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超市員工解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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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員工解聘規定

  第一條 終止合同

  1.1 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2 勞動合同臨近期滿,公司提前30天通知欲繼續錄用者,雙方商談續訂合同。未接到公司通知者,其勞動合同按期終止。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續定意向,合同期滿時自動終止。

  1.3 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以下條件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不符合錄用條件者,通過隱瞞實情獲得轉正;

  政府規定持證上崗的工種如司機、財務人員等其持證資格喪失;

  本公司合營期滿;

  1.4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員工:

  被證明不符合任職資格的;

  績效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有重大隱瞞及虛假申報的;

  不能或不愿服從公司正常調動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公司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員工難以接受的。

  第二條 協商解聘

  2.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2如員工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如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第三條 辭退性解聘

  3.1員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后,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3 因公司縮減業務范圍或因公司經營條件或管理方針變化而產生冗員,公司有權依法裁減員工人數。

  第四條 辭職性解聘

  4.1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職工可提出辭職并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職工被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公司未按照薪酬政策支www.zonexcapitaltr.com付員工薪金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2 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2.1 對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如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6個月通知公司。

  4.2.2 不遵守以上程序員工,賠償公司本人離職當月一個月工資。情節嚴重的屬“未經批準擅自離職”,公司將其行為記入其人事檔案。

  4.2.3 凡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者,該月合同工資暫不發給,待離職手續完成后予以補發。

  4.3 辭呈一經提出,除當年年休假之外,公司不再有其它給假。當年年休假視提辭者當年工作時間長短酌情考慮。提辭者如已休滿合同規定的年休假,應將多休的天數的工資退還公司;如未休夠截至準辭日應休的年休假,則公司用工資予以補足。

  4.4 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以曠職處理。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

  在勞動合同中與公司就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有服務期的約定,且服務期未滿的;

  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第五條 退休解聘

  5.1 員工男60歲、女55歲,無論合同是否到期,均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并按國家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年齡已到,但仍可勝任工作,經店長或區經理特別批準者例外。

  第六條 移交手續

  6.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均應辦理移交手續。

  6.1.1員工在離職前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并填寫“離職手續表”交人力資源部:

  所經營的公司財物(含公司發給個人的裝備和工具等);

  向公司借取的個人預支款;

  應辦未辦及己辦未了的事項;

  所經辦業務項目之辦事細則;

  所經辦業務之各項資料(包括公文、圖書、技術資料等);

  6.1.2 移交應親自辦理,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可指定他人代為辦理移交,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6.1.3 員工之移交注冊應一式三份,由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各執一份

  6.2 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導致公司財物缺少、損壞,以及使公司蒙受其他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及違紀責任。

篇2:地產集團員工聘用、解聘管理規定

  為了利于員工的合理流動,引進各種人材,逐漸形成合理的人才結構,不斷提高員工的素質,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解聘及調配工作的手續統一由辦公室負責辦理。

  二、員工聘用

  (一)各部門在定員編制內,因工作量增加,內部又無法調濟的,可由部門提出增員報告。

  (二)新聘員工須經辦公室面試,由用人部門進行業務考核,確認能勝任應聘崗位,填寫《員求職申請表》,上報總經理或董事會審批,經批準后由辦公室辦理聘用手續。

  (三)批準聘用的員工與公司先簽定《用工協議書》,并根據受聘崗位試工期可分為一至三個月。在此期間,享受試工待遇。試用期滿合格者,可與公司簽定正式勞動合同,享受正式員工待遇,對試工期不合格者,限期調離并解除"用工協議書"。

  (四)被聘用的員工需將個人檔案存放于公司認定的北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檔案保管費由公司負擔。

  三、員工解聘

  (一)因員工違法亂紀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公司有權立即將其解聘,被解聘者在接到公司書面通知后,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有關手續,(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二)因員工工作不稱職被子公司解聘的,在接到公司書面解聘通知后,按規定時間辦理解聘手續。

  (三)因員工本人主動提出解聘的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部經理簽字同意,并報經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解聘手續。

