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開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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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開除制度

  一、職工在工作中,因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紀律,不服從領導,其行為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者,給予開除處分。被公司開除的員工,公司將罰沒其全部收益。造成更大損失者,公司有依法繼續追繳的權力

  二、開除職工,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寫了詳細的書面報告,部門經理,企管部經理核實無誤,符合開除條件者,報總經理審批,不符合開除條件者,對其行為進行警告、處罰、留用察看。繼續用不符合者,給予開除處分。

篇2:物業員工辭職辭退開除制度

  物業員工辭職、辭退、開除制度

  第一條 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或員工申請辭職的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第二條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按《員工離職程序》辦理辭職手續。

  第三條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經本部門經理批準后到綜合辦辦理辭退手續,按離職手續辦理。

  第四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第五條 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工資不予結算;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作不適合的,可向管理部人事專員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一個月內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七條 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八條 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報辭退原因,經本部門經理及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到管理部人事專員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合同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管理部人事專員處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十條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第十一條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否則,管理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本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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