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宣傳:車被淹了,如何開門
【導讀】
春末夏初,不定哪一天就會來一場暴風雨,開車淹死人已經不是稀罕事,防患于未然,抽時間看看,有備無患!
【正文】
每年都有不少汽車開進了水里,因此而淹死的人占到30%,許多人在水里時是因為打不開車門而淹死的。為了方便您理解,下面我們來做一項實驗。
首先,我們找來一部汽車,里面坐上兩個人,當然是真人了。找人把這輛車推到水里,看,車掉進水里了,因為發動機很重,所以在下沉時是車頭朝下,車尾朝上。很快,水從車的各個縫隙鉆了上來,到腳面了,到腰部了,到眼部了,好,現在必須要逃生了,于是駕駛員拼命的推車門,使出全身的力量,結果車門卻穩絲不動,駕駛員用盡了各種辦法,耗盡了全身的力氣,車門還是打不開,很快,水漫過了頭頂,駕駛員氣絕身亡。當然,就在他快掛了的時候,一個氧氣嘴遞了過來,這是測試,當然不能把人給掛了。接過氧氣嘴,駕駛員靜靜地坐在車里,過了一會,車廂里灌滿了水,駕駛員一推車門----開了,車門竟然很輕松地就打開了。
這是什么原因呢?為什么在水沒有灌滿車廂里,車門會打不開------這是因為車廂里有空氣,內外的壓力差導致水施加在車門的力量達到150公斤,你當然打不開了。等水灌滿車廂時,內外壓力差平衡了,這時我們就像在空氣中一樣,可以很輕松地把門打開。那人怎么會被淹死呢,等到最后灌滿水時不就行了?說的簡單,這是因為在水灌滿車廂前,你拼命地想打開車門,結果耗盡了自己的體力和氧氣,等水一漫過你的頭頂,你根本支撐不了幾秒鐘,所以你很快就掛了,而等水灌滿車廂卻是需要一定時間的。
好了,當災難來臨時,我們應該怎么做呢?
下面,讓我們再來一次試驗:一部汽車,兩個人,然后這部車被推進了水里。按照事先的部署,駕駛員什么動作都不要做,保存體力和深呼吸,靜靜地等待水灌滿車廂,一秒,兩秒,水很快就漫了上來。1分37秒后,水灌滿了車廂,車體由頭下腳上歸于平衡了,這時,駕駛員一推車門---門開了,于是,駕駛員很輕松地浮出了水面。這是正確的逃生之道,不要在車門上的壓力消失之前去浪費自己的體力和氧氣,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并不知道水有多深,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堅持到那個時候,更不知道自己會保持的那么冷靜,所以這并不是萬全之策。
好了,那我們有其他方法嗎?有,那就是在當水漫過車門前,把門打開,雖然這時有壓力,但壓力并沒有達到最大,如果你的力量夠大。當然這有一個臨界點,那就是當水漫過車門的一半時是你倒數第二次的機會,否則以你的力量是沒法在水“漫過車門后灌滿車廂前”再次打開車門的,當然,你要能堅持到水灌滿車廂并且保存好體力和氧氣才會有最后一次機會的。
看來,機會永遠是青睞有準備的人啊。嗯,這個辦法還不是很保險,還有其他方法嗎?
有,還有一個說法------把車窗搖下,從車窗里逃出去就行了。好,那就讓我們試驗這個說法,車又被推進去了,真倒霉,又被推下來了。很快,水灌滿了車廂,這時,無論我們是手搖的還是電動的,車窗都穩絲不動,同樣的道理,壓在車窗的壓力也是150公斤,你還是打不開。不過這個試驗同樣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電動設備在水下時并沒有馬上失靈,你還可以用。如果我們掉到了一個不是很深的水里,在水漫過車門前,我們還可以試下把玻璃搖下來。
看來,上面這個辦法也不行,怎么辦,死路一條嗎?不是,有人說,我們找東西把車窗打破,水會很快的灌滿車廂,我們就可以從車窗里鉆出去或打開車門出去了。好,讓我們再試驗一次。噢,倒霉的車啊,又被推了進去,很快,車廂里灌滿了水,駕駛員拿起當時能用的東西,一串鑰匙,這時你能在車里找到的東西,他朝著玻璃打去,玻璃沒有任何反應----不行。于是,他換了種方式,用自己的鞋跟朝玻璃蹬去,玻璃還是沒有反應,完了。這時,旁邊的人拿出一個小小的汽車逃生器,朝著車窗玻璃一壓----玻璃應聲而碎,水很快涌了進來,十秒鐘后,車廂里灌滿了水,車門打開了。噢,萬歲,這才是真正可行的保命之法,在你的儲物箱、鑰匙扣上放一個小的汽車逃生器,緊急關頭,它才是你的救命恩人。
如果座位頭枕能夠拔下來,用尖銳的插頭敲打側面玻璃,玻璃窗的邊框最容易打碎,也有可能獲得逃生機會,但注意:不是所有的頭枕都容易拔下來,再則女生勁小,不一定能夠打碎玻璃。
【編后語】
準備一個汽車逃生器或者安全錘是至關重要的,畢竟生命無價!
