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交工及缺陷責任期的監理辦法
1、交工與交工證書的類型
1.1合同工程交工證書
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請報告,并經過對工程的全面檢查,認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時,應及時向承包人簽發全部工程的交工證書。若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應書面指出承包人尚應完成哪些工作。
1.2部分工程交工證書
按照上述精神,就下列情況可以向承包人簽發部分工程的交工證書:
?。?)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完成,能夠獨立交付使用;
?。?)合同中規定有不同交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
?。?)已由業主占用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2、簽發交工證書的必要條件
2.1承包人書面申請: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請報告;
2.2工程確實完成;
應對承包人申請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其主體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這些工程時,不影響正常使用和行車及施工安全。
2.3工程檢驗合格
2.3.1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檢驗的結果,證明該工程確實符合規范要求,且各項資料齊全。
2.3.2監理工程師在各種場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類質量問題,均以得到妥善的處理和解決。
2.3.4現場清理完畢
監理工程師確認承包人已對其申請交工的工程現場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包括臨時用地、材料場、取土場和棄土場等。
2.5交工資料
確認承包人根據合同已完成或基本上完成有關的交工資料。
3、交工證書的簽發程序
收到承包人遞交的交工申請,確定工程滿足上述交工條件后應指派專人全面負責交工檢查工作,并成立有業主、監理、設計部門和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參加的交工檢查小組。
承包人應列席參加并負責提供小組檢查工程時所需的情況、資料、人力和設備,為交工檢查工作提供服務。
交工檢查小組的任務是:
?。?)進一步審查交工申請報告;
?。?)現場檢查申請交工的工程
?。?)審查承包人缺陷責任期的剩余工程計劃;
?。?)根據以上情況寫出交工證書。
3.2對交工申請進行審查
3.2.1檢查小組應確認承包人交工申請報告,對申請交工的工程范圍、交工工程的外觀質量、質量缺陷的處理、交工資料的完成情況、剩余工程的計劃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等進行認真檢查,并寫出書面審查報告。
3.2.2對基本符合合同有關條款規定的交工申請報告,檢查小組應予接受,但必須在審查意見中明確指出存在的問題及修改的意見。
3.3現場檢查與評價
3.3.1檢查小組應對交工工程進行現場檢查,主要檢查申請交工工程外觀看質量、外形尺寸、各類構造物及工程范圍內所有現場的清理情況。并應對檢查中發現的所有工程缺陷做詳細描述及記錄。
3.3.2檢查小組對檢查情況進行全面評價,重點對檢查中及以前發現的工程缺陷進行分析,確定這些缺陷是否可被立即修復或已被修復或作為剩余工程留缺陷責任期完成,并與承包人所報的缺陷責任期的剩余工程計劃相對應。
3.4檢查報告
無論檢查小組是否同意簽發交工交接證書,均應提交一份交工檢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3.4.1概述:承包人申請交工驗收的工程范圍,工程完成情況及提出申請的過程
3.4.2交工檢查小組的邀請信及任務;
3.4.3檢查小組名單;
3.4.4檢查活過程;
3.4.5現場檢查的內容;
3.4.6小組的評議:是否接受交工,對工程缺陷的討論,檢查小組的結論。工程是否已經完成,是否接受剩余工程計劃,同意于何時(年 月 日)簽發交工證書(或不予簽發交工證書)。
3.4.7附件:主要內容、承包人的交工申請報告;組成交工檢查小組的文件;檢查活動計劃;現場檢查的工程缺陷一纜表及被批準的承包人剩余工程計劃。
3.5簽發交工證書
工程交工的日期以檢查小組決定的簽發交工證書的日期為準。工程交工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3.5.1獲得交工證書的工程范圍;
3.5.2工程獲得交工證書的日期;
3.5.3審查交工工程的單位;
3.5.4交工證書的簽字人(業主、監理、承包人各方代表)。
4、缺陷責任期的監理與《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的簽發
4.1缺陷責任期
根據合同規定本工程交工后缺陷責任期為二年,起算日期為簽發工程交接證書日期為準。本工程路基中小橋涵和大橋、特大橋的缺陷責任期分別以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4.2缺陷責任期監理工作內容
4.2.1檢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計劃
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計劃的實施,并視工程具體情況,建議承包人進行調整。
4.2.2檢查已完工程
經常檢查已完工程,對工程交接時存在的缺陷及簽發交接證書之后發生的工程缺陷情況進行記錄,并指示承包人進行修復。
4.2.3確定缺陷責任及修復費用
對工程缺陷發生的原因及責任者進行調查,對非承包人的責任造成的缺陷應對修復工作做出費用估價,向業主簽發為承包人追加費用的證明。
4.2.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完成交工資料。
4.3最終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整個缺陷責任期的監理工作內容、工作程序與施工階段監理工作大體相同, 最終當收到檢查小組的報告,并確認缺陷責任期工作已達到合同規定標準,應向承包人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篇2: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監理工作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監理工作
0.1 工程進入質量缺陷責任期,監理單位應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內容和時間安排現場監理工作。
1 項目監理機構可在原施工階段的監理人員中保留少量人員從事此階段的監理工作。
2 監理人員應定期進行回訪,了解工程質量狀況并征求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3 對建設單位或運營使用單位提出的質量問題,監理人員應進行調查,屬于施工質量缺陷,應指令施工單位及時負責修補并對其修補質量進行驗收;屬于非施工單位責任,對施工單位修補發生的費用予以審查和確認,總監理工程師簽署返修工程驗工計價單報建設單位審定。
4 督促施工單位對工程竣工驗收時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或需返工處理的項目實施整改,并對返修、整改結果進行驗收,符合要求予以簽認。
5 對工程竣工驗收時的剩余工程或甩項工程督促施工單位盡快完成,并對其實施結果進行檢查驗收,符合要求予以簽認。
0.2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在質量缺陷責任期的工作進行評估。
0.3 項目監理機構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缺陷責任責任終止申請后,經審查符合下列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接管單位共同簽署工程質量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1 合同文件規定的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已到期;
2 工程質量缺陷或需返工處理的項目已全部返修完畢并驗收合格;
3 工程竣工文件已全部完成,經審查合格并辦理了交接手續。
4 施工單位承擔的全部工程已驗收合格。
0.4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項目監理機構應提交本階段的監理工作總結,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后報建設單位,結清工程監理費用,撤消項目監理機構。0.5 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提交的返回質量缺陷責任金申請予以審查,確認簽署后報建設單位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