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筑裝飾股份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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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裝飾股份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節 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一條 合同管理部門是指負責合同管理綜合事務的主管部門,公司合同管理部門為法律事務部。

  第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是指根據工作職責和業務性質,負責合同立項、談判和起草的部門。

  第三條 合同審查部門是指負責合同審查會簽部門。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工作的效率,在框架合同范圍之內執行的合同,如訂單,不需要相關合同審查部門的審查。合同標的影響重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審查:涉及專業技術的合同應有專業技術部門參與審查;未經招投標的合同應有審計部參與審查。

  第四條 合同管理部門職責為:

  1、制訂合同管理規章 制度,根據需要修訂補充有關配套制度,并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2、管理和正確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 ,協助開具授權委托書;

  3、組織處理涉及合同的爭議或糾紛及涉及仲裁、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

  4、根據具體合同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提出增加參與合同審查會簽部門的建議;

  5、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和考核各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公司各承辦部門職責為:

  1、在合同談判前,應對合同的其它各方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并對資信調查結果負責。資信調查的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及其有效性、商業信譽及近期經營業績情況和承擔該合同業務必須具備的其它資質條 件。

  2、合同談判、起草、會簽、履行、歸檔等工作;

  3、對合同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負直接責任;

  4、處理未涉及訴訟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糾紛;

  5、建立本部門合同副本檔案及其臺帳。

  第十六條 合同審查部門分工:

  1、合同管理部門主要審查合同的權限合規性、參與審查合同合理性、資料完備性和嚴密性,并決定是否將合同送公司法律顧問審查;

  2、專業技術部門主要審查技術及產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進性;

  3、審計部主要審查合同程序的合規性和對合同實行效能進行監察。

  第二節 合同的簽訂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公司所屬分支機構、部門及人員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自身名義對外簽訂、變更及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 公司對外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原則上均應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合同主要采用合同書形式。

  第十九條 公司各部門及人員簽訂合同,應堅持“平等互利、公平競爭、擇優簽約”的原則,積極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保障公司各項業務順利開展。

  第二十條 對于根據《公司章 程》規定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的業務事項而直接訂立的有關合同,需持有相關決議文件方能簽訂,或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本合同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公司重大合同,原則上由法定代表人負責簽署,但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授權總經理簽署此類合同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簽署各項日常生產經營合同,總經理根據合同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可授權公司分管領導及其他有關人員負責簽署此類合同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總經理根據《公司章 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負責公司合同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明確公司各業務部門及崗位的合同管理職責分工及相應的審批流程。

  第三節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積極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合同依法簽訂生效后,業務部門承辦人員應及時檢查、了解履行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并向業務部門負責人匯報。

  第二十六條 業務部門承辦人員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在法定、約定或合理期限內以法定、約定或沒有此種規定時以書面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業務部門承辦人亦應在法定、約定或合理期限內以法定、約定或以書面方式予以答復。向對方提出異議的文件和對對方提出異議的答復文件須經合同審查部門審核,并報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簽訂合同后,應當積極、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辦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報告,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并由業務部門承辦人于當日或3日(含本數)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十八條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經濟合同履行的因素時,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所在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報告,并由承辦人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當日或3日(含本數)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二十九條 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業務部門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影響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務部門承辦人變更時,應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要進行變更或解除時,應與對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合同有特別約定的,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

  第三十一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二條 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書面函告并限期答復。

  第三十三條 業務部門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應及時提請所在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應注意以下事項:

  1、主體變更、解除,應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擔保條 款的合同變更,應征求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的印章 ;

  3、經登記、批準、鑒證、見證、公證的合同,變更協議應重新登記、批準、鑒證、見證、公證;

  4、合同中訂有保密條 款或附有保密協議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不受影響;合同變更時,如果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變更或合同內容的變更,應變更保密條 款或保密協議;

  5、聯營、承包經營、涉外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特別規定辦理。

  第五節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處理。

  第三十七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為及時處理的原則、雙方協商解決的原則、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糾紛發生后,承辦人應及時向所在部門和合同管理部門遞交合同糾紛說明,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原件或復印件):

  1、合同文件(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電報、電傳、傳真、信函、圖表、視聽資料、廣告、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票證票據;

  3、貨款的承付www.zonexcapitaltr.com、托收憑證、信用證、完稅憑證、有關財務賬目;

  4、作為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及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5、證人證言;

  6、其他證據材料。

  第三十九條 合同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在3—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總經理和相關授權人審批。

  第四十條 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 。

  第四十一條 對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糾紛,如認為對方存在過錯或違約,經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權限人同意,合同管理部門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若對方已經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管理部門應積極參加仲裁或應訴,并應當在3—5日內提出參加仲裁或應訴意見,提交公司授權人審批。

  第四十二條 糾紛處理完畢后,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向公司授權人報告;重大合同的糾紛處理,應隨時向公司領導及董事會報告進展情況。

  第四十三條 雙方已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協議書、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及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在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門應復印若干份交由業務部門收執,督促該文書的履行。

  第四十四條 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后沒有履行上述文書規定義務的,業務部門承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由合同管理部門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節 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 公司合同承辦部門應建立合同檔案及歸檔保管制度,配置兼職合同管理員。

  第四十七條 合同專用章 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 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應對合同進行登記和存檔管理。

  第七節 合同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由公司審計部門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五十一條 簽訂合同,未了解對方資信能力、履行能力,而給單位造成損失者,應追究簽訂合同相關責任人及單位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因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查明原因,追究合同執行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凡對方違約造成損失的,合同執行單位未及時匯報解決的,應追究其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簽訂合同時,利用職權索賄受賄損害企業利益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為保證合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進行,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應不定期到有關部門檢查合同執行及結算情況。

