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企業)呆帳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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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業)呆帳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處理呆帳,確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項權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各分公司應對所有客戶建立“客戶信用卡”,并由業務代表依照過去半年內的銷售實績及信用的判斷,擬定其信用限額(若有設立抵押的客戶,以其抵押標的擔保值為信用限額),經主管核準后,應轉交會計人員善加保管,并填記于該客戶的應收帳款明細帳中。

  第三條 信用限額系指公司可賒銷某客戶的最高限額,即指客戶的未到期票據及應收帳款總和的最高極限。任何客戶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過信用限額,否則應由業務代表及業務主管、會計人員負責,并負所發生倒帳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為適應市場,并配合客戶的營業消長,每年分兩次,可由業務代表呈請調整客戶的信用限額,第一次為6月30日,第二次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條。

  分公司主管視客戶的臨時變化,應要求業務代表隨時調整各客戶的信用限額,但若因主管要求業務代表提高某客戶信用限額所遭致的倒帳,其較原來核定為高的部分全數由主管負責賠償。

  第五條 業務代表所收受支票的發票人非客戶本人時,應交客戶以店章及簽名背書,經分公司主管核閱后繳交出納,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損失,則應由業務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負二分的一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各種票據應按記載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戶的要求不為或遲延提示,但經分公司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催討換延票時,原票盡可能留待新票兌現后始返還票主。

  第七條 業務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換其他支票充繳貨款,如經發現,除應負責該支票兌現的責任外,以侵占貨款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 分公司收到退票資料后,倘退票支票為客戶本人屬發票人時,則分公司主管應即督促業務代表于一周內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書人時,應即填寫支票退票通知單,一聯送背書人,一聯存查,并進行催討工作,若因違誤所造成的損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業務代表共同負責。

  第九條 各分公司對催收票款的處理,在一個月內經催告仍無法達到催收目的,其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應即將該案移送法務室依法追訴。

  第十條 催收或經訴訟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應取具警察機關證明、郵局存證信函及債權憑證、法院和解筆錄、申請調解的裁決憑證、破產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種證件,送財務部做沖帳準備。

  第十一條 沒有核定信用限額或超過信用限額的銷售而遭致倒帳,其無信用限額的交易金額,由業務代表負全數賠償責任。而超過信用限額部分,若經會計或主管阻止者,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若會計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則業務代表賠償80%,會計及主管各賠償10%。

  若超過信用限額達20%以上的倒帳,除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外,分公司主管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二條 業務代表應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結行為者,以及沒有合法營業場所或虛設行號的客戶,不論信用限額若何,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賠償責任。送貨簽單因歸罪于業務代表的疏忽而遺失,以致貨款無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條 設立未滿半年的客戶,其信用限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如違反規定而發生呆帳,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全額。

  第十四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于其所負責的銷售區域內,容許呆帳率(即實際發生呆帳金額除以全年銷售凈額的比率)設定為全年的5‰。

  第十五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超過容許呆帳率的懲處如下:

  (一)超過5‰,未滿6‰者,警告一次,減發年終獎金10%。

  (二)超過6‰,未滿8‰,申誡一次,減發年終獎金20%。

  (三)超過8‰,未滿10‰,小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30%。

  (四)超過10‰,未滿12‰,小過二次,減發年終獎金40%。

  (五)超過12‰,未滿15‰,大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50%。

  (六)超過15‰以上,即行調職,不發年終獎金。

  若中途離職,于其任期中的呆帳率達到上列的各項程度時,減發獎金的比例,以離職金計算。

  第十六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低于5‰時的獎勵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獎二次,加發年終獎金20%。

  (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0%。

  (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發年終獎金40%。

  (五)低于1‰,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50%。

  若中途離職,不予計算獎金。

  第十七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以外人員的獎勵,以該分公司每年所發生的呆帳率,低于容許呆帳率時實行。內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發年終獎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5%。

  第十八條 分公司因倒帳催討回收的票款,可作為其發生呆帳金額的減項。

  第十九條 法務室依第九條接受辦理的呆帳,依法催討收回的票款減除訴訟過程的一切費用的余額,其承辦人員可獲得如下的獎金:

  (一)在受理后6個月內催討收回者,得20%的獎金。

  (二)在受理后1年內催討收回者,得10%的獎金。

  第二十條 依第十一條已提列壞帳損失或已從呆帳準備沖轉的呆帳,業務人員及稽核人員仍應視其必要性繼續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獲得30%獎金。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呆帳賠償款項,均在該負責人員的薪資中,自確定月份開始,逐月扣賠,每月的扣賠金額,由其主管簽呈核準的金額為準。

