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墅群基礎施工質量要求及措施
1、質量要求
1.1施工所用的原材料如鋼筋、水泥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所有原材料需經現場監理工程師見證取樣送檢合格后才能使用。
1.2施工過程中對成孔、清渣、放置鋼筋籠等進行全過程檢查,樁底持力層巖性及有效嵌巖深度必須滿足設計要求,有效嵌巖深度由地勘、設計、業主、質檢共同判定。
1.3所有基礎坑槽開挖到位后,盡快組織隱檢驗收;基礎坑槽驗收合格后,盡快組織封底。由于本工程基礎持力層多為中風化泥巖層,基礎封底前,必須對樁底及有效嵌固段風化層進行清理。挖孔樁樁孔質量驗收標準如下表:
序號檢驗項目允許偏差值檢查方法
1樁位40mm開挖前量護筒
2孔深+300mm鋼尺量取
3垂直度0.5%吊線鋼尺量取
4樁徑+50mm鋼尺量
1.4人工挖孔灌注樁的鋼筋籠質量檢驗還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序號檢查項目允許偏差值檢查方法
1樁籠主筋間距±10mm用鋼尺量
2樁籠鋼筋長度±100mm用鋼尺量
3樁籠箍筋間距±20mm用鋼尺量
4樁籠直徑±10mm用鋼尺量
1.5 砼施工時,按一樁一組留置砼試塊?;A施工完成后,樁的砼強度及樁體質量必須全部符合GB50300-20**--《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統一驗收標準》及GB50202-20**--《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要求,樁頂標高控制在-50~+30mm之間。
1.6 基礎坑槽開挖過程中,泥巖槽壁刷1:2水泥砂漿護面,厚度2~3mm,防止巖層進一步風化,或天雨導致脫層、塌跨。
2、質量措施
2.1 施工過程中對挖孔樁、獨立柱基等各類基礎形式的測量放線由各片區施工員完成,由項目技術部對所放線進行復核,再報請監理工程師復核,經復核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2施工過程中對成孔、清渣、放置鋼筋籠等進行全過程檢查。檢查經班組自檢合格后,由各片區施工員報請項目專職質檢員檢查,再報監理、業主檢查。
2.3砼澆筑時派專人值班并作好值班記錄,做到過程可追溯性。
篇2:房地產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管理制度
房地產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管理制度
**總部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管理制度總部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
1.目的:目的:為保證公司發展戰略認真貫徹,建立良好的項目風險控制體系和審計指標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2.1適用范圍:**房地產公司總部下屬各個項目公司
2.2發布范圍:**房地產公司總部下屬各個項目公司
3.名詞解釋:
3.1[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指項目在前期可行性研究階段,以投資估算為依據的,基礎數據指標。
3.2[項目]:本制度所指的項目是公司總部和各項目公司20**年后新獲取并簽訂了項目合作或開發協議,可進行操作的項目。
[項目公司]:指獲取新項目后負責操作該項目的公司。
4.職責:
總部發展中心風險控制部人員:負責編制指標的依據,項目投資測算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制定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負責充分與總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財務中心、總工辦和營銷中心溝通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
項目運行期間負責跟蹤和審計項目土地及大配套費用指標;積極配合總部總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財務中心、總工辦和營銷中心人員對項目成本基礎指標的審計
總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財務中心、總工辦和營銷中心人員:配合發展中心制訂投資成本基礎指標;配合發展中心下達投資成本基礎指標;
項目運行期間管理中心主要跟蹤和審計項目直接成本合計指標、管理費用指標和總成本合計指標;
項目運行期間成本中心應跟蹤和審計項目的各項成本指標;項目運行期間財務中心主要跟蹤和審計項目財務費用指標和不可預見費用指標;
項目運行期間總工辦主要跟蹤和審計項目建安工程費用指標、市政基礎實施費用指標和公用配套費用指標;
項目運行期間營銷中心主要跟蹤和審計項目銷售費用指標;各項目公司相關負責部門和人員:負責本項目的成本控制和風險預警;按要求填報項目投資成本指標審核表;及時和總部各相應中心進行指標控制工作的交流和溝通;根據項目進展和需要,及時調整風險控制措施;如遇到特殊項目或特殊情況,需調整指標,及時上報發展中心或總部其他相關中心部門;
各項目公司下屬項目部相關負責部門和人員:負責自身項目的成本控制和風險預警;按要求填報項目投資成本指標審核表;及時和項目公司或總部各相應中心進行指標控制工作的交流和溝通;根據項目進展和需要,及時調整風險控制措施;如遇到特殊項目或特殊情況,需調整指標,及時上報個項目公司或發展中心及總部其他相關中心部門;
5.作業內容:
5.1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構成如下:(祥見附件《投資成本基礎指標分解構成表》)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成本指標總額單方成本責任部門責任人備注
土地及大配套費前期費用建安工程費用市政基礎設施費公用配套費不可預見費直接成本合計財務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總成本合計
5.1.1土地及大配套費指標:土地費用主要包含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土地轉讓費、契稅、市政基礎設施費、征地費用、土地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大配套費用主要包含紅線外的供電、給水、排水;代征綠化、代征道路和代征市正用地的建設費用。
5.1.1.1出讓金可以分解為住宅出讓金、商業出讓金、綜合配套級人防出讓金等;
5.1.1.2拆遷補償費用一般指地上物的拆遷物的補償,如房屋、廠房和其他設施等,主要以拆遷協議為主要依據;
5.1.1.3土地轉讓費,主要是根據土地獲取方式的不同和談判條件來制定的;5.1.1.4契稅,按合同金額繳納;
5.1.1.5市政基礎設施費,按北京市政府規定繳納;
5.1.1.6征地費用,主要是項目用地如果是集體土地或一級開發項目涉及集體用地的項目要按北京市規定繳納征地各項費用,主要有復墾費、青苗補償費用等;
5.1.1.7土地使用費按北京市政府規定繳納;
5.1.1.8土地其他費用,包括各項因獲取土地而需要花費地支出,如中介費用等;
5.1.1.9紅線外供電費用、給水費用、排水費用按項目相關規定繳納;5.1.1.10代征綠化用地建設費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或拿地的協議規定,進行評估測算;
5.1.1.11代征道路用地建設費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或拿地的協議規定,進行評估測算;
5.1.1.12代征市政用地建設費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或拿地的協議規定,進行評估測算;
5.1.2前期費用指標:主要包含三通一平費用、各種設計費用、招投標費用、勘測費、審圖費用、各項手續費用和其他費用
5.1.2.1三通一平費用主要指項目場地平整,通水,通電。通路的費用;5.1.2.2各種設計費用,主要包含規劃設計費、施工圖設計費、綜合網管設計費、景觀設計費、人防設計費等;