  (四)凡被解聘的員工,要按"員工解聘交接手續清單"的要求,逐項辦理交接手續。

  (五)凡經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在合同期內主動提出解聘的,要承擔公司所支付的培訓費,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般員工:培訓費÷合同期限/月×未完合同時間/月

  業務骨干:(指部門經理、副經理及專業性較強的技術人員)

  服務不滿1年的:賠償全部培訓費;

  服務不滿2年的:賠償80%培訓費;

  服務不滿3年的:賠償60%培訓費(以每年遞補減20%類推)

  (六)凡被解聘的員工,在一個月內未將本人檔案提走的,從第二個月起由個人承擔檔案管理費。

  四、員工內部調動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調動的員工,在辦公室接到總經理通知后辦理調動手續,并通知有關部門執行。

  五、員工聘用、解聘審批權限及程序

  (一)審批權限:

  總會計師、總工程師、部門經理報董事會批準;

  部門副經理、部門職員報總經理批準;

  臨時工報辦公室主任批準。

  (二)審批程序:

  總會計師、總工程師、部門經理......辦公室填表--總經理審批--董事會批準

  部門副經理、部門職員......辦公室填表--總經理批準(必要時報董事會批準)

  臨時工......辦公室填表--辦公室主任批準

篇3:超市員工解聘規定

超市員工解聘規定

第一條 終止合同

  1.1 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2 勞動合同臨近期滿,公司提前30天通知欲繼續錄用者,雙方商談續訂合同。未接到公司通知者,其勞動合同按期終止。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續定意向,合同期滿時自動終止。

  1.3 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以下條件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不符合錄用條件者,通過隱瞞實情獲得轉正;

  政府規定持證上崗的工種如司機、財務人員等其持證資格喪失;

  本公司合營期滿;

  1.4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員工:

  被證明不符合任職資格的;

  績效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有重大隱瞞及虛假申報的;

  不能或不愿服從公司正常調動的;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公司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員工難以接受的。

第二條 協商解聘

  2.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2如員工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如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第三條 辭退性解聘

  3.1員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后,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3 因公司縮減業務范圍或因公司經營條件或管理方針變化而產生冗員,公司有權依法裁減員工人數。

第四條 辭職性解聘

  4.1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職工可提出辭職并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職工被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公司未按照薪酬政策支www.zonexcapitaltr.com付員工薪金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2 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2.1 對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如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6個月通知公司。

  4.2.2 不遵守以上程序員工,賠償公司本人離職當月一個月工資。情節嚴重的屬“未經批準擅自離職”,公司將其行為記入其人事檔案。

  4.2.3 凡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者,該月合同工資暫不發給,待離職手續完成后予以補發。

  4.3 辭呈一經提出,除當年年休假之外,公司不再有其它給假。當年年休假視提辭者當年工作時間長短酌情考慮。提辭者如已休滿合同規定的年休假,應將多休的天數的工資退還公司;如未休夠截至準辭日應休的年休假,則公司用工資予以補足。

  4.4 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以曠職處理。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

  在勞動合同中與公司就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有服務期的約定,且服務期未滿的;

  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第五條 退休解聘

  5.1 員工男60歲、女55歲,無論合同是否到期,均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并按國家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年齡已到,但仍可勝任工作,經店長或區經理特別批準者例外。

第六條 移交手續

  6.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均應辦理移交手續。

  6.1.1員工在離職前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并填寫“離職手續表”交人力資源部:

  所經營的公司財物(含公司發給個人的裝備和工具等);

  向公司借取的個人預支款;

  應辦未辦及己辦未了的事項;

  所經辦業務項目之辦事細則;

  所經辦業務之各項資料(包括公文、圖書、技術資料等);

  6.1.2 移交應親自辦理,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可指定

  他人代為辦理移交,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6.1.3 員工之移交注冊應一式三份,由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各執一份

  6.2 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導致公司財物缺少、損壞,以及使公司蒙受其他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及違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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