篇2:物業宣傳:車被淹了,如何開門
物業宣傳:車被淹了,如何開門
【導讀】
春末夏初,不定哪一天就會來一場暴風雨,開車淹死人已經不是稀罕事,防患于未然,抽時間看看,有備無患!
【正文】
每年都有不少汽車開進了水里,因此而淹死的人占到30%,許多人在水里時是因為打不開車門而淹死的。為了方便您理解,下面我們來做一項實驗。
首先,我們找來一部汽車,里面坐上兩個人,當然是真人了。找人把這輛車推到水里,看,車掉進水里了,因為發動機很重,所以在下沉時是車頭朝下,車尾朝上。很快,水從車的各個縫隙鉆了上來,到腳面了,到腰部了,到眼部了,好,現在必須要逃生了,于是駕駛員拼命的推車門,使出全身的力量,結果車門卻穩絲不動,駕駛員用盡了各種辦法,耗盡了全身的力氣,車門還是打不開,很快,水漫過了頭頂,駕駛員氣絕身亡。當然,就在他快掛了的時候,一個氧氣嘴遞了過來,這是測試,當然不能把人給掛了。接過氧氣嘴,駕駛員靜靜地坐在車里,過了一會,車廂里灌滿了水,駕駛員一推車門----開了,車門竟然很輕松地就打開了。
這是什么原因呢?為什么在水沒有灌滿車廂里,車門會打不開------這是因為車廂里有空氣,內外的壓力差導致水施加在車門的力量達到150公斤,你當然打不開了。等水灌滿車廂時,內外壓力差平衡了,這時我們就像在空氣中一樣,可以很輕松地把門打開。那人怎么會被淹死呢,等到最后灌滿水時不就行了?說的簡單,這是因為在水灌滿車廂前,你拼命地想打開車門,結果耗盡了自己的體力和氧氣,等水一漫過你的頭頂,你根本支撐不了幾秒鐘,所以你很快就掛了,而等水灌滿車廂卻是需要一定時間的。
好了,當災難來臨時,我們應該怎么做呢?
下面,讓我們再來一次試驗:一部汽車,兩個人,然后這部車被推進了水里。按照事先的部署,駕駛員什么動作都不要做,保存體力和深呼吸,靜靜地等待水灌滿車廂,一秒,兩秒,水很快就漫了上來。1分37秒后,水灌滿了車廂,車體由頭下腳上歸于平衡了,這時,駕駛員一推車門---門開了,于是,駕駛員很輕松地浮出了水面。這是正確的逃生之道,不要在車門上的壓力消失之前去浪費自己的體力和氧氣,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并不知道水有多深,也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堅持到那個時候,更不知道自己會保持的那么冷靜,所以這并不是萬全之策。
好了,那我們有其他方法嗎?有,那就是在當水漫過車門前,把門打開,雖然這時有壓力,但壓力并沒有達到最大,如果你的力量夠大。當然這有一個臨界點,那就是當水漫過車門的一半時是你倒數第二次的機會,否則以你的力量是沒法在水“漫過車門后灌滿車廂前”再次打開車門的,當然,你要能堅持到水灌滿車廂并且保存好體力和氧氣才會有最后一次機會的。
看來,機會永遠是青睞有準備的人啊。嗯,這個辦法還不是很保險,還有其他方法嗎?