5.1.2.3招投標費用主要用于工程的招標工作,如招投標代理、標底制作等費用;
5.1.2.4勘測費是對項目地塊的測繪等費用,主要用于拿地、設計前的勘測;
5.1.2.5審圖費用主要
是施工圖審查費用;
5.1.3建安工程費用指標該費用是項目建設成本的核心,主要包含土建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監理費和工程預算編制費用等;
5.1.3.1.土建工程費、安裝工程費在制定指標時,主要以北京市定額為依據,制定估算的指標;
5.1.3.1.監理費用按行業常規制定指標,最終以和監理單位的合同為準;5.1.3.1.工程預算編制費用等,是在工程前后必須作的預算和決算費用。5.1.4市政基礎設施費指標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中水、供電、供暖、智能化、燃氣、綠化等各項項目必須的市政條件建設費用;
5.1.5公用配套費指標主要指項目相應的公用配套建設費用,如小區配套的學校、會所等等;
5.1.6不可預見費指標指項目實施操作過程中不可估計風險存在,可能產生一些費用;該費用高低直接和項目管理水平相關聯,一般為項目扣除此項后直接成本的1.5%
5.1.7直接成本合計指標直接成本是項目操作過程中必須和直接發生在項目上的費用;直接成本合計指標指的就是土地及大配套費指標、前期費用指標、建安工程費用、市政基礎設施費、公用配套費指標、不可預見費指標之和;
5.1.9財務費用指標主要是就項目融資而發生的各項利息支出;管理費用指標主要包括項目操作過程中人員、行政、辦公等日常費用支出,一般在前期測算階段按直接成本的2%估算;
5.1.10銷售費用指標是為了項目銷售,所支出的推廣、宣傳、活動等各項費用;一般住宅為計劃銷售額的2%,而別墅和商業就要略高;但是由于項目具體定位和銷售手法的不同,要根據具體項目具體制定該指標;
5.1.11總成本合計指標是項目各項指標之和,反映了整個項目措作的全部成本費用支出,也體現的項目操作和投資成本風險控制的整體能力。
5.2指標的制定和下達
5.2.1由發展中心風險控制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在項目操作前期制定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
5.2.2.土地及大配套費指標由發展中心同項目公司或負責獲取項目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2.3.前期費用指標由發展中心同總部總工辦及項目公司負責前期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2.4.建安工程費用指標、市政基礎實施費用指標和公用配套費用指標由發展中心同總部總工辦及項目公司負責工程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2.5.不可預見費用指標、財務費用指標由發展中心同總部財務中心及項目公司負責項目財務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2.6.直接成本合計指標、管理費用指標、總成本合計指標由發展中心同總部管理中心及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管理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2.7.銷售費用指標由發展中心同總部營銷中心及項目公司負責項目銷售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3指標的執行
5.3.1項目公司相應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總部發展中心及總部其他各中心的審核工作,應按各中心具體要求定期上報各項費用的情況或提交指標控制措施。
5.3.2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前期土地手續的部門及人員應將土地獲取成本嚴格控制在土地成本指標范圍內;
5.3.3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前期設計及報批手續的部門或人員應將前期費用成本嚴格控制在前期費用成本指標范圍內;
5.3.4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工程的部門及人員應將上述各項工程費用成本嚴格控制在建安工程費用指標、市政基礎實施費用指標和公用配套費用指標范圍內;
5.3.5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財務的部門及人員應將財務費用和不可預見成本嚴格控制在不可預見成本指標范圍內;
5.3.6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管理的部門及人員應將直接成本、管理費用和總成本嚴格控制在直接成本、管理費用和總成本合計指標范圍內;5.3.7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項目銷售的部門及人員應將銷售費用嚴格控制在成本指標范圍內;
5.4指標的審計
5.4.1負責審計部門:該指標主要下達項目公司相應部門或人員負責填寫本制度5.1條的指標表中負責部門及負責人,并由總部相關部門負責審計。
土地及大配套費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部成本中心負責審計。前期費用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部總工辦、成本中心負責審計。建安工程費用指標、市政基礎實施費用指標和公用配套費用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工辦、成本中心負責審計;
5.4.1.5不可預見費用指標、財務費用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部財務中心、成本中心負責審計;
5.4.1.6直接成本合計指標、管理費用指標、總成本合計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負責審計。
5.4.1.7銷售費用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部營銷中心、成本中心負責審計。
5.4.25.4.2.1審計方式總部各中心制訂審計計劃;
5.4.2.25.4.3各項目公司配合總部各中心工作,填報各總審計考核報表等;審計周期一般以項目操作周期為準,根據項目公司上報的計劃,由審計負責部門制定。6.獎懲條例:
超額完成指標獎勵辦法獎勵標準
6.1.1.1總指標超額完成出色的將各項成本費用都控制在成本基礎指標范圍內,并成本總額節約超過20%以上;
6.1.1.2單項指標超額完成出色的將單項成本費用控制在成本基礎指標范圍內,單項成本指標節約超過20%以上;
6.1.1.3總額和單項指標都超額完成出色的將各項成本費用都控制在成本基礎指標范圍內,成本總額和一些單項成本指標節約都超過20%以上。
6.1.2獎勵金額
6.1.2.1對于符合本制度
6.1.1.2,6.1.1.2條規定的,公司給于相應部門或個人獎金激勵,獎金額的相當于節約成本0.3%;
6.1.2.2對于符合本制度6.1.1.3條規定的,公司給于相應部門或個人獎金激勵,獎金額的相當于節約的總成本的0.5%;單項節約部分不再重復
獎勵。
6.1.3獎勵申請
6.1.3.1達到獎勵標準的部門或人員,應由部門負責人或員工提交書面的獎勵申請書,經項目公司領導通過簽字后,上報集團管理中心;
6.1.3.1管理中心咨詢各項指標的主要審計部門或中心該獎勵是否達到獎勵標準,審核通過的,由管理中心上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6.1.46.1.4.1獎勵審核獎勵審核負責部門主要是本制度5.4條規定的各項指標的審計負責部門,包括管理中心、發展中心、成本中心、財務中心、總工辦和營銷中心;
