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出差管理辦法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員工離開公司所在地和項目所在地從事公務的管理;集團公司與分(子)公司所在地和項目所在地之間的往來屬于因公外出,不在此列。
第二條 員工出差須填寫《出差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子)公司總經理或集團公司領導批準。其中省內出差由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省外出差由公司領導審批或經公司領導授權由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分(子)公司總經理和集團公司員工出差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
第三條 員工憑已獲批準的《出差申請單》到財務部門借支差旅費。
第四條 員工出差歸來后須及時向公司和所在部門負責人述職,提交書面或口頭出差工作報告,報告出差情況。出差歸來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報帳。
第五條 員工出差均應選擇合理路線,依規定的乘坐標準出行。不得因私繞道,否則合理線路之外的所有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且不給予任何補助。因此而延誤的時間以曠工計。員工出差因不可抗力或工作原因需要延時或繞道的,須經批準。批準程序與出差審批程序相同。員工在外地或緊急情況時無法履行審批程序,應電話向主管負責人請示。
第二章 住宿
第六條 出差住宿標準
1.到省外經濟發達地區(如:直轄市、沿海經濟特區等)出差的,分(子)公司總經理級為260元/天,部門經理級(含)以上為200元/天,其他員工為
150元/天。
2.到省外一般地區出差的,分(子)公司總經理級為200元/天,部門經理級(含)以上為
150元/天,其他員工為80元/天。
3.省內地級城市出差,分(子)公司總經理級為
150元/天,部門經理級(含)以上100元/天,其他員工為60元/天。
4.到省內縣市及其以下地區出差的,分(子)公司總經理級為100元/天,部門經理級以上80元/天,其他員工50元/天。
第七條 因特殊原因超過公司住宿標準要求的,須向分(子)公司總經理或公司領導特批后方可報銷,否則超標部分由當事人負擔。
第三章 出差補助
第八條 到省外經濟發達地區出差的,分(子)公司總經理級人員有就餐補助80元/天,其他人50元/天,但在途按省外一般地區標準計發;到省外一般地區出差的,分(子)公司總經理級人員60元/天,其他人40元/天;到省內出差的,分(子)公司總經理級人員45元/天,其他人30元/天。
第九條 就餐補助按自然天數計發,但出差參加參觀、學習、考察、會議期間已統一安排就餐的,或本辦法有規定的,不享受補助。
第四章 交通工具
第十條 省內出差以火車硬座、輪船三等艙為乘坐標準;省外出差,分(子)公司總經理可乘坐火車硬臥;如需超過本標準,須經過集團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 員工出差中在同一城市內辦事,一般情況下只能乘坐公交車;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乘坐出租車并憑票報銷。
第十二條 交通費在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內實報實銷,非經集團領導批準,超標部分由出差人自行承擔。
第五章 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員工出差過程中如遇疾病、自然災害或工作需要等需延時的,須得到所在部門和公司負責人的批準,違者,延時部分視同曠工,不予報銷延時部分的住宿與補助。
第十四條 出差過程無法預見的其它費用(如應酬、購買急需物品的費用等)開支前須得到負責人的批準。
第十五條 出差過程中不計發加班費。隨同公司領導出差的人員已按實報銷費用的,不另計發補貼。
第十六條 員工出差出發當日在18時以后,返回當日在6時前的,不計入出差天數。出發當日在
12時以后,18時以前,返回當日在6時以后,
12時以前的,按半天計入出差天數。
第十七條 住宿費報銷時須提供住宿費發票;無住宿費發票的依本辦法第六條 確定的標準按50%計發;在途乘坐交通工具期間不計發住宿費。
第十八條 隨同高職人員出行的的低職人員,其住宿和伙食補貼可按高職人員標準支付。
第十九條 違規處理
員工出差未履行審批程序,未填寫《出差申請單》的,不予借支差旅費。員工出差費用管理和報銷程序違反制度規定的,按本辦法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附件《出差申請單》
篇2:物業公司因公出差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因公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因公出差管理,使出差事務高效有序地開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因公出差是指為公司的利益而借助交通工具外出辦事。
第三條 出差分國內出差和國外出差,國外出差參照萬向集團公司出國(境)管理制度。
第二章 出差程序
第一條 出差者應在出差前填寫出差申請單,報部門經理同意,部門經理出差需報總經理批準。
第二條 除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及其隨從外,其他員工出差原則上不得乘飛機、火車軟臥及二等艙以上的輪船。特殊情況需要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的需寫明原因,由本部門經理簽字后,報財務部批準。
第三條 出差者的費用原則上由出差者自行墊支,在自行墊支確實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領款。由本部門經理在領款單上簽字后,報財務部經理及總經理批準方可領款。出差人員任務完成后,須在三日內辦理報銷手續,沖抵領款,否則每月按領款額的1%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四條 出差人員出差前必須安排好工作,特別是部門經理出差,必須委托他人處理日常事務,以免工作失誤。
第五條 出差人員有維護集團形象,收集相關資料和信息的義務。
