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各分項工程節能檢驗及驗收
建筑節能工程為單位建筑工程的一個分部工程,見下表《建筑節能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表》。其子分部、分項工程和檢驗批應按照下列規定劃分和驗收:
1、建筑節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劃分,應與《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和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一致。當上述規范未明確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方案相關章節確定,
2、當建筑節能驗收內容包含在相關分部工程時,應按已劃分的子分部、分項工程和檢驗批進行驗收,驗收時應按本規范對有關節能的項目獨立驗收,做出節能項目驗收記錄并單獨組卷。
3、當建筑節能驗收內容未包含在相關分部工程時,應按照本規范進行驗收。
建筑節能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表
序號*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子分部工程 | 分項工程 |
1 | 墻體 | 主體結構基層;保溫材料;飾面層。 |
2 | 門窗 | 門;窗;玻璃;遮陽設施。 |
3 | 屋面 | 基層;保溫隔熱層;保護層;防水層;面層。 |
4 | 地面 | 基層;保溫隔熱層;隔離層;保護層;防水層;面層。 |
一、建筑節能工程的各檢驗批,其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檢驗批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2)主控項目應全部合格;
3)一般項目應合格,當采用計數檢驗時,應有90%以上的檢查點合格,且其余檢查點不得有嚴重缺陷;
4)各檢驗批應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和質量驗收記錄。
二、建筑節能工程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建筑節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在各相關分項工程驗收合格的基礎,進行質量控制資料檢查及觀感質量驗收,并應對主要材料、設備有關節能的技術性能,以及有代表性的房間或部位和系統功能的建筑節能性能進行見證抽樣現場檢驗。
1)主要材料和設備有關節能的技術性能見證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2)建筑工程完工后,應抽取有代表性的房間或部位,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對建筑節能性能中圍護結構節能性能進行見證抽樣現場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評價報告。
3)建筑設備工程完工后,應抽取有代表性的系統或部位,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對建筑節能性能中系統功能進行見證抽樣現場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評價報告。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按照相關規范規定進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的專項驗收并達到合格。
篇2: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20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號)提出的工作任務,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工作,制定本驗收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國家"十一五"1.5億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計劃的項目驗收。
第三條 20**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為改造對象。
第四條 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與分戶熱計量改造必須同步實施,并率先實行供熱計量收費。不進行分戶熱計量改造、不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不得通過驗收,不得撥付中央獎勵資金。
第二章 驗收依據
第五條 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95號);
(二)財政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957號);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 (建科[20**]126號);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工程驗收辦法>的通知》(建城[20**]211號);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建科[20**]118號);
(六)《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173-20**)。
第三章 驗收條件
第六條 項目需達到以下條件,方可驗收:
(一)20**年7月1日前開始實施改造的項目,技術方案應滿足《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要求;20**年7月1日后確定改造技術方案或20**年10月1日后竣工的項目,應滿足《供熱計量技術規程》的要求。
(二)項目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完成相應改造內容,改造項目質量符合要求,并由建設單位完成了自查自驗;
(三)改造工程資料完整(包括技術檔案、施工管理資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產品、計量及調控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www.zonexcapitaltr.com、財務決算文件等);
