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公司開發助理崗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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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公司開發助理崗位描述

  1、職務名稱:開發助理

  2、直接上級:開發部經理

  3、本職工作:協助經理做好開發工作

  4、工作責任:

  *協助經理辦理土地證、房地產證、銷售證等公司所需的各種政府批文證件。

  *跟進公司辦理企業注冊等各項審批工作,及時將辦理上報。

  *辦理協助經理對外有關單位、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系、溝通工作。

  *參與公司重大新聞發布會組織籌備工作。

  *負責本部門所有文件的打印、復印,對所有文件進行歸類整理、立檔和歸檔。

  *完成經理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年11月2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20**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三)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

 ?。?0**年12月1日寧復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1.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征收補償的落實情況”;

  2.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項目的立項計劃、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3.刪去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四)項;

  4.條文順序作相應訓整。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幸磺Ф偃f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ǘ┯惺幻陨铣钟匈Y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ㄈ┡c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開發項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核定資質等級申請;經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Y質等級申報表;

 ?。ǘ憾ㄙY質證書;

 ?。ㄈI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Y產負債表和驗資證明;

 ?。ㄎ澹┓ǘù砣说纳矸葑C明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

 ?。┓康禺a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執行情況報告;

 ?。ㄆ撸┮验_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ㄒ唬┮患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ǘ┒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ㄈ┤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

 ?。ㄋ模┧募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萬平方米。

  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資質證書的要求承擔相應規模的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建筑面積按總規模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越級承擔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核定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ㄒ唬┮患壻Y質,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ǘ┒壻Y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由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營業執照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承擔新的開發項目,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自治區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持資質證書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接受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及管理,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得無償占用或者強迫壓價購買開發企業的商品房。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控制零星項目建設,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城市危(舊)房屋改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列入規劃的,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拍賣。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采用協議方式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集體審核確定協議價格,并向社會公布協議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資本金投入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收到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并依法辦理其他手續后,方可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每半年向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中,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下列內容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ǘ┏鞘幸巹澮笈涮椎幕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ㄈ﹩雾椆こ痰墓こ藤|量驗收情況;

 ?。ㄋ模┱魇昭a償的落實情況;

 ?。ㄎ澹┪飿I管理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收集、整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移交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轉讓或者銷售、出租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凑粘鲎尯贤s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凑粘鲎尯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于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項目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項目所獲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五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并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康禺a開發項目轉讓合同;

 ?。ǘ╉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ㄈ╉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拆遷等審批文件;

 ?。ㄋ模╉椖窟M展情況的證明材料;

 ?。ㄎ澹╇p方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康禺a開發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銷售商品房,包括預售商品房和現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具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七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有任何性質預售行為,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預定性質的費用。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刺峁┑念A售商品房工程施工進度計算,地上建筑設計層數三層以下的建筑主體完工,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八層以上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二分之一,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ㄎ澹┮艳k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猛恋厥褂脵嘧C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淹ㄟ^竣工驗收;

 ?。ㄎ澹┡涮谆A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捌谖飿I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四十條 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購買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將商品房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房銷售合同應當載明所售商品房的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分攤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前期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購買人。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確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知購買人。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對商品房面積實施測繪,并將測繪結果及有關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并向購買人出示測繪結果。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對所銷售的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損害,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質量保修期從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購買人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驗;經核驗,原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購買商品房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ǘ﹤卧?、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篇3: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11修正)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二、刪去《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規劃,使用開發區土地進行建設必須遵守辦法。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蕪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區的建設和土地,實行統一規劃、征用、開發和經營管理。

  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開發區內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地段的詳細規劃和平面布置由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開發區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調整方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涉及開發區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破壞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資和資源。

  第七條 在開發區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以下證書:

 ?。ㄒ唬┻x址意見書;

 ?。ǘ┙ㄔO用地批準書;

 ?。ㄈ┙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ㄋ模┩恋厥褂米C;

 ?。ㄎ澹┙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按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設計任務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讓,領取土地使用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自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按批準的總體設計破土動工。確有特殊原因,需延遲動工的,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遲動工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需要臨時利用土地或搭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須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清場。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具體布局應按照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關于建筑道路、綠化等各種用地比例的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一切建筑,應符合國家建筑規范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有權對開發區內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和工程施工質量等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須有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按年交納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標準由開發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從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繳三年,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免繳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實無法繳納的,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當年土地使用金。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對土地使用金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于三年,其變動幅度每次不超過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內,如遇土地使用金調整,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

  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退回;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未經批準拖延施工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注銷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使用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規劃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總體規劃,決定折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已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單位(戶)應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逾期交付土地使用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的5‰滯納金。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所使用的“兩書三證”,由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分批領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授權蕪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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