6.1.4.2負責審核的部門要根據書面的獎勵申請書內容,進行詳細的審核和調查,確實達到獎勵標準的,應通知管理中心上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6.1.4.3獎勵申請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并批準具體的獎勵金額和方式,由管理中心向被獎勵部門下達獎勵執行的通知書。
6.1.5獎勵的兌現
6.1.5.1獎勵采取資金方式兌現的,由集團財務部門向獎勵主體發放獎勵資金,接受獎勵主體提供銀行存款帳號;
6.1.5.2團隊獲得的獎,金可以由團隊負責人進行分配和安排,但應將分配或資金使用安排上報管理中心;
6.1.5.3個人獲得獎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未完成指標懲罰辦法懲罰標準
6.2.1.1總指標未完成未能將各項成本費用控制在成本基礎指標范圍內,并成本總額超出總成本合計指標20%以上;
6.2.1.2單項指標未完成未能將單項成本費用控制在成本基礎指標范圍內,單項成本超出指標20%以上;
6.2.2懲罰金額
6.2.2.1對于符合本制度成罰標準的規定的,公司給于相應部門或個人進行資金懲罰,金額的相當于超出成本0.3%;
6.2.3懲罰審核
6.2.3.1懲罰審核負責部門主要是本制度5.4條規定的各項指標的審計負責部門,包括管理中心、發展中心、成本中心、財務中心、總工辦和營銷中心;
6.2.3.2負責審核的部門要根據各項指標的審計內容,進行詳細的審核和調查,確實達到懲罰標準的,應形成書面懲罰通知單,通知管理中心上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6.2.3.3懲罰通知單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并批準具體的懲罰金額和方式,由管理中心向被懲罰部門下達懲罰執行的通知書。
6.2.4懲罰的兌現
6.2.4.1懲罰通知下達的當月,從被懲罰人員工資中直接扣除相當于懲罰金額的工資;
6.2.4.2如果是懲罰相關部門,部門負責人承擔50%懲罰金額,其他部門員工平均承擔50%懲罰金額;
6.2.4.3如果金額較大,可以考慮每月扣除一部分工資作為懲罰,連續扣除部分工資幾個月,直至扣除工資總額達到懲罰金額。
7.2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此制度各項指標為標準開發指標,各開發項目如出現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整審核指標。
7.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8.附件:
附件:投資成本基礎指標分解構成表
篇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試行辦法(2008年)
京建法〔20**〕138號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的訂立、備案、履行以及對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施工合同包括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承包合同。 本辦法所稱專業承包是指具備專業工程施工資質的承包人直接從建設單位承包專業工程。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 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建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依法訂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施工合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強化服務、依法監督。
第五條 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引導發包人和承包人規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業內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標準,收集施工合同訂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評價和查詢系統,探索信用風險防范機制,引導發包人和承包人減少制訂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條款。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工程項目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具備訂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訂立施工合同。 發包人應當是發包工程項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發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承包人應當是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應當與招標人相一致www.zonexcapitaltr.com,承包人應當與中標人相一致。
第七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施工合同。 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依法訂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八條 施工合同應當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
第九條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者預算書等。 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下列內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
(一)承包范圍、質量標準、合同價款;
(二)工期調整的要求;
(三)合同價款支付、調整要求;
(四)材料、設備的供應與標準;
(五)工程洽商、變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七)竣工驗收與結算;
(八)其他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十一條 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 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 非政府投資項目,承包人帶資建設的,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帶資數額、期限、利息計算方式等內容,并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后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
第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二)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調整的計算辦法;
(三)人工、材料、設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四)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五)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險費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獎懲辦法;