(四)建設資金按計劃執行,配套資金按規定比例及時足額到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改造項目已安裝分戶供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并實施供熱計量收費。
第四章 驗收內容
第七條 驗收內容包括:
(一)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完成情況;
(二)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量評估;
(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節能效果評估;
(四)供熱計量收費實施情況;
(五)改造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
(六)改造工程資料情況;
(七)改造工程項目管理情況。
第五章 驗收程序
第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完成改造任務后,組織自檢,確定達到驗收條件后,向項目所在地市(區)級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改造項目基本概況(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積、圍護結構形式、采暖系統形式、改造前能耗情況、項目實施進度等);
(二)改造項目實施方案及技術要點;
(三)改造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及工程建設質量情況;
(四)改造項目管理情況(包括工程管理、質量管理、資金管理等);
(五)供熱計量收費實施情況;
(六)施工圖圖紙及有關附件;
(七)改造項目技術經濟及節能效果分析(包括項目投入產出、節能效果、室內熱舒適度改善等)。
第九條 市(區)級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報告后,組織能效測評機構及有關專家,共同組成驗收工作組,對改造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工作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聽取項目建設情況匯報,審查項目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
(二)檢查項目建設資料;
(三)檢查改造工程,對工程質量驗收工作進行核對和抽查,對改造工作量、節能效果進行評估;
(四)驗收組對項目情況進行評議,形成項目驗收意見。驗收意見應有驗收工作組全部成員簽字認可;
(五)對驗收合格的項目,驗收工作組應該出具驗收合格意見。對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應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條件具備時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條 驗收合格的項目,市(區)級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應將項目驗收有關資料報送省級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審查。省級建設、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進行抽樣復驗,原則上承擔改造任務的市(區)應全部抽驗,抽驗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少于每個市(區)改造項目的30%。
第十一條 省級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通過驗收的項目進行匯總,填寫《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驗收合格項目備案表》(附件2),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國家級能效測評機構對各地項目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檢,對項目的驗收情況進行審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量和節能效果核算方法說明
2、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驗收合格項目備案表
附件1:
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量和節能效果核算方法說明
根據《關于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95號)、《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957號)、《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 (建科[20**]126號),對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量和節能效果的計算方法說明如下:
一、 改造工作量
(一)室內采暖系統供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工作量
改造后的室內采暖系統應滿足分戶計量和室溫可調的要求,達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節能改造工作量。達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統改造覆蓋的實際建筑面積核定室內采暖系統供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工作量。
(二)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工作量
1.對于改造后,改造部分傳熱系數滿足國家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要求(地方標準要求高于國家標準的應滿足地方標準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內容核定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圍護結構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積(㎡)=圍護結構對應的建筑面積×(∑改造內容工作量系數)
