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代理公司)售樓部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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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代理公司)售樓部銷售管理辦法

  1.銷控管理辦法

  1.1銷控由現場銷售主管負責,每階段推出銷控單位項目部與甲方溝通甲方財務、現場銷售經理各執一份。

  1.2售樓部所有房源由銷售主管統一管理。

  1.3現場銷售主管負責錄入更新、更改銷控,除銷售主管外,其余人員非經乙方項目總監授權,均不能錄入更新、更改銷控。銷售主管在錄入銷控時應包括成交日期、成交客戶或預留單位客戶姓名、銷售人員或預留單位跟進人姓名。

  1.4銷控管理員在錄入銷控時應嚴肅認真,做到公開、公正、不得私自截留單位,任何變更均須在銷控上注明變更的時間、原因。

  1.5每天上班前售樓部由銷售主管和售樓員核對銷控。

  1.6售樓員每成交新單位必須與主管核對房源,預防房源二次成交。售樓員與客戶簽署合同需由主管審核、確認合同內容、房號無誤

  1.7客戶到財務付款時,財務需審核確認銷控無誤。甲方現場經理蓋章時審核,憑協議做銷控。

  1.8銷售主管在每天營業時間結束前與甲方公司駐場財務及銷售經理核對銷控及資料(包括售出單位、定金金額、客戶身份等),經核實后上報乙方項目經理,即使當天沒有售出單位也要匯報。

  2.預留單位管理辦法

  2.1單位預留僅限于甲方公司特別照顧的關系戶。

  2.2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填寫"內部保留單位確認表"明確預留的具體單位及預留時間,依次報甲方公司營銷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

  2.3甲方總經理簽名確認后,把該"內部保留確認表"發至乙方銷管部復印備案,原件遞交乙方現場銷售主管調整銷控。

  2.4銷售現場應盡最大可能按已備案的"內部保留單位確認表"為甲方公司關系戶解決認購問題。

  2.5"內部保留單位確認表"具有時間限制。若預留期限少于三天,由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審批;若預留期限超過超過三天,少于兩周,由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初審通過后,報甲方公司營銷副總經理審批;若預留期限超過兩周,由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初審通過后,依次報甲方營銷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預留單位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2.6若超過"內部保留單位確認表"上所列明的預留期限,客戶仍未前來辦理認購手續,則"內部保留單位確認表"上所預留的單位不再保留。

  2.7若預留客戶解除預留單位,甲方現場銷售經理應及時填寫"解除內部保留單位通知書"交給乙方銷售部通知銷售現場更改銷控表。

  2.8若預留客戶更改預留單位,甲方現場銷售經理應及時填寫"更改內部保留單位通知書",然后按照"內部保留單位確認表"的審批程序,依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給乙方現場銷售主管知會并更新銷控。

  3.客戶欠款催繳辦法

  3.1銷售人員根據客戶簽訂的《認購書》內容核查客戶繳款情況,在距離客戶繳款期三天前,銷售人員要根據查核的結果對客戶執行"提醒計劃",即對已繳款客戶要提醒其換取首期收據和簽約的地址、時間,并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署合同。如未繳款,應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繳款并簽署合同。

  3.2對于到期未能付款的客戶,銷售人員要將該類客戶列表上報銷售主管,并對客戶進行電話提醒,足訂客戶逾期十五天,臨訂客戶逾期24小時,由相關人員按照《客戶撻定流程》辦理撻定手續并通知客戶,若客戶要求延遲,售樓員認為確需延遲的按"特殊申請流程"辦理。

  3.3關于客戶簽署合同后欠款的催繳,甲方財務人員應通過現場銷售經理督促乙方銷售主管和銷售人員,根據合同規定的繳款日期,在規定的最后日期前三天對客戶欠款情況執行"提醒計劃"。如客戶逾期未付,甲方財務人員要在逾期的第一天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客戶,并連續三天將欠款和罰息的金額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客戶。

  3.4已簽署合同的客戶欠款超過七天時,甲方財務人員應將客戶欠款情況通知甲方現場銷售經理,由甲方現場銷售經理通知甲方委托的律師,由律師發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師信。逾期超過一個月的客戶,甲方現場銷售經理應將客戶名單上報甲方總經理,依照甲方規定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3.5客戶如在逾期后前來繳款,甲方財務人員應依照客戶逾期天數收取罰息,如客戶要求免除罰息,應填寫《特殊申請》報請甲方總經理批準后方可。

