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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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一) 通風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聯通風,罰技術科主要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采取措施,盡量杜絕串聯通風。

  2、系統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罰通風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責令立即制定措施對系統風量調整,做到以風定產。

  3、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時,無總工程師批準的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總工程師批準的通風系統調整和改變方案進行通風系統調整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責任給予處分。

  4、未經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擅停主扇運轉者,罰有關責任人300元,對主要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規定中第五十一條執行。

  5、掘進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無局部通風設計者,罰編制和審批人員各50元。

  6、局扇不按規定上架或吊掛,未安消音器和過渡鐵風筒的,罰安裝單位行政、技術負責人各100元;通風工區不予監督而使局扇投入運轉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實人員看管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8、在有風筒處進行施工不采取保護措施而影響掘進頭正常通風的,罰施工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50元,當班施工人員20元/人,并包賠被影響掘進頭施工人員工資。

  9、巷道貫通前,無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維修或老巷回收沒有制定落實通風措施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11、供風地點風筒口到迎頭距離超過規定者,罰當班負責延接風筒負責人每超1m罰20元。

  12、凡發生局扇吸循環風的,罰通風工區500元,負責人150元,技術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測風員及當班瓦檢員承擔。

  13、風筒有一處破口漏風罰責任者30元,有一環沒吊或一處不平直罰責任者5元,以此類推。

  14、在通風巷道內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者,罰堆放者50元;測風站前后20m內堆放雜物者罰堆放者30元。

  15、隨意打開風門不立即關閉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導致風流短路罰責任者100元,罰看風門工50元。

  16、被損壞的通風設施不及時修復,造成風流失控者,罰通風負責人1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7、推車過風門時用車直接撞開風門的,罰責任者50元/人,罰看風門工30元。

  18、損壞通風設施者除按該設施原值的兩倍進行賠償外,對主要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直至開除礦籍。

  19、利用擴散方式通風距離超過6m者,罰責任者30元。

  20、無計劃停電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風影響安全者,罰責任者50元;導致無計劃排放瓦斯的,對責任者罰200元,并另行追究責任,特殊情況系統停電除外。

  21、擠壓、撕裂、斷開風筒或擅自將迎頭風筒摘下者,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風后,井下任何地點風流未恢復正常且未證實瓦斯濃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電者,除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外另行嚴肅追查處理。

  23、測風員不按規定及時測風或填寫測風牌板者,罰測風員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況者,執行罰款:

  1、瓦斯檢員漏檢、假檢或不及時填寫牌板及手冊者,罰100元/天,情節嚴重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2、井下作業地點停電停風或瓦斯超限,不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匯報者,罰施工單位現場責任人50元,瓦檢員不匯報、不撤人工作失職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3、超過6m的盲巷不及時處理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4、除瓦檢員進入柵欄內檢查瓦斯外,其他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的,罰責任者30元;

  5、瓦檢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瓦斯報警斷電儀探頭不及時檢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時,罰責任者50元/臺件;

  6、瓦斯日報表不及時送交礦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的,罰責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者,罰責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畢不及時封閉者,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統漏氣不及時處理或管內存水不及時排放者罰責任者50元/處。

  (三) 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編制審批以及不按措施規定排放者,屬嚴重違章,須從重追查處罰,直至開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啟動設備安設不合理,造成循環風、串聯風的,罰責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開工,沒有及時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或甩開兩閉鎖不用者,屬嚴重違章,嚴肅追查從重處罰。斷電儀發生故障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每拖延一個班,罰款500-5000元,依此類推。

  (六)損壞安全監測設備的,除按設備原價兩倍賠償外,按“一通三防”十項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或閉鎖裝置不靈敏可靠的,每次罰款200-1000元。

  (七)防塵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用的,罰責任者50元。

  2、煤塵堆積不及時清掃,罰責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無防塵水或水量不足,不積極文章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組織解決的,罰責任者50元。

  4、運輸機巷道的轉載點以及其他所有安設防塵管路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和防塵三通閘閥者,每少一個罰責任單位30元。

  5、測塵員不及時測塵或報送測塵報表者,罰15元/次。

  6、采煤機、掘進機無水割煤(巖)罰責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時回風巷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掘進頭放炮時其回風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運輸機巷道出煤(矸)時轉載點噴霧不正常開啟(稀煤除外)罰責任者20元/組。

  (八)構筑通風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采面結束后一個月內有關單位不及時回收完畢而影響采空區封閉的,罰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100--200元。