篇2:公司(企業)呆帳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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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業)呆帳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處理呆帳,確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項權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各分公司應對所有客戶建立“客戶信用卡”,并由業務代表依照過去半年內的銷售實績及信用的判斷,擬定其信用限額(若有設立抵押的客戶,以其抵押標的擔保值為信用限額),經主管核準后,應轉交會計人員善加保管,并填記于該客戶的應收帳款明細帳中。

  第三條 信用限額系指公司可賒銷某客戶的最高限額,即指客戶的未到期票據及應收帳款總和的最高極限。任何客戶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過信用限額,否則應由業務代表及業務主管、會計人員負責,并負所發生倒帳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為適應市場,并配合客戶的營業消長,每年分兩次,可由業務代表呈請調整客戶的信用限額,第一次為6月30日,第二次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條。

  分公司主管視客戶的臨時變化,應要求業務代表隨時調整各客戶的信用限額,但若因主管要求業務代表提高某客戶信用限額所遭致的倒帳,其較原來核定為高的部分全數由主管負責賠償。

  第五條 業務代表所收受支票的發票人非客戶本人時,應交客戶以店章及簽名背書,經分公司主管核閱后繳交出納,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損失,則應由業務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負二分的一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各種票據應按記載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戶的要求不為或遲延提示,但經分公司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催討換延票時,原票盡可能留待新票兌現后始返還票主。

  第七條 業務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換其他支票充繳貨款,如經發現,除應負責該支票兌現的責任外,以侵占貨款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 分公司收到退票資料后,倘退票支票為客戶本人屬發票人時,則分公司主管應即督促業務代表于一周內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書人時,應即填寫支票退票通知單,一聯送背書人,一聯存查,并進行催討工作,若因違誤所造成的損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業務代表共同負責。

  第九條 各分公司對催收票款的處理,在一個月內經催告仍無法達到催收目的,其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應即將該案移送法務室依法追訴。

  第十條 催收或經訴訟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應取具警察機關證明、郵局存證信函及債權憑證、法院和解筆錄、申請調解的裁決憑證、破產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種證件,送財務部做沖帳準備。

  第十一條 沒有核定信用限額或超過信用限額的銷售而遭致倒帳,其無信用限額的交易金額,由業務代表負全數賠償責任。而超過信用限額部分,若經會計或主管阻止者,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若會計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則業務代表賠償80%,會計及主管各賠償10%。

  若超過信用限額達20%以上的倒帳,除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外,分公司主管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二條 業務代表應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結行為者,以及沒有合法營業場所或虛設行號的客戶,不論信用限額若何,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賠償責任。送貨簽單因歸罪于業務代表的疏忽而遺失,以致貨款無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條 設立未滿半年的客戶,其信用限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如違反規定而發生呆帳,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全額。

  第十四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于其所負責的銷售區域內,容許呆帳率(即實際發生呆帳金額除以全年銷售凈額的比率)設定為全年的5‰。

  第十五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超過容許呆帳率的懲處如下:

  (一)超過5‰,未滿6‰者,警告一次,減發年終獎金10%。

  (二)超過6‰,未滿8‰,申誡一次,減發年終獎金20%。

  (三)超過8‰,未滿10‰,小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30%。

  (四)超過10‰,未滿12‰,小過二次,減發年終獎金40%。

  (五)超過12‰,未滿15‰,大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50%。

  (六)超過15‰以上,即行調職,不發年終獎金。

  若中途離職,于其任期中的呆帳率達到上列的各項程度時,減發獎金的比例,以離職金計算。

  第十六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低于5‰時的獎勵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獎二次,加發年終獎金20%。

  (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0%。

  (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發年終獎金40%。

  (五)低于1‰,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50%。

  若中途離職,不予計算獎金。

  第十七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以外人員的獎勵,以該分公司每年所發生的呆帳率,低于容許呆帳率時實行。內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發年終獎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5%。

  第十八條 分公司因倒帳催討回收的票款,可作為其發生呆帳金額的減項。

  第十九條 法務室依第九條接受辦理的呆帳,依法催討收回的票款減除訴訟過程的一切費用的余額,其承辦人員可獲得如下的獎金:

  (一)在受理后6個月內催討收回者,得20%的獎金。

  (二)在受理后1年內催討收回者,得10%的獎金。

  第二十條 依第十一條已提列壞帳損失或已從呆帳準備沖轉的呆帳,業務人員及稽核人員仍應視其必要性繼續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獲得30%獎金。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呆帳賠償款項,均在該負責人員的薪資中,自確定月份開始,逐月扣賠,每月的扣賠金額,由其主管簽呈核準的金額為準。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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