  4.項目結束操作細則

  4.1乙方需于項目結束前一個月預先知會甲方,并開始準備交接事宜。

  4.2乙方銷售主管負責整理所有項目資料、物品及客戶資料,并列出資料及物品交接清單。

  4.3乙方銷售主管負責與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及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交接。

  4.4乙方項目經理負責與甲方相關人員核對資料,經甲方相關人員核對無誤后于清單上簽名確認。

  4.5所有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乙方于一周內撤出甲方所提供場地,并將場地及甲方提供的辦公品完好交回甲方,由甲方相關人員確認后簽收。

  4.6剩余未結算部分傭金,由乙方提供明細表,經甲方確認無誤后,于乙方撤場后一個月內轉入乙方賬戶。

  5.客戶撻訂管理辦法

  5.1客戶認購鴻泰溪城物業時,允許其支付不少于2000元人民幣作為臨定,暫時保留單位,但約定保留時間不能超過三天(72小時)。

  5.2對于已到約定補訂日期的臨訂客戶,乙方現場銷售主管須督促相關銷售人員及時跟進。銷售人員應在臨近約定時間前一天提醒客戶交款日期、到期未交,應第二次提醒客戶按約定期限交款,視情況放寬一天作為最后交款期限。

  5.3超過約定補訂日期一天半(36小時)后,相關銷售人員須填寫"撻訂通知書",交給乙方現場銷售主管初審后由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審批。

  5.4乙方現場銷售主管憑"撻定通知書"對該單位作撻定處理,并更新銷控。此時,撻定流程結束。

  5.5撻定流程結束后,現場銷售主管須把"撻定通知書"復印一份存檔處理,原件客戶聯經財務中心蓋章后寄發給客戶,財務聯交財務中心記賬。

  5.6對于已到約定簽約日期的齊訂客戶,乙方現場銷售主管須及時督促。銷售人員及時跟進。銷售人員應在臨近約定簽約日期前兩天提醒客戶簽約日期,到期未簽,應第二次提醒客戶按約定期限簽約,并設法了解客戶不能按期簽約原因及可能最早簽約時間,視情況最多放寬七天作為最后簽約期限,此后,再作第三次提醒。

  5.7超過放寬約定簽約日期十天后,銷售人員應及時通知乙方銷售部派出客戶經理及時跟進,若超過放寬約定簽約日期十五天客戶仍未前來簽約,客戶經理須填寫"客戶跟進記錄表"和"撻定通知書",交給乙方項目總監審批后送交乙方現場銷售主管,現場銷售主管憑"撻定通知書"對該單位更新銷控。此時,撻定流程結束。

  5.8撻定流程結束后,現場銷售主管須把"撻定

通知書"復印一份存檔處理,原件客戶聯經財務中心蓋章后寄給客戶,財務聯交財務中心記賬。

  5.9甲方財務每月統計上月撻定總額,并計算出乙方撻定提成。

  6.客戶特殊申請管理辦法

  6.1客戶特殊申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6.1.1申請延期付款、延期簽約;

  6.1.2申請轉名、加名、減名、轉單位;

  6.1.3申請額外優惠折扣;

  6.1.4申請更改付款方式;

  6.1.5申請更改裝修標準;

  6.1.6申請工程修改;

  6.1.7其他申請。

  對于以上申請,僅限于未簽署買賣合同的客戶申請,已簽署買賣合同的客戶原則

  上一概不受理。

  6.2申請延期付款、延期簽約

  6.2.1對于提出申請延期付款、延期簽約的客戶,到期前申請的,由相關銷售員跟進;到期后申請的,由乙方銷售部客戶經理跟進。

  6.2.2跟進人員應了解客戶延期付款、延期簽約的原因,若原因不充分,應給予拒絕;若客戶延期付款、延期簽約的原因充分,則由跟進人員幫助客戶填寫"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申請延期付款或延期簽約。并在"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上注明客戶要求延期付款或延期簽約定的原因,依次交給甲方現場銷售經理、財務中心工作人員審批;若延期超過半個月的需加報甲方營銷副總經理審批,超過一個月,需另加報甲方總經理審批。

  6.2.3"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獲批復后,由跟進人員把"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的客戶聯及跟進部門聯分別交給客戶及甲方財務中心。

  6.2.4客戶憑"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在約定的日期前來辦理有關手續。

  6.3申請轉名、加名、減名、轉單位

  6.3.1對于提出轉名、加名、減名、轉單位的客戶,由銷售人員跟進。

  6.3.2關于優惠權證轉名、加名、減名。非直系親屬,優惠權證一律只允許最多一次免費轉名、加名、減名。

  6.3.3關于認購書轉名、加名、減名.

