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款支付管理流程
(一)、支付管理
付款控制是建設項目控制的重要一環。目的是使建設項目投資的發生控制在批準的限額內,隨時糾正發生的偏差。工程承包合同實施階段的投資控制的主要手段主要是做好支付管理工作,通過工程的計量支付來控制合同價款,約束承包商的行為,發揮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各個環節上的監督和管理作用。工程承包合同實施階段監理工程師的計量支付管理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支付的文件依據
支付的主要合同文件依據一般包括:
1)招標文件。
2)投標文件。
3)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有些合同還包括合同特別條件、合同協議備忘錄等)
4)技術規范。
5)工程師批準的施工圖紙。工程變更令。
6)索賠費用評估報告。
7)合同實施過程中業主和承包商簽訂的補充協議等。
2、支付內容
一般應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
1)工程預付款。
2)材料預付款。
3)工程款,即工程量清單(工程量報價表)項目。主要包括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價值、已完成的允許單獨計量的臨時工程及總價支付的項目。
4)變更、索賠、計日工等。
5)價格調整。包括勞務調差<即人工單價調整)、材料調差(包括材料運費調差)。
6)其他款項。有由后繼法規引起的費用增減、誤工補償、趕工獎勵、財務支持暫付款、掛賬支付以及其他各種應付款項等。
7)退還保留金。缺陷責任期滿,經驗收合格,退還保證金。
一般應扣除的款項
1)工程預付款。
2)材料預付款。
3)保留金。根據合同規定的保留金扣除比例及計算辦法,逐月扣除保留金,直到達到保留金限額為止。
4)由于承包商責任造成的工期拖期罰款及損壞業主設備、設施方面的賠償款。
5)租用業主設備、設施費用,業主提供水、電等服務費用。
6)業主和承包商雙方協商的有關款項,如借款、掛賬支付、支持性暫付款等。
3、支付條件
工程預付款支付條件
1)承包商與業主己簽訂合同協議書。
2)承包商向業主提供工程預付款保函。
3)承包商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
工程款支付條件
除上述支付條件外,還應具備:
1)施工總進度計劃已經監理工程師、業主工程師批準。
2)申請支付的單項工程開工報告已經監理工程師、業主工程師批準,完成工程量經監理工程師、業主工程師審核確認。
此外,變更支付須有工程師發布的變更令,或工程師確定的暫定價格。
對于總價支付的項目,除在技術規范或工程量清單中規定的按分期付款支付項目外,其他項目,承包商應在合同簽訂后,盡早提出總價支付的詳細支付計劃,取得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在月支付證書中按項目或分階段支付。
4、支付程序
由工程師根據上程承包合同相關內容,指定相對固定的能全面反映各項支付款項的格式。各項支付內容應反映截止上期末累計支付、期支付和本期末累計支付。常采用按月工程進度付款的方法,即分工程預付款、中間月進度付款、竣工付款、最終付款。支付申請報表的審查一般分三個步驟。
(1)、承包商按工程師指定格式申請
承包商在每個月末(或*日)按工程師指定的格式和規定的份數提交“月支付申請報表(或工程量申報表)”,每一份均應有經工程師批準的承包商駐工地代表簽字,報表應包括承包商應得有關款項的說明及計算資料。
(2)、工程師審查開具支付證書
工程師按收到上述承包商“支付申請報表(或工程量申報表)”之后,應在規定時間內(14天或21天內完成,具體情況按合同規定)對承包商的支付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并向業主開具支付證書。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已完成的永久和臨時工程量是否經過聯合計量,質量是否達到技術規范要求,單價套用和計算有無問題,各種支付款項是否滿足支付條件,材料預付款有無詳細的工程師驗收單、購貨發票等證明材料等。對勞務、材料、外幣調差的計算,根據合同有關規定及所附詳細資料,逐項核對,必要時須得到業主的專門批準。
對變更的支付,應有工程師已發出的變更令及變更工作已施工并驗收合格的證明。對所有索賠的支付,工程師應提出評估意見經業主批準后進行支付。對各種支持性支付,必須有業主的批示。對各種扣除款項,必須附有計算說明。
經過認真審查并扣除保留金之后,凈金額能達到投標書附件規定臨時支付證書的最小限額,并滿足合同規定的支付條件時,工程師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份數
向業主開出對承包商的進度付款證明書,即支付證書。此證書應有負責該項目的經理理工程師簽字,并送交業主的計劃、財務部門。工程師對所開具的支付證書,在計算上、資料上應保證準確、完備,如果報出之后.對任何工作執行不滿,可隨后修改已發出的支付證書。
(3)、業主付款
財務部審核
財務根據工程承包合同等文件以及賬簿中付款情況,對支付申請報表(或工程量申報表)需支付款項進行審核,包括金額、期限、收款單位等。
總經理審核
總經理對經審核后的支付申請報表(或工程量申報表)進行再次重點復核,并簽署意見,最終確定款項是否支付。
財務部付款
業主的財務部門在經總經理簽字確工程師遞交的對承包商的臨時支付證書后,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42天,或28天,56天),應按臨時支付證書開出的金額支付給承包商。業主因資金或其他方面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支付給承包商應得的款額,那么業主應按投標文件或合向規定的利率從應付之日起計算向承包商補償支付全部遲付款額的利息。
(二)、竣工報表的編報及審核
工程竣工,頒發移交證書之后(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遞
交一份竣工報表,該報表應有技工程師批準的格式編寫的證明文件,詳細地說明以下內容:
1、到移交證書注明的日期為止,承包商根據合同所完成的所有的最終價值,包括原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數量、工程設計變更增加的數量、現場條件變化及工程師指示增加的數量及計日工、調差計算值。
2、合同實施階段所發生的所有索賠事件匯總,及進一步的索賠款項的估算值。
3、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將要支付給他們的價格調整款項、各種補償支付、提前完工獎金等的估算值。
4、退還保留金的計算。
工程師在收到竣工報表后,首先檢查承包商編報的竣工報表中所有已完成工作的最終值與開工以來臨時支付證書匯總數的差異,無論各項已完工程的數量最終簽認量比以前臨時支付證書的量多或少,都以最終簽認數量為準,對以前臨時支付證書的數量、金額進行調整。增減的金額,在竣工支付證書中注明。
5、對承包商所估算的認為還應該得到的支付項目及金額,在審核相關資料手續之后,決定應支付的金額。把對已完工程的調整金額和對新報項目的審核金額合在一起,按照合同規定開出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包括所有應付款項的金額及所有應扣除款項的金額。業主接到竣工結算證書之后,應在原合同規定的時間之內支付給承包商。工程師自己對所監理的工程支付工作,也應整理寫出報告,說明各項目結算情況,包括合同價、最終結算價、增減原因、發布工程變更總的情況、工程量變化情況以及頒發移交證書后到竣工結算支付證書開出時與承包商之間還存在的爭議、在工程缺陷方面和在合同支付方面還遺留的問題等。
6、最終報表及最終證書
承包商在得到頒發缺陷責任證書的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如果認為所有問題已經解決,放棄了進一步索賠的權利,他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最終報表草案供工程師考慮,該草案應附有按工程師批準格式編寫的證明文件,詳細地說明下列內容:根據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價值以及根據合同認為還應支付給他們的任何款項。工程師不同意或不能證實報表草案的一部分,則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要求提交進一步的資料,并對草案進行修改,使工程師滿意。達成一致后,承包商編制正式報表,提交工程師。在提交最終報表的同時,承包商應結業主一份書面結清單,進一步證實最終報表的總額,包括所有己完工程的價值和由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相關的全部和最后確定應支付給承包商的所有金額。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書面結清”后的合同規定時問內,向業主發出一份最終支付證書。并附有詳細的說明,包括工程師認為按照合同最終應支付的款額,以及根據有關合同條款進行扣除之后,業主還應支付給承包商,或者承包商還應支付給業主的余額。最終報表一旦遞交,承包商根據合同進行索賠的權利就終止。承包商得到退還的履約保證書后,結清單生效,業主和承包商的合同關系終止。
(三)、支付管理的基礎(工程師對工程的計量)