(八)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九)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招標發包時或者直接發包工程簽訂合同時已經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其他工程,應當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
本文提要:
第十五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參照國家和本市頒發的工期定額,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確保工程質量的合理工期。沒有相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合理工期。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商定保證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確約定工期和相應的措施費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壓縮或者延長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因發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責任、費用計算。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和本市質量標準的要求。對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質量標準及相應的費用。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規范、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總費用,并約定該費用的預付和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合同的備案
第十八條 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備案。
第十九條 發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訂立之日起七日內按規定到市或者區縣建委辦理施工合同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合同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施工合同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和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條 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網上數據申報表三份(雙方簽字、蓋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證文件原件; (四)施工總承包合同備案時,需提交擬發包的專業工程清單。 第二十二條 市或者區縣建委在收到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對: (一)網上數據申報表與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關數據是否一致; (二)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與招標人是否一致,承包人與中標人是否一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發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直接發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施工合同條款是否包括本辦法第十條的內容;工程價款約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定價方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工期約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是否實行工程擔保;發包人、承包人是否蓋章、簽字以及簽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區縣建委按上述內容核實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蓋施工合同備案專用章。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補齊和補正內容。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重大基礎處理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及變更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解除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簽訂解除協議。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發包人不得將該工程另行發包給其他承包人(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進行招標投標程序。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理更換的,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被更換人員,經發包人同意后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書面變更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同時,持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蓋章的核銷單,到市或者區縣建委辦理備案施工合同的核銷手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對發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備案之日起每隔三個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工程價款支付、專業和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情況、合同變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數據。 發包人、監理單位對承包人填報的施工合同履行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區縣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發包人應當建立施工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管理制度;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按時辦理竣工結算并及時支付工程價款;督促承包人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監督、檢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況,協商處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承包人應當建立施工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管理制度;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按時結算并支付分包工程價款及勞務費;組織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規定完成分包工程;監督、檢查發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商處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的,發包人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追究承包人責任。 