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安全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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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獎懲制度

  1.1為使公司所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得到完全貫徹執行,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施工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1.2如果公司各部門成員沒有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而致使發生安全事故,則公司追究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包括追究經濟和行政責任。

  1.3公司各部門應無條件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各種例行安全核查,如發現違規事件或安全隱患,應根據安檢人員的意見及時整改,安檢人員有權根據公司的制度,對違規當事人和其上級主管進行處罰。

  1.4施工隊在工程施工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如果公司施工人員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安全事故,則由公司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公司根據事故等級追究當事人及主管經理的責任。

  1.5經濟懲罰規定:

  具體經濟懲罰分年終考核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具體違規兩種情況,由檢查部門掌握實施。具體規定為:公司級檢查具體罰到有關部門主管經理,施工隊有關責任人和違規當事人,施工隊級檢查著重于隨時發現和隨時解決有問題,允許不進行經濟懲罰,但檢查要有記錄資料備查。

  1.5.1對不重視安全管理,不認真貫徹執行公司所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所規定的各項安全管理活動,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等無活動記錄資料,公司歷次檢查中反映情況較差的,不管全年出現事故與否,均視為無安全意識或安全意識不強,罰部門負責人100—200元。

  1.5.2工程施工無安全技術措施,不逐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雖交底但無記錄資料,檢查中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50—10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30—50元。

  1.5.3在施工現場不正確佩戴安全帽,發現一人次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10—20元,當事人5—10元。

  1.5.4施工現場高空作業時要掛安全帶,不掛者發現一人次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和現場安全員各10—20元,當事人5—10元。

  1.5.5施工現場用電要嚴格管理,用電設備要裝設漏電保護器,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從配電盤至用電設備至少采用二級聯保,動力和照明用電要分設,檢查中發現有一項不符合規定的,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20—30元。

  1.5.6對新引進工人沒有進行相應級別的安全教育或沒有對工人接規定進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發現有一人次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20—30元。

  1.5.7對特殊工種要經過有關部門培訓持證上崗,發現有一人未按規定持證上崗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l0—20元。

  1.5.8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的,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50—10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30—50元。

  1.5.9對施工中有違章指揮或違規、違章操作的,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20—30元,當事人10—20元。

  1.5.10對不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活動,不建立或不完善安全管理臺帳(即安全教育、檢查、例會、事故隱患、整改、事故調查及處理等記錄資料),每缺少一項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施工隊長及現場安全員各20—30元。

  1.5.11對所填報內容www.zonexcapitaltr.com存在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次罰部門負責人30—50元,安全員20—30元。

  1.5.12對事故的處理,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規定進行上報和處理,每發生一起事故視情節輕重(即輕傷事故還是重大安全事故),罰部門負責人500—3000元,安全部門責任人300—2000元,施工隊長300—2000元,現場安全員200—1000元,對情節特別嚴重者除罰款外還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1.5.13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者,將視情節從嚴處理o

  1.5.14對因不吸取教訓,執迷不悟,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強管理,致使同樣事故重復發生的,將根據所發生事故的罰款情況加倍進行處罰。

  1.5.15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將根據責任的大小分別對公司有關領導和有關責任人作罰款處理,罰款額為500—3000元。

篇2: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為了杜絕發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動火。

  (4)違反規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8)安全監督人員發現違章作業,不按規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違反《公司區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

  《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AQ-BZH33

篇3: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范例)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已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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