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筑公司安全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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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公司安全獎懲制度

  1、公司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具體執行辦法詳見《公司安全風險抵押金實施辦法》。

  2、項目部(分公司)以與公司簽訂的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責任書、個人以與項目部(分公司)簽訂的個人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責任書為獎懲依據。

  3、對于安全方面有凸出貢獻者,具備下列表現之一者,公司批準給予適當精神和物質獎勵:

  3.1在改善勞動條件和防止工傷事故或職業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3.2消除事故隱患、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者。

  3.3在安全健康方面積極采取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重大發明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者。4因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或玩忽職守者給予以下懲罰:

  4.1造成人身輕傷事故(含本人或他人受傷)處罰200元。

  4.2造成人身重傷事故(含本人或他人受傷)處罰1000元,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4.3造成群傷事故處罰1500元,行政記大過處分,并予以息崗。

  4.4造成死亡事故,處罰2000元,息崗或免職或開除廠籍留廠察。

  4.5機械設備、火災、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罰500-1000元;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1500-3000元;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罰3000-5000元,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并予息崗;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5000-10000元,行政記大過,并予以息崗。

  4.6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者予以息崗(事故責任認定以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為準)。

  5、有人身死亡或群傷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機械設備(含火災、交通)事故單位的負責人當年不能評為先進,并取消下一輪參加工程項目投標資格。

篇2:公司內部安全獎懲制度(三)

  公司內部安全獎懲制度(三)

  1目的和適用范圍

  把激勵機制引入安全管理,不斷提高職工安全工作的自覺性。

  本辦法適用于對公司內部各部門及職工個人的獎勵。

  2職責

  2.1安全部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2.2各有關部門領導和安全工作負責人按照規定的原則進行安全獎的分配和發放。

  3獎勵細則

  3.1安全管理的獎勵,按照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獎勵方式包括:通報表揚;獎金或獎品;獎勵或晉級。

  3.2安全獎的分類

  3.2.1反違章除隱患獎勵

  A在施工過程中,發現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向責任者提出意見,說明違章行為講情危險性的;

  B在施工過程中,能夠指出違章,并制止其工作的;

  C發現工具、設備或影響安全的各類事故隱患,直接報告主管負責人,說明隱患危險性的;

  D能對隱患給予主動解決的。

  3.2.2安全生產實現目標獎勵

  A公司實現150天長周期安全生產獎。在公司規定的期間內(150天)全公司未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運行考核事故、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設備損壞事故時;

  B公司實現階段安全生產獎,在公司規定期間內未發生破壞安全生產長周期記錄的各類事故時;

  C年度交通安全責任書兌現獎。全年未發生甲、乙方責任各類上報交通事故,并鑒定安全責任書的單位和個人。

  3.3反違章除隱患獎勵根據所發現違章或隱患的嚴重程度,經安全部或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3.4安全生產實現目標獎勵的分配根據各施工專業危險性和事故率的不同,以及崗位對安全生產所負責任的大小給予區別。

  3.5交通安全責任書兌現獎按照職工對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貢獻的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職工根據情況享受一種:

  A專職機動車駕駛員1200元/年;

  B兼職機動車駕駛員、機動車修理及管理人員800元/年;

  C其他人員500元/年。

  4、安全獎勵的審批

  4.1反違章除隱患獎勵,人均獎勵在300元及以下時,由項目部提出申請,安全部審批;超過人均300元時由公司經理或安全負責人審批。

  4.2公司實現安全生產目標時,由安全部提出請獎報告,經理或安全負責人審批。

篇3:安全獎懲制度

  安全獎懲制度

  1.1為使公司所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得到完全貫徹執行,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施工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1.2如果公司各部門成員沒有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而致使發生安全事故,則公司追究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包括追究經濟和行政責任。

  1.3公司各部門應無條件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各種例行安全核查,如發現違規事件或安全隱患,應根據安檢人員的意見及時整改,安檢人員有權根據公司的制度,對違規當事人和其上級主管進行處罰。

  1.4施工隊在工程施工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如果公司施工人員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安全事故,則由公司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公司根據事故等級追究當事人及主管經理的責任。

  1.5經濟懲罰規定:

  具體經濟懲罰分年終考核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具體違規兩種情況,由檢查部門掌握實施。具體規定為:公司級檢查具體罰到有關部門主管經理,施工隊有關責任人和違規當事人,施工隊級檢查著重于隨時發現和隨時解決有問題,允許不進行經濟懲罰,但檢查要有記錄資料備查。

  1.5.1對不重視安全管理,不認真貫徹執行公司所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所規定的各項安全管理活動,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等無活動記錄資料,公司歷次檢查中反映情況較差的,不管全年出現事故與否,均視為無安全意識或安全意識不強,罰部門負責人100—200元。

  1.5.2工程施工無安全技術措施,不逐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雖交底但無記錄資料,檢查中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50—10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30—50元。

  1.5.3在施工現場不正確佩戴安全帽,發現一人次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10—20元,當事人5—10元。

  1.5.4施工現場高空作業時要掛安全帶,不掛者發現一人次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和現場安全員各10—20元,當事人5—10元。

  1.5.5施工現場用電要嚴格管理,用電設備要裝設漏電保護器,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從配電盤至用電設備至少采用二級聯保,動力和照明用電要分設,檢查中發現有一項不符合規定的,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20—30元。

  1.5.6對新引進工人沒有進行相應級別的安全教育或沒有對工人接規定進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發現有一人次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20—30元。

  1.5.7對特殊工種要經過有關部門培訓持證上崗,發現有一人未按規定持證上崗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l0—20元。

  1.5.8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的,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50—10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30—50元。

  1.5.9對施工中有違章指揮或違規、違章操作的,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20—30元,當事人10—20元。

  1.5.10對不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活動,不建立或不完善安全管理臺帳(即安全教育、檢查、例會、事故隱患、整改、事故調查及處理等記錄資料),每缺少一項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20—30元。

  1.5.11對所填報內容www.zonexcapitaltr.com存在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安全員20—30元。

  1.5.12對事故的處理,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規定進行上報和處理,每發生一起事故視情節輕重(即輕傷事故還是重大安全事故),罰部門負責人500—3000元,安全部門責任人300—2000元,施工隊長300—2000元,現場安全員200—1000元,對情節特別嚴重者除罰款外還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1.5.13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者,將視情節從嚴處理o

  1.5.14對因不吸取教訓,執迷不悟,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強管理,致使同樣事故重復發生的,將根據所發生事故的罰款情況加倍進行處罰。

  1.5.15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將根據責任的大小分別對公司有關領導和有關責任人作罰款處理,罰款額為5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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