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管理公司人員員工離職處理原則
辭職程序:
1.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需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4.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6.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7.員工離職區分:
(a).自請辭職;
(b).職務調動離職;
(c).退休離職;
(d).解雇離職;
(e).其他原因離職。
工作清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單位,并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3.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7.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a)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b)公司的項目資料;
(c)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d)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e)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f)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2.結算工資;
3.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4.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5.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6.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4.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移交手續
1.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2.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飭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3.離職手續辦妥后,始準填發離職證明;
4.轉調人事關系、檔案、保險關系;
5.移交期限以5天內辦妥。
6.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7.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離職談話
1.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
2.審查其勞動合同;
3.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4.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5.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6.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7.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8.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高級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9.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10.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
11.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12.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篇2:物業公司員工離職證明
物業公司員工離職證明
zz先生/女士,自zz年zz月zz日至zz年zz月zz日在我公司擔任zz(部門)的zz職務,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z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3: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五)
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五)
1總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公司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其離職自動生效;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離職程序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違紀辭退書面報告,并附員工嚴重違紀事實的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對方續簽合同,須在合同期滿之前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4.1員工持《離職員工交接表》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章、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離職員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交代清楚(技術資料、圖樣等交由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2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辭職者,按未提前的天數根據日工資總額賠償給公司作為代通知費;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離職責任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6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后,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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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離職公告: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
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附:《辭職報告》
《離職員工交接表》
人力資源部
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