  6.3.3.1銷售人員幫助客戶填寫"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申請轉名、加名、減名交給乙方現場銷售主管審批并做好相關記錄后依次交給乙方現場銷售經理、乙方項目總監審批。

  6.3.3.2直系親屬(指法律規定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親屬)間免手續費轉名、加名、減名,辦理時應填寫特殊申請表,并附戶口本等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由乙方現場銷售經理審批。

  6.3.3.3非直系親屬間轉名、加名、減名超過免費一次以上,若客戶同意繳納手續費,由乙方現場銷售經理審批。若客戶申請減免轉名、加名、減名、轉單位手續費,應提出具體理由,由乙方現場銷售經理審查通過后,上報乙方項目總監審批。

  6.3.3.4"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獲批復后,由銷售員通知客戶前來重新簽署認購書,同時把"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的客戶聯及跟進部門聯分別交給客戶及財務中心。

  6.3.3.5客戶回來辦理手續時,銷售人員須指引客戶憑經審批通過的"客戶特殊要求中請表"到財務中心交納相關手續費。

  6.3.3.6交納相關手續費后,銷售人員須協助客戶重新填寫新的認購書,并收回舊認購書,由客服助理存檔。

  6.3.4關于簽署認購書后,在簽署合同時轉名、加名、減名??蛻艨勺杂擅赓M加名,但一律不允許轉名、減名。

  6.3.5關于轉單位:

  6.3.5.1銷售人員幫助客戶填寫"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申請轉單位,交給銷售助理,由銷售助理做好相關記錄后交給銷售主管。

  6.3.5.2若客戶同意支付轉單位手續費,由乙方現場銷售主管審批;若客戶申請減免轉單位手續費,須另上報乙方項目總監審批。

  6.3.5.3"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獲批復后,由銷售員通知客戶前來重新簽署認購書,同時把"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的客戶聯及跟進部門聯分別交給客戶及甲方駐場財務中心。

  6.3.5.4客戶回來辦理手續時,銷售人員須指引客戶憑經審批通過的"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到財務中心交納相關手續費。

  6.3.5.5銷售人員重新填寫"認購單位紙",并在上面注明由"*棟*單位轉至*棟*單位",由銷控管理員更新銷控。

  6.3.5.6交納相關手續費后,銷售人員須協助客戶重新填寫新的認購書,并收回舊認購書,由銷售主管存檔。

  6.3.6修改認購書時,新認購書上的成交日期應與舊認購書上的成交日期保持一致。

  6.4申請額外優惠折扣

  6.4.1對于提出申請額外優惠折扣的一般客戶,僅限于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方可受理額外優惠折扣的申請:

  6.4.1.1一次購買三個單位以上的團體購房;

  6.4.1.2甲方公司關系戶(含甲方員工),由甲方跟進。

  6.4.2相關跟進人員須幫助客戶填寫"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申請特殊優惠,交給甲方營銷策劃部經理審核以后報營銷副總經理以上領導審批。

  6.4.3若客戶申請的特殊優惠在甲方營銷副總經理權力審批范圍以內,由營銷副總經理視情況審批。

  6.4.4若客戶申請的特殊優惠在甲方營銷副總經理權力審批范圍以外(即超出正常折扣),由甲方營銷副總審查通過后,報甲方總經理審批。

  6.4.5客戶特殊優惠申請獲審批通過后,相關跟進人員須按獲批申請的折扣幫助客戶填寫認購書。對于一般客戶,由銷售人員幫助填寫認購書;對于公司關系戶及員工,由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幫助填寫認購書。

  6.4.6最后由銷售主管回收舊認購書,存檔。

  6.4.7修改認購書時,新認購書上的成交日期應與舊認購書上的成交日期保持一致。

  6.5申請更改付款方式

  6.5.1對于提出更改付款方式的客戶,由銷售人員跟進。

  6.5.2銷售人員幫助客戶填寫"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申請更改付款方式,交給銷售主管做好相關記錄后交給乙方現場銷售經理審批。