第六條 出差任務完成后,出差人員須在三日內寫出匯報,報部門經理、財務部負責人和總經理。
第三章 出差費用
第一條 出差費用報銷的審批程序:出差費用的報銷,需經部門經理(或其授權人)、綜合部經理(或其授權人)、財務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及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二條 出差費用的報銷范圍及額度。
1、會務費、資料費按實報支,有書籍的必須先入庫并由倉管員登記備查帳,并在發票上簽名后,方可報支,個人購買的一律不得報銷。
2、出差的乘車費用按實報支,總經理以下人員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的在報銷時應附原經審批的報告。
3、住宿費:總經理以下人員一般不超過240元/間.夜,特區和直轄市可上浮50%,超過標準部分不予報支,總經理在一般人員標準上上浮50%。參加會議、培訓住宿統一解決的,按實列支,節約部分不再獎勵。住宿費結算不得采用支票的方式支付。
4、出差在外應盡量乘坐公共汽車,原則上不得打的,因事務緊急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打的,需在出差匯報中說明理由。
5、出差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報銷一律按照《業務招待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罰則
有下列情形者,每發現一次按情節的嚴重程度處以100-1000元的罰款。
1、假公濟私外出。
2、出差人因個人原因未達到出差目的。
3、出差人在外作出有損企業形象的事情。
4、出差結束后未按要求及時寫出出差匯報。
5、出差費用報銷中有弄虛作假的現象。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公司財務部。
篇3:某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版次:第1版 執行日期:20**年10月26日
制定部門:行政部 發布日期:20**年10月29日
總經理簽核:
類別:人事類 名稱:人員出差管理制度 編號:**司20**-04 號
1、 宗旨:
為使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除公務培訓外),其差旅事宜有章可依,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人員及本公司安排的有協作關系之人員出差,均按本制度執行。
3、名詞定義:
3-1、國內出差:本公司員工在國內因公出差稱之。
3-1-1、短途出差:因公赴公司鄰近,單程60公里以內稱之,應當日回公司。
3-1-2、短期出差:因公赴國內地區,時間在3日以內稱之。
3-1-3、長期出差:因公赴國內地區,時間在3日以上2個月以內稱之。
3-2、國外出差:本公司員工在國外因公出差稱之。
4、出差管理要求:
本公司及本公司安排的有協作關系之人員出差前后應知事項:
4-1、出差要有預見性,要進行有計劃的安排,且經過審核作業的流程。
4-2、出差人員應及時認真地完成公司安排的出差任務,遇有問題應主動與公司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系。
4-3、出差人員對其出差之工作有詳細報告的責任,且出差期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之商業行為。
4-4、出差人員有對支出費用索取憑證(指有效發票等票椐)的義務。
4-5、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后,有在一定期限內銷假及申報差旅費的責任。申報差旅費同時應附必要的出差工作報告。
4-6、國內因公出差人員差旅費按職級及出差目的地消費標準之差異分等級報銷。
4-7、除非經核準,出差開始應錯過星期六下午。
4-7、交通工具應首選汽車或硬座火車,超過8小時的可選硬臥火車,需要乘坐游輪的經核準后方可乘坐。緊急事件經核準可乘軟臥火車及飛機。需用私車的,經核準,其私車公用給付標準為:汽車 元/公里;機車 元/公里,標準另定。
4-8、要求出差人員出具工作報告的,須附出差工作報告,否則差旅費不予報銷。
4-9、國外因公出差人員差旅費按另外規定執行。
4-10、出差時高管與屬下同行其食宿費用經核準后據實報銷。
4-11、出差人員當日24:00以后返回的,可于次日上午休假半天。
4-11、出差結束返回公司后,應在一周內結清出差費用,超過期限以核定金額之80%報銷。
5、國內出差管理流程:
6、國外出差管理流程:
7、國內出差差旅費分為交通費、食宿費及雜費(含通訊費)。均按下列支給,其標準如下:
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雜費備注
區域間區域內(市或縣內)北京 上海 深圳 廣州重慶 天津珠海其它
地區北京 上海 深圳 廣州重慶 天津珠海其它
地區
高管(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據實報銷據實報銷據實報銷據實 報銷
各部門主管按第4-7條要求據實報銷按上限40元/人·日 據實報銷按上限160元/人·日 據實報銷按上限120元/人·日 據實報銷按35元/人o日 補貼按25元/人o日 補貼因工作需要,有另外費用支出的,需核準后方可報銷
其他人員按上限20元/人·日據實報銷。按上限80元/人·日 據實報銷按上限60元/人·日 據實報銷
7-1、如市內交通費(或住宿費)低于標準,則可適當提高住宿費標準(或交通費),但兩者之和不可超過交通費和住宿費標準之合計金額。
7-2、差旅費超過核定標準10%以內的,需報請總經理核準才可報銷,超過標準10%以上的,原則上不予報銷。
7-3、參加展會人員,由公司統一安排食宿。
7-4、出差人員若無住宿發票或寄宿親友家中,則可按住宿費標準之上限補助1/2。
7-5、二人以上同行,出差地點之旅館以雙人以上標準間住宿為原則,住宿費可按標準間費用以每2人或2人以上為單位予以報銷,。
7-6、公司配備通訊工具者,應按配額標準限額使用,超支自付,超支費用在公司月度或季度結算時一并扣除。其他出差人員出差時,因工作聯系之需要,可由公司配給手機卡,出差返回后及時交回手機卡。
8、附則:
8-1、本制度屬于管理制度,經審議后,呈請總經理簽核后公告實施;修改、廢止時亦同。
8-2、本制度執行之日為:20**年10月26日。
9、附件:
【附件1】出差申請單。
【附件2】差旅費報銷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