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物業收費不公示或公示不規范 處5000元以下罰款
齊魯晚報/20**0104
記者從煙臺市物價局獲悉,近日,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提醒告誡辦法》的規定,物價部門對煙臺市市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提醒告誡。
記者在這份提醒告誡函中看到,物業服務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平和收費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加強價格自律,依法誠信經營,嚴禁超標準收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收費項目、計費方式與起始時間、收費標準與依據、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并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對公共收益資金、代收費、二次供水加壓費、轉供電單位收費等,要按規定用途使用并及時公示。
自提醒告誡之日起,各物業服務企業應立即開展自查自糾活動,進一步規范價格行為,價格執法部門將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價格行為專項檢查。
提醒告誡函中提到,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的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處理。收費不公示或公示不規范的,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準收取物業費的,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或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有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的,價格執法部門將按照煙臺市信用建設有關規定,在行政處罰作出決定7個工作日內公示,并同步報送“信用中國”“信用煙臺”網站。
篇2: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20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建設廳、房地局: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我們制定了《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六條 更多精品: 客服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在雙方約定后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第十條 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并應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1998)
建設部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住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轉發給你們。
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水、電氣等費用,是一項方便廣大居民,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的工作。請你們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精神,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關系,指導、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代繳工作,努力推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1998年12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是否計征營業稅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精神,現通知如下: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維修基金,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財政部《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基字[1998]7號)的規定,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199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