  6.5.3"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獲批復后,由銷售員通知客戶前來重新簽署認購書,同時把"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的客戶聯及跟進部門聯分別交給客戶及財務中心。

  6.5.4銷售人員須協助客戶重新填寫新的認購書,并收回舊認購書,由銷售主管存檔。

  6.5.5修改認購書時,新認購書上的成交日期應與舊認購書上的成交日期保持一致。

  6.6申請工程修改

  6.6.1對于提出申請工程修改的客戶,由乙方銷售部客戶經理跟進。

  6.6.2客戶經理

應了解客戶工程修改的內容及原因,若原因不充分,應給于拒絕:若客戶工程修改的原因充分,則由客戶經理按客戶修改要求擬出草圖交給甲方現場銷售經理與甲方工程部聯絡,若工程修改可行,則由甲方現場銷售經理通知客戶經理幫助客戶填寫"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申請工程修改,并在"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后附圖紙,由客戶簽名確認經甲方現場銷售經理交甲方工程部經理初審。

  6.6.3甲方工程部經理初審通過后,上報甲方公司主管工程的副總經理審批。

  6.6.4甲方公司主管工程副總經理審批通過后,把該申請單轉交至項目工程部。

  6.6.5項目工程部應審核該變更是否對建筑物結構、外立面、使用功能等構成影響,工程修改中若涉及水、電等方面要與設計院溝通,然后由項目工程部出具修改方案及圖紙,經甲方現場銷售經理交客戶經理。

  6.6.6客戶經理聯系客戶,讓客戶對項目工程部審核修改后的圖紙簽名確認并交項目工程部,由項目工程部將確認后的圖紙轉交建設總包單位合同預算部。

  6.6.7建總合同預算部核算修改工程費用并出具"裝修核算表",經甲方交客戶經理.

  6.6.8客戶經理再次聯系客戶,讓客戶對"裝修核算表"進行簽名確認。

  6.6.9客戶簽署買賣合同后,客戶經理帶領客人持已確認的"裝修核算表"到財務中心交更改款。

  6.6.10客戶交完工程更改款后,客服助理將財務注明已收款的"裝修核算表"轉交項目工程部。

  6.6.11項目工程部收到財務注明已收款的"裝修核算表"后發單給建總工程管理部開始修改。

  6.7其他申請

  若超出以上范圍的申請,原則上銷售環節不予審批,特殊情況由乙方項目總監審

  查通過后,依次報甲方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審批。

  6.8相關紀錄

  附:《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

  客戶簽約和收樓管理辦法

  7.1 客戶簽約流程

  7.1.1 銷售人員按時提醒客戶按照規定時間交款,客戶憑認購書交清首期和和首期稅費等相關費用后,憑甲方駐場財務中心收據到銷售中心簽約處與相關銷售員簽署購房合同。

  7.1.2 銷售員在簽署合同時,應先核查客戶資料是否齊全,首期收據是否完整核查齊全后方可與客戶簽署合同。

  7.1.3 對于合同內容,銷售員應嚴格按照甲方營銷策劃部提供的樣本簽署,如有改動,需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改動。若改動內容簡單,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在報營銷副總同意后可先通知改動后補辦書面通知。

  7.1.4 對于合同改動的內容,銷售主管應將改動的內容報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咨詢甲方公司總經理和甲方法律顧問同意后方可改動,并將每次改動內容存底。

  7.1.5 銷售主管對于修改的意見進行匯總,在適當的時候可以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行規、政府規定等對現行合同提出修改意見,修改時需經甲方相關部門會審后,報甲方總經理簽署后方可執行。

  7.1.6 銷售員在合同簽署完畢后,應先給銷售主管復核后再將合同交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審核,甲方現場銷售經理如發現需要修改的合同,可直接退回銷售員重簽,無問題合同交與駐場財務中心審核。