發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對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對工程變更事項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確認手續。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的人員,應當為發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員。 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相應的工程變更價款。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二條 發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者結算價款的,應當與承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
第三十三條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發包人、承
本文提要:
包人應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施工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五章 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施工合同備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市和區縣建委通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施工合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委按照“誰許可、誰備案、誰監管”的原則,分別負責由其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的施工合同備案及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監督檢查制度和動態監督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檢查、巡查和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聯合檢查的方式進行。 市和區縣建委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當加強施工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 (一)履行施工合同主體,有無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等情況; (二)是否再行訂立背離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補充協議; (四)施工合同變更、項目經理變更、解除書面協議備案情況; (五)工程價款的變更、確認及支付情況; (六)進度(工期)的整體控制情況; (七)材料、設備的供應及采購情況; (八)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情況; (九)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職責履行及職務變更; (十)現場安全措施及措施的實施情況;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數據報送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當制定施工合同的歸檔、調閱、保管、銷毀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中的業績認定,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依據。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縣建委在監督檢查和表彰評優時,應當以備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況為依據。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縣建委可以責令改正,依據施工合同動態監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發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訂立書面施工合同的; (二)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備案的; (三)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變更、解除以及項目經理變更備案、施工合同核銷手續的; (四)發包人、承包人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和設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 (五)承包人未按規定報送施工合同履行數據或者報送虛假施工合同履行數據的; (六)對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的; (七)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未及時確認變更的工程價款,或者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未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發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者結算價款,未與承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的; (九)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標或者承攬新的工程。 (一)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 (二)因拖欠工程價款或者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限制招標或者承攬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企業資質動態監管。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施工合同備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備案,或者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的,由市和區縣建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