意見的范圍提前周知給征求意見對象,給征求意見和參與決策的黨員群眾充分的時間。
第三條 征求意見的對象。要擴大征求意見的范圍,解決征求意見面偏窄、人數偏少的問題,開拓新的渠道,面向更多的黨內外人士、教職工、以及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四條 征求意見的形式。
(一)召開黨支部會議或專門會議進行討論,征求意見。
(二)堅持并加強黨支部委員與專家學者的聯系,充分發揮研究、咨詢機構和有關專家的咨詢、論證作用。
(三)加強黨內重大決策前的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就重大決策事項的現狀、實施重大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其保證措施等,深入基層,深入實際,認真聽取基層干部和教職工的呼聲和意見。
第五條 實行公示制度。對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制度,更加廣泛地征求和傾聽群眾意見,使群眾更好地了解和參與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并使之規范化、程序化。
z鎮小學黨支部
篇3:大學附屬醫院集體決策議事實施細則
大學附屬醫院集體決策議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規范和監督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增強領導集體的團結和廉潔,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根據學校中大黨發[20**]3號《zz大學關于附屬醫院、中心落實“三重一大”和加強議事決策制度建設的意見》,結合醫院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醫院的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實行集體議事決定。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醫院黨委和行政領導集體。
第二章集體議事的范圍
第四條 以下各項為集體議事的事項:
一、討論決定醫院醫療、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員工隊伍建設、學生教育管理、行風建設、宣傳思想教育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基建總體規劃,年度基建計劃,基建項目招投標及預、結算,年度維修計劃安排,重大維修項目招、邀標及預、結算。
五、設備年度購置計劃,設備購置招、邀標及預、結算。
六、機構和學科、專業的設置、調整;新開展業務項目及資源配置(含人才、物力、房屋資源等)。
七、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干、部門職能劃分;推薦和任免科級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層業務、管理干部)人選;各類委員會成立及成員的選定。
八、醫院及以上級別榮譽稱號授予人選或推薦名單。
九、業務干部、管理干部聘任、獎懲。專業人才引進,畢業生選留,人事調配,師資、干部隊伍建設,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
十、涉及全院的重要改革措施。
十一、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的配套建設、科研經費的分配、科研合作項目的簽訂。
十二、重要規章制度的審定。
十三、涉及全院的重要經濟決策、分配政策及激勵、獎懲措施和辦法,重要福利事項。
十四、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五、計劃外資金走向、10萬元以上大筆經費開支。
十六、未列入預算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修繕項目、大宗物資、設備采購。
十七、與國內外單位、人士簽訂合作項目。
十八、院長書記認為需交集體討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集體議事的形式
第五條 醫院院長和黨委對本單位的改革、發展、穩定負共同責任。醫院行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學校委托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醫療、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正確地行使職權。自覺接受監督,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其他成員在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醫院黨委是政治核心,要積極支持行政負責人的工作,特別要做好穩定和干部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維護和增強領導班子的團結。
第六條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醫院黨委按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干部選拔、任免、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保證各項工作的完成。
第七條 屬以上議事范圍的重大問題由院長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院長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行政正副院長、黨委正副書記和紀委書記組成,黨辦主任、院辦主任、總會計師和監察室負責人列席。工會主席根據會議內容列席參加。
其它需要列席院長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的人員視會議議題由院長、書記確定。
第八條 醫院根據職能要求,設立相關的職能委員會。對重大問題的決定,應事前征詢相關委員會或工會、教代會(職代會)、團委、研究生會等相關組織的意見,取得他們的支持。
第九條 凡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條 對不需要提交院長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的問題,由分管領導在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處理。
第四章集體議事的程序
第十一條 院長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一般在每周四下午)。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研究重大問題的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議題應在相關領導成員之間作會前協調,然后由領導班子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
第十二條 院長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的內容分別由院長或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條 會議的議題事前由院長、書記商議確定。凡需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分別由院長辦公室或黨委辦公室匯總呈報領導審定。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準備規范化的上會材料。職能部門將討論議題于會前兩個工作日分送與會人員,確實無法書面送達的應設法用電話或其它形式通知。與會人員要提前了解會議內容,并做好發表意見的準備。
第十四條 凡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分管領導在會前要認真把關,重要議題應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對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應做好協調工作,取得比較成熟的
意見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在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出臺前,應召開各種類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六條 要充分討論,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介紹上會材料,然后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主要負責人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故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第十七條 議題要逐項表決,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書面意見)的人數接近時,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第十八條 作出決策后,如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和變更,須由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會議決定或決議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領導組織落實,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院長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報院長確認簽名,發送有關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并負責對決議落實情況的督辦、協調、檢查、反饋工作。同時根據要求及時向院長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報告執行情況。
第五章集體議事的規則
第二十條 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條 凡需院長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二十二條 會議出席人數要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其中,分管擬議議題的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到會,會議表決有效。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第二十三條 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
第二十四條 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增減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二十五條 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會議作出決定,應采取表決制,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為通過。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應采取票決制,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 凡前次會議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視議題內容征得1/2或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 在討論與本人及家屬或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第二十八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部門和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會議形成會議紀要,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議題內容可以從簡外,會議紀要應對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后的決定作出記錄。重大問題會議紀要除發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外,還須報學校分管領導。
第六章議事決策紀律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院長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要認真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與會人員在討論問題時要敢于發表意見,一旦集體做出決定,個人必須執行。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和需要保密的會議內容及討論情況,與會人員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條 對于應當經院長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除遇緊急情況應事后通報或報告外),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應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領導班子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職能部門、相關委員會應按照職責做好會議材料的論證準備工作,分管領導要認真把關,為領導決策提供詳實的依據,如未能履行職責,導致領導決策失誤,應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在。
第三十四條 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紀檢監察部門要協助同級黨委對本細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附則:
一、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及會議表決的,領導班子成員可臨時處置,事后及時向領導集體報告。
二、本細則由院長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過去相關規定均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