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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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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監督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動。

  第三條公司實施內部審計制度,以促使各職能部門和各分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內部有關規章制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章 內部審計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由董事會領導,是公司內部審計最高管理機構,負責批準審計制度的相關實施細則、認可審計報告,管理和監督公司審計部的內部審計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并匯報工作。

  第五條公司設立審計部,在審計委員會的管理下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匯報工作。

  第六條審計部要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能。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內部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條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努力提高審計水平,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其所出據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除依照規定審核各部門所送審的憑證賬冊外,還應根據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現場進行實地稽察。每年的審計次數及審計時間由審計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 審計對象和審計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和各分公司以及相關的經濟責任人均為被審對象。被審對象應按審計工作要求,提供憑證、賬簿、報表及有關資料或復印件,并如實介紹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的審計范圍為:

  (一)財務收支審計

  1.對公司的月、季、年度會計報告中有關財務收支狀況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資產管理情況,核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收支的合理性及資金占用額的真實性。

  3.審計公司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利潤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應繳利稅和解繳情況。

  4.審查公司公開披露的經濟業務,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是否真實相符。

  (二)投資及籌資審計

  1.對公司的基本建設投資、重大的設備更新等項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資進行審計監督。

  2.審查公司長期、短期的對外投資以及并購等項目的合理性、投資效果和資金來源的可行性,有無違反公司投資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

  (三)內部控制審計,即依照法律、法規和科學管理的原則,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務、計劃、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設計和嚴格執行。

  1. 審查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職責分工是否符合會計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2.對各部門的成本費用核算和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關聯協議及各項經濟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審計股東權益及股利分配,核實公司的凈資產,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項公積金的增、減變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事項。

  4.審計有關經濟事項的審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進行經濟效益審計,審查分析各種資金的占用和周轉情況以及各種經費的使用效益。

  (五)開展各種專項審計

  1.對公司各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審計各下屬單位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承包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年度獎懲的兌現,審計公司各級領導離任前的未了經濟責任。

  2.對嚴重侵占公司財產,嚴重浪費及其他違反國家和公司經濟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

  3.接受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任務,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公司進行的審計監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內部審計任務。

  第四章 工作權限

  第十三條 在審計范圍內,審計部的工作權限是: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單位按時如實提供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審核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財務會計軟件。

  (三)參加生產經營、財務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延伸審計或審計調查,并索取資料,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六)根據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向公司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

  建議。

  (七)對阻撓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審計資料的行為,有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并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建議。

  (八)在管理權限范圍內,通報批評違紀的典型事例和發生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有權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審計部根據公司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任務和具體情況,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審計部應根據立項依據,確定審計目標與任務,組織審計人員學習,熟悉審計內容,審查重點和要求,研究確定審計方法,制定實施方案;并收集被審單位資料,了解被審單位生產經營狀況,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向被審單位發送審計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寫明被審單位名稱、審計時間、項目、內容、工作要點和要求以及審計人員組成。

  (三)特殊情況下,經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部可以進行不事先通知的審計。

  (四)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聽取被審單位領導介紹情況,要查閱、索取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各種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查閱現金、實物和有關文件資料,在執行審計任務時,審計人員必須詳細進行審計記錄,收集原始證據,建立完整、規范的審計工作底稿。

  (五)審計部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時,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召集審計人員會議討論制訂審計工作方案,明確項目分工,審計范圍和重點,應查對象,文件資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驟和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落實,使核查的問題和錯弊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必要時,可實行追蹤審查,直到查明真實情況,索取證明材料為止。核實結果要有被調查人簽章。

  (六)對審計中所需借用的賬冊、憑證、報表資料,應列出清單,出示借條,并專人負責保管。

  (七)審計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審計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

  (八)主審人員協調審計工作并綜合審計人員的意見,將查證和取得的資料以及審計記錄,工作底稿進行整理匯總。按問題性質分類、歸納、撰寫審計報告(草稿),審計報告(草稿)由參加審計人員討論修改后,出具審計報告,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分送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被審單位。

  被審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審計委員會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在沒有作出新的審計決定前,審計報告中有關處理意見仍然有效。

  (九)對主要項目應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十)審計結束后,應歸還借用的各項資料,取回借條。

  第十五條 審計檔案管理

  審計部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及時整理審計資料,建立審計業務檔案,按照國家對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妥善保管,非經審計委員會批準,不得自行銷毀。

  第十六條 獎懲

  (一)審計人員工作成績顯著,對維護財經法紀和公司合法權益做了貢獻者,公司應根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審計人員違反工作守則,致使國家和公司蒙受損失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打擊、報復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單位或個人,公司應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行政經濟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有關部門處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制定,修改、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控制

  內部審計控制由總部審計法務部負責實施。

  (一)審計法務部直接向董事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審計法務部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審計通過。

  (三)審計法務部內部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這些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務行為規范及專業審計系列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1)

  (四)審計法務部審計主要工作是針對房地產業務主要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建立營銷、設計、工程、成本、物業、離任審計等工作程序,并逐步完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實施細則》、《銷售專項審計方案》、《設計專項審計方案》、《工程專項審計方案》、《成本專項審計方案》、《物業專項審計方案》、《離任審計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2-1--7-2-7)

  (五)審計法務部每年擬訂年度審計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并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及分管領導審閱后執行。

  (六)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工作需要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并且出具專項工作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后加以追蹤,并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上述工作底稿、專項工作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至少應保存五年。

  (七)專項審計報告和整改落實報告應及時向集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

篇3: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審計法規、公司財會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擬訂公司具體審計實施細則,在批準后組織實施。

  (2)調審或就地審查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公司的會計憑證、帳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詢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及其他資料,確保財務收支、經濟往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實物。

  (4)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公司對各項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控制、考核、糾正下屬單位偏離公司整體財務目標計劃的行為。

  (5)負責或會同其他部門查處公司內濫用職權、有章不循、違反財務制度、貪污挪用財物、泄密、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

  (6)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必要的專項審計、專案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協助政府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獨立審計活動。

  (7)負責或參與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活動。

  (8)負責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9)負責做好有關審計資料的原始調查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按規定保守秘密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0)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綜合計劃員崗位職責

  (1)組織起草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2)組織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市場競爭格局及市場需求動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內部市場信息數據庫。

  (3)對下屬單位定期進行經營狀況調研,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公司領導。

  (4)組織制訂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完成情況和各項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追蹤、督查、考核、評價。

  (5)審核公司各部門的生產計劃、采購計劃、大修維修計劃、費用計劃等,并對不合理的計劃有提出修訂建議的權力。

  (6)組織經濟活動綜合分析,督促、指導各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專項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

  (7)做好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經營中暴露的各種問題,理順業務程序,疏通經營中阻礙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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