  2、密閉周邊不進硬幫硬底,罰施工的班排長50元,其他施工人員30元/人。

  3、通風工區無通風設施安裝設計、質量驗收記錄,罰通風工區單項工程通風設施20元/項。

  4、密閉等通風設施前后20m范圍內雜物堆積不清理運出的,罰責任者50元。

  5、封閉巷道或采空區時,未經有關礦領導認可,把設備、材料封閉在巷道內的,除按損失價值的兩倍賠償外,并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根據情況進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內或備用巷道內構筑風門、風墻等設施時,不設計和施工電纜管線孔的,罰責任者20元。

  7、啟封密閉和火區或在車輛過往頻繁的巷道內構筑通風設施時,無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兌現措施者,罰責任者100元。

  8、構建密閉時,不按設計安設測定密閉內氣體的導管或留泄水孔等時,罰責任者20元。

  9、對通風設施不建立臺帳和牌板管理,罰通風工區技術負責人200元。

  (九)井下防滅火出現下列情況的予以罰款:

  1、井下主要運輸機巷、機房、硐室及炸藥庫等要害場所無齊全完好的防滅火器材者,罰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處;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而損壞或丟失者,除按原價賠償外,并罰款50元。

  2、井口房、通風機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內嚴禁有煙火,其內不得用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否則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開除礦籍處分。

  4、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第223條的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5、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6、井下火區封閉后,通風區和救護隊要經常檢查火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并取樣化驗,建立臺帳,否則,罰責任者20元/處。

  7、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并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否則,罰責任者50元。

  8、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9、井下電氣設備的過流保險大于規定值時,按失爆性質予以罰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風牽頭,地面由保衛科組織一次防火工作檢查,不組織者罰50元/次,不參加者50元/次。

  11、對查出的火災隱患不及時組織整改者,罰責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標牌板管理中出現如下情況時予以處罰: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20元/處。

  2、涂抹路標或破壞牌板者,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的處分。

  3、涂抹或破壞路標牌板的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處以罰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關處罰按礦“一通三防”十項管理制度執行。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2: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一) 通風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聯通風,罰技術科主要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采取措施,盡量杜絕串聯通風。

  2、系統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罰通風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責令立即制定措施對系統風量調整,做到以風定產。

  3、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時,無總工程師批準的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總工程師批準的通風系統調整和改變方案進行通風系統調整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責任給予處分。

  4、未經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擅停主扇運轉者,罰有關責任人300元,對主要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規定中第五十一條執行。

  5、掘進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無局部通風設計者,罰編制和審批人員各50元。

  6、局扇不按規定上架或吊掛,未安消音器和過渡鐵風筒的,罰安裝單位行政、技術負責人各100元;通風工區不予監督而使局扇投入運轉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實人員看管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8、在有風筒處進行施工不采取保護措施而影響掘進頭正常通風的,罰施工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50元,當班施工人員20元/人,并包賠被影響掘進頭施工人員工資。

  9、巷道貫通前,無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維修或老巷回收沒有制定落實通風措施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11、供風地點風筒口到迎頭距離超過規定者,罰當班負責延接風筒負責人每超1m罰20元。

  12、凡發生局扇吸循環風的,罰通風工區500元,負責人150元,技術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測風員及當班瓦檢員承擔。

  13、風筒有一處破口漏風罰責任者30元,有一環沒吊或一處不平直罰責任者5元,以此類推。

  14、在通風巷道內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者,罰堆放者50元;測風站前后20m內堆放雜物者罰堆放者30元。

  15、隨意打開風門不立即關閉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導致風流短路罰責任者100元,罰看風門工50元。

  16、被損壞的通風設施不及時修復,造成風流失控者,罰通風負責人1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7、推車過風門時用車直接撞開風門的,罰責任者50元/人,罰看風門工30元。

  18、損壞通風設施者除按該設施原值的兩倍進行賠償外,對主要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直至開除礦籍。

  19、利用擴散方式通風距離超過6m者,罰責任者30元。

  20、無計劃停電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風影響安全者,罰責任者50元;導致無計劃排放瓦斯的,對責任者罰200元,并另行追究責任,特殊情況系統停電除外。

  21、擠壓、撕裂、斷開風筒或擅自將迎頭風筒摘下者,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風后,井下任何地點風流未恢復正常且未證實瓦斯濃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電者,除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外另行嚴肅追查處理。

  23、測風員不按規定及時測風或填寫測風牌板者,罰測風員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況者,執行罰款:

  1、瓦斯檢員漏檢、假檢或不及時填寫牌板及手冊者,罰100元/天,情節嚴重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2、井下作業地點停電停風或瓦斯超限,不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匯報者,罰施工單位現場責任人50元,瓦檢員不匯報、不撤人工作失職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3、超過6m的盲巷不及時處理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4、除瓦檢員進入柵欄內檢查瓦斯外,其他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的,罰責任者30元;

  5、瓦檢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瓦斯報警斷電儀探頭不及時檢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時,罰責任者50元/臺件;

