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內部通訊錄管理規定
為方便*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員工的通訊聯系,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內部通訊錄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內部通訊錄的管理部門:
(一)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通訊錄的匯總編輯和發放;
(二)公司策劃部負責內部通訊錄的版面設計。
第二條 內部通訊錄的種類:
(一)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
(二)未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
第三條 內部通訊錄的收錄范圍:
(一)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和專業公司、參股項目公司和專業公司的有關通訊資料;
(二)各單位員工的有關通訊資料。
第四條 內部通訊錄的收錄內容:
(一)各單位(部門)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網址、電子郵箱;
(二)各單位員工的姓名、單位、部門、職務、單位電話號碼、住宅電話號碼(部門副職以上人員)、手機號碼(包括虛擬網號碼)、傳呼機號碼、電子郵箱。
第五條 內部通訊錄的發放范圍:
(一)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發至公司本部各部門經理助理以上人員及各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人員;
(二)未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發至各單位及有關人員。
第六條 內部通訊錄的更新周期:
(一)一般情況下,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員工變動超過20%時,則隨機更新。
第七條通訊資料的收集與提供:
(一)綜合管理部應及時了解公司員工的變動情況,準確收集新進員工的通訊資料;
(二)人力資源部及各項目公司、專業公司應主動、及時、準確地向公司綜合管理部提供員工的變動情況及相關通訊資料。
第八條持有公司內部通訊錄的員工應妥加保管,并做好對外保密工作。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將內部通訊錄向外人借閱或贈送。
第九條附則:
(一)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二)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通訊錄管理規定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內部通訊錄管理規定
為方便*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員工的通訊聯系,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內部通訊錄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內部通訊錄的管理部門:
(一)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通訊錄的匯總編輯和發放;
(二)公司策劃部負責內部通訊錄的版面設計。
第二條 內部通訊錄的種類:
(一)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
(二)未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
第三條 內部通訊錄的收錄范圍:
(一)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和專業公司、參股項目公司和專業公司的有關通訊資料;
(二)各單位員工的有關通訊資料。
第四條 內部通訊錄的收錄內容:
(一)各單位(部門)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網址、電子郵箱;
(二)各單位員工的姓名、單位、部門、職務、單位電話號碼、住宅電話號碼(部門副職以上人員)、手機號碼(包括虛擬網號碼)、傳呼機號碼、電子郵箱。
第五條 內部通訊錄的發放范圍:
(一)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發至公司本部各部門經理助理以上人員及各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人員;
(二)未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發至各單位及有關人員。
第六條 內部通訊錄的更新周期:
(一)一般情況下,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員工變動超過20%時,則隨機更新。
第七條通訊資料的收集與提供:
(一)綜合管理部應及時了解公司員工的變動情況,準確收集新進員工的通訊資料;
(二)人力資源部及各項目公司、專業公司應主動、及時、準確地向公司綜合管理部提供員工的變動情況及相關通訊資料。
第八條持有公司內部通訊錄的員工應妥加保管,并做好對外保密工作。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將內部通訊錄向外人借閱或贈送。
第九條附則:
(一)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二)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通訊錄管理規定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內部通訊錄管理規定
為方便*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員工的通訊聯系,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內部通訊錄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內部通訊錄的管理部門:
(一)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通訊錄的匯總編輯和發放;
(二)公司策劃部負責內部通訊錄的版面設計。
第二條 內部通訊錄的種類:
(一)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
(二)未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
第三條內部通訊錄的收錄范圍:
(一)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和專業公司、參股項目公司和專業公司的有關通訊資料;
(二)各單位員工的有關通訊資料。
第四條 內部通訊錄的收錄內容:
(一)各單位(部門)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網址、電子郵箱;
(二)各單位員工的姓名、單位、部門、職務、單位電話號碼、住宅電話號碼(部門副職以上人員)、手機號碼(包括虛擬網號碼)、傳呼機號碼、電子郵箱。
第五條 內部通訊錄的發放范圍:
(一)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發至公司本部各部門經理助理以上人員及各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人員;
(二)未收錄住宅電話的通訊錄發至各單位及有關人員。
第六條內部通訊錄的更新周期:
(一)一般情況下,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員工變動超過20%時,則隨機更新。
第七條通訊資料的收集與提供:
(一)綜合管理部應及時了解公司員工的變動情況,準確收集新進員工的通訊資料;
(二)人力資源部及各項目公司、專業公司應主動、及時、準確地向公司綜合管理部提供員工的變動情況及相關通訊資料。
第八條持有公司內部通訊錄的員工應妥加保管,并做好對外保密工作。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將內部通訊錄向外人借閱或贈送。
第九條附則:
(一)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二)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