1、計量的目的
計量是對承包商進行中間和竣工文件的需要,是對工程投資控制的需要。合同報價中開列的工程量是估算的工程量,一般只作為評標的依據。合同實施過程中,實際情況變化是正常的。為了合理地對承包商進行進度付款及對業主資金的合理使用,實事求是地進行對已完工程的計量是很有必要的。
2、計量的方式
采用由工程師和承包商共同聯合測量計量的方式。工程師與承包商各委派專人組成一個測量計量小組,負責對承包工程的測量計量工作。測量后雙方簽字認可的工程量,作為支付計量的依據。
3、計量的依據
工程師發布和批準的施工圖、變更通知和現場發布的書面指令,以及技術規范中對計量的具體規定。還有開工前雙方聯合測量的原形地貌圖,施工過程中,對土、石分界確定的界線等。
4、計量的程序
根據合同條www.zonexcapitaltr.com款的規定,每月月末由承包商提出對已完工程的計量申請,現場工程師和計劃合約部及利比測量師行測量專業工程師對承包商申請計量的項目及內容進行核對,確定是否符合計量條件。對符合計量條件的項目及內容,通知測量計量小組進行必要的聯合測量和室內計算工作,對承包商申請逐項復核簽字后,返給承包商。承包商按雙方簽字的各項目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正式提交支付申請月報。
5、計量工作的具體問題處理
1)總價項目的計量。根據合同的規定,對于一些以總價形式列項的臨建工程,或某單項工程,注意有沒有分階段支付的說明,及對分階段達到的目的、要求,在承包商申請支付時,工程師審查的重點是各階段達到的目的及合同要求。
2)土方和石方的分界線。工程師應根據支付規范規定的試驗方法,通過試驗確定完整巖石后,工程師和承包商測量小組進行聯合測量,確定土、石分界線的具體位置,對土方和石方進行分別測量。
總之,對承包合同中所列工程項目及增加的變更項目和工程量如何計算,要按合同條款和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弄清完成工作包括的工作內容、計量方法、計量單位,公平合理地進行計算各項已完成工程量。
6、計量資料的整理歸檔
(1)、為了使對工程的計量做到客觀公正,不出現重復計量和漏計的現象,測量和計量人員應做好已完工程統計臺賬。對所有參與計量支付的工程量計算必須有依據,列清工程項目名稱、部位、樁號.并附上測量斷面、計算草稿等,以備復查,同承包商計算口徑應一致.減少統計工程量工作中的不必要的爭執。
(2)、各單項工程竣工后,應把所有統計資料分類匯總,并清理以往計算中
的錯誤,進行調整,以便正確地辦理竣工結算。在統計匯總過程中應把合同中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計量與合同實施過程中所發布變更的項目,或發布指示增加的工程量分開統計,為承包工程實際投資的分析打下基礎。同時,將所有記錄資料整理歸檔。
篇2: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2006)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20**)
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96號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業經20**年8月25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六年九月二日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稅務、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經濟綜合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資支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為勞動者依法維護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
政府鼓勵、支持并依法保護新聞媒體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輿論監督。
第六條 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等因素,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政府有關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勞動力市場價位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經與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集體協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勞動者平均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布。
工資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ㄒ唬┕べY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ǘ┕べY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ㄈ┘影喙べY計算基數;
?。ㄋ模┕べY扣除事項;
?。ㄎ澹┨厥馇闆r下的工資支付;
?。┯嘘P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在其開立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支取工資性現金。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以以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的當日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的工資支付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發。
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資清單,工資清單必須與實際支付的工資相符。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的,應當辦理簽收手續。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托親屬或者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日期將勞動者的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賬戶。受托銀行在工資支付中發生勞動者不能按時領取工資或者工資數額差異等問題,由用人單位負責與受托銀行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計發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預付勞動者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
第十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在試用、實習期間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一條 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以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ㄒ唬┭娱L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
?。ǘ┬菹⑷展ぷ鞑荒馨才磐葧r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
?。ㄈ┓ǘü澕偃展ぷ鞯?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
第二十二條 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和休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予以公布。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四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總和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五條 實行非全日制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小時工資制。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勞動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或者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予以支付工資;勞動者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支付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者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工資待遇依照《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予以支付工資:
?。ㄒ唬┮婪ㄐ惺惯x舉權、被選舉權的活動;
?。ǘ┤嗣翊泶髸砺男新殑盏幕顒?;
?。ㄈ┮员締挝粍趧诱叽砩矸輩⒓颖締挝坏募w協商活動;
?。ㄋ模┕鶎游瘑T會依法開展工會活動;
?。ㄎ澹┤嗣穹ㄔ和ㄖ?/a>出庭作證;
?。┝x務獻血、參加民兵組織訓練或者預備役訓練;
?。ㄆ撸椃?、法律規定的公民應當履行義務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經單位批準參加脫產、半脫產學習、進修、培訓的,其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的,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勞動者被依法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及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協商的日期支付工資,除實施改制的用人單位外,延期支付工資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應當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實施改制的用人單位,改制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必須在改制方案中明確支付被拖欠工資的時間和數額。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重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本市同期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本人工資高于本市同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計算。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ㄒ唬┪窗磩趧雍贤蛘呒w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ǘ┮缘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工資的;
?。ㄈ┛丝刍蛘邿o故拖欠工資的;
?。ㄋ模┮詫嵨?、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的;
?。ㄎ澹┻`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和案件查處督辦制度。
第四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于拒不糾正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記錄在案并納入企業信用評價系統,及時向社會發布其不良用工信用記錄公告,同時通報稅務、海關、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招投標機構等有關單位。對用工信用不良記錄被公告的用人單位,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授予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任何榮譽稱號。
第四十一條 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集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書面通知,定期向其報告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發生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發生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在規定日期向銀行專戶預存工資保證金。
發生過拖欠工程款的建筑開發企業,必須在開發新項目前提供擔保。
工資保證金和工程擔保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無故拖欠工資或者克扣工資案件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的,可以參照該用人單位同崗位勞動者的平均工資或者本市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認定工資數額。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粗贫üべY支付制度或者工資制度未向勞動者公布的;
?。ǘ┪聪騽趧诱弑救颂峁┕べY支付清單的;
?。ㄈ┪词褂谩豆べY總額使用手冊》支取工資的;
?。ㄋ模┪窗匆幎ū4婀べY支付憑證的。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或者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000元罰款,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抗拒、阻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按其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工資支付事實,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致使勞動者難以追償其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或者處罰決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符合受案條件的舉報不予受理或者發現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不予查處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趧?,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履行了勞動義務。
?。ǘ┛丝酃べY,是指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對于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不支付工資(含加班工資,下同)或者未足額支付工資的行為。
?。ㄈo故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和實施改制的用人單位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超過30日的行為。
?。ㄋ模┕M織,是指用人單位依法成立的工會組織及其上級工會組織。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修正)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修正)
?。?0**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 根據20**年1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規定〉等五十九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修正本)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特別規定
第四章 保障與救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及時制定和發布本市工資水平宏觀指導政策。
用人單位根據政府宏觀指導政策和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在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和調整工資支付水平。
第四條 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縣人事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資支付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用人單位違法支付工資行為提出意見或者向有關部門反映,并支持和幫助勞動者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并向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公布。