篇2:物業服務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物業服務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為規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約定、等合同類文書均適用本制度。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補充類文書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從屬于原合同,同樣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董事長負責標的3萬以上合同的審批簽署;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委托負責標的3萬以下合同的審批簽署;

  3.3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

  3.3.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3.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3.4負責各職能部門/項目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3.5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3.3.6負責合同的檔案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4 職能部門/項目負責各類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訂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訂,任何職能部門、項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須審查的資料:

  4.2.1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機構代碼證、身份證明文件等。

  4.2.2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譽紀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的資質證明等。

  4.3合同的審批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4.3.1具體權限如下:

  4.3.1.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4.3.1.2 標的超過3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

  4.3.1.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合同原則上由經辦部門/項目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相關職責部門、品質督導部、總辦、總經理(董事長)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簽署。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4.4.1.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4.3.2.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4.3.2.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視情況是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為公司委托人。公司委托人,可以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約。公司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公司負責。若公司委托人超出委托權限簽約,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有關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4.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本制度有關規定嚴懲。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時結算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律采用書面合同,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的情況:記載清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個人的要寫姓名和身份證號)、地址、聯系方式,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8.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說明材料如圖紙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8.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8.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8.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疆斒氯颂峁5?,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8.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8.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8.10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8.11合同糾紛解決的約定:為了方便公司控制訴訟成本,合同糾紛統一約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員會處理。

  4.9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9.1簽訂合同前,經辦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2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所有的相關資料如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等留存。

  4.9.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簽表報審批,由總經公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10.3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簽表報批,審批程序按照本制度4.3規定執行,合同審批通過后再經公司簽章生效。

  4.10.4若合同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登記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總經辦依法及時辦理。

  4.10.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及有關材料復印件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原件和會審表交存公司總經辦備案。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的經辦員工應當負責公司依約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的,公司將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5.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必須做好對方確認工作。

  其中,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同時及時書面上報總經辦處理,并報總經理。

  5.3.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5.3.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5.3.3喪失商業信譽;

  5.3.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5.4.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5.4.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6.合同糾紛的處理

  6.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根據法律和公司規定,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人、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解決;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6.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

  6.3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總經辦。

  6.4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6.4.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6.4.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6.4.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6.4.4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6.5凡由總辦處理的合同糾紛,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及項目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6.5.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6.5.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6.5.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6.5.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6.5.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5.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6.6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的處理意見、仲裁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職能部門/項目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6.7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

  6.8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統一由總經辦處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并把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總經辦。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6.9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項目,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7.合同的變更、解除

  7.1 公司的合同變更、解除,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7.2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經雙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有關規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須繼續履行。公司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經辦人應當及時向公司合同的審批程序原審批人員報告情況。

  7.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7.3.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7.3.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7.3.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3.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8.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原件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項目留存合同的復印件??偨浝磙k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項目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8.1.2.1建立合同檔案;

  8.1.2.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8.1.2.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8.2公司的公章專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授權委托書均由總辦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并記錄領取情況,業務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外,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的除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8.3合同有關的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職能部門/項目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總經辦隨合同保管。

  8.4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總經辦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總經辦應在情況發生當日二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項目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偨涋k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擅自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造成損失的。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事發后沒有立即報告公司的按隱瞞不報處理;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6 以上未明晰獎罰的行為均通過年度績效考核體現。

  10、附則

  10.1 本制度由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10.2 本制度由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篇3:裝飾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裝飾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為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公司合同包括:

  公司與客戶簽訂的裝飾、施工工程合同。

  公司與材料供應商、物品供應商、印刷制作商、廣告推廣商簽訂的合作、合伙合同。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合同的起草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起草,凡有國家印制的專業規范合同,應優先采用。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意思表示清楚,不模棱兩可,令人產生歧義。

  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字除標準用二號黑體外,其余文字內容統一用小二號宋體。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罱忉?。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所有合同的簽定,均應具備以下內容: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簽約的目的和依據;合同標的;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變更或解除條件;

  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約定的聯系方式;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的審查合同對方主體資格及資信的審查,由負責簽定合同的當事人進行了解和審查。

  包括:

  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2.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3.業務合同的審查,由市場部副總經理與行政部經理共同審核。涉及工程技術的,由工程部副總經理與行政部經理共同審核。

  審查內容包括:

  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市場需求情況屬實,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具有可操作性。

  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及計劃,無規避法律行為,無顯失公平內容。

  條款齊備、完整;文字準確,邏輯清楚,無語病,不使用模糊、易產生歧義的詞句。合同簽定的形式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凡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另一方各保存一份。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合同的保管與客戶簽定的裝飾施工合同,合同當事人簽定后,交行政部統一分類登記編號,行政部登記后,交財務部會計統一保管。

  與合作單位簽定的材料采購、合作合同,合同當事人簽定后,交行政部統一分類登記編號,行政部登記后,交財務部會計統一保管。

  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合同,行政部統一登記編號,并負責保管。合同的借閱合同當事人或與履行合同相關的公司人員,需借閱合同者,在具體保管合同的部門簽字登記后方可借閱。

  凡與合同無關,因工作需要借閱合同者,除在具體保管合同的部門履行簽字手續外,還須出具書面借條,寫明借閱原因,借閱期限,經部門經理和行政部經理批準后方可借閱。

  本制度自二O**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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