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作制度: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檢驗制度
1、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進場后,監理機構應在施工單位口頭報驗情況下,及時對進場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保證資料和實物質量進行檢查。
2、監理機構通過檢查,認定施工單位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明、檢驗報告等質量保證資料和實物質量均合格時,應及時予以見證取樣和送檢。
3、監理機構應及時督促施工單位填報《材料/構配件/設備報驗表》,并附經監理機構見證取樣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試驗報告單。
4、監理機構接到施工單位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報驗表》后,應及時對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試驗報告單進行檢查。檢驗合格后,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署施工單位報送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報驗表》。并回執給施工單位。
5、施工單位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均應有出廠合格證明、檢驗報告等質量保證資料。施工單位沒有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明、檢驗報告等質量保證資料;或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明、檢驗報告等質量保證資料不合格;或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明、檢驗報告等質量保證資料與實物標志不符;或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實物質量不合格;監理機構不得準許施工單位使用,也不得準許施工單位私自復試后使用,更不得予以見證取樣和送檢。
6、監理機構通過宏觀檢查或見證取樣檢驗認定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應以書面的形式要求施工單位運出施工現場。
7、凡本監理單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項目管理部到施工現場巡視檢查時,發現監理機構準許施工單位將不合格或未復試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在工程上使用,由本監理單位責令立即整改,并根據危害程度給予責任人罰款、降級或解聘處理。
篇2:甲供材料(設備)進貨檢驗指導書(通用)
甲供材料(設備)進貨檢驗指導書(通用)
一、檢查進場材料(設備)供貨廠商的法人、地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準用證、合格證、檢測報告等資料是否相符及齊全。
二、檢查進場材料(設備)的數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供貨計劃要求。
三、檢查進場材料(設備)的色澤及材質(指材料)、外觀等是否符合設計及合同要求。
四、檢查進場材料(設備)的尺寸、規格、型號等是否符合設計及合同要求。
五、檢查進場材料(設備)的品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六、檢查進場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出廠標準或有關國家行業標準以及合同要求需達到的標準。
七、檢查進場材料(設備)與“產品封樣”是否相符。
八、檢查進場材料(設備)合同要求的配件等是否齊全正確(主要指設備)。
九、檢查進場材料(設備)的產品保護措施是否到位。
十、檢查進場材料(設備)的存貯及堆放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以上進場材料(設備)的檢查,檢驗必須做到100%,由工程部負責會同監理公司,總承包公司及設計部等有關單位共同參與進行。
篇3: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控制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十二.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對用以證實對污染控制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如何進行控制、校準、維護、選擇。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對設計、開發、生產、裝配和服務過程中,用以證實對污染控制情況的所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控制的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品檢部負責建立統一的校準系統。
3.2品檢部根據對環境污染控制的要求,選擇適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3.3用于檢驗或試驗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效時,由質檢人員上報品檢部,
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4.程序
4.1校準系統的建立
4.1.1品檢部根據需要建立校準系統,對所有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護。
4.1.2新建立的各項企業計量標準,由品檢部提出,報主管領導批準后施行。
4.1.3品檢部使用的計量校準器,應經上級計量鑒定所鑒定合格,獲得有效合格證書后方可開展計量鑒定。
4.1.4計量鑒定員應經過相應的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
4.1.5計量環境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4.2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的配置
4.2.1根據對污染的控制要求配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4.2.2需購置時,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品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
4.2.3顧客或供方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品檢部鑒定合格后方可入庫或投入使用。
4.2.4需要租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品檢部統一實施。
4.3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4.3.1所有新購入或投入使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使用前必須經品檢部組織檢定。
4.3.1.1外購計量器具由采購部門通知品檢部進行入庫檢定。
4.3.1.2各部門需領用計量器具時,到品檢部辦理領用手續。
4.3.1.3對大型檢測設備經進廠安裝、調試、驗收后,由品檢部辦理編號、立卡、建帳手續,安排周期檢定。
4.3.2重新啟用的檢測試驗設備,必須經品檢部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各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操作使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
4.3.4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調撥、封存、啟用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品檢部負責處理。
4.4周期檢定
4.4.1檢定周期確定
4.4.1.1品檢部確定檢定周期并制定檢定計劃。
4.4.1.2對于合同供方或顧客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技術、品檢和使用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合理的檢定周期。
4.4.1.3根據周檢、抽檢情況,品檢部適當調整檢定周期。
4.4.2計量人員按檢定規程和周期檢定計劃實施檢定。
4.4.3品檢部根據使用情況安排抽檢。
4.4.4操作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異常時,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品檢部采取有效的措施。
4.4.5所有計量標準器和本公司無檢定修理能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辦品檢部負責委外檢定。
4.5檢定標準
4.5.1品檢部嚴格按照國家檢定規程實施控制。
4.5.2對于國家無檢定規程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品檢部負責制定檢定規程,并批準執行。
4.6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失準。
4.6.1采購進廠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出現失準時,品檢部出具檢測報告,采購部門據此進行退貨。
4.6.2顧客、供方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納入校準系統時出現不合格,品檢部向責任部門提報檢定報告,該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4.6.3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準,由品檢部負責處理,并對被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準,由品檢部負責處理,并對被檢的檢驗數據的有效性進行控制。
4.6.4品檢部對不符合要求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作出檢修、報廢等處置,檢修后重新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7記錄和標識狀態
4.7.1品檢部保存各種檢定記錄
4.7.2品檢部對所有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施加狀態標識,并加以記錄。
5.支持性文件、作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