工資支付制度應當主要規定下列事項:
?。ㄒ唬┕べY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ǘ┕べY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ㄈ┕べY扣除事項。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工資標準調整、變更的事項。
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可以在集體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事項。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市鼓勵和逐步推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銀行開立個人賬戶,通過銀行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支付清單。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即時支付勞動者工資。但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應當按照規定日期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市最低工資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第三章 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ㄒ唬┰谌諛藴使ぷ鲿r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ǘ┰谛菹⑷展ぷ鞯?,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ㄈ┰诜ǘㄐ菁偃展ぷ鞯?,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五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實行小時工資制。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調整和公布。
第十九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條 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勞動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三條 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或者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商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七條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優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為發包單位)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有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該組織或者個人拖欠勞動者工資時,發包單位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應當直接向勞動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資。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價款,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價款支付后,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將所得款項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
第四章 保障與救濟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企業欠薪應急保障制度。在本市重點行業的企業中試行設立工資預留賬戶制度,企業預留部分資金專項用于發生欠薪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急保障。
試行設立工資預留賬戶的行業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ㄒ唬┪窗凑占s定支付工資的;
?。ǘ┑陀诒臼凶畹凸べY標準支付工資的;
?。ㄈ┛丝刍蛘邿o故拖欠工資的;
?。ㄋ模┚懿恢Ц痘蛘卟话匆幎ㄖЦ都影喙べY的;
?。ㄎ澹┻`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發生有關工資支付爭議申請仲裁的,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并依法裁決;對其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布舉報電話,為勞動者舉報提供便利條件。
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立案后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其中工資支付爭議事實清楚且不及時支付會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先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將用人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嚴重干擾、阻撓、抗拒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和處理情況,記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ㄒ唬┛丝刍蛘邿o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ǘ┚懿恢Ц秳趧诱呒影喙べY的;
?。ㄈ┑陀诒臼幸幎ǖ姆侨罩茝臉I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定工資支付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時,隱瞞事實真相,出具虛假工資報表,隱匿、毀滅工資支付記錄、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其他嚴重干擾、阻撓、抗拒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的,勞動保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接到舉報或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不及時查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中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第四十二條 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外,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的日工資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折算。
第四十四條 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根據第十九條支付勞動者休假期間工資,以及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支付勞動者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工資,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ㄒ唬┌凑談趧雍贤s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ǘ﹦趧雍贤瑳]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
?。ㄈ﹦趧雍贤?、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22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第九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