有,還有一個說法------把車窗搖下,從車窗里逃出去就行了。好,那就讓我們試驗這個說法,車又被推進去了,真倒霉,又被推下來了。很快,水灌滿了車廂,這時,無論我們是手搖的還是電動的,車窗都穩絲不動,同樣的道理,壓在車窗的壓力也是150公斤,你還是打不開。不過這個試驗同樣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電動設備在水下時并沒有馬上失靈,你還可以用。如果我們掉到了一個不是很深的水里,在水漫過車門前,我們還可以試下把玻璃搖下來。
看來,上面這個辦法也不行,怎么辦,死路一條嗎?不是,有人說,我們找東西把車窗打破,水會很快的灌滿車廂,我們就可以從車窗里鉆出去或打開車門出去了。好,讓我們再試驗一次。噢,倒霉的車啊,又被推了進去,很快,車廂里灌滿了水,駕駛員拿起當時能用的東西,一串鑰匙,這時你能在車里找到的東西,他朝著玻璃打去,玻璃沒有任何反應----不行。于是,他換了種方式,用自己的鞋跟朝玻璃蹬去,玻璃還是沒有反應,完了。這時,旁邊的人拿出一個小小的汽車逃生器,朝著車窗玻璃一壓----玻璃應聲而碎,水很快涌了進來,十秒鐘后,車廂里灌滿了水,車門打開了。噢,萬歲,這才是真正可行的保命之法,在你的儲物箱、鑰匙扣上放一個小的汽車逃生器,緊急關頭,它才是你的救命恩人。
如果座位頭枕能夠拔下來,用尖銳的插頭敲打側面玻璃,玻璃窗的邊框最容易打碎,也有可能獲得逃生機會,但注意:不是所有的頭枕都容易拔下來,再則女生勁小,不一定能夠打碎玻璃。
【編后語】
準備一個汽車逃生器或者安全錘是至關重要的,畢竟生命無價!
篇3:業主裝修時能否將內開門改成外開門
裝修時能否將內開門改成外開門?
在裝修時,小區業主是否有權將房屋內開門改成外開門,
這一行為是否構成對鄰居的妨害?
日前,密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將內開門改成外開門引發的排除妨害糾紛案件,要求恢復原狀。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樓道等公共通道被部分業主以私自改裝防盜門、堆放雜物等方式占用的情況時有發生。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其他業主可選擇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裝修時,小區業主是否有權將房屋內開門改成外開門,這一行為是否構成對鄰居家的妨害?日前,密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將內開門改成外開門引發的排除妨害糾紛案件。
袁某在密云某小區購置了一套新房,因房屋防盜門朝內開,占用室內空間,裝修時便自行把原本的內開門改成了外開門。
隔壁業主劉某在搬進自家房屋后發現,袁某改好后的房門在打開時正好擋住自家的房門,給自己和家人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
經報小區物業公司后,小區物業向袁某發出了書面整改通知書,但袁某遲遲未能改回。后劉某與袁某多次協商未果,劉某遂將袁某訴至密云法院。
法院經現場勘查發現,袁某與劉某的房屋屬于直角相鄰的戶型,劉某家人的進出必須經過袁某房屋。袁某在裝修房屋時,未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將原安裝的內開入戶門改為了外開門。
袁某家和劉某家之間的過道和門差不多寬,房門開啟時整個通道幾乎會被占滿,剛好阻礙了劉某出行的通道,給劉某造成了生活困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被告袁某將其房屋內開防盜門改裝為向通道外開方式,占用了公共通道部分空間,影響了原告劉某通行,應當將其向通道外開的防盜門還原向房內開,恢復原狀。
后經法院組織調解,袁某與劉某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袁某在六個月內將防盜門開門方向由外開門改為內開門。
法官提示
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作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相鄰各方應正確處理公共通道通行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關于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如果侵占通道的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本案中袁某違反管理規約,未經允許自行將房屋入戶門由內開改為外開,占用了公共通道且使用過程中妨礙鄰居的正常通行,其該種行為顯然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侵權責任。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不僅包括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還包括行使該權利時不得侵犯其他業主對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權益。
袁某雖對自身房屋享有所有權,但通道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屬于原房屋設計中保障業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構筑,其對房屋進行裝修之時,不得占用、侵占通道,亦不得私自改變入戶門的開門方向。
此外,根據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同一樓層或單元的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
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同時規定,內開門改外開門不應妨礙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