  7.1.7 財務中心人員核對合同首期款是否到帳,付款情況是否符合公司規定等對相應的財務情況進行審核,如無異議,交由甲方行政部蓋章。如有異議,退回銷售員改正。

  7.1.8 財務人員將蓋好章的合同交銷售主管。銷售主管將合同分類,買賣合同交房管局鑒證,貸款合同交銀行辦理審批手續,合同復印件存檔。

  7.1.9 律師樓在規定時間內,將買賣合同鑒證完畢后,將合同分類,一類為一次性付款合同,此類合同歸檔,一類為銀行貸款合同,此類合同交房管局抵押辦證科,辦理抵押手續,手續完畢后,交銀行歸檔,甲方歸檔合同交甲方現場銷售經理。

  7.2 相關文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

  7.3 相關記錄

  7.3.1 客戶特殊申請表

  7.3.2 合同交接登記表

篇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8號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于20**年3月14日經建設部第38次部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二○○一年四月四日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F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猛恋厥褂脵嘧C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淹ㄟ^竣工驗收;

 ?。ㄎ澹┎疬w安置已經落實;

 ?。┕┧?、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ㄆ撸┪飿I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 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嗣Q或者姓名和住所;

 ?。ǘ┥唐贩炕緺顩r;

 ?。ㄈ┥唐贩康匿N售方式;

 ?。ㄋ模┥唐贩績r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ㄎ澹┙桓妒褂脳l件及日期;

 ?。┭b飾、設備標準承諾;

 ?。ㄆ撸┕┧?、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 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ò耍┕才涮捉ㄖ漠a權歸屬;

 ?。ň牛┟娣e差異的處理方式;

 ?。ㄊ┺k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ㄊ唬┙鉀Q爭議的方法;

 ?。ㄊ┻`約責任;

 ?。ㄊ╇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十九條 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ㄒ唬┟娣e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ǘ┟娣e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 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條 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 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ǖ默F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ǘ┪窗凑找幎ㄔ谏唐贩楷F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ㄈ┓当句N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ㄋ模┎扇∈酆蟀饣蛘咦兿嗍酆蟀夥绞戒N售未竣工商品 房的;

 ?。ㄎ澹┓指畈鹆沅N售商品住宅的;

 ?。┎环仙唐贩夸N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ㄆ撸┪窗凑找幎ㄏ蛸I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ò耍┪袥]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住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房屋面積。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樓盤現場銷售管理辦法

  樓盤現場銷售管理辦法

  本司認為銷售乃一門專業工作,樓盤銷售成功與否不單表現出個人能力高低,更重要是體現出團隊精神,所有從事銷售之業務員必須具備專業精神及態度進行銷售工作,以客為尊,貫徹售前及售后服務,充分了解樓盤所有資料并掌握市場最新資訊,統一口徑演繹樓盤銷售賣點,全力配合整體銷售策略,嚴格執行公司規定之規章制度,服從并尊重項目負責經理之最終決定?,F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接待客戶實行"輪流接待、專人全程服務的制度",銷售部經理負責監督調查接待順序,保證每個客戶能得到銷售員主動的接待。

  1、銷售現場應保持環境干凈整齊,接待臺資料物品擺放有序。

  2、接待順序根據簽到的順序。銷售人員須按此排序表進行客戶接待工作。輪到接待的銷售員須攜帶相關售樓資料站在門口等候,其余銷售人員在接待臺后等候。若銷售員不按順序接待客戶,遭其他銷售員書面投訴,核實后第一次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以后計入季度考核。

  3、銷售員如因正常工作如接待客戶或其他公務不能按次序接待而導致空缺的 ,可以給予彌補。若輪到的銷售員因私不在現場,則自動跳過,不另行補回。

  4、每個客戶由專人全程服務,無特殊情況避免一個客戶由多人接待的現象。

  5、不得令客戶受冷遇,不論客戶的外表、來訪動機,銷售員都要全力接待。銷售員在接待第一次見面的客戶必須委婉地詢問客戶以下兩個問題:(1)您是否來過?如來過,則詢問`是哪位銷售員接待的您?若客戶有來過并說出該銷售人員,應及時給回該同事,若該銷售員恰巧休假,則其他業務員有責任第一時間通知有關銷售員,并招呼客戶先坐下,有關銷售員亦需及時決定找指定同事跟進或親自跟進;若客戶未能說出先前接待同事姓名、相貌特征,且現場同事無人認識該客戶,則由輪值同事跟進,并于客戶總登記冊進行客戶登記,并于排序表上登記。若有刻意隱瞞,并經證實違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自動離職;對于既成事實的成交的情況,業績歸屬第一接待者,違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除名。