  6、瓦斯日報表不及時送交礦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的,罰責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者,罰責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畢不及時封閉者,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統漏氣不及時處理或管內存水不及時排放者罰責任者50元/處。

  (三) 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編制審批以及不按措施規定排放者,屬嚴重違章,須從重追查處罰,直至開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啟動設備安設不合理,造成循環風、串聯風的,罰責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開工,沒有及時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或甩開兩閉鎖不用者,屬嚴重違章,嚴肅追查從重處罰。斷電儀發生故障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每拖延一個班,罰款500-5000元,依此類推。

  (六)損壞安全監測設備的,除按設備原價兩倍賠償外,按“一通三防”十項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或閉鎖裝置不靈敏可靠的,每次罰款200-1000元。

  (七)防塵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用的,罰責任者50元。

  2、煤塵堆積不及時清掃,罰責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無防塵水或水量不足,不積極文章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組織解決的,罰責任者50元。

  4、運輸機巷道的轉載點以及其他所有安設防塵管路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和防塵三通閘閥者,每少一個罰責任單位30元。

  5、測塵員不及時測塵或報送測塵報表者,罰15元/次。

  6、采煤機、掘進機無水割煤(巖)罰責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時回風巷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掘進頭放炮時其回風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運輸機巷道出煤(矸)時轉載點噴霧不正常開啟(稀煤除外)罰責任者20元/組。

  (八)構筑通風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采面結束后一個月內有關單位不及時回收完畢而影響采空區封閉的,罰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100--200元。

  2、密閉周邊不進硬幫硬底,罰施工的班排長50元,其他施工人員30元/人。

  3、通風工區無通風設施安裝設計、質量驗收記錄,罰通風工區單項工程通風設施20元/項。

  4、密閉等通風設施前后20m范圍內雜物堆積不清理運出的,罰責任者50元。

  5、封閉巷道或采空區時,未經有關礦領導認可,把設備、材料封閉在巷道內的,除按損失價值的兩倍賠償外,并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根據情況進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內或備用巷道內構筑風門、風墻等設施時,不設計和施工電纜管線孔的,罰責任者20元。

  7、啟封密閉和火區或在車輛過往頻繁的巷道內構筑通風設施時,無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兌現措施者,罰責任者100元。

  8、構建密閉時,不按設計安設測定密閉內氣體的導管或留泄水孔等時,罰責任者20元。

  9、對通風設施不建立臺帳和牌板管理,罰通風工區技術負責人200元。

  (九)井下防滅火出現下列情況的予以罰款:

  1、井下主要運輸機巷、機房、硐室及炸藥庫等要害場所無齊全完好的防滅火器材者,罰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處;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而損壞或丟失者,除按原價賠償外,并罰款50元。

  2、井口房、通風機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內嚴禁有煙火,其內不得用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否則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開除礦籍處分。

  4、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第223條的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5、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6、井下火區封閉后,通風區和救護隊要經常檢查火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并取樣化驗,建立臺帳,否則,罰責任者20元/處。

  7、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并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否則,罰責任者50元。

  8、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9、井下電氣設備的過流保險大于規定值時,按失爆性質予以罰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風牽頭,地面由保衛科組織一次防火工作檢查,不組織者罰50元/次,不參加者50元/次。

  11、對查出的火災隱患不及時組織整改者,罰責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標牌板管理中出現如下情況時予以處罰: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20元/處。

  2、涂抹路標或破壞牌板者,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的處分。

  3、涂抹或破壞路標牌板的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處以罰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關處罰按礦“一通三防”十項管理制度執行。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公司員工獎罰制度

  公司員工獎罰制度

  一.獎勵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員工,按不同事跡予以獎勵。獎勵分為表揚、嘉獎、立功、授予個人或集體榮譽稱號、晉級和給與物質獎勵。

  1.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生產)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3.嚴格開支,愛護公物,節約費用顯著成績者;

  4.服務態度好,為公司獲得榮譽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準確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

  6.為保護國家與公司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見義勇為者;

  7年終獎為全年總工資5%(當月有處罰及客戶投訴的才能享受)

  二.財務考勤制度

  1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1分鐘至5分鐘,按5元扣除。

  2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5分鐘至10分鐘,按10元扣除。

  3.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按20元扣除。

  4上班與例會無故曠工按兩天底薪扣除。

  5如在一年之內滿勤,公司將給予50元獎勵

  三.凡犯有下列過失之一者,作辭退或開除處分,同時做罰款處理,觸犯法律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

  (2)工作嚴重失職,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3)惡意破壞公物或會員物品;

  (4)道德敗壞,搞男女關系等;

  (5)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6)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

  (7)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公司和社會秩序;

  (8)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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