式中: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內容包括門窗節能改造、外墻節能改造及屋面、樓梯間節能改造,對應的工作量系數分別為:嚴寒地區40%、50%、10%,寒冷地區50%、40%、10%。
2.對于改造后,改造部分的傳熱系數仍未滿足國家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建筑,計算公式如下:
圍護結構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積(㎡)=圍護結構對應的建筑面積×[∑(改造內容工作量系數×未達標項的修正系數)]
式中:
未達標項的修正系數=未達標項的傳熱系數限值/未達標項的實測傳熱系數
注:(1)未達標項的傳熱系數限值參見《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圍護結構傳熱系數檢測方法參見《采暖居住建筑節能檢驗標準》(JGJ132-20**)。
(三)熱源及管網熱平衡改造工作量
熱源及管網熱平衡改造為適應室內采暖系統供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后引起的流量及水力平衡變化所進行的必要的改造,所采用的改造手段應與改造后的室內采暖系統供熱計量及溫度調控形式相適應。具體工作量計算公式如下:
熱源及管網改造的核定改造工作量(㎡)=管網改造所覆蓋的實際建筑面積(㎡)×(θ1+θ2)
式中:θ1為鍋爐房或熱力站計量裝置安裝的工作量系數www.zonexcapitaltr.com。對于已安裝該項計量裝置的項目,θ1取值為70%;對于未安裝該項計量裝置的項目,θ1取值為0;θ2為熱源及管網調控裝置安裝的工作量系數。對于改造后熱源及管網滿足水力平衡、氣候補償、變頻等調控要求的項目,θ2取值為30%;對于不滿足水力平衡、氣候補償、變頻等調控要求的項目,θ2取值為0。
二、節能效果系數
根據《關于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95號),以熱源為單位,對其所覆蓋區域內的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系統供熱系統,建筑圍護結構進行改造的,熱源端的節能量高于30%的,節能效果系數為1.2;節能量高于20%的,節能效果系數為1;節能量高于15%的,節能效果系數為0.8;以熱力站為單位,對其所覆蓋區域內的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系統供熱系統,建筑圍護結構進行改造的,熱力站節能量高于40%的,節能效果系數為1.2;節能量高于30%的,節能效果系數為1;節能量高于20%的,節能效果系數為0.8。
節能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節能量(%)=(改造前能耗×對應的氣象修正系數-改造后能耗×對應的氣象修正系數)×供熱計量收費價格系數×熱環境修正系數/(改造前能耗×對應的氣象修正系數)
(一)能耗(千克標準煤)=采暖能耗(千克標準煤)+0.404×電耗(千瓦時)
注:按火力發電煤耗計算,每年各不相同,為便于對比,以國家統計局每度電折合0.404千克標準煤,作為電力折算標準煤系數。
(二)采暖能耗確定原則
1.改造后采暖能耗根據熱源、熱力站或建筑樓前熱計量裝置計量確定。
2.改造前的采暖能耗如有計量裝置的,按計量裝置計量數據確定,對于無計量裝置的,按照以單棟建筑、熱力站、熱源為改造單元的實際情況依據同類型、同種供熱形式的建筑能耗統計數據、理論計算或通過計算機軟件模擬的方法確定。
計算方法參見(三)。
(三)改造前無計量裝置的采暖能耗計算方法
1.以單棟建筑為單元:
(1)參考計量裝置的計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標準煤)=建筑樓前熱計量裝置讀數(J) /(室外管網輸送效率×鍋爐運行效率×29307000) 注:根據《綜合能耗計算通則》(GB/T 2589-20**),1千克標準煤(1kgce)的低位發熱值為29307000J。
(2)理論計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標準煤)=24×采暖期天數×建筑物耗熱量指標×改造面積/(標準煤熱值×室外管網輸送效率×鍋爐運行效率)
注:公式中各參數的計算方法及取值參見《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95)。
2.以熱力站為單元:
(1)參考計量裝置的計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標準煤)=熱力站計量裝置讀數(J)/(一次網輸送效率×鍋爐運行效率×29307000)
(2)理論計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標準煤)=∑改造區域內各單棟建筑的采暖能耗
注:各單棟建筑的采暖能耗計算方法參照以單棟建筑為單元的計算方法(2)。
(3)參考熱力站運行記錄的采暖能耗計算公式:
3.以熱源為單元:
(1)參考計量裝置的計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標準煤)=熱源計量裝置讀數(J)/(鍋爐運行效率×29307000)
(2)理論計算:
采暖能耗(千克標準煤)=∑改造區域內各單棟建筑的采暖能耗
注:各單棟建筑的采暖能耗計算方法參照以單棟建筑為單元的計算方法(2)。
(3)參考鍋爐房運行記錄的采暖能耗計算公式:
(4)參考耗煤量的計算公式:
(四)供熱計量收費價格系數
供熱計量收費價格系數根據兩部制熱價中固定熱價所占比例確定,固定熱價所占比例為50%的,供熱計量收費價格系數為1,固定熱價所占比例為30%的,供熱計量收費價格系數為1.1,固定熱價所占比例為20%的,供熱計量收費價格系數為1.2。
(五)氣象修正系數
某地區能耗的氣象修正系數(%)=該地區的標準度日數/該地區對應采暖季的度日數
注:(1)各地區的標準度日數參見《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各地區對應采暖季的度日數由所在城市氣象部門提供。
(六)熱環境修正系數
1.對于改造前進行了建筑熱環境測試的項目,計算公式如下:
熱環境修正系數(%)=(改造后室內的平均溫度-該地區的采暖室外平均溫度)/(改造前室內的平均溫度-該地區的采暖室外平均溫度)
注:各地區對應的采暖室外平均溫度由所在城市氣象部門提供。
2.對于改造前未進行建筑熱環境測試的項目,參照用戶滿意度調查結果。根據用戶對改造后室內熱環境的滿意程度,即"不滿意"、"較滿意"、"滿意"、"非常滿意"四檔,各檔對應的分值分別為0.8、1、1.1、1.2,計算公式如下:
熱環境修正系數(%)=∑(分值×對應檔的實際統計人數)/調查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