  銷售員有責任跟進已登記并屬于其跟進的客戶,促成交易??蛻艨偟怯泝詢?/p>

  6、之客戶登記以第一次簽署為準,當天起計7日內,視作銷售員的老客戶,若于7天內客戶與另一名銷售員成單交易,傭金平分,但必須于當日向銷售經理提出,并在認購書上簽署兩人的姓名(7天后視作新客戶處理);對于同一客戶多人接待過,以第一接待人與最后成交者為準,傭金平分;老客戶帶來新客戶除非指明或直接找某位銷售員,否則作為新客戶處理(若新客戶回訪有老客戶陪同,也視做新客戶處理)。

  7、排序中不能代接客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8、如因服務態度以外的原因遭客戶投訴,現場經理查實后給予銷售員書面警告,累計兩次自動離職。

  9、銷售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正在接待的客戶,而轉接其他客戶(客人多時,只能兼顧)。若因服務態度問題遭客戶書面投訴,處理方式同上。

  10、規范銷售員用語,不該在客戶面前說的話決不允許說。其中包括:公司內部資料,其他已成交客戶資料,有損公司及同事形象的言語,與政府相關規定不符的言論。銷售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客戶面前發生爭執,也不得在成交后因銷售員之間發生爭執而向客戶查核當時成交或登記的情況。一經發現,將視情節輕重處罰,第一次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立即除名。

  11、當發現售樓資料有不清楚或錯誤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改正,決不能當著客戶的面提出錯誤。

  12、銷售員接待客戶完畢后,須送客戶出售樓處,并目送客戶上車離開現場方可返回,不得于客戶背后談論、辱罵或取笑客戶。一經發現,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13、銷售員接待客戶后須在《接待輪序表》上簽字確認,并按順序接聽電話。

  14、每個銷售員都有義務做電話咨詢,做好電話記錄,并鼓勵客戶來訪售樓現場,客戶主動留下電話的,登記在來電登記表上,當此客戶來訪時,由輪值銷售員按順序跟進。

  15、銷售人員須定時定期如實填寫相關銷售工作表格。

  16、銷售員接待完客戶,要完整填好一份客戶來訪登記表,以備今后查閱,否則將視作放棄該客戶。

  17、嚴禁挑選客戶接待,否則將視為放棄本次接待客戶的權利。若銷售員正在接待客戶,登記過的老客戶來訪則由其他銷售員義務接待,該銷售人員繼續接待新客戶,接待完畢,盡快接回老客戶。

  18、嚴禁爭搶客戶及破壞成交的行為。銷售員不得在其他銷售員接待客戶的時候,主動插話或幫助介紹(除非得到邀請)。若遭到其他銷售員投訴,影響成交,并經證實違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自動離職。

  19、銷售員在接待其他同事的客戶時不得主動遞送名片,除非得到該銷售員的同意。若客戶主動要求,事后必須及時知會原銷售員。每個銷售員都有義務幫助其他銷售員促成交易,在原銷售員不在或繁忙的情況下,其他銷售員必須協助接待。如有銷售員書面投訴,核實后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給予書面批評,罰款50元;

  20、請假者,視為自動放棄當日接待新客戶的機會,過期不予彌補。

  21、發展商公司人員的接待不計次數;老客戶直接再次定房接待不計次數,其他情況一律視為有效接待。違者參照第1條處理。

  22、購房認購書應由銷售人員自行填寫,交現場經理簽字審核保管(經理不在時由主管跟進)。

  23、銷售員需'留單位',需通知'銷控人員',銷售完畢亦必須通知'銷控人員',同時填寫成交客戶調查表,現場銷售經理作為銷控人員,進行當日銷控及統計。

  24、原則上客戶定房后不予調換和退房,客戶退房后,獎金、任務指標均不計。

  25、換房必須經銷售部經理簽字生效且須交納手續費,換房原則上可以以小換大,不可以以大換小,可以價格低換價格高的,不可以價格高的換價格低的;退房按公司規定執行。

  26、銷售人員應協助客戶順利完成(如交款、簽合同、按揭手續、辦房產證)等手續,未按期交款的,應協助財務部門催收。

  27、以下客戶屬于老客戶:與其是直系親屬的客戶;以公司名義購買的該公司其他人員。

  28、私人會客時間應在15分鐘以內,私人電話時間